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法院网络升级改造的方案设计----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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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题 目 河南省农业保险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 指导教师 李红艳 职称 讲师 学生姓名 __张静轩 学号 20111814331 专 业 金融学 班级 双学位三班 院 (系) 国际教育学院 完成时间 2015年4月10日 河南省农业保险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 摘 要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也需不断借鉴国外一些发展比较早且经营好的新型农业。中央对河南省也逐渐开放政策来鼓励开展新型农业的经营,河南省新型农业的经营属于初期探索阶段,也面领着许多风险包括: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面临的风险、自然资源稀缺使农户无法大规模实行进行农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融资风险以及新型农业经营者最低收入保障风险等。这些风险需要河南省农业保险来给予保障,但河南省农业保险还没有就新型农业经营做出更好地服务对策。本篇论文就河南省农业保险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我自己的一些想法,包括新型农业保险、“银行保险”、综合农业保险以及最低收入保障等想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土地流转/最低收入保障 THE RESEARCH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ERVICES FOR THE NEW PRINCIPAL OF AGRICULTURAL FARMING IN HENAN PROVINCE ABSTRACT China's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also growing, but also need to constantly learn from some of the earlier development of foreign business and good new agriculture. Central Henan province is gradually opening up of new policies to encourage business in agricultur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in Henan province belonging to the early stage of exploration, but also led many face risks include: land transfer system is imperfect, the risks, the scarcity of natural resources so that farmers can not large-scal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isk faced by agricultural operations, financing risks, and new agricultural operators MGI risks. These risks need to be given to the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Henan, Henan Provinc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ut do not make it a new type of agricultural operation to better serve countermeasures. This paper on agriculture in Henan Province in the new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ervices business entities to make some of my own ideas, including new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ank insurance", agribusiness insurance and minimum income guarantee and other ideas. Keywords: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Agriculture Insurance / Land transfer / Minimum income guarantee I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前言 1 第一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述 2 第一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与种类 2 第二节 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较 3 一、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欧美国家的比较 3 二、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日本的比较 4 第二章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风险 4 第一节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历史 4 第二节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风险 5 一、 新型土地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 