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风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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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廉政风险信息举报及登记保密原则,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四、把容易滋生廉政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作为廉政风险信息收集登记的重点,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廉政风险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一、同级廉政风险预警防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本单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办公室上报的廉政风险信息; 二、同级廉政风险预警防控领导小组确定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黄色(三级)预警等级,研究处置纠偏措施,决定发布预警提示; 三、由同级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向预警对象(相关单位、或个人)下达预警通知书,并将预警内容在本单位的公开栏公示。 廉政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 一、实施廉政风险预警处置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办公室,负责对预警对象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 二、采取领导谈话、专班督查等方式督促预警对象认清问题实质,落实整改措施; 三、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或不到位的,督办单位有权责令重新整改,经最后查验仍不合格的,提高预警等级并进行行政问责追究。 廉政风险信息处置结果回告制度 一、有关单位个人接到预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实施预警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办公室; 二、对采取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等处置措施的预警对象,要在5日内上报剖析材料、廉政承诺和整改措施; 三、对受到纠错谈话、接到纠错通知书、纪律检查建议书、行政监察建议书的预警对象,要在10日内上报整改情况,相关单位要提交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健全制度的书面材料。 廉政风险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 一、对重要个案或有影响的预警处置综合情况,必须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二、对廉政风险预警处置情况的通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 三、廉政风险预警处置结束后,采取集中通报或个案通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廉政风险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一、风险信息资料收集、整理遵循“原始、真实、完整”的原则; 二、对单位、股室及个人的相关廉政资料、违纪违法记录及预警处置情况建立风险信息档案,风险信息收集、整理后,建立信息登记台帐; 三、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风险信息资料统一建档立卷,妥善保管。 监 控 制 度 类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五、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六、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年度一票否决。 七、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八、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九、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由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机关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查。 十、凡参与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拓展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对象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有:述职人在履职期间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今后履职设想和打算;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公开说明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度末或次年初进行,可采取会议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也可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干部绩效测评一并进行。 四、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前要认真总结单位工作的得失,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述后要根据领导干部个人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民主测评反馈意见分析,梳理下一阶段整改目标和提高自身素质的措施。 五、书面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测评结果一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确保党总支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部门、领导,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一把手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4、大额经费(10000元以上)开支情况; 5、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7、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8、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单位全体职工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4、凡重大灾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分管领导批准后请示一把手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班子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单位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单位办公室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首问责任制 一、凡是第一个接待来我单位办事的服务对象或第一个接听服务对象询问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向服务对象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服务对象需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处理,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理由。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向服务对象指明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所处的位置。 四、接到服务对象询问电话时,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热情礼貌地给予答复,属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该部门或联系人的电话号码。 五、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入机关工作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凡因首问责任人工作出色,受群众书面或口头(须分管领导知晓)表扬三次以上的,可作为年度公务员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和内部告诫;凡因首问责任人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质量不高、工作效率低下并被群众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屡教不改,严重损害机关形象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单位纪检组为实施首问责任制的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投诉,并在一周内予以调查答复。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制度 为提高行政效能,改善行政管理,维护行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本单位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损行政效能和行政过错行为,有权向本单位提出投诉和举报。 二、设立本单位行政效能投诉办公室。 三、本单位行政效能投诉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在单位党组和主任的领导下,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受理对本单位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实施行政效能告诫,严肃行政纪律。 四、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提倡署真实姓名投诉举报。 五、受理投诉地点为本单位办公室,投诉电话为本单位值班电话。 六、收到投诉后,属单位内部的问题,由纪检负责人牵头负责调查办理;属其他部门的问题,经单位领导批示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调查处理。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书面报告单位领导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七、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办公室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投诉情况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需要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报告,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对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必要时应当约请投诉人面谈,做好后续工作。 