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20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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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全国建立一、二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布测。区域性的精密水准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161 光学经纬仪 GB/T10156 水准仪 GB/T16818 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 GB/T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CH1001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CH1002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CH1003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CH/T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2004 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 CB/T2006 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 JJG8 水准标尺检定规程 JJG414 光学经纬仪检定规程 JJG425 水准仪检定规程 JJG703 光电测距仪检定规程 JJF1118 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测地型和导航型)校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结点 node 水准网中至少连接三条水准测线的水准点。 3.2 水准路线 levelling line 同级水准网中两相邻结点间的水准测线 3.3 区段 section 水准路线中两相邻基本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 3.4 测段 levelling section 两相邻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 3.5 连测 connect levelling 将水准点或其他高程点包含在水准路线中的观测。 3.6 支测 branch levelling 自路线中任一水准点起,至其他任何固定的观测。 3.7 接测 adjioning levelling 新设水准路线中任一点连接其他水准路线上水准点的观测。 3.8 检测 check levelling 检查已测高差的变化是否符合规定而进行的观测。 3.9 重测 repeated levelling 因成果质量不合格而重新进行的观测。 3.10 复测 repetition levelling 每隔一定时间对已测水准路线进行的水准测量。 4 水准网 4.1高程系统和高程基准 水准点的高程采用正常高系统,按照1985国家高程基准起算。青岛国家原点高程为72.260m。岛屿也应采用这一系统与基准;确有困难时,可建立局部水准原点,根据岛上验潮资料求得的平均海水面确定其高程基准。凡采用局部水准原点求定的水准点高程,应在水准点成果表中注明,并说明局部高程基准的有关情况。 4.2 测量精度 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和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全中误差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单位为毫米 测量等级 一等 二等 0.45 1.0 1.0 2.0 和的计算方法见9.2.3和9.2.4的规定。 4.3 布设原则 4.3.1 一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布设,水准路线应闭合成环,并构成网状。一等水准环线的周长,东部地区应不大于1600km,西部地区应不大于2000km,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酌情放宽。 