5 二、 土地资源的稀缺所带来的风险 6 三、 新型农业经营者融资所带来的风险 6 四、 新型农业经营者收入所面临的风险 7 第三章 河南省农业保险的现状 7 第一节 河南省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 7 第二节 河南省农业保险存在的不足 8 第四章 河南省农业保险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思考 9 第一节 创新农业保险产品 9 一、 适时推出最低收入保障保险 9 二、 提供农业综合保险 9 第二节 拓展农业保险营销渠道 10 第三节 尝试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的融合 10 结论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前言 最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科技化,信息化的发展,传统农业逐渐落后。与其说是落后,不如说是跟不上快速发展的今天,各地特色的新型农业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转折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对我国农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发展好它,尤其是我国的农业大省--河南省。 但据最近的几年的调查来看,河南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面临着巨大的难题,它的发展并没有想象中的好,它存在在许多风险,经营主体的保障风险、自然环境的约束风险、土地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等。但是目前并没有人提出利用农业保险更好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河南省农业保险也没有相关的具体政策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为了使河南省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业保险,丰富农业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作出以下调查及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第一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述 第一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与种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指一些规模大,专业化,信息化,机械化和市场化农业经营主体,它们具有专业的管理,机械化信息化的操作流程以及大规模向市场输入的能力。它不仅要横向与纵向结合发展,还要综合多元的发展,这种“三位一体”的发展主要是指生产,经营与销售一体的发展。这样既省成本,有多产多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给我国农业发展带来新的生机与机会。 这种新型农业主要包括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专业大户以及农业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首先被提出是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家庭农场是指从事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家庭成员为其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部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实施,明确其农场认定标准,制定财政政策、土地政策、金融以及保险等方面的政府扶持政策。 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字如其名,它主要是指一些种植面积大或养殖数量多的农场主,应为规模大,范围广,其管理手段也比较专业。种植业按种植作物主要分为粮食(水稻)、水果、蔬菜、茶叶、食用菌和中药材等,养殖业主要有猪、牛、羊、鹅、兔等禽类养殖大户以及水产养殖大户、养蜂大户等。只要种植或养植达到一定的规模,就可以登记注册,享受国家政策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龙头企业是在某行业内有一定号召力、影响力,能起到先锋带头作用,能在整个行业乃至整个区域形成一种引导、示范作用,甚至能带动国家发展的企业。它主要是生产生产加工企业、中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肩负着先锋开拓市场、引领创新科技、调动农户积极性以及发展整个区域的重要责任。国家对龙头企业也有一定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金融优惠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减免政策等。 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走向合法的道路,该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一些同类的或相似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发的走到一起,自愿的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的管理方式的一种经济互助组织。其成员为其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关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还包括一些基本农业资料的购买、产品销售、加工、运输等方面的服务。 农业服务组织是一种服务覆盖面积广、政策性强、责任心强、服务资金昂贵但服务收费却低廉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它负责农作物的产前服务、产中服务、以及产后服务。农业服务组织又可细分为:会计核算服务组、种子苗木服务组、信息技术服务组、资金服务组、防疫免疫服务组等细分组织。 