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国家法与乡土社会的冲突-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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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文编号: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 目:试论我国国家法与乡土社会的冲突姓 名: 林文其 学 号: 050524401 院 系: 法律系 专 业: 法学(律师实务) 导师姓名: 伊卫风 二00九 年 六 月目 录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乡土社会的法治现象1(一)乡土社会的大致的法治情况1(二)乡土社会如何运用法来调整社会关系1二、国家法在城市社会的法治情况2三、民间法在乡土社会2(一)民间法的一般理解3(二)民间法的特点3(三)民间法对乡土社会的调整4四、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与城市社会表现不同的原因4(一)文化原因4(二)经济原因5(三)法律原因5五、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变形5(
2、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6(二)国家法在乡土社会变形的一般现象6(三)乡土社会规避国家法的行为6六、重建乡土社会法治的思考7(一)国家法与民间法在社会的共性7(二)国家法与民间法在社会的运用8(三)构建合理的法治社会,理顺民间法 8(四)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发展任道重远9参考文献 11致谢 12 中文摘要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区域文化、人文素质、法律等发展与普及相对不协调的国家。随着我国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律已经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我国农村、乡镇以及一些中小城市在经济、文化等领域发展相对缓慢,又因为地方的乡土文化、习惯习俗、乡规民约等实践性的民间法与国家法有很大的冲
3、突,国家法在落实到我国广大乡土社会时,出现变形扭曲或者表现得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即使通过国家强制力在全社会推进法治,法律在乡土社仍然出现不同程度的法律规避。协调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对我国社会长治久安意义重大。关键词:国家法;民间法;法律规避;乡土社会 AbstractChina is a very uneven economic development, regional cultural, humanistic quality, legal development and popularization of the country, such as the relative lack o
4、f co-ordination. As Chinas modernization and the promo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law has penetrated into every aspect of social life in our country. However, because of Chinas rural areas, townships and a number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city in the economic and cultural fields, the development of
5、 relatively slow, due to local places of cultural, customary practices, the rural people about, such as regulation of the civil practice law and national law has a lot of conflict. In the country into our country when the majority of local society, to deform or twist the law was difficult to depend
6、on the law. Even if the adoption of coercive power in the whole country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the law appeared in the local community to circumvent the law to varying degrees. Better coordination National law and civil law,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long-term stability of our countryKe
7、ywords: National law; civil law; legal evasion; local society试论我国国家法与乡土社会的冲突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长期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以及不发达的商品交换市场,使我国形成了农村乡土社会相对封闭,缺乏交流的社会状态。区域的生活习惯和调整方式比较保守和单一,即使在依法治国全面推行法治的今天,我国乡土社会依然固守着原来的调整方式,即“民间法”占据乡土社会法律的主导。而国家法在行动的社会实践中,出现变形以及扭曲,客观上表现为不按国家法律办事,有法不依。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有来自乡土社会内部本身所固有的习惯,也与国家推行法制建