4.3.2 一等水准网每隔15年复测一次,每次复测的起讫时间不超过5年。 4.3.3 二等水准网在一等水准环内布设。二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大路及河流布设。二等水准环线的周长,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应不大于750km,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酌情放宽。 4.3.4 水准路线附近的验潮站基准点应按一等水准测量精神连测。国家卫星定位系统基本网点和连续运行站、国家重力基本网点、地壳监测网络基准点、城市及工业区的沉降观测基准点应列入水准路线予以连测,若连测确有困难可以支测,施测等级与布设路线的等级相同。 路线附近的其他大地点、水文点、气象站等(以下统称为“其他固定点”),可根据需要列入路线予以连测或支测。支线的施测等级可按使用单位的要求确定。 4.4 水准点布设密度 水准路线上,每隔一定距离应布设水准点。水准点分为基岩水准点、基本水准点、普通水准点三种类型。各种水准点的间距及布设要求应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水准点类型 间 距 布设要求 基岩水准点 400km左右 宜设于一等水准路线结点处,在大城市、国家重大工程和地质灾害多发区应予增设;基岩较深地区可适当放宽;每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少于4座。 基本水准点 40km左右。经济发达地区20km~30km;荒漠地区60km左右 设在一、二等水准路线上及其结点处;大、中城市两侧;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宜设置在坚固岩层中 普通水准点 4km~8km。经济发达地区2km~4km;荒漠地区10km左右 设在地面稳定,利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地点;山区水准路线的高程变换点附近;长度超过300m的隧道两端;跨河水准测量的两岸标尺点附近 4.5 路线命名及水准点编号 4.5.1 水准路线以起止地名的简称定为线名,起止地名的顺序为起西止东、起北止南。一、二等水准路线的等级,各以Ⅰ、Ⅱ列于线名之前表示。 4.5.2 路线上的水准点,应自该线起始水准点起,以数字1、2、3……顺序编定号数。 4.5.3 基岩水准点以所在地命名,在地名后加“基岩点”三字。 4.5.4 基本水准点应在名号后加“基”字,上、下标志分别再加“上”或“下”字。若为道路水准点,则在水准点编号后加注“道”,如Ⅰ京津48道。 4.5.5 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支”字命名。支线上的水准点,按起始水准点到所测高程点方向,以数字1、2、3……顺序编号。 4.5.6 利用旧水准点,应使用旧水准点名号。若确需重新编号,应在新名号后以括号注明该点标石埋设时的旧名号。 4.6 新设路线与已测路线连测 4.6.1 新设的一、二等水准路线的起点与终点,应是已测的高等或同等级路线的基岩水准点或基本水准点。终点暂时不能与已测路线连测时,应预计将来的连测路线。 4.6.2 新设的水准路线通过或靠近已测的一、二等水准点在4km以内,距已测的三、四等水准点在1km以内,测量新线时,应将已测水准点列入计划予以连测或接测。接测时,应按7.10规定对已测水准点进行检测。 4.6.3 对已测路线上水准点的接测,按新设路线和已测路线中较低等级的精度要求施测。 4.6.4 新设水准路线与已测水准路线重合时,应尽量利用旧水准点。当对旧水准点的稳固性发生怀疑或旧水准点标石规格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埋石,新埋石准标石的编号为原点号后加注埋设时的四位数年代号,并且应对旧水准点进行连测。 4.7 水准路线上的重力测量 4.7.1 一等水准路线上的每个水准点均应测定重力。高程大于4000m或水准点间距的平均高差为150m~250m的二等水准路线上,每个水准点也应测定重力。高差大于250m的一、二等水准测段中,地面倾斜变化处应加测重力。 4.7.2 高程在1500m~4000m之间或水准点间的平均高差为50m~150m的地区,二等水准路线上重力点间平均距离应小于23km。 4.7.3 水准点上的重力测量,按加密重力测量的要求施测。 4.8 水准网的技术设计 4.8.1 一、二等水准网布设前,应进行踏勘,收集水准测量、地质、水文、气象及道路资料。