第二节 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较 一、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欧美国家的比较 法国的农村合作社、德国的家庭农场、美国的农场制的发挥都要比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好,我国正处于实践的阶段,需要一步步的探索前进。 法国的农村合作社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同时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市场竞争变得十分激烈,促使农业快速发展,但是家庭农场又不满足其需求,所以促使农场主们纷纷联合,组成农村合作社。法国的农村合作社迅速走红,其数量和范围也远超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它们从一开始就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的经营,科技化、机械化的生产,并很快普遍。中国的农村合作社虽已开始实施,但规模过小,农民土地也有限,基本还是以分散的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经营生产模式,所以农民收入过低,使得很多人还是得外出打工,所以中国的农村合作社不能很快发展。 德国的家庭农场也是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属于战败国,所以其农业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所以德国政府就大力扶持、鼓励家庭农场的建立。德国政府设立土地私有制,鼓励土地所有者买卖土地,并鼓励其利用信用贷款购买土地,使得德国的农场主们迅速建成大规模的家庭农场,并给予一定的补贴政策。所以德国的家庭农场在政府的引导并扶持下逐渐发展壮大。但是中国的家庭农场主要建立在自我摸索的道路上,政府有一定的扶持政策,但并没有加以引导与帮助,也没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来规范其前进。 美国的农场制得益于美国的宏观调控一系列规范的政策。众所周知,美国是地广人稀。再加上美国实行土地私有制,所以其家庭农场根本就不需要联合成农民合作社就有大范围的土地来耕种。美国的家庭农场规模大,集约化,规范化,现代化,几乎已成为家庭农场的典范。并形成公司制农场,更加规范的管理与经营。现在美国共有家庭农场186.44万个,公司制农场6.43万个。而我国的家庭农场刚刚起步,还谈不上规模经营,另外我国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决定了我国只能以家庭或村民为单位经营,农民也不是能十分感觉到家庭农场带来的好处,规模不够大,人口又众多,农民收入也没有基本的保障所以导致其并不能很快并很好地发展。 二、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日本的比较 日本和我国相比,也有众多人口,而且没有我国土地面积广阔,但日本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然比我过更好的发展。日本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主要是因为行业的很好带动,日本的农协发挥出很大作用,它帮助“核心农户”和其合作组织进行土地的租赁和委托,帮助日本的农业能很快的进行集约化的生产与经营,同时政府大力鼓励新型农业的发展,所以日本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政府的带动下,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反观中国,我国的许多行业组织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作用,并且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刚起步,一切都在摸索探索阶段,所以我国的农业行业组织并没有起到很好的引导规范作用。 第二章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风险 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种植粮食大省,它的农业发展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的农业发展。中国正处于农业改革的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成为重中之重。随着其他大省的农业发展,河南省也必须大力发展型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快的更好地进入老百姓家中,让河南的农业大省带动全中国的农业的发展。 第一节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历史 河南省农业基本还处于传统的农业耕种区,自从河南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河南省农业有一定的发展,但并没有快速发展壮大。随着机械化、信息化的管理,河南省秉承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辟出一条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小块并大块”的土地承包互换模式闯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队伍,这世界和河南省自身的特点——人多地少,开辟出来的有利于河南人自己的农业经营方式。这使得河南省农业结构得以改善,有效地实现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使得不仅河南省农业可以规模地、有效地发展,还能带动工业城市的发展。 河南省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得到很好的发展,逐渐成为了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农业发展方式。截止2013年9月底,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达到3810户,其中个体工商户有2120户,个人独资企业有1685户,有限公司有5户。