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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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广场B2、C地块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地点:××市东至建华大街,南至槐安路,西至民心河,北至槐中路 建筑面积:582,656平方米 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 工程总造价: 工程期限:约560天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本合同附加协议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本合同标准条件; 7.投标书及其附件(附件一监理工作履约评价与奖罚办法)、招标文件 8.其它资料。 上述文件互为解释、补充,如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按上列次序中在先者为准。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及保修期结束止(最终以委托人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七、合同价格采用总价包干方式,除竣工结算建筑面积与暂定建筑面积偏差超过±5%以外,调整超出部分费用,其他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调整费用公式:调整总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投标单价。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代表签署并盖章后生效。双方以本协议为准,其他与本协议内容抵触的文件也以本协议为准。当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监理工程结束并全额结清监理费后 自动失效。 九、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有违约,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捌份 (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持合同壹正叁副,监理人持合同壹正叁副。 委托人:××××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市建华北大街19号 地址:××市华西路19号 富华大酒店3层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中山东路支行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新华路支行 账号:7516018800079431 账号:4730500001819100015110 邮编:050031 邮编:050051 传真:0311-85081505 传真:87035030 本合同签订于:2010年 7月 7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标准条款 标准条款: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专用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国家、建设部、河北省、××市的其他相关现行法律、法规; 2.4监理合同及其附件;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2.5本合同工程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及设计单位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及规范; 2.6经过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委托人确定的工程技术规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监理范围: 4.1监理工程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4.1.1地基基础工程:土方、护坡、降水及桩基工程; 4.1.2主体建筑工程:包括主体结构、门窗工程、围护结构、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公共部分装修、室内外装修等; 4.1.3主体安装工程:包括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排水、强弱电、采暖通风空调、煤气、 通讯、动力等专业; 4.1.4室外管网工程:包括消防、给排水、强弱电、通风、煤气、通讯管网等; 4.1.5室外配套工程:市政排水、道路、园区景观绿化(含与绿化有关的设备及上下水管道等)、路灯、变电站、泵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站、社区配套用房、广告围档、围墙、公厕、市政配套的接口等; 4.2监理工作内容: 包含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一直到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及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即从协助委托人确定施工单位到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完成、项目移交物业为止。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且需委托人审批同意,并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4.3监理人员: 4.3.1监理人应指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为保证监理人现场工作的良好开展,监理人应给予总监理工程师足够的权利,并必须保证该总监理工程师对于监理的人、财、物具有充分的协调与管理余地。 4.3.2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经委托人确认的监理人投入本工程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更换。 4.3.3监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承包人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4.3.4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杨合英同志 4.3.5委托人对监理人资质及派驻现场实施监理人员的要求:年龄35〜50岁,且取得国 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工民建专业,必须是监理人的在编注册人员,任总监时间不少于五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沟通、协调能力强,必须担任过获10万平米公建与住宅混合项目工程的总监,具有10年以上工程管理的实际经验,并通过委托人面试合格; 4.3.6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拟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为:年龄35〜50岁,且取得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工民建专业,必须是监理人的在编注册人员,任总监时间不少于五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沟通、协调能力强,必须担任过获20万平米公建与住宅混合项目工程的总监,具有10年以上工程管理的实际经验,并通过委托人面试合格; 4.3.7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派驻现场监理部其他人员要求: 每项专业必须有一名以上人员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土建专业应有两名以上担任过10万平米以上公建与住宅混合项目监理工作经历,并要求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人员参加过5万平方米规模工程监理的业绩。 监理人员应经过委托人的面试考核,合格者方可进驻工地并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向被监理单位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程师应满足本施工监理工作需要,关键部位及工序应按监理规范保证旁站跟踪监理。 4.3.8现场监理部总人数最高峰不得少于35人,且委托人有权根据现场需求,要求监理人增加各专业监理人员,监理人需无条件接收。 在监理人投标的监理大纲中,根据工程进度(如:地下工程,主体框剪结构、二次结构、装修工程、精装修工程、室外管网、景观及竣工验收阶段等)进行合理人员配置,并列出清单,一旦中标此清单将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不可更改条款,违者将追究违约金。 4.3.9委托人要求总监为专职,每周在工地上班时间不少于六天,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工作时间与施工单位上班时间一致,并做到24小时现场有监理工程师值班,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要求监理单位总工现场指导一周内不少于二次。 第五条、监理人的施工监理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5.1.