在已有的一、二、三、四等水准路线基础上进行技术设计,根据大地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兼顾各行业需求,优选最佳路线构成均匀网形。 4.8.2 一等水准网的观测,宜分区依次进行,每个区域应含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站。每个水准环线观测的起讫时间不应超过2年。同一环线中水准观测间断时间若超过6个月,应在基岩点或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站上间断和连接。若同一水准环中观测间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连接点均匀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站时,可放宽该环的闭合时限。 4.8.3 技术设计的要求、内容和审批程序按照CH/T1004执行。 5 选点与埋石 5.1 选点 5.1.1 选定水准路线 a)应尽量沿坡度较小的公路、大路进行; b)应避开土质松软的地段和磁场甚强的地段; c)应避开高速公路; d)应尽量避免通过行人车辆频繁的街道、大的河流、湖泊、沼泽与峡谷等障碍物; e)当一等水准路线通过大的岩层断裂带或地质构造不稳定的地区时,应会同地质、地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选定。 5.1.2 选定水准点位 水准点应选在地基稳定,具有地面高程代表性的地点,并且利于标石长期保存和高程连测,便于卫星定位技术测定坐标的地点。 水准点宜选在路线附近的政府机关、学校、公园内。设在路肩的道路水准点宜选在里程碑或道路上的固定方位物附近(2m以内)。下列地点,不应选定水准点: a)易受水淹或地下水位较高的地点; b)易发生土崩、滑坡、沉陷、隆起等地面局部变形的地点; c)路堤、河堤、冲积层河岸及地下水位变化较化(如油井、机井附近)的地点; d)距铁路50m、距公路30m(普通水准点除外)以内或其他受剧烈火震动的地点; e)不坚固或准备拆修的建筑物上; f)短期内将因修建而可能毁掉标石或不便观测的地点; g)道路上填方的地段。 5.1.3 选定基岩水准点 基岩水准点,宜选在基岩露头或距地面不深于5m的基岩上。选定基岩水准点,应有地质人员参加,惧分析已有资料,现场踏勘了解地质构造、岩石和土的性质,不良地质现象及地下水等。若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基岩水准点选定后,应逐点编写并提交地质勘察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为: a)水准点位的大地坐标、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地层成层条件,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b)地基的稳定性,岩石和土的均匀性以及容许承载力,地下水深及变化幅度,土的最大冻结深度和融解深度,水准点设置后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危害及施工建议; c)点位周围50m内的工程地质剖面图和水准点坑位地质柱状图。 地质勘察报告的编写参照GB50007-2002第3.0.3条的规定执行。 5.1.4 点位选定后应做的工作 每一个水准点点位选定后,应设立一个注有点号、标石类似的点位标记,按A.3的要求,依照图A0.2格式,填绘水准点之记。在选定水准路线的过程中,应逐段按A.2的要求绘制水准路线图,样式见图A.1。水准网的结点,应按A.4的要求,依照图A.3的格式填绘结点接测图。 5.1.5 选点中应补充收集的资料 如果在技术设计时,所需的资料未能收集齐全,则在选点时,还需补充收集测区的自然地理、交通运输、物资供应、沙石水源、人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埋石和观测的资料。 5.1.6 选点结束后应上交的资料 a)水准点之记、水准路线图、路线结点接测图; b)基岩水准点的地质勘察报告; c)选点中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 d)选点工作技术总结(扼要说明测区的自然地理情况;选点工作实施情况及对埋石与观测工作的建议;旧水准标石利用情况;拟设水准标石类型、数量统计表等)。 5.2 埋石 5.2.1 标石类型 水准点标石根据其埋设地点、制作材料和埋石规格的不同,按表3所列分为14种标石类型。其中道路水准标石是埋设在道路肩部的普通水准标石。 