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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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3、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交底。 第三章 质量行为监督 第七条 在建筑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应符合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时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重点抽查: 1、建设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手续; 2)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网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施工情况的调查和处理; 3)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 4)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6)深基坑工程质量事故(纠纷)处理的予案; 7)基坑支护的检测方案和土方开挖前的开挖、监测方案的备案。 2、勘察、设计单位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设计交底及变更; 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分析及处理。 3、施工单位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专业工种上岗证等); 2)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审批及专家论证(含土方开挖专项方案); 4)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5)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 6)隐蔽工程验收; 7)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上报及处理。 4、监理单位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监理单位对总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监理人员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每个深基坑工程监理项目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及总监变更手续; 3)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 4)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时的验收; 5)巡视、旁站、平行检验; 6)监理指令单、通知单的签发及有关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 7)隐蔽工程验收通知; 8)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调查,质量事故及投诉的处理和验收。 5、检测、监测单位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检测、监测方案; 3)检测、监测报告; 4)检测不合格、监测预警的上报。 第四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八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用定点检查、随机抽查和验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并设置以下监督控制点: 1、基坑开挖前; 2、基础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后。 第九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抽查结构安全(见附件一、二)、监测(见附件三)、质量控制资料(见附件四)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 验收监督 第十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应对质量控制资料等土方开挖条件进行验收;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应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进行中间验收。 第十一条 基础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后,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深基坑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2、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3、基础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 4、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检测监测资料完整; 5、基坑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投诉纠纷等已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均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及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应形成验收记录。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在建筑深基坑工程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站。质监站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事故及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单位应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后方可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监测的方法以仪器观测为主,监测仪器应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等制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测点布置、观测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监测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报告;情况严重时应及时报警。 第十六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的顶周边在基坑深度1~2倍的范围内,未经深基坑设计单位书面认可、或未按设计进行加强处理的,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超规定堆载和搭设临时设施。 第十七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成后应及时回填。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质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险情和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质监站监督发现建筑深基坑工程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1、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行施工的; 2、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的; 3、无土方开挖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进行土方开挖的; 4、对质量问题或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停工的; 5、出现质量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6、未进行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7、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引起的投诉将按照有关投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2月 1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要点 附件2:建筑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 附件3: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要求 附件4: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OO六年 月 日 附件1:建筑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要点 一、土方开挖 1、施工方案,土方开挖施工单位与支护、降水单位的协作、协调工作。 