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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计经验】“高温补贴”收到了-您的账务做对了吗?.pdf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2090650
  • 上传时间:2024-05-15
  • 格式:PDF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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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经验 会计 经验 高温 补贴 收到 账务 对了
    资源描述:
    “高温补贴”收到了,您的账务做对了吗?红包发了得入账,在税法上哪些能扣除?哪些能抵扣?如何写出正确的会计分录?小编今日逐一与你讲解!一 现金补贴 由于重庆夏日高温,晨曦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企业的 100 位员工(80 位生产工人、15 位车间管理人员、5 位厂部管理人员,以下员工情况与此一致)每位员工发放了 500 元的高温津贴,直接计入了职工薪酬。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部分,准予扣除。”相关会计分录如下(本文职工福利费以实际发生制处理):确认时:借:管理费用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二 发放礼品 晨曦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 5 月外购 100 张降温垫,收到票面金额为 10000 元,税额为1700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年 6 月进行认证抵扣,该批礼品在 7 月以防温降暑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各员工,进项未转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十条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晨曦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放降温垫给员工,在所得税方面应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为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并调整视同销售成本。PS:大家一定要牢记:当年企业发放的福利费总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哦!相关会计分录如下:购进时: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 组织避暑 晨曦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周末安排企业员工集体到万州大垭口避暑,期间取得酒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餐饮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将其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进行了认证抵扣,在年底对该笔旅游费用列入了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分析:旅游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因此,针对该次旅游所产生的费用,晨曦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要进行两项调整,一是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出。二是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旅游费不得将其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调增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企业将员工的旅游费用列支在会议费和培训费中进行税前扣除,我们如何来界定培训费、会议费呢?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 号)的规定,“以下范围内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且该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必须是上述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内的培训费才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同时也应具有签订的培训协议或者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培训单位开具的正规票据作以佐证;对于会议费应更多地需满足“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这一主要要求才准许税前扣除,企业也应具有合法性的会议费证明凭证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四 税前扣除 当年晨曦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发放的年度职工工资共计 300 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 50 万元,企业将其在税前全部扣除。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只有 42 万元,剩余的 8 万元不得扣除,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 8 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结论:企业在给员工发放福利之时不能一味地在“职工福利费”上列支,税前扣除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应重点把握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核算;二是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三是是否在工资总额的 14%限额内扣除;四是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总额是否合理;五是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是合理的、真实的,入账的凭证是否合法。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福利费才可税前扣除。企业在在给员工输送“清凉”时,也可结合相关税收政策选择输送清凉的方式,即可同时享受到税务机关为大家准备的“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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