施工监理总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5.1.1按期编报、修改、完成监理规划及计划,经委托人批准后全面落实; 5.1.2建立上墙图表和工作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监理人应在进场后14天内建立组织机构框图、监理机构各岗位职责、工程平面图、关键部位平面、管线位置关系图和工程形象进度图、计划与实际进度统计对照表等。对于监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指令、记录或资料,要认真做好收发登记和统计分析,并建立控制性台帐; 5.1.3每月向委托人提交一份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月报要求做到图文并茂,切实反映每 月工程质量、进度状况,以实际与计划作比较,对偏差找出原因加以调整,确保工程进 展顺利。监理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委托人; 5.1.4根据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工期,组织分解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承包 人按计划实施.审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按时填报周、月进度统计表,当进度严重滞后 于计划时,要及时反馈或处理; 5.1.5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5.1.6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5.1.7发布监理指令:根据合同文件和委托人授权,及时签发监理指令,对于承包人施 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及时进行警告、制止或处理; 5.1.8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索赔事件,协调争端,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作证; 5.1.9监理投标书及监理规划大纲中所列相关内容及承诺; 5.1.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本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所列相关义务与责任 5.2施工监理各阶段任务(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5.2.1在施工准备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5.2.1.1参与设计交底工作,并提交具体的施工图审核报告。协助委托人审查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使用功能上安全。因图纸审 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或变更,监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5.2.1.2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委托人.在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永久性工程材料、基准点复核及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合格、齐备的前提下,经委托人 同意,签发开(复)工令; 5.2.1.3根据委托人需要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及时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设备的选型意见,包括建筑、结构、水、电、风、弱电、动力(含建筑红线内之室外管网)、配套工程及室外总体的相应设备等; 5.2.1.4协助委托人与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协调,对工程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 5.2.1.5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格,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上岗证.督促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中核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体系切实可行; 5.2.2在施工阶段,监理人主要任务是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各方的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2.2.1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对机械设备的进出场情况予以动态的监督和记录,按月汇总承包人施工进场的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并报送委托人的工程(配套)部; 5.2.2.2按验评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对工程质量进行实测实量的验收,重点部位要求全频率验收。验收后应认真填写工序质量验收单及有关记录; 5.2.2.3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或发现的质量缺陷,要及时填写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单报委托人,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除了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还要按照委托人要求参与事件的处理; 5.2.2.4在承包人质保体系失效导致监理程序落实不利的违约行为出现时,经请示委托人后发布停工令,并敦促承包人及时整改;在承包人报送整改报告和复工申请经总监理 工程师核实并报委托人批准后签发复工令; 5.2.2.5签署中间交工证书; 5.2.2.6计量与支付:依据合同文件和程序要求,对承包人提交的形象进度报审表进行认真审核,配合委托人完成工程部位现场确认工作; 5.2.2.7受理承包人、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意向,驳回不能成立的工程变更申请,审核、处理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审核工程变更意见应报委托人审批; 5.2.2.8对工程施工中有可能引起索赔事件的相关情况,如:人员、设备、施工工艺、环境等予以关注和记录,受理索赔、分包等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后,报委托人批准; 5.2.2.9控制工程进度 审核施工单位月、周进度计划的可行性,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人。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检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进度的实现; ² 每周定期主持与设计院、各施工单位间的有关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的协调会议 并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协调处理相关的问题。若情况特殊,监理人应召开现场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报委托人签字认可,并按时下发会议纪要; ² 建立工程监理日记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等问题和其它有关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的问题; ²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5.2.2.10控制工程质量 ² 根据施工图纸、国家及相关施工规范和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要求严格监理施工质量,督促施工单位达到工程合格率为100%。 ² 分基础主体、装饰、总体配套、细部检查四个阶段制订详细的、有针对性的现场 监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表单(按分项工程写),并严格按此进行操作。每个分部工程开工前须提交一份该分部工程的质量通病或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采取的预 防措施和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办法; ² 监理人必须在各分项工程、特殊的工艺、重要的部位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方面 把好样板审核关,明确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展开; ² 必须用激光经纬仪、测距仪等复核、验收单体工程角点的定位放线,做好沉降观 测等的复核工作; ² 监理人在开工后,应及时制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质量的考核细则提交委托 人。并定期(一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情况上报给委托人,实行工程质量月检报告制。 ² 审査拟进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计划和清单,以满足现场施工的需 要;检查工程上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半成品、构配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标准,对进口设备必须检查其海关商检书; ² 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体系,审核其人员资格;建立现场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体系。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场时必须检查其出厂合格证、质保书、材质化验单,同时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并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监理人“见证送试”项目比例不少于全部检验项目30%; ² 密切配合委托人做好甲供材料(设备)的检验、验收工作,并及时对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质量、进度状况跟踪考核,发现偏差,及时纠正。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委托人要求分阶段提交各类甲供材料(设备)供货质量及进度考核情况报告,并 进一步配合委托人做好对各供货商合同履约情况的评审工作和对各施工单位甲供材料管理工作情况的考评工作; ² 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总包单位、设计单位研究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督整 改方案的实施,并监督检查整改工作实施。 5.2.2.11监督检查安全和文明施工 ² 监督和定期(每周一次)检查施工总包单位现场施工的安全、文明措施并作好记录,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河北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² 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 施; 5.2.2.12投资控制 ² 据合同文件和程序要求,对承包人提交的形象进度(含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审表进行认真审核,配合委托人完成工程部位现场确认工作,签署书面意见报委托人审定批准; ² 负责对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误差不得超过5%,监理人每违反上述约定一次,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人民币,具体数额委托人有权视情况最终确定,监理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因此而蒙受的全部损失。 ² 负责现场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须征得委托人签证认可方为有效; ² 监理人会签有关各种设计变更,应侧重审查对工程造价是否有不利影响,如发现有不利影响时,应明确提出监理意见,及时向委托人反映; ²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须按委托人规定的办理流程及其时间要求完成相关内容的审核。详见附件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办理流程》; 5.2.3工程验收段 5.2.3.1提供专业检测仪器和工具,协助委托人在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每月的例行检 查时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同时负责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初验,并督促 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 5.2.3.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2.3.3配合委托人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签署竣工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批; 5.2.3.4编制工程监理报告,负责工程监理文件的整理和归档,经委托人认可后移交委托人; 5.2.4保修阶段 5.2.4.1制定保修期的工作计划,实施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5.2.4.2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并报委托人审批; 5.2.4.3配合委托人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协助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项目的物业移交手续,签署最终支付证书报委托人审批; 5.2..4工程保修阶段监理人的职责(保修期为2年) ² 负责工程保修期内工程量的确认和施工质量监督; ² 从移交物业后2个月内,监理人留土建监理工程师、水电监理工程师各1人配合委托人作好移交工作;对物业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技术解答,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 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修复。监理人应对移交时所发现的问题作好汇总,并在这项工作完成后半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这项工作的评估分析报告; ² 保修期内安排负责人(接物业公司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审核维修方案,对工程维修工作量进行确认,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汇报维修工 作结果;参加工程保维修期内的质量回访,并将回访记录提交委托人。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在三个工作日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提交给委托人。 6.1监理人应根据现场需要在现场配备办公用品,其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作任何补偿。包括但不限于: 电脑3台(其中笔记本一台)、打印机1台、复印机、数码照相机1台、经纬仪1台、水准仪1台、全站仪1台、各种规范图集1套、档案柜4个、回弹仪1台、游标卡尺、50米钢尺、靠尺、卷尺(每人1把)、焊缝测规仪、万用表、其它常用检测工具2套及其它需用检测工具,每人保证监理期间通讯方式24小时畅通。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10.1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签字生效后,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及时向监理人免费提供 下述文件、资料: 10.1.1本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审批文件等前期资料复印件一套, 10.1.2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与合同文件复印件一份; 10.1.3合同图纸及说明一套; 10.2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时间:委托人在工程开工前两周向监理人提供施工所需的 图纸、工程地质报告及其他必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11.1决策与决定:监理人针对有关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 的请示,委托人及时予以决定,对上述问题给予答复的期限为7天。 第十二条、 12.1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工作联系,委托人代表指经委托人授权的派驻工程项目负责人。 12.2委托人指定代表:( )同志,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天通 知监理人。 12.3授权通知: 第十五条、委托人兔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设施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满足监理人使用的现场办公室、电话壹部(电话费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除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外,其它不足的由监理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备。各种工作条件一经进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换,并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持状态完好。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七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7.11委托人在此明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时,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展开监理工作,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关的义务。监 理人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包人及项目负责人。 