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有63811家,其中联合社有33家。 紧接着,河南龙头企业在政府的带领下不断发展壮大。以“全链条、全循环、高效益、高质量”的原则突飞猛进。在政府的扶持下培育自己的产品,创建自己的品牌,建立自己的企业公司,并以一定的号召力、影响力带动这个地区的发展。目前河南省的龙头企业依据一定规模,共有60家国家级农业生产化龙头企业,562家省级农业生产化龙头企业,2520家市级重点农业生产化龙头企业。著名的龙头企业产品主要有“双汇”肉制品、“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金苑”面粉以及“三全”汤圆等产品,远销海外。 第二节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 新型土地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 河南省土地流转制度的开展带动了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的快速发展,虽然河南省现在已经有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了,但实行对河南省这个农业大省来说,还远远不够。许多的农民转向工人,制度也不是很完善,缺少规范指导,所以产生了一些列的问题及风险,使得土地双方的土地风险保障缺失。首先、农民不一定能及时有效地利用流转的土地进行土地改革并经营新型农业,他们没有经验,也没有很多知识理论来创新,这个风险严重影响到农民经营新型农业的积极性,它们的担心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能很快很好的实施。再者土地流转制度虽已开始实施,但并没有切实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使得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是很规范,几乎只是改个名字而已,这也并不能使得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最后,土地流转速度慢,许多农民担心新型农业经营是否能带来利润,担心只是徒增成本而已,政府又没有切实的补贴政策,所以有许多半途而废的。 河南省土地制度的不完善需要国家政府的扶持帮助,更需要一定的保险政策来使农民得到切实的保障。首先应该针对土地制度的不规范进行保险,使得农民敢于创新,敢于开展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次应该对农民经营新型农业时,能够很好的利用大规模的土地提供保险保障。最后,河南省农业保险应该联合政府帮助这些新型农业的经营者们获得切实有效的土地流转补贴。这样才能使得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们感到温暖,由政府带来的政策温暖。 二、 土地资源的稀缺所带来的风险 河南省目前国土面积16.7万平方公里,居于全国各省市第17位,约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73%,其中耕地面积有7179.2万公顷。但是河南人口高达9613万人,位居全中国第一。由此看来,平均算下来,河南省每年每0.74公顷的田地养一个人,可谓是十分艰难。河南省土地资源十分稀缺,必须用极少的土地养更多的人,但是土地资源有稀缺,所以很多农民并不是很愿意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担心自己的这一点土地租给别人后,并不能满足自身需求,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又可能认为土地流转费用过于昂贵,担心经营新型农业的成本过高而支付不起,不能使其的新型农业及时有效地运转起来。 关于河南省土地资源稀缺所面临的风险,河南省农业保险还没有实施相应的对策,河南省农业保险需要具体分析各种原因、结果而制定出具体可行的保险方案。在我个人看来,河南省农业保险主要需要制定出两方面的保险来保障关于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土地资源稀缺所面临的风险。一方面,河南省农业保险需要就新型农业经营者就土地流转问题作出一定的风险保障,就经营着自身的情况而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另外一方面,河南省农业保险需要就土地流转的提供者作出一定的风险保障,让其不再担心是否会丢掉承包权,失去生活保障等忧虑。 三、 新型农业经营者融资所带来的风险 河南省目前已有一些新型农业经营者发展良好,所带来的利润也很可观,所以有许多农民也想尝试改变,但苦于自己的自有资金不足,无法提供前期成本。所以他新型农业经营者们的融资问题成了很大的困难,他们一般不会从银行贷款之类的,而银行也没有关于新型农业经营的优惠贷款政策,并且农民自己也不会操作等。 正是因为不会,不熟悉,他们才更害怕贷款融资是否可靠,是否是骗人的,也不相信为什么银行愿意这样帮助他们,而他们的担保一般会使自己的家,自己的地,因为银行只会担保一些有价值的或等值的东西,他们会担心最后失败了连最基本的家、地都丢失了,所以其融资所带来的风险在他们看来是很大的。在我个人看来,鉴于农民自有资金不足,筹备融资困难,需要一款既可以有保障作用,又可以有融资作用的产品,并且要有专人指导介绍及操作等。 四、 新型农业经营者收入所面临的风险 河南省省长谢伏瞻在与2015年1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河南省生产总值达到了3.49万亿元,农民人均净收入达到了9614元/年。但是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也高达6000元左右,所以总体来说,农村居民依然很穷,迫使很多农村壮丁走向城市,出外打工赚钱。新型农业经营给经营者会带来一定的利润,但是农民会担心首次尝试并不能做得很好,担心最初连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无法保障。没有一定的收入保障,使得农民并不愿意去尝试新型的农业经营。农民普遍心理承受能力差,承受不住经营新型农业所带来的风险。并且,实施新型农业的改革前期一般花费较大,利润也不会太高,甚至不会产生利润,所以对于经营者们来说,是否会得到相应的收入、利润成为一个问题,所以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会赚还是会陪? 农民得不到这方面的保障,所以改革新型农业也会有一定的收入风险考虑。 