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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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 标 人:***规划建设局 代理机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1. 总则 6 2. 招标文件 7 3. 投标文件 8 4. 投标 11 5. 开标 11 6. 评标 12 7. 合同授予 13 8. 重新采购或招标 14 9. 纪律和监督 14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6 一、总则 16 二、评标程序 16 三、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18 四、评标办法 19 五、评标报告 2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3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201701001 采购人名称:***规划建设局 采购人地址:**管委会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传 真: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范围:***污水处理厂委托第三方运营,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项目实施地点:***污水处理厂 运营期限:5年。 技术要求:***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3万吨/日,污水处理工艺采用氧化沟工艺,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有承担项目能力、良好资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投标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到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且须在有效期内)。 4、被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报名时携带下列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开户许可证、2015年或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2016年度或2017年度(近半年)缴纳养老保险对账或社保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同时携带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留我公司备案。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7年 月 日—2017年 月 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4:30-16:30(北京时间,下同)。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现场购买,不办理邮购,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本 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上午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17年**上午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电话:** 本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省政府采购网。 2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规划建设局 地址:**管委会 联系人:** 电话: **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 联系人:**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 1.1.5 项目实施地点 ***污水处理厂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污水处理厂委托第三方运营。 1.3.2 运营期限 5年 1.3.3 质量目标 符合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规定。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条件’”,开标时投标人按招标公告要求携带资料原件,否则不能通过资格评审。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24 小时内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上午9:30(北京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3.1 投标有效期 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伍拾万 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于2017年**17:00前,由供应商基本账户汇至如下账号: 账户名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账 号:** ★保证金电汇时,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及汇款事由(投标保证金),对因未注明项目名称及汇款事由而造成保证金不能及时到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3.6.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电子版(U盘)一份。 3.6.5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逐页编码,目录对应页码,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文件厚度超过3cm后可以分册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1.纸质版投标文件的套封上应写明: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在2017年**09时30分前不得开启 2. 电子版(U盘) 套封上应写明: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电子版投标文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在2017年**09时30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检查; (5)开标顺序:随机启封。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或以上单数,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投标最高限价 10.1.1 投标最高限价 本项目的投标最高限价:污水综合处理费单价0.92元/吨。 注:投标人报价均不能超过此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0.2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10.2.1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0.3招标代理服务费 10.3.1 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中标单位缴纳代理费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0.4 中标公示 10.4.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0.5 知识产权 10.5.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6 同义词语 10.6.1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业主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或采购人或业主”和“承包人或供应商或运营方”,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7 监督 10.7.1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8 解释权 10.8.1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9费用与支付 10.9.1 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具体付款时间和方式以签订合同为准。 10.10联合体投标 10.10.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实施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运营期限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的运营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3)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段,如果存在,以报名时间早的为准。 (1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本项目不统一召开投标预备会的。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业主需求书;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15天的,招标人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报价表; (6)投标报价说明; (7)运营方案;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类似业绩情况表;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报价表”的顺序、格式、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对未按要求填报的,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六章“投标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2.4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组织与技术措施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3.2.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按废标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时间、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 3.4.2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 3.4.3对于未能按3.4.1和3.4.2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3.4.4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于投标人不能按时提供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包括不限于加盖公章的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信息、投标保证金打款凭证加盖公章以及投标保证金退还收据)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的,投标人应当同意顺延(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 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伪造、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如实告知原则,扰乱了采购程序; (6)提供虚假、恶意质疑投诉材料或在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质疑投诉记录;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以下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等资料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以下资料:2015年或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3.5.3“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应附以下复印件:投标保证金电汇或转账凭证、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开标时须单独提交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及招标公告中要求的资料原件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运营期限、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侧面应加盖骑缝章,其他部分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签署或盖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提供电子版(U盘)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未按规定装订的视为无效投标。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电子版U盘须用单独小信封密封后与正本一起包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随机启封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运营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7)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8)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1.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6.1.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过程的保密 6.4.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6.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6.5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6.6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招标。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根据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7.2 中标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 “**省政府采购网”将中标结果公示3天,无异议,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签订合同 7.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采购或招标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取消采购任务外,按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或招标活动。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总则 (一)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鼓励充分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评标监督 招标人接受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一)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招标文件及本办法中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议记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4、资格后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按照招标公告中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满足资格要求。投标文件不满足资格要求的,由评标委员审查后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5、初步评审; (1)开标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开标记录以及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初步评审表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运营期限、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a.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装订、密封、签署、盖章的、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 b.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c.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d.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e.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f. 投标报价超出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拦标价)的; g.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存在重大偏差的; h.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i.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初步评审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4.1)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4.2)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①如果数字表示的数额和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②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③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4.3)评标委员会对在投标报价审核中发现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6、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按评审表设定的评审内容进行评审。 7、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8、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9、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二)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确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发现某评标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3、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己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4、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三、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过程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发表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带有倾向性或引导性的言论,如关于投标人的考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应充分发挥个人技术能力、水平,依据招标文件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否决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评标报告。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应当回避的评标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不得与任何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7)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8)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评标办法 1、商务部分评审(10分) 凡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将被评标委员会拒绝,做无效投标处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分。 注:(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2、技术部分评审(90分) 序号 评审项目 满分 评分标准 1 财务状况 5 一、资产负债率 1.资产负债率<30%得3分; 2.30%≤资产负债率<50%得1.5分; 3.资产负债率≥50%得0分。 二、企业在2015年或2016年运营过程中处于盈利状态的得2分。 2 类似业绩 5 1.类似业绩:是指投标人具有单座处理能力规模≥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业绩(已投产运营的项目,不含远期未建设规模项目)。 2.投标人具有一份连续运营3年(含3年)以下类似业绩的得1分; 3.投标人具有一份连续运营3年(不含3年)以上及5年(含5年)以下类似业绩的得3分; 4.投标人具有一份连续运营5年(不含5年)以上类似业绩的得5分; 3 对关键性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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