17.12如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某些权利和职责的详细规定未加以说明,则有关详细规 定由监理人和委托人共同商定。 17.13在有影响结构安全或施工人员本身安全或对其他人构成危险的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必须立即对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及当地法规作出适当的指示,并尽快将情况报告委托人。 17.14对于委托人指出监理人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必须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避免同类 问题的重复发生。监理人对委托人做出的违约处罚存在异议时,应在7天内向委托人提出,否则视为接受。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 21.1本合同中有关涉及没收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应理解为是按照应没收的保证金额度扣支监理费用,并须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保证金的全部额度。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23.1委托人要求现场监理部人员根据现场进度制定值班表并报委托人,关键及主要工序应坚持100%旁站监理;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无条件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其中每更换总监一名,监理人补偿委托人10万元赔偿金。 24.1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人有权终止本监理合同另选监理人,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4.2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格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委托人有权要 求更换。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提交的要求更换通知后,应于3天内向委托人提供一名资格满足本合同要求的人员,并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监理人有义务保证更换人员岗位工作的连续性。委托人辞退监理人员时,有权根据该人员对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全部或部分没收监理人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如果替换人员不能保证工作的衔接且使其工作达到满意状态,委托人有权扣支该人员的部分费用,直至不予支付或再次要求调换人员。 24.3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现场常驻监理人员因特殊原因离岗半天以上的必须请假,需书面提交请假申请并获得委托人代表的批准,但监理人需要釆取措施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4.4委托人将扣留监理费的5%作为现场监理人员的奖励基金,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后 将根据现场监理人员的表现,部分或全部奖励给现场监理人员。该奖励方案、奖励金额 无须经过监理人同意。详见附件一:《监理工作履约评价与奖罚办法》 24.5委托人将对监理人的监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方法包括日常巡视、工作抽查、工程复查、资料查阅、报表审核、现场提问、闭卷考试、现场考勤、工作考核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予以指出,并跟踪监督。在履约检查过程中,委托人将根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节与后果,进行违约处罚。同时,监理人须书面申报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对于不整改、整改无效或不及时申报整改结果的,委托人有权暂停相应监理费用的支付。 24.6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委托人将在每次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的同时,暂扣这一阶段监理服务费金额的5%,作为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用于监理服务实施期及缺陷责任期由于监理人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补偿。如未发生,委托人将在监理人所监工程交工验收后,且监理的竣工文件、结算资料全部移交后30天,向监理人返还50%的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并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结束后30天内,向监理人一次性返还剩余的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 如因监理单位,监理措施不到位,而影响达到质量国标时,视为监理单位工作失职。按直接经济损失部分,占工程建安费用百分率的1-2倍的比率,来计算所占总监理费的数额,作为对招标单位的经济赔偿额,超过监理合同总数额的百分之二十或招标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无法继续履约时,招标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承担招标单位相应的经济损失。 24.7因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对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2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 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出现上述情况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监理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相应延长。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遵守委托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及相关规定。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26.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承包人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26.2在保修期间,因监理人失职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6.3有关履约检查及处罚细则详见附件一:《监理工作履约评价与奖罚办法》 26.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出现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9.1赔偿责任的期限: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 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资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均有 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29. 2赔偿的限额:委托人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1.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32.1委托人因不可抗力而暂停或终止本合同,委托人只支付予监理人之服务费计算至暂 停或终止本合同日期为止(以较前者为准)。该服务费按监理人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 其他一切费用或损失,一概不予考虑。 32.2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 社会事件。双方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范围如下:(1)6级以上地震;(2)8级以上且持续一天的大风;(3)—次降雨过程,总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且持续一天以上;(4)30年未遇且持续三天(及以上)的高温天气;(5)30年未遇且持续三天(及以上)的严寒天气;(6)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政府要求停建、缓建或其他政府行为而导致本合同工程暂停或终止。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天前通知委托人,因变更解除 合同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监理人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九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39.1合同价格采用总价包干方式,除竣工结算建筑面积与暂定建筑面积偏差超过±5% 以外,调整超出部分费用,其他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调整费用公式:调整总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合同单价。