表3 水准点类型 标 石 类 型 基岩水准点 深层基岩水准标石 浅层基岩水准标石 基本水准点 岩层基本水准标石 混凝土柱基本水准标石 钢管基本水准标石 永冻地区钢管基本水准标石 沙漠地区混凝土柱基本水准标石 普通水准点 岩层普通水准标石 混凝土柱普通水准标石 钢管普通水准标石 永冻地区钢管普通水准标石 沙漠地区混凝土柱普通水准标石 道路水准标石 墙脚水准标志 标石的埋设规格及材料用量见A.6和A.7。 5.2.2 选定埋石类型 水准点标石的类型除基岩水准点的标石应按地质条件作专门设计外,其他水准点的标石类型应根据冻土深度及土质状况按下列原则选定; a)有岩层露头或在地面下不深于1.5m的地点,优先选择埋设岩层水准标石; b)沙漠地区或冻土深度小于0.8m的地区,埋设混凝土柱水准标石; c)冻土深度大于0.8m或永久冻土地区,埋设钢管水准标石; d)有坚固建筑物(房屋、纪念碑、塔、桥基等)和坚固石崖处,可埋设墙脚水准标志; e)水网地区或经济发达地区的普通水准点,埋设道路水准标石。 5.2.3水准标志 水准标石顶面的中央应嵌入一个半圆球为铜或不锈钢的金属水准标志。道路水准标志使用黄褐色的PVC材料制作。列入国家空间数据基础框架工程的水准点,应使用坐标、高程和重力测量的共用标志。标志规格见A.5。 5.2.4 标石埋设 5.2.4.1 基岩水准标石的埋设 5.2.4.1.1 深层基岩(岩层距地面深度超过3 m)水准标石的埋设 应根据地质条件,设计成单层或多层保护管式的标石,应由专业单位设计和建造。 5.2.4.1.2浅层基岩(岩层距地面深度不超过3 m)水准标石的埋设 5.2.4.1.2.1 预制钢筋骨架 混凝土柱石的骨架用直径10 mm的3根足筋和直径6 mm的裹筋,每隔0.3 m捆绑一圈裹筋,扎成三棱柱体。足筋两端弯成直径25 mm的半圆,裹筋围成边长为175 mm的等边三角形,裹筋两端重叠扎紧。捆扎好的钢筋骨架长度等于混凝土柱石长度加长O.1 m。 混凝土基座的钢筋骨架用直径10 mm的钢筋交叉捆扎成网状,钢筋两端弯成直径25 mm的半圆,骨架的规格及形状见A.6中相关的标石断面图。 5.2.4.1.2.2挖掘标石坑 以选点标记为中心挖掘标石坑,大小以方便作业为准,标石坑挖掘至坚硬岩石面。 5.2.4.1.2.3 建造基座 在除去风化层的坚硬岩石面上,按岩层水准标石基座大小开凿出基座坑,在基座坑的四角及基座坑中心位置分别钻出直径20 mm、深0.1 m的孔洞,要求四角的孔洞距基座坑边约0.1 m且与基座坑中心的孔洞对称,各孔洞中打入直径20 mm、长0.25 m的钢筋。 建造基座前将基座坑清洗干净,浇灌混凝土至基座深度的一半,充分捣固后放入基座钢筋骨架并将其捆绑于打入岩层的钢筋上,在基座中心垂直安置柱石钢筋骨架,将柱石钢筋骨架底部与基座钢筋骨架捆扎牢固,再浇灌混凝土至基座顶面,充分捣固并使混凝土顶面呈水平状态。若坚硬岩石面距地面不大于0.4 m时,在标石北侧距标石柱体0.2 m处的基座上安放一个水准标志,作为下标志;若岩层深度超过0.4 m时,下标志应安置在标石柱体北侧,柱石顶面下方0.2 m处。 5.2.4.1.2.4建造标石柱体 a) 使用模型板建造标石柱体 待基座混凝土凝固(常温下约12 h)后,在基座中心逐层垂直安置柱石模型板(模型板安放时使下标志孔朝北)。浇灌混凝土至下标志孔处并充分捣固后,在下标志孔内安放下标志,再浇灌(昆凝土至柱石模型板顶面,在柱石顶部中央安置水准标志,标志安放应端正、平直,字头朝北,将混凝土顶面抹平。待混凝土凝固(常温下约12 h)后拆模,回填土前加盖标志铁保护盖和水泥保护盖(铁保护盖内应涂抹黄油),做好外部整饰,埋设规格及形状见图A.9。 b) 使用预制涵管建造标石柱体 采用内径为0.25 m的标准混凝土涵管,代替模型板制作标石柱体,其长度为规定的柱石高度加基座高度的一半。 当混凝土基座浇灌一半时,放入基座钢筋骨架,将柱石钢筋骨架插入清洗干净的涵管内(足筋下端脚形弯头应探出涵管壁约0.2 m),用起重器械将涵管与柱石钢筋骨架吊放在基座中心上方,将柱石钢筋骨架底部与基座钢筋骨架捆扎在基座中央,涵管落放在基座中心,涵管上端用物体支撑使涵管处于铅垂状态,浇灌混凝土至基座顶面。待基座混凝土初凝后(常温下约1 h),在基座上铺盖一层覆盖物,向标石坑中填土并踩实至地面下约0.3 m处,回填时应保持涵管处于铅垂状态。在涵管北侧距涵管上端0.2 m处凿一个直径略大于30 mm的孔,用于安放下标志。在涵管内浇灌混凝土至下标志孔处,安放下标志,浇灌混凝土至涵管顶端,用振捣棒逐层捣固,使下部气体排出。在涵管顶部中央安置水准标志,标志安放应端正、平直,字头朝北,将混凝土顶面抹平。待混凝土初凝后,加盖标志铁保护盖和水泥保护盖(铁保护盖内应涂抹黄油),做好外部整饰。埋设规格及形状见图A.9。 5.2.4.2岩层水准标石的埋设 在出露岩层上埋设基本水准标石或普通水准标石,应清除表层风化物,在坚硬的岩石平面上开凿深不小于0.15 m、口径不小于0.2 m的孔洞,清洗干净后浇灌混凝土镶嵌水准标志,标志安放应端正、平直,待混凝土初凝(常温下约1 h)后,加盖标志铁保护盖和水泥保护盖(铁保护盖内应涂抹黄油),做好外部整饰。