试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公正-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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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The emergence of the network provides a greater platform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On the contrary, it is a treat for laws and social morality. Network freedom of expression has a great impact on judicial equity in China, has an influence on the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of laws. If the
2、 problems of network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judicial equity can not be solved as soon as possible, it may lead to more judicial injustice. In this case, it can not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civil rights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but also cripple the legal authority, and it may even cause a phenomen
3、on that 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public opinion and ignore the laws, it is not conduciv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 law governing society. This dissertation will base on researching the necessity of the problems of network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judicial equity, analyzes the pro
4、blems of network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judicial equity in China, and explain the problems of network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judicial equity in foreign countries, then make some suggestions for protecting network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judicial equity in China.Key words:Network Freedom of Expr
5、ession;Judicial Equity;Judicial Activities试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公正网络言论自由随着网络的发展在我国广大民众生活中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网络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使某些案件得到较为公正的审理,但是与此同时也给司法施加了更大的压力,甚至加剧司法判决与法律准则之间的背离,进一步削弱司法公信力,加剧司法权的边缘化。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没有达到真正独立,法院判案惧怕法外权力,被一时一案的强大网络言论所左右。因此,研究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公正问题意义重大。一、研究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下司法公正问题的必要性言论自由是人们表达意见、传播思想的自由,通常被称为
6、“第一权利”。网络的出现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新的实现方式,带来社会关系的变化,也导致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产生变动。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公正问题直接影响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和法治社会的构建。因此,研究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公正问题十分必要。(一)有利于保障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研究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公正问题,通过法律保障权利,有利于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自由,在现代民主社会,言论自由的价值更受到人们重视。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虽然这是针对现实社会的法律规定,但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服务现实社会的部分
7、法律也适用于网络社会。公民行使其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受言论形式所约束。网络言论自由下,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不受言论形式所约束,受法律保护。但网络社会的法制并不健全,司法活动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严重干预,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利没有得到切实保护,屡屡出现网络侵权,网络诽谤等网络犯罪却缺乏司法惩治。通过研究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公正问题,有利于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真正以法律保障言论权利,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网络就可以进行交流和发表个人意见。“祸从口出”的传统思想对传统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产生禁锢,但研究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公正问题,有利于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将真正实现匿名交流,减轻人们对报
8、复的恐惧,真正实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自由自在地表达思想。(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司法公正与我们追求的法治社会有着密切联系。从法律上看,法律本身就包含有驱邪扶正之意义。现代意义的法律往往被作为正义与公正的化身而被公民所信奉为行为准则。司法是司法机关规范公民行动准则的重要方式,即在公民不能理解法律时,对法律加以说明,并用于纠正与法律不相符的行为。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若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活动不能保持公正,势必破坏公民所信奉的公正,破坏法律。研究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公正,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首先,一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设置都将有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网络法制制度
9、建设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完善,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及其组织和活动都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摒弃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次,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都将有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再次,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将得到加强,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法律在全社会获得极大权威,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进行有效管理,保障人权。最后,立足本国经验和国情与借鉴外国经验、顺应时代潮流相结合,将达到法律的本土化与全球化的统一,使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双向互动推进法治化。扩展民众权利与约束