八、本单位对投诉做出的决定,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被投诉者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复审、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九、受理行政效能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民主评议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以各单位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进行,每年一次,参加对象为全体党员。 二、开展民主评议,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是: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立足本质,脚踏实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是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改革大局,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是否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是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牢固树立群众观念,自觉维护群众利益。 三、民主评议党员要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其步骤为: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 四、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上级要求评选出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政务公开制度 为提高机关政务透明度,参照县纪委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政务在领导班子成员经民主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决策后,及时通过公示牌和有关会议公开,接受社会民主监督。 二、设立机关公示牌,做到一事一公开。 三、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 1、单位人员的任免情况。 2、机关干部评先表彰情况。 3、机关干部入党、升职、工资晋级情况。 4、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典型材料。 5、机关人事安排、人员分工情况。 6、机关重点工作安排、实施过程和结果。 7、应公开的其它政务。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一、作息制度 1、上班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办公,履行签到手续。 2、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3、上班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讲求工作效率,不得随意离岗、串岗,不得做与办公无关的一切活动。 4、外出办事原则上先到单位报到,向办公室说明去向,不得直接去办事单位(特殊情况除外)。外出开会(学习)凭会议通知,可视为已签到。 5、缺勤一次扣款3元,迟到或早退一次扣款1元,在当月下乡补助中扣除。年终时,再按全年出勤率,与乡机关发放的奖励工资挂钩。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出勤率在95%(含95%)以上的,按全额发放;出勤率在85%(含85%)-95%的,按90%发放;出勤率在85%以下的,无奖励工资。 6、考勤办法:上班签到,下班查岗,日清月结,年终结总帐。 二、病假制度 1、病假休息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生的休假意见,递交请假条,口头请假不作为病假依据。1至3天病假向分管领导请假;3天以上病假须报党委书记或乡长批准。病假结束后,凭签到手续视为销假。 2、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必须在一天以内补办请假手续,住院和突发性住院期间视同病假,不须办理病休手续,出院后仍需休息的,按前条处理。 3、凡未按有关手续、程序、时间履行报批病休或超过病休时间的,均作为缺勤处理。 4、出具假证明而病休的,除按缺勤处理外,再按实际缺勤天数,扣日工资的两倍。 三、事假制度 1、因事请假,1至3天向分管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报党委书记或乡长批准。事假结束后,凭签到手续视为销假。 2、请事假应递交请假条,写明事由、请假天数等,因特殊情况未及时请假的,应事先电话请假,之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3、凡未按有关程序、手续、时间履行报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间未到的,视缺勤处理。 四、其他制度 1、婚假不得超过5天,属晚婚假不得超过15天,丧事假不得超过5天。 2、无故缺勤(含上述视为缺勤情况),扣除当天工资,年缺勤30天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3、每月通报一次考勤情况,凭办公室出具的考勤结果奖惩到人。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做到履行节约,勤俭办事,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收支平衡、少花钱多办事”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原则,依照(《会计法》等)理财,民主理财。 二、分工负责。审批、管钱、管帐分人负责,各自把关。各项开支由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出纳管钱,要做到手续合理,出纳日记帐目清楚明白,并实行预支单制度。 三、会议(来客)招待,进餐标准由办公室统一审批,不发包烟;陪客只许1-2人。 四、控制开支,把有限的经费用于改善办公条件,用于单位工作方面。 五、每月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一次机关财务情况。 财务登记及保管制度 一、凡属本单位的财物都必须履行登记保管手续,并注明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所在位置、保管人、责任人。 二、办公室不定期对各人保管的物品进行清点,发现损坏、丢失照价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办公用品需要购置时,各部门先拟好购买计划,由办公室集中交由乡长审批,经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定期发放,履行领用手续。 四、重要财物要“妥善存放、重点保管”,做到防患于未然,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照价赔偿。 五、非因公需要,公用财物一律不得带出办公室,或化公为私。 公 文 管 理 制 度 一、阅文管理制度 1、凡往来公文(含文件、函件、图片、资料等下同)统一交由办公室签收,编号登记,并及时送党委书记、乡长阅示,任何人不得隐匿或私自存放。 2、经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及时按阅文对象分别送阅,相互之间不许递阅。 3、阅文人阅后应在阅文签上签上姓名、日期,以示阅毕,并及时交给办公室。 4、阅文人应遵守阅文纪律,保守秘密,严禁在夹内抽出有关公文自用。如认为公文内容重要,可进行必要的摘录或交由办公室复印。 二、发文管理制度 1、凡涉及业务性的文字材料,一律由相关部门承办;凡涉及组织、人事、行政管理、总结、综合材料等由办公室承办。 2、草拟公文要按公文的类别要求规范化,用文件拟稿纸送签,并列出主送、抄报(送)单位、主题词、印制份数等。 3、所有公文经过拟稿、审核后,最后由一律由党委书记或乡长签发。 4、所有公文一律由办公室打印,承办人校对、装订,办公室分发。 5、所有公文存档三份,承办人留存一份,其余份数由办公室按要求送(寄)发。重要公文要履行签收,承办人如须多加份数,应事先告知办公室。 三、借文管理制度 1、所在内借的公文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注明归还日期,办公室到期要催收,外借出,必须由乡长审批同意。 2、所有借阅人必须爱惜公文,不得丢失、拆卷、损坏、涂改、抽页,阅毕主动及时归还办公室。 3、借阅人需要复印卷内内容的,须经乡长批准同意。 4、对损坏、涂改、丢失公文者,视其情节,相应给予教育、赔款,直到纪律处分。 5、自觉遵守公文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外借、翻印公文,不得有意泄密涉密公文内容。 惩 治 制 度 类 -59- 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严格办事时限规定,防止推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坚持“加强管理,保护干部,文明行政,严肃党纪政纪”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二、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反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②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③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④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⑤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⑥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①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②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③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④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③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④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⑤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⑥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⑦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⑧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三、责任追究由单位班子成员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县纪委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10- -111-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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