本合同价格己涵盖整个工程实施中所需的全部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按合同参与本项目工作的监理人员的一切劳动报酬、现场办公生活设施费 用、监理技术手段费用、差旅、培训费用、管理费用、利润及税金、保险费、其它不可预见费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变化时,将不导致监理费的变化。 39.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39. 2.1监理服务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万肆仟陆佰零捌元整(小写):3204608.00元 序号 建筑类型 暂定建筑面积(平米) i 单价(元/平米) 合计(元) 1 B2南地块 229,752.75 5.5 1263640.125 2 B2北地块 222,200.75 5.5 1222104.125 3 C1地块 125,871.67 5.5 692294.185 4 C2地块 4,830.83 5.5 26569.565 总计小写(元/人民币): 3204608. 00 39.2.2因委托人或承包人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 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委托人。增加服务时间在180个日历日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增加服务时间在180个日历日以外,合同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增加的合同价款=原合同价格/(原合同服务天数+180天)×增加服务天数 增加服务天数=(实际工期-180天-原定工期)(天) 39.2.3工程监理费支付时间及付款比例:委托人将按实际工程开工面积和进度情况,分区段支付监理费用如下: 1、工程进度达到±0.00顶板完成(地下室完成),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相应监理费的20%; 2、主体结构封顶,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相应监理费的20%; 3、外装工程完成(脚手架拆除完毕),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相应监理费的20%; 4、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累计支付至相应监理费的80%;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算完成后30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监理费的95%(包括返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50%在内); 6、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30日内支付; 7、每次付款时,监理单位应开具等额发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前最后一笔监理费时,监理单位应开具全额发票(含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在内)。 每次实际支付数额:每次实际监理服务费计算原则:正常情况下每次实际支付监理服务费(具体数额参照投标报价确定)×90%-上月发生的违约赔偿+上月发生的奖励 39.2.4支付 预付款:委托人将不考虑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履约保证金:监理人提交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履约保证金。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后,一次性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或提供的银行保函同时失效)。 工作质量保证金:委托人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按月计扣监理人的工作质量保证金;当监理人因违约而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将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 赔偿金及违约金:根据监理合同条款《监理工作履约评价与奖罚办法》确定的赔偿金及违约金,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奖金:根据监理合同条款《监理工作履约评价与奖罚办法》确定奖金在发生后的日常支付中予以支付。 39.3结算 39.3.1在签发工程交工证书后30天之内,并全部完成了监理人的移交工作后,结算相应工程的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50%的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 39. 3. 2在签署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30天之内,结算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它应向监理人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它应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剩余的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 39.3.3委托人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如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双方协商 确定支付时间和给予监理人的补偿。 第四十条、 40.1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己超过条款规定期限的30天,或因委托人原因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3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天内 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 争端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项目所在地 法院诉讼。 其 它 第五十条、转让和分包: 50.1监理人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予以转让。 50.2没有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 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分包。 第五十一条、履约保证金:监理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签署监理合同协 议书之前,须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为银行转账或“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 第五十二条、保险 52.1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保 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 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负全部责任。 52.2监理人应根据开展监理服务工作的全部需要,结合监理服务工作的范围与期间,统 筹考虑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所需的保险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但。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监理工作履约评价与奖罚办法 一.监理工作履约检查的方法 1.日常巡视:委托人将在监理工作进行过程中,通过经常的巡视和检查掌握现场监理员的最基本的工作状况 2.现场抽查考勤:委托人将对监理人员的到岗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所有监理人员应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各自岗位。 3.现场提问:委托人就工程现场的有关问题,将在工作中向监理人员随机提问,以考核监理人员对工程的了解程度和处理实际问题的水平。 4.工作抽查:委托人就监理人的监理日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以考核监理工作的规范性。 5.工程复查:委托人在对监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监督中,将随时对已经过监理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复查,以考核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验收、控制状况。 6.资料查阅:委托人将在监理人或施工现场,随机查阅监理资料,考核监理人资料的完备和及时性。 7.报表审查:委托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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