2、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的措施。 3、挖方前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 4、土方施工中的测量记录,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的保护措施。 二、支护结构 1、排桩 (1)水泥、砂、石子、钢材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打桩机械是否鉴定合格。 (3)孔深、孔径及相关记录,其孔深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施工的允许偏差: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 (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GB50204-2002表5.6.4-1的规定。 (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分段制作钢筋笼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GB50204-2002的相关规定 。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8)混凝土试块留置:每浇注50m3留置1组,每台班不少于1组;直径大于1m的桩每桩不少于1组。 (9)冠梁的宽度、高度、配筋;冠梁与排桩的连接。 2、地下连续墙 (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等。 (3)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 (4)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测试记录。 (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 (6)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连接时是否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 (7)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浇注导管的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 (8)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 (9)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每浇注50m3留置1组,每幅槽段不少于1组。 3、水泥土墙 (1)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2)水泥掺入量。 (3)水泥土墙布置的形式。 (4)高压喷射注浆水泥土墙的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施转速度、施工程序等。 (5)水泥土搅拌桩的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等。 (6)水泥土桩与桩之间的搭接宽度。 (7)成桩工艺、水泥掺入量或泥浆的配比试验、高压喷射试验记录。 (8)垂直度≤0.5%,桩位偏差<50mm。 (9)水泥土试块留置:水泥土桩每台班留置水泥土试块不少于1组。 4、土钉墙 (1)土钉、钢丝网、钢筋、注浆材料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土钉的位置、长度、直径、间距。 (3)注浆材料的强度。 (4)土钉与面层的连接。 (5)土钉成孔的偏差(允许偏差:孔深±50mm、孔径±5mm、孔距±100mm,成孔倾斜±5%)。 (6)喷射混凝土面层中的钢筋网铺设(钢筋保护层厚度>20mm)。 5、锚杆 (1)原材料(锚杆、锚具、承压板、斜支撑、台坐、横梁等)的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2)锚杆隔离架(定位支架)设置。 (3)锚杆杆件的保护层厚度(大于20mm)。 (4)锚杆浆体(水泥砂浆或水泥浆)强度(不宜低于20.0Mpa)。 (5)砂浆强度试块留置:每30根锚杆不少于1组,每组试块数量为6块。 (6)锚杆的锁定拉力。 (7)锚杆的孔位、深度、角度、锚杆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喷锚厚度及强度、锚杆的应力。 (8)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变化。 6、支撑体系 (1)钢筋混凝土支撑所用原材料及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应符合GB50204-2002的要求。 (2)钢支撑所用的原材料及配件合格证或复试报告、焊接连接时焊工的专项上岗证。 (3)钢腰梁与排桩或地下连续墙之间的填充(应采用C25细混凝土填充)、钢腰梁与钢支撑连接的加设劲板情况。 (4)支撑的允许偏差,且应符合附表1-1的要求。 附表1-1 支撑允许偏差表 钢筋混凝土支撑截面尺寸 +8mm,-5mm 支撑中心标高及同层支撑顶面标高差 ±30mm 支撑两端的标高差 不大于20mm,支撑长度的1/600 支撑挠曲度 不大于支撑长度的1/1000 立柱垂直度 不大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300 支撑与立柱的轴线偏差 不大于50mm 支撑水平轴线偏差 不大于30mm 7、基坑土体加固 (1)土体加固的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所用材料的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3)注浆、高压喷射注浆加固法的施工参数(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 8、逆作拱墙 (1)钢筋混凝土拱墙的质量要求同混凝土结构工程。 (2)拱墙的形式,拱墙的配筋、厚度、拱曲线的曲率半径、水平分段长度及垂直分道高度等。 9、SMW支护结构 (1)原材料(型钢、水泥等)的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要点同水泥土墙。 (3)型钢、钢板或其它加劲材料等的几何尺寸。 (4)型钢的定位、垂直度、长度等 三、降水与排水 1、检查降水与排水的设计方案。 2、是否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进行了监测。 3、检查排水沟坡度、井管(点)垂直度、井管(点)间距、插入深度、过滤砂砾料填灌、井点真空度和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等。 4、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见附表1-2的要求。 附表1-2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表 序 检 查 项 目 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检 查 方 法 单位 数值 1 排水沟坡度 ‰ 1~2 目测:坑内不积水、排水畅通 2 井管(点)垂直度 % 1 插管时目测 3 井管(点)间距 % ≤150 用钢尺量 4 井管(点)插入深度 mm ≤200 水准仪 5 过滤砂砾料填灌 mm ≤5 检查回填料用量 6 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KPa >60 >93 真空度表 7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mm 80~100 120~150 用钢尺量 附件2:建筑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 建筑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见附表2。 附表2 建筑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表 基坑 类型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及数量 检测单位 排桩 灌注桩 完整性检查 抽取总桩数的30%,且不少于20根进行小应变检测 检测单位 小应变检测结果影响受力时,采用钻芯法进行补充检测,其检测数量为总桩数的2%,不少于3根 对于直径大于800mm的灌注桩应抽取10%进行超声波或取芯检测 成孔的垂直度 钻孔桩采用测斜仪测量,其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检测或施工单位 孔径 钻孔桩采用井径仪测量,其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预制桩 焊缝探伤检测 对焊接接头抽取总桩数的10% 检测单位 完整性检查 抽取总桩数的30%,且不少于20根进行小应变检测 钢桩 焊缝探伤检测 抽取总桩数的20% 检测单位 地下连续墙 混凝土质量检验 抽取大于总槽段数20%的槽段,且不少于3个槽段进行声波透射法检查墙身混凝土结构内在质量 检测单位 成槽的垂直度、倾斜度、沉渣 采用井径仪等,其数量为总槽段数的20% 检测或施工单位 水泥土墙 SMW支护 成桩质量检查 成桩三天内,轻便动力触探不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少于5根 施工或检测单位 完整性及其强度 水泥土达到28天后,采用钻芯法检测完整性及其强度,其钻芯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少于5根 检测单位 土钉墙 承载力 采用抗拉试验检测承载力。