禁止在高出地面的孤立岩石上埋设水准点。埋设规格及形状见图A.10和图A.14。 5.2.4.3 混凝土柱水准标石的埋设 5.2.4.3.1预制钢筋骨架 混凝土柱石的钢筋骨架用直径10 mm的3根足筋和直径6 mm的裹筋,每隔0.3 m捆绑一圈裹筋扎成三棱柱体。足筋两端弯成直径25 mm的半圆,基本水准标石裹筋围成边长为150 mm的等边三角形,普通水准标石裹筋围成边长为100 mm的等边三角形,裹筋两端重叠扎紧。捆扎好的钢筋骨架长度等于混凝土柱石长度加0.1 m。 混凝土基座的钢筋骨架用直径10 mm的钢筋交叉捆扎成网状,钢筋两端弯成直径25 mm的半圆,规格及形状见图A.11和图A.15。 5.2.4.3.2挖掘标石坑 以选点标记为中心挖掘标石坑,大小以方便作业为准,深度按照表A.3的规定。基座建造采用土模的标石,标石坑深度应减去基座深度。 5.2.4.3.3建造基座 5.2.4.3.3.1 土质坚实的地区可使用土模建造标石基座,在标石坑底部按规定尺寸挖掘基座土模,用罗针和水平尺使土模一侧位于南北方向并使土模底面水平。 5.2.4.3.3.2土质不坚实、易塌陷的地区应使用模型板建造标石基座,在标石坑底部按照标石的基座大小安置基座模型板,用罗针和水平尺使模型板一侧位于南北方向,并使模型板底面水平。 5.2.4.3.3.3建造基座时,先浇灌混凝土至基座深度的一半,充分捣固后再放入基座钢筋骨架,并在基座中心垂直安置柱石钢筋骨架,将柱石钢筋骨架底部与基座钢筋骨架捆扎牢固,浇灌混凝土至基座顶面,充分捣固并使混凝土顶面处于水平状态。 5.2.4.3.4建造标石柱体 混凝土柱水准标石的柱体建造与5.2.4.1.2.4浅层基岩水准标石柱体的建造方法相同。 5.2.4.4钢管水准标石的埋设 5.2.4.4.1 制作钢管标志 钢管水准标石用于冻土地区,由外径不小于60 mm,壁厚不小于3 mm,上端焊有水准标志的钢管代替柱石。距钢管底端100 mm处装有两根250 mm的钢筋根络。钢管内灌满水泥沙浆。钢管表面涂抹沥青或乳化沥青漆,并用IH布或麻线包扎后,再涂一层沥青或乳化沥青漆。 5.2.4.4.2 一般冻土地区钢管水准标石的埋设 5.2.4.4.2.1挖掘标石坑 以选点标记为中心挖掘标石坑,大小以方便作业为准,深度按照表A.3的规定挖掘。 5.2.4.4.2.2埋设预制钢管水准标石 预制的钢管基本水准标石应在现场浇灌标石垫层,建造方法与5.2.4.3.3混凝土柱水准标石的基座建造相同。钢管普通水准标石在标石坑底铺设20 mm~40 mm厚的水泥沙浆作为垫层。 待垫层初凝后,在垫层中心垂直安放预制的钢管水准标石,基本水准标石下标志应设在北侧,回填坑土并进行外部整饰。 5.2.4.4.2.3现场浇灌钢管水准标石 待垫层初凝后,在垫层中心安置钢管水准标石基座模型板,在模型板中心垂直放人防腐处理后且装有钢筋根络的钢管,基本水准标石的下标志应朝北,浇灌基座混凝土并逐层捣固,待混凝土凝固(常温下约12h)后拆模,回填坑土并进行外部整饰。 5.2.4.4.3 永久冻土地区钢管水准标石的埋设 采用机械钻孔时,应避开自来水、煤气管道、光缆及电缆等地下埋设物。深度按照表A.3的规定。钻孔中放入防腐处理后且装有钢筋根络的钢管,基本水准标石下标志应朝北,浇灌混凝土至融解深度线,并逐层捣固,回填坑土并进行外部整饰。 5.2.4.5 道路水准标石的埋设 采用机械钻孔时,应避开自来水、煤气管道、光缆及电缆等地下埋设物。深度按照表A.3的规定。孔中放入外径不小于110mm,壁厚不小于3mm的PVC管,距管底部约0.5m的管壁上均匀分布10~12个孔径为15mm的圆孔。管内和管外下部空隙处灌入1:2的水泥沙浆,上部用PVC胶粘接水准标志,标志周边再用三个相距约120°的螺钉固定到管壁上,标志顶部与地面齐平,埋设规格及形状见图A.18。 5.2.4.6 墙脚水准标志的埋设 在选定的建筑物墙壁或石崖直壁上,高出地面0.4m~0.6m处钻凿孔洞,并用水洗净浸润,然后浇灌1:2的水泥沙浆,放入墙脚水准标志,使圆鼓内侧与墙面齐平。在标志下方墙面上用1:1的水泥沙浆抹成0.2m×0.2m的水泥面,压印路线等级、名称、水准点编号、埋设年、月,并用红漆涂描。 5.2.5 标石的外部整饰 水准标石埋设后,应进行外部整饰,要求既利于保护标石,又不影响环境美观: a)深层基岩标石埋设后,上部应建造保护房屋,其规格依据点位环境分别设计。 b)浅层基岩标石埋设后,应在点位四周砌筑砖、石护墙或混凝土护栏,可参照图A.20。其长、宽、高的规格不小于1.5m×1.5m×1.0m高出地面0.6m。标志上方砌筑图A.21规格的砖、石保护方井或圆井,加盖保护盘。居发地庭院内不设护墙或护栏,只设与在面齐平的保护井和保护盘。 c)埋设在森林、草原、沙漠、戈壁地区的基本水标准石和普通水标准石,按图A.21的规格建造保护井,加盖保护盘。