就此而言,河南省农业保险需要就新型农业经营者给予一定的保障,让其有一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让农民大胆地尝试新事物,大胆的开始经营新型农业,开始不再害怕经营新型农业。 并且最终享受到新型农业经营所带来的好处实现现代化农业经营,推动河南省农业的发展,带动河南省经济发展。 第三章 河南省农业保险的现状 第一节 河南省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 1951年,河南省开始通过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并于1984年起全面实施种植养殖业保险业务。目前,种植业保险险种主要涉及棉花、烟草、林木果木、小麦、水稻、花生以及塑料大棚作物等农作物保险业务。养殖业的保险险种主要涉及奶牛、养猪、养鸡、养鱼、养兔等牲畜保险业务,后继又有养鹿及养貂保险业务。之后河南省农业保险还就农村自身特点为农民办理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人身险、计划生育险等险种。目前河南省实行的农业保险均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以处于低保费收入,高赔偿支出的状况,所以河南省农业保险事业的开展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农民也不积极参与农业保险,认为保险并不能使其得到切实的保障,所以恶性循环,河南省农业保险越来越萧条,根本跟不上河南省农业保险的需求。相比较而言,河南省的财产保险能够更好地发展,并能够充分带动河南省的经济发展。 1911年河南省首先创造出农村互助统筹保险,这个保险深受农民的欢迎,全国各地许多城市也陆续退出农村互助统筹保险,并且走到了国内农业保险的前列。这种农业保险属于农民互助性质的,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所以得到了很快发展。但是因为其保险组织独立,高赔付性,使得组织基金缺乏最终于1998年崩溃。所以目前,河南省真正意义上的农业险并不存在,属于名存实亡,而河南省的互助统筹保险也随之失败。 2007年9月17日,《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首次被审批通过,并且拉开了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序幕。《方案》遵循六大原则:统筹兼顾的原则、自愿自主的原则、市场运作的原则、保费自担的原则、风险可控的原则以及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为我省农业保险的全面发展积累一定的经验,探探路子。初步确定试点为洛阳市、三门峡市实行烟草保险;修武县实行肉鸡养殖保险;偃师市实行奶牛养殖保险。并且《方案》规定我省各市、县结合自身情况,可以开展具有自身特点的政策性保险,快速发展河南省农业保险。 2008年年初,河南省农业保险在国家政策下得到大力支持,在江苏、四川、吉林、内蒙古、新疆、湖南之后,国家财政将河南省也列入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的行列。至此之后,河南省农业保险的保费有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以及农户自担共同组成,中央以及地方也承担一定的风险,农户参保的积极向也得到了提高。2012年,我省农业保险在政府的扶持下快速成长,并增加了公益森林保险、花生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的保险。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也得到了提高,我省农业保险在政府的带动下开始初步实施。 第二节 河南省农业保险存在的不足 河南省农业保险虽已开始全面实施,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本文主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展开讨论。 河南省已经开始实施新型农业的经营,但是河南省农业保险并没有随之出台一定的政策及业务来保障新型农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土地制度流转不完善面临的风险、土地资源稀缺所带来问题的风险、新型农业经营者最低收入保障风险以及融资风险等。 河南省农业保险现在面临的这些风险都还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没有切实的险种,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也没有一定的政策方针来约束。这些不足都需要河南省农业保险来一步一步的贯彻实施。 第四章 河南省农业保险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思考 第一节 创新农业保险产品 河南省农业保险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实行新型的农业险种,必须切实结合新型农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制定新的险种,使得农业保险产品得以创新。一方面新型农业险种至少要包括土地流转制度,土地资源稀缺问题、新型农业经营者最低收入保障、融资问题等险种。另一方面,河南省新型农业险种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的类型来制定并且实施,主要包括家庭农场方面的、龙头企业方面的、种植养殖专业大户方面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服务组织方面的保险业务。 河南省农业保险可以根据各种不同的问题分别制定不同的保险业务,亦可以将一些风险组合起来,形成新的综合的保险险种,甚至可以和政府联合制定新型农业经营的政策性非营利性保险或者是商业保险+政策保险的综合保险险种。 一、 适时推出最低收入保障保险 目前河南省各城市、县区最低生活保障一般集中在300元/月左右,而农村一般为200元/月左右。可见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十分低下,完全不足与新型农业经营者的需求,并且有许多新型农业经营者根本就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金。所以要想新型农业在河南更好地发展,可以适时地推出一种新型的经营者最低收入保障保险。 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是由政府制定并规范的,所以农业保险可以联合政府,在政府的帮助下给新型农业经营者们一个更高的最低收入保障金,这种新型农业经营者的最低收入保障实际上是给经营者们的一种补贴扶持制度,是在最低生活保障之上的一种特色的生活保障,并且只针对新型农业经营。