10、政府权力相结合,个人主体性和国家权威性共同协调发展,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网络非正式制度之间、法律地方性与统一性之间达到良性互动。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下司法公正存在的主要问题网络的出现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新的实现方式,更大的主动性和便捷性,但同时也使得网络言论自由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愈加严重。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公正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有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模糊,网络言论下司法活动未能真正独立,缺乏网络言论下司法活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机关对网络言论下的司法活动监督不力。(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模糊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的规定,仅有信息产业部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
11、该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种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禁止性规定几乎照搬平面媒体及广电媒体的具体内容,没有充分考虑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性,而且该禁
12、止性规定是以法规规章的形式颁布,不是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对言论自由权利的剥夺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进行,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才能成为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规定法律界限仅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不能作为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即网络言论自由至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明确公民在何种时间下可以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利,在何种时间下禁止行使权利;没有明确公民在何种地点情况下可以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利,在何种地点情况下禁止行使权利;没有明确公民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禁止通过何种方式行使权利;没有明确公民行
13、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利而产生危害社会效果时该权利是否被禁止;没有明确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应履行的义务。(二)网络言论下的司法活动未能真正独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可以概括为司法独立原则,包括司法机关对外部独立和司法机关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独立审判原则尽管已被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网络言论自由对司法公正影响颇深,司法权力的非独立性倾向明显,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活动未能真正独立。第一,我国司法权的运行被行政权左右。由于司法机关的经费仰仗地方政府供给,司法机关人员升迁、编
14、制由地方政府决定,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所以法官们做出决定,要受到政治压力、利益集团压力和公众舆论气候压力的影响。第二,司法活动在种种压力下无法抉择时,网络言论自由便在司法活动徘徊时迅速作出网络审判。网络审判是从媒体审判中衍生的一种新型方式。媒体审判,是一种新闻报道及其激起的舆论干预审判独立、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其表现为,在司法审判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媒体对涉及具体案件的人或事进行审理、评判,对案件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等结论性报道。贺飏媒体审判:错位的新闻监督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大多数研究传媒与司法关系的专家都对媒体审判持否定或警
15、惕态度,认为媒体逾越了司法,误导了舆论,对司法独立构成了威胁,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而网络审判相对于媒体审判,其信息传播途径广,信息获取自由,信息渠道难以控制的特点使得其阻碍司法公正的影响力更甚于媒体审判。喻铃瑛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D济南:山东大学,2008网络审判通过网络言论自由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产生预先定性效果,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利益进行非程序的不当支持,从而使法官或陪审团处于舆论压力下而丧失公正判断的能力。我国的审判虽然由专业的法官主持,但受网络审判影响而未能真正坚持司法独立的现象并不少。例如黄静裸死案中,迫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高压,在公安部高度重视并专门批示下,曾明确答
16、复黄静母亲黄淑华不予立案的湘潭警方正式将姜俊刑事拘留,随后逮捕。无论是行政权左右司法权的运行,还是网络言论自由迅速作出网络审判,都严重影响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活动,造成其未能真正独立。(三)缺乏网络言论下司法活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我国只有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而没有对网络言论自由下司法活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网络言论自由下司法活动的责任追究参照法官责任制度进行。我国法官责任制度分为法官的纪律责任和法官的刑事责任两种。法官的纪律责任,专指法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由法官惩戒机构依法给予纪律处罚和惩戒的一种法律责任。王盼,程政举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M北京:中国人民公
17、安大学出版社,2002395根据法官法规定,对法官惩戒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法官的刑事责任是指法官在执行司法审判职能时,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官法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王盼,程政举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401网络言论自由下,法官迫于网络言论的高压而作出不公正判决,不依据法律而依据民意裁判,可能既不属于法官的纪律责任,也不属于法官的刑事责任,但妨碍司法公正,损害法律权威,却由于没有明确且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而可能不受法律约束,不被法律制裁。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不仅是因为网络言论自由倾向的对象不同,也因为缺乏网
18、络言论下司法活动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导致司法活动舍弃法律而遵从民意出现一案一判。参照法官责任制度不能充分追究网络言论自由下司法活动的责任,对执法、审判等都没有规定。首先,执法实践中被网络言论发现执法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人身损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其次,司法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判决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缺乏规定;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规定不详不明确;利用审判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违法审判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规定不严格。(四)监督机关对网络言论下的司法活
19、动监督不力监督机关对网络言论自由下司法活动的监督很多。有政法委的协调管理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纪检的纪律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广大民众的群众监督等。虽然对网络言论自由下司法活动的监督很多,但监督机制混乱,纵使多个监督机关有监督职能,但却逃避监督责任,仍然将监督思维停留在传统监督方式上,几乎罔顾网络言论,导致实际监督不力。例如在杭州飙车案中,网民出于义愤对肇事者进行了人肉搜索,发现了很多疑点,而警方面对公众时却是避重就轻、含糊其辞、不负责任的态度,使得网络言论愈发激烈。司法机关以消极态度应付网络言论,监督机关也仍未对警方的消极行为进行监督或查
20、办。警方对案件侦查不严谨、不专业,监督机关不作为,则更让网络言论以尊重民意,揭发真相为由对司法活动施加足以阻碍司法公正的压力,甚至形成网络言论取代监督不力的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的趋势。杭州飚车案由于网络言论的作用,迅速演变为一场突破地域局限的全国性舆论事件。监督机关有监督职权但却怠于行使,行使监督职权却不尽职责,网络言论自由使监督机关对网络言论自由下的司法活动的监督不力更加明显。更有一些监督主体不仅依照规定予以监督,甚至觉得监督手段不够多,还不断“创新”监督手段,形成多头监督现象。这种多头监督机制,已经对正常的司法裁判带来显性或隐性的消极影响,常常让法院无所适从,干扰司法公正。尤其是那些来自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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