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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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2)121-2013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结合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含分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招标活动。第三条公司系统实行集中招标制度,招标活动由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本部分别作为招标人统一组织进行。第四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一)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
2、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 -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国家规定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按照公司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公司系统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公司总部招投标管理部门会同总部有关部门制定,报公司总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六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在公司一级部署的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系统进行。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信
3、息系统应当保证招标投标人身份验证和招标投标文件数据电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法律效力的规定。第八条公司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应当采取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九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依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十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分别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部和各单位领导分别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分别由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部门、安全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法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分别是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工作的唯一- 2 - 领导机构,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贯彻执
4、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应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公司总部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公司系统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公司招标活动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制定公司系统招标的规划、计划,目录;(三)组织实施纳入总部集中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组织编审招标文件;组织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提请召开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定标;组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
5、标通知书;(四)向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推荐评标专家,由相应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公司系统统一使用的评标专家库;(五)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招标工作;(六)解决招标投标争议和协助处理投诉;(七)配合招标投标工作信息化建设和使用管理;(八)负责公司总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3 - 第十二条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二)执行公司统一的招标采购目录,编制上报本单位招标计划;(三)配合总部实施的集中招标活动;(四)组织实施纳入本单位集中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组织编审招标文件;组织发布招标公
6、告、发售招标文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提请召开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定标;组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五)向公司总部推荐评标专家,依法依规定使用公司统一使用的评标专家库;(六)解决本单位招标投标争议和协助处理投诉;(七)负责本单位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法律部门分别为公司系统招标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提出法律意见。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招标活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对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二)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4 - (三)参与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并对评标过程、评标报告和定标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意见;(四)协
7、助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投诉和纠纷。第十四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监察部门分别负责组建监督组织,对公司系统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出具监督报告。主要职责是:(一)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二)组织调查、处理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三)负责现场监督并依据监督情况组织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分别对公司系统招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分别为公司系统招标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单位负责提出项目招标需求,提供经审核的招标技术文件,参与招标活动。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并审核本单位招标计划及招标技术文件,分别报送公司总
8、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二)按照规定派出代表参与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三)提出本单位、本部门对潜在投标人的评价意见,分别报送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 5 - 第十八条按照项目直接管理权限,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应项目工程、服务招标确立合同的签订并组织履行合同。第十九条按照项目直接管理权限,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应项目货物招标确立合同的签订并组织履行合同。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各物资服务单位分别配合相应物资管理部门的货物招标需求提报与货物招标确立合同的签订,负责履行货物合同。第二十一条各受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分别按照委托服务合同
9、,开展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代理业务。第三章招标第二十二条工程、货物和服务,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一)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已经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能够提出招标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6 -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二十四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
10、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项目,应当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邀请招标批准手续;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邀请招标认定手续。第二十五条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或者符合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第二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招标;当地政府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特别规定,或者有规定但经
11、其同意可以列入例外情形的,按照项目建设直接- 7 - 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招标。第二十七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依法自主招标,并采取委托招标的方式,不采取自行招标。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应当分别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付费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二十九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尚未颁行标准文本的,
12、应当在编写体例上参照已颁行的类似标准文本。其中,合同条款应当符合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公司总部统一发布的采购标准规定和编写体例要求。第三十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召开招标文件审定会议,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部门、项目单位、法律部门的代表以及相应专业专家参加,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会后,招标文件送各参会部门会签确认。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相应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审定会确定的意见修改招标文件。- 8 - 第三十一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批准招标文件,重大事项报相应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第三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13、,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公司指定媒介同时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含本数)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三十三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须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第三十四条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三十五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采取资格后审办法,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
14、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可以分别组织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 9 - 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三十七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的,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分别组织答复,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应当保
15、证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三十九条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国家对于投标保证金上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不得挪用于补偿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不属于法定投标担保事项和范围的任何其他用途。第四十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不设定标底,可以设定最高投标限价。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四十一条公司系统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或者作项目咨询。- 10 - 第四十二条公司系统各
16、单位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四十三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四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或者代理商投标。联合体投
17、标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第四十五条终止招标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1 - 第四十六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
18、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四章接收投标第四十七条在招标活动中,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 12 - 标文件的书面通知,且投标人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
19、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四十八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或者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除前款规定的应当拒收情形,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接收任何人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九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公司系统各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个人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
20、供方便;(六)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13 - 第五十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仪式,当众宣读或者公示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其他开标事项、信息。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且在开标现场提出的,招投标管理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一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分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一)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部门、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
21、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二)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指定。该特殊招标项目,依法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非因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14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
22、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五十二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应当分别向相应评标委员会客观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第五十三条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应当适当延长。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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