在同一条件下,试验数量不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6根 检测单位 喷射混凝土厚度检测 喷射混凝土的厚度采用钻孔检测,钻孔数为每100m2墙面1组,每组不少于3点 锚杆 锚杆抗拔力 不应少于锚杆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检测单位 支撑 体系 焊缝探伤检测 钢支撑的焊缝应抽取总数的20%进行探伤检测 检测单位 基坑土体加固 同水泥土墙 附件3: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要求 一、基坑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基坑支护监测的要求,包括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精度、观测频率和临界状态报警值等。基坑监测单位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测点布置、观测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监测内容和观测项目、频率、数量、方法等见附表3-1、3-2。 二、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报告监测成果。 1、监测项目的监测值达到报警标准; 2、监测项目的监测值变化过大或者速率加快; 3、出现超深开挖、超长开挖、未及时加撑等不按设计工况施工的情况; 4、基坑及周围环境中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渗漏; 5、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 6、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7、邻近的建筑物或地面突然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 8、基坑底部、坡体或围护结构出现管涌、流沙现象。 三、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警;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停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出现了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监测方案确定的报警情况,监测项目实测值达到设计监控报警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后面土体的最大位移大于附表3-3的规定,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剧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迹象; 4、已有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现行的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天大于0.0001H/d; 5、已有建筑物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3mm的变形裂缝;或其附近地面出现15mm的裂缝;且上述裂缝尚可能发展; 6、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流砂、管涌等)。 四、观测数据应及时整理,沉降、位移等观测项目应绘制随时间变化的关系曲线,并对变形和内力的发展趋势作出评价,根据设计和监测方案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期相应的工况、监测项目、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监测值的变化分析及发展预测)。 五、监测工作完成后,监测单位应提交完整的基坑工程监测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布置图、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监测结果评价)。 附表3-1 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的内容 序号 监 测 项 目 基坑安全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 自然环境(雨水、气温、洪水等) 应了解 应了解 应了解 2 支护结构(坡顶)的水平、垂直位移 应测 应测 应测 3 支撑与锚杆的应力和轴力 应测 宜测 可测 4 立柱变形 应测 宜测 可测 5 相邻建(构)筑物的沉降、水平位移、倾斜、裂缝 应测 应测 应测 6 地下管线变形 应测 应测 应测 7 基坑周围地表沉降、裂缝、地面超载状况 应测 宜测 可测 8 基坑底部回弹和隆起 应测 宜测 可测 9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应测 宜测 可测 10 地下水位、基坑渗漏水状况 应测 应测 宜测 11 支护结构深层挠曲 应测 应测 宜测 12 桩墙内力 应测 宜测 可测 13 桩墙水土压力 应测 宜测 可测 注: 1、一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安全等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同时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的基坑; (2)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3)基坑影响范围内(不小于2倍的基坑开挖深度)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4)开挖深度大于10米的基坑; (5)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 2、三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的基坑为三级安全等级基坑。 3、二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除一级和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于二级安全等级基坑。 附表3-2 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频率、数量及方法 监测项目 监测 周期 测点数量 测点的布置 监测方法及精度 监测频率 桩墙顶(支护结构圈梁围檩、冠梁、基坑坡顶等)水平位移、垂直沉降 全过程 每一边不少于3点,且每20m不少于1点,每一基坑不少于8点 沿基坑周边布置,每边中部和端部均应布置观测点,且观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米。观测点设置在与 支护结构刚性连接钢筋混凝土冠梁上,或钢筋混凝土护顶上 用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监测,精度不低于1mm 开挖深度≤5m及基础底板完成后,1次/2天;其它1次/天 支撑轴力 支撑设置至拆除 构件的10 %,且不少于3个,每一支撑不少于3点 设置在主撑等重要支撑的跨中部位,每层支撑都应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截面进行测量 用安装在混凝土支撑内部、与受力钢筋串联连接的应力传感器测试。钢支撑采用与支撑串联连接的 、与支撑断面尺寸相同的应力传感器测试。精度不低于1/100(F·S) 立柱变形 全过程 不少于构件的20 %,且不少于3个 直接布置在立柱上方的支撑面上,每根立柱的垂直及水平位移均应测量,多个支撑交汇、受力复杂处的立柱应作为重点观测点 水准仪、经纬仪监测。精度不低于1mm 坑外地下水位、坑内地下水及基坑渗漏水状况 降水过程 每边不少于1点 坑内地下水位的观测井(孔)在基坑每边中间和基坑中央设置,埋深与降水井点相同。坑外地下水位观测井(孔)设置在止水帷幕以外,沿基坑周边布设 通过水位观测井用水位计观测检查或测量检查。最小读数值不大于10mm 1次/2天 邻近房屋沉降、倾斜、裂缝 开挖至±0.00 每一建(构)筑物或重要设施不少于6点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沿建筑物四角外墙每10-15m或每隔2-3根柱设置一点;裂缝、沉降缝、伸缩缝的两侧及新旧建筑物、高低建筑物的交接处均应设置点。裂缝点的布置:在裂缝两测布置;倾斜点的布置:应沿对应观测点的主体竖直线布置,整体倾斜按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置;分层倾斜按分层部位、底部上下对应布置 用水准仪、经纬仪等进行测量。精度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的规定 开挖深度≤5m及基础底板完成后,1次/2天;其它1次/天 地下管线沉降与水平位移 开挖至±0.00 每10m设一观测点 在管线的端点、转角点和必要的中间部位设置;具体的观测点应设置在管线本身或靠近管线底面的土体中 围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 全过程 每一边不少于1点,边长大于50m时,可增加1~2点 在结构受力、变形较大的部位设置。测斜管应沿基坑每侧中心处布置,边长大于50m基坑,可增设1-2点,设置在支护结构内的测斜管应与结构入土深度一致 在支护结构或基坑附近的土体中予埋测斜管,用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测向位移。精度不低于1mm 1次/2天 支护结构(板墙、圈梁、围檩冠梁等)内力 全过程 