基本水准标石的保护井壁,不应妨碍下标志的测量。 d)埋设在政府机关、学校、宅院内以及埋设在耕地内的基本水准标石和普通水标标石,应按图A.21的规格建筑保护埋,加盖保护盘,盘面与地面齐平。道路水准点的上部埋设图A.25规格的保护框项面与地面齐平。 e)在山区、林区埋设标石,可在距水准点最近的路边设置方位桩方位桩可采用木材、石材、混凝土或金属材料制作,用涂漆或压印的主法将点号和点位方向写在醒目的位置,并在点之记中注明方位桩的方向主距离。 5.2.6关键工序的控制。 在标石建造的施工现场,应拍摄下列照片; a)钢筋骨架照片,应能反映标石坑和基座坑的形状和尺寸; b)标石坑的照片,应能反映标石坑和基座坑的形状的尺寸; c)基座建造后照片,应能反映标石坑和基座坑的形状和尺寸; d)标志安置照片,应能反映标志安置是否平直、端正; e)标石整饰照片,应能反映标石整饰是否规范; f)标石埋设置远景照片,应能反映标石埋设位置的地物、地貌景观。 5.2.7水准标石地与托管 水准点位选定后,标石占用的土地,应得到土地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同意。 在埋石过程中应当向当地群众和干部宣传保护测量标志的法定义务和注意事项,埋石结束后,应向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道路水准后向道路管理部门)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委托保管书的格式见图A.27。 5.2.7水标准石稳定时限 水准标石埋设后,一般地区应经过一个雨季,冻土深度大于0.8m,的冻土地区还应经过一个冻,解期,岩层上埋设的标石应经过一个月,方可进行水准观测。 5.2.9埋石结束后应上交的资料 a)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b)埋石后的水准点之记及路线图、标石建造关键工序照片或数据文件; c)埋石工作技术总结(扼要说明埋石工作情况,埋石中的特殊问题处理及对观测工作的建议等)。 5.2.10水准标石检查和维护 国家一、二等水准点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准点的完整性和高程有效性。每5年和水准路线复测前应对水准点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和维护。实地检查时,应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协助,逐点记寻标石现状,并处埋下列事项: a)水准点附近地貌、地物有显著变化时,应重绘点之记,修改路线图并拍摄照片; b)对损毁的标石及附属物进行修补或重新建造; c)对补埋的标石进行高程连测,对怀疑高程有突变的标石进行检测; d)查明水准标石的损毁原因,与接管单位协商,提出处置意见。 6仪器 6.1仪器的选用 水准测量中使用的仪器按表4规定执行。 序号 仪器名称 最低型号 备注 一等 二等 1 自动安平光学水准仪、气泡式水准仪 DSZ05 DSO5 DSZ1 DS1 用于水准测量,其基本参数见GB/T10156 2 线条式因瓦标尺、条码式因瓦标尺 3 经纬仪 DJ1 DJ1 用于跨河水准测量,其基本参数见GB/T3161 4 光电测距仪 Ⅱ级 Ⅱ级 用于跨河水准测量,基精度分级见GB/T16816 5 GPS接收机 大地型双 频接收机 大地型双 频接收机 用于跨河水准测量 6.2仪器的检校 6.2.1用于水准测量的仪器应送守定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定和校准,并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水准仪的检校按JJG425规定执行,水准标尺的检校按JJG8按规定执行,光电测距仪的检校按JJG703规定执行,光学经纬仪的检校按JJG414规定执行,GPS接收设备的检校按JJF1118规定执行。 6.2.2对于新出厂仪器以及作业前和跨河水准测量使用的人仪器检校,项目按表5规定执行,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按附录B执行。 