8、设中的方式手段有关联。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冲突与磨合中,共同寻找一种合理的调整方法以解决实际所出现的问题。一、乡土社会的法治现象 我国乡土社会,主要是指我国广大的农村社会以及一些经济文化等相对落后的城市和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的农村。我国乡土社会不像城市社会那样有严格的国家法管理,民间的许多习惯以及礼仪,在乡土社会的人们中,起到法律的调整手段以及方式作用。在广大的乡土社会,真正管用的是民间内部的法律,也可以简单的概括称为“民间法”,民间法是乡土社会的法律。(一)乡土社会的大致的法治情况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导致了不发达的商品交换,形成我国乡土社会相对封闭,缺乏交流的社会状态
9、,而且不同区域的生活习惯和调整方式出现不同程度的保守。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从社会性质和社会发展阶段上对我国国情所作的总体性、根本性判断。 党的十七大报告2007年10月24日 普遍认为,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虽说没有或者缺少国家法律,但并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因为秩序的生成主要依“礼”和依“习惯”而治,对中国乡土社会而言,背负一个沉重的传统包袱,使国家法在乡土社会贯彻与发展却显得相对萎缩不力。或者说国家法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没有走进广大民众的心,没有切实的贴近社会。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风俗、伦理、道德等民间法律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和亲睐
10、。中国人解决争端更多的先必须考虑人情,其次是道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律。在中国传统历史的乡土社会中,法律与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等含混不分,以致今天都被习惯所运用,因而导致了一种特殊类型的非形式的法律,即中国传统法律是一种“实质的伦理法”。(二)乡土社会如何运用法来调整社会关系在中国社会,往往真正管用的是国家法之外存在的“另一种法”,国家法之外的活生生的秩序似乎更能牢牢地扎根于民众,更能有效地作用和规制着这个社会。因为只有在有序和规则的环境下,人们才可能对未来有一个大致的判断,才有可能有自觉意识的,有意义的生活。特别在乡土社会,这种带有“历史烙印”的传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习惯基础,心理基础等,决定
11、了所谓“民间法”或其他类似的“活法”一直源用至今,看不见或不成文的法律成为人们有序和规则的实际规范,对习惯法的推崇有向传统的回归和回复。乡土社会固有的经济模式与交往习惯,更加决定了向习惯法的回归。乡土社会相对城市社会来说,经济、文化、法治等东西是非常潮流的,在接受的程度或接触面来讲,都是比较狭隘和缓慢的,这样客观的决定了乡土社会在对待国家法会出现怠慢和消极的一面。乡土社会对传统的法律有着一种魅力型的模仿,好像“非凡的献身与一个以及他所默认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 马克思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273 并且,乡土社会是一个人口众多的
12、熟人社会,人们在交往之间都是有一定的熟悉基础的,加上习惯传统以来,人们对诉讼是排斥和厌恶的。诉讼在民间代表着一种恐惧和极其反感的意味,一般人们是不会将纷争诉之于司法机关的。考虑到平时的生活以及相处,许多时候更是依照民间的习惯和道德来处理,解决问题和矛盾。将问题推向民间法,对纠纷当事人都是自然的回归。二、国家法在城市社会的法治情况法在城市社会的表现,相对乡土社会来说,城市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多的是建立在利益和合作的基础上。商品经济发展相对乡土社会来说比较发达,人们个体之间有关利益权益等交往频繁而又复杂。从确认主体和确认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城市社会需要权威的国家法来规范所要进行的
13、事情,以及处理这些事情所引发的问题。以致国家法在城市社会起到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调整作用。无论现在存在或将来可遇见的种种问题,权威稳定的国家法符合城市人们所赖以寄托的处理方式。也因为如此,国家法在城市的渗透与发展程度比较深。另外,国家的政策是在城市是推行落实国家法律的。无论从城市自身调整的需要,还是从整个国家法制建设来说,在城市推行国家法是政治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与发展,需要统一权威的法律来调整经济主体的行为,要相关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法律来规范处理市场主体所出现的问题纠纷。另外,从强制力方面着眼,城市社会所接受的是国家强行推崇的,不以城市社会内所固有的主观性为转移的强制法
14、。所以,城市社会与乡土社会的调整方式最大不同就在于,国家法的贯彻发展程度和人们接受,运用国家法的程度。三、民间法在乡土社会民间法在乡土社会呈现出其独特的内部色彩和特点,从乡土社会的角度出发,以及从理解的角度,也要回归到乡土社会中去。而且,民间法在具体的乡土社会中的落实与调整也有其独特的表现。(一)民间法的一般理解我国广大的乡土社会,推崇民间法,以“民间法”来治理在民间生活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但什么是民间法?这也是一个相当复杂和难以界定的问题。普遍认为在中国传统语汇中,与“官府”相对的是“民间”,因而在国家法之外,可用“民间法”的概念来作对立区别。国家法是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