具体的最低收入保障金还要结合不同的地方的实际情况与各种不同的新型农业的风险大高低来慎重决定。因为有农业保险给予经营者们的最低收入保障,他们就会没有后顾之忧的更好地发展新型农业,更好地带动为河南省农业的发展,进而带动河南省经济的发展,甚至带动全国农业的发展。 二、 提供农业综合保险 河南省农业保险可以制定一系列的新型农业综合保险来保障农业经营者对不同的险种的需求,提供一种农业综合保险。例如,可以将家庭农场的农作物的虫灾旱灾综合成一种险种,亦可以将家庭农场里的农作物与其养殖的牲畜的生老病死的风险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险种。 再者,河南省农业保险可以将不同的农作物,例如小麦和玉米综合起来想成一种新的险种。因为农民一般小麦,玉米轮流来种,所以很希望直接将两种农作物的险种结合起来。这种新型农业保险业务的实施需要高科技创新人才来制定并协助农户参保,并不是传统农业保险所能保障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农户得到切实可行的保障,使得河南省农业保险也快速发展起来。 第二节 拓展农业保险营销渠道 河南省实行农业保险需要结合各村镇不同的特点来实施,它们有的十分偏远。要想切实有效的实施农业保险,就需要去当地考察调研,浪费极大的人力物力。一些偏远的地区实行新型农业经营本已十分不利,如果再没有有效的保险营销渠道,那河南省新型农业将很难得到快速地发展。 但是,目前我省银行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各村基本都有农村信用社或者商业银行自助服务点,我省农业保险可以成分利用这一资源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者购买保险,让银行代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农村已有的银行网点进行农业保险的参保,这样既节省了农业保险行业的人力物力资源,节省成本,又为银行带来了一定的代理费用。同时,因为在银行购买,所以要先开立银行账户,为银行带来一定的资金。相对于农户来说,购买保险的资金并不用随身携带,只需银行转账即可,手续既简单又方便。繁杂的手续会使客户失去办理的信心,但是简便的手续则会提高客户办理保险的决心。我在这里就简称这种银行代为买卖农业保险的行为为“银行保险”业务。相信今后“银行保险”将会在全省大力实施,甚至全中国全世界大力发展。 第三节 尝试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的融合 目前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的规模并不算特别大,也不算特别的成功,只不过是初具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要想发展壮大,就要更加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以及机械化,但这些都需要庞大的资金来支持;同时也有一些成功的新型农业经营者有一定的闲置资金并且需要保险的农户,所以我省农业保险不妨开展新型的综合保险服务。使得需要资金的农户与闲置资金理财的农户都可以既参保又达到可以自己合理使用资金的目的。 河南省农业保险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将河南省的农业保险与金融融合起来,并将它们各自的优点集于一身。让农民既可以享受到保险所带来的好处,又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发展新型农业,然后新型农业得到发展,农业经营者们又可以将赚到的资金融入银行,让银行帮助其理财,使经营者的资金升值,也就是俗话说的钱生钱,这样银行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贷款给更多的经营者们,或者有发展空间的其他企业,这样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开展这种新型的综合保险在我国各省市并不少见,各种财险不仅有保险的功能,还有贷款,理财等金融功能,只是我省农业保险还未开展。我省农业保险可以将新型农业保险与贷款、融资、理财等金融服务随机结合,形成新的保险险种,让农户结合自身需求自愿购买。这样不仅农户得到了保障、支持,河南省农业保险也可以收益与除了保费之外的贷款、融资、理财等利息或贷款收入。 结论 河南省新型农业的经营日益完善,规模体系也越来越大,农业经营者们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随之需要的保险要求也越来越高。河南省农业保险为更好地服务于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需要做出针对新型农业的一系列新型保险业务,不单单是险种要更新,还应该包括金融方面的政策。这要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更好的发展、综合的发展,直至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致谢 本篇论文十分感谢导师李红艳的悉心指导,从开题报告到论文最后到定稿以及答辩,导师都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她还教会了我如何查找资料,如何做目录,如何证明论点,连最基本的论文语法及格式都详细传授与我。另外我要特别感谢《保险研究》、《农业经济问题》、《税务与经济》、《金融与经济》杂志期刊的帮助,他们给我了很多的思路,教会了我许多的知识,让我激发出自己的潜能,提出一些创新性的想法及观点。 参考文献 [1] 王国敏.杨永清.王元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战略审视、逻辑辨识与制度保障[N].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4,(10):203-208。 [2]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课题组.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变化带来的融资渠道以及制度政策跟进[J].金融与经济,2013,12: 23-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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