GB/T12897-2006 表5 序号 仪器 检验项目 新仪器 作业前 跨河水准测量 1 水准 标尺 标尺的检视 + + + 2 标尺上的圆水准器的检校 + + + 3 标尺分划面弯曲差的测定 + + + 4 标尺名义米长及分划偶然中误差的测定 + + + 5 标尺温度膨胀系数的测定 + 6 一对水准标尺零点不等差的测定(条码标尺)一对水准标尺零点不等差及基辅分划读数差的测定 + + + 7 水准仪 经纬仪 标尺中轴线与标尺底面垂直性测定 + 8 水准仪的检视 + + + 9 水准仪上概图水准器的检校 + + + 10 光学测微器隙动差和分划值测定 + + + 11 视线观测中误差的测定 + 12 自动安平水准仪补偿误差的测定 + 13 十字丝的检校 + 14 数字水准仪视线距离测量误差 + 15 调焦透镜运行误差的测定 + 16 气泡式水准仪交叉误差的检校 + + 17 i角检校 + + + 18 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摆差2C角的测定 + + + 19 测站高差观测中误差和坚轴误差的测定 + + + 20 自动安平水准仪器致误差的测定 + 21 倾斜螺旋隙动差、分划误差和分划值的测定 + 22 符合水准 器分划值的测定 + 23 系统分辨率检定 + 24 垂直度盘测微器行差的测定 + 25 一测回垂直角观测中误差的测定 + 表5中+表示应检验的项目,当所有使用的仪器的方法该项检验无关时,可不作检验。表中4、5、20、23项检验由法定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验。 6.2.3经过修理和校正后的仪器应检难受其影响的有关项目,自动安平系统修理和校正后,第20项应检验。 6.2.4自动发平光学水准仪每天检校一次i角,气泡式水准仪每天上下、各检校一次,i角,作业开始后的7个工作日内,若i角较为稳定,以后每隔15天检校一次。 数字水准仪,整个作业期间应每天开测前进行i角测定,若开测为未结束测段,则在新测段开始前进行测定。 6.2.5每日工作开始前应检校表5中第2、9项。若对仪器某一部件的质量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相应项目的检验。 6.2.6作业期结束后应检验表5中第3、4项各一次。 6.3仪器技术指标 水准仪器技术指标按表规定执行。 表6 序 号 仪器技术指标项目 指标限差 超限处理办法 一等 二等 1 标尺弯曲差 4.0mm 4.0mm 对标尺施加改正 2 一对标尺基辅分划常数偏差 0.10mm 0.10mm 调整 3 标尺基辅分划常数偏差 0.05mm 0.05mm 采用实测值 4 标尺底面垂直性误差 0.10mm 0.10mm 采用尺圈 5 标尺名义米长偏差 100μm 100μm 禁止使用,送厂校正 6 一对标尺名义米长偏差 50μm 50μm 调整 7 测前测后一对标尺名义米长变化 30μm 30μm 分析原因,根据情况正确处理所测成果 8 标尺分划偶然中误差 13μm 13μm 禁止使用 9 倾斜螺旋隙动差 2.0" 2.0" 中许旋进使用 10 测微器全程行差 1格 1格 禁止使用,送厂修理 11 测微器任一点回程差 0.05mm 0.05mm 12 自动安平水准仪补偿误差 0.20" 0.20" 禁止使用 13 视线观测中误差 0.40" 0.40" 14 调焦透镜运行误差 0.15mm 0.15mm 15 i角 15.0" 15.0" 校正(自动安平水准仪应送厂校正)超过20“所测成果作废 16 2C角 40.0" 40.0" 禁止使用,送厂校正 17 测站高差观测中误差 0.08mm 0.08mm 禁止使用 18 竖轴误差 0.05mm 0.05mm 19 自动安平水准仪磁误差 0.02" 0.02" 20 数字水准仪系统分辨率 (10m视距) 0.02mm 0.02mm 21 垂直度盘测微器行差 1.00" 1.00" 22 一测回垂直角观测中误差 1.50" 1.50" 23 数字水准仪视距测量误差 10cm±2cm 10cm±2cm 表6中自动安平水准仪磁致误差,指自动安平水准仪在磁感应强度为60μT的水平方向上的稳恒磁场作用下,引起视线的最大偏差。 7 水准观测 7.1 观测方式 7.1.1 一、二等水准测量采用单路线往返观测。同一区段的往返测,应使用同一类型的仪器和转点尺承沿同一道路进行。 7.1.2 在每一区段内,先连续进行所有测段的往测(或返测),随后再连续进行该区段的返测(或往测)。若区段校长,也可将区段分成20km~30km的几个分段,在分段内连续进行所有测段的往返观测。 7.1.3 同一测段的往测(或返测)与返测(或往测)应分别在上午与下午进行。在日间气温变化不大的阴天和观测条件较好时,若干里程的往返测可同在上午或下午进行。但这种里程的总站数,一等不应超过该区段总站数的20%,二等不应超过该区段总站数的30%。 7.2 观测的时间和气象条件 水准观测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而稳定时进行。下列情况下,不应进行观测: a)日出后与日落前30min内; b)太阳中天前后各约2h内(可根据地区、季节和气象情况,适当增减,最短间歇时间不少于2h); c)标尺分划线的影像跳动剧烈时; d)气温突变时; e)风力过大而使标尺与仪器不能稳定时。 