15、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而已” 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48 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二)民间法的特点乡土社会通过规避法律而导致“制度创新”,国家法不同程度的出现乡土化,并带有入乡随俗的形式味道。乡土社会的民间法律,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6、。一是乡土农村性。农村的民间法孕育和根植于农村这块特定的土壤上,紧紧围绕着农村的生产、生活的日常事务、节日喜庆、婚嫁丧事、人情往来等等而进行的。并且多偏重于对财产、婚姻家庭及本社区的生产资料的保护。以朴实、简洁、合理、易操作的行为模式规范人们做什么、如何做,做错了怎么办等实体上的内容,并且程序和内容是混杂一体的。这与制定法相比起来,缺少理性、严谨、周密的科学色彩,而增加了人的主观感情色彩和操作的主观心理随意性,也就是说,处理纷争可以随人的主观而有“讨价还价”的成分和空间。二是地域性。民间法大都有一定的通行落实范围。民间法往往出自特定的社会区域的人类群体和组织,只对该地区的全体成员有效,有的甚至
17、仅适用于一个村或一个镇,带有区域的封闭色彩。与国家法相对应,没有国家法律那种普遍统一的权威,没有对全社会都有一样的有效力。不同地区的民间法、习惯法各有差异。 三是自发性。民间法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的,有些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的,没有什么外部力量的干预和敦促,它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是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生活的文化模式。欠缺成文的法规,无完整明确的条文体系。主要通过口头、行为、心理等进行传播和继承,不象国家法那样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文字表现形式。四是内部性。民间法的运行没有外在强制力的保障,主要是靠相关的主体,主要是农民,对该规则的普遍认可,和自觉接受。它的实施靠的是一种
18、情感、良心等心理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重视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像是一个法律自治的社会团体。(三)民间法对乡土社会的调整在传统的乡土社会里,人们长期依靠习惯的,固有的调整方式和处事模式,人们一旦有逾越违法的行为,就会自然的受到来自地方“首领”为代表的宗族势力和来自本乡土社会共同体的谴责、蔑视和惩戒。其方式有的是加以贬抑,使其名望下降,在乡邻中抬不起头;有的是加以制裁,使其利益受到损失。“这些人情、礼俗、宗法、习惯或有明文规定于乡土社会又或相定约束而成。它具有多样的形态,它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本土小区的的;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它们或是人为创造,或是自然生成,
19、相沿成习;或者有明确的规则,或者更多地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 梁治平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M载 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53。与城市社会对比起来,最大的特征是缺乏统一的法律实施,和执行机构。由此可以看出这样一个必要性,乡土社会的人们在对待和处理公共生活的冲突和纠纷时,更多的是宁愿求助于区域内的人情和礼俗,而不愿求助于国家的“王法”。因为,“法律无时无刻的接受生活的检验,接受最普遍最广大人民以他她们的行动作出选择”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0。 除了诉
20、讼成本高之外,关键是其内部默认了应当排斥诉讼的一般认同,以及能够找寻适合其自身调解的方式。四、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与城市社会表现不同的原因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萎缩和排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乡土社会的习惯礼教诸方面,细微到现实的每个环节,我们可以从文化,经济,法律的发展程度来考究的。(一)文化原因中国乡土社会,传统的被认为是文化落后的社会。一方面是其深层次的习惯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先进文化的渗透发展程度比较不足,教育与文化普及力度不大。而且,乡土社会的内部对外有深层的的抵抗性和排他性,让社会相对先进和潮流的思想,文化等难以进入到乡土社会人们的心里。并且在宣传方面,乡土社会的接触面比较狭窄,认知方
21、面往往相对城市来说非常低的,人们的接受能力和理的能力也是比较滞后。文化一词,以及其内涵,在人们心里是陌生和没有什么特别的定义的。另外,国家在乡土社会有关文化,制度等的推进和落实又相对不足和不够得力。除了推进和落实的难度比较大之外,更重要的是人们觉得没有实际的必要,因为乡土社会有其自身的文化底蕴,并且这种文化稳固而难以改变,更难以因为外界的干扰而失去或改变其内涵。而且,其作用也容易因为“极力改变”而变得适得其反。(二)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国家法律的作用,归根来说很大程度是调整商品经济主体之间有关利益冲突和处理的问题。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造就了法律发展的不平衡。商品经
22、济的发展发达程度,也直接决定了国家法调整的深度和范围。乡土社会是一个相对封闭而狭窄的商品市场,买卖主体的狭窄,商品种类的短缺以及买卖方式的简单,客观的使国家法在有关买卖等经济活动里的调整范围不广。而且,由于传统的农耕农业,农民自给自足以致交换的因素不多,国家法的调整范围自然保守。加上随着土地的征用和工业化的推进,农民赖以生活的生产自料土地也逐渐减少,其他农业逐渐向大农场大规模演变。中国城乡的经济差别,现代化、工业化的生产方式还没有深入农村,因此即使是国家权力以“法治”的名义或方式进入乡土社会也是困难的。 苏力为什么送法上门M载 社会学研究M1998第2期 经济的落后,客观的决定乡土社会人们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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