7.3 设置测站 7.3.1 一、二等水准观测,应根据路线土质选用尺桩(尺桩质量不轻于1.5kg,长度不短于0.2m)或尺台(尺台质量不轻于5kg)作转点尺承,所用尺桩数,应不少于4个。特殊地段可采用大帽钉作为转点尺承。 7.3.2 测站视线长度(仪器至标尺距离)、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数字水准仪重复测量次数按表7规定执行。 表7 单位为米 等级 仪器类别 视线长度 前后视距差 任一测站上前 后视距差累积 视线高度 数字水 准仪重 复测量 次数 光学 数字 光学 数字 光学 数字 光学 (下丝读数) 数字 一等 DSZ05、DS05 ≤30 ≥4且≤30 ≤0.5 ≤1.0 ≤1.5 ≤3.0 ≥0.5 ≤2.80且≥0.65 ≥3次 二等 DSZ1、DS1 ≤50 ≥3且≤50 ≤1.0 ≤1.5 ≤3.0 ≤6.0 ≥0.3 ≤2.80且≥0.55 ≥2次 注:下丝为近地面的视距丝。几何法数字水准仪视线高度的高端限差一、二等允许到2.85m,相位法数字水准仪重复测量次数可以为上表中数值减少一次。所有数字水准仪,在地面震动较大时,应随时增加重复测量次数。 7.4 测站观测顺序和方法 7.4.1 光学水准仪观测 7.4.1.1 往测时,奇数测站照准标尺分划的顺序为: a)后视标尺的基本分划; b)前视标尺的基本分划; c)前视标尺的辅助分划; d)后视标尺的辅助分划。 7.4.1.2 往测时,偶数测站照准标尺分划的顺序为: a)前视标尺的基本分划; b)后视标尺的基本分划; c)后视标尺的辅助分划; d)前视标尺的辅助分划。 7.4.1.3 返测时,奇、偶测站照准标尺的顺序分别与往测偶、奇测站相同。 7.4.1.4 测站观测采用光学测微法,一测站的操作程序如下(以往测奇数测站为例): a)首先将仪器整平(气泡式水准仪望远镜绕垂直轴旋转时,水准气泡两端影像的分离,不得超过1cm,自动安平水准仪的圆气泡位于指标环中央)。 b)将望远镜对准后视标尺(此时,利用标尺上圆水准器整置标尺垂直),使符合水准器两端的影像近于符合(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应置于第1摆位)。随后用上下丝照准标尺基本分划进行视距读数。视距第四位数由测微鼓直接读得。然后,使符合水准器气泡准确符合,转动测微鼓用楔形平分丝精确照准标尺基本分划,并读定标尺基本分划与测微鼓读数(读至测微鼓的最小刻划)。 c)旋转望远镜照准前视标尺,并使符合水准气泡两端影像准确符合(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仍在第Ⅰ摆位),用楔形平分丝精确照准标尺基本分划,并读定标尺基本分划与测微鼓读数,然后用上、下丝照准标尺基本分划进行视距读数。 d)用微动螺旋转动望远镜,照准前视标尺的辅助分划,并使符合气泡两端影像准确符合(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置于第Ⅱ摆位),用楔形平分丝精确照准并进行辅助分划与测微鼓的读数。 e)旋转望远镜,照准后视标尺的辅助分划,并使符合水准气泡的影像准确符合(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仍在第Ⅱ摆位) ,用楔形平分丝精确照准并进行辅助分划与测微鼓的读数。 7.4.2 数字水准仪观测 7.4.2.1 往、返测奇数站照准标尺顺序为: a)后视标尺; b)前视标尺; c)前视标尺; d)后视标尺。 7.4.2.2 往、返测偶数站照准标尺顺序为: a)前视标尺; b)后视标尺; c)后视标尺; d)前视标尺。 7.4.2.3 一测站操作程序如下(以奇数站为例): a)首先将仪器整平(望远镜绕垂直轴旋转,圆气泡始终位于指标环中央); b)将望远镜对准后视标尺(此时,标尺应按圆水准器整置于垂直位置),用垂直丝照准条码中央,精确调焦至条码影像清晰,按测量键; c)显示读数后,旋转望远镜照准前视标尺条码中央,精确调焦至条码影像清晰,按测量键; d)显示读数后,重新照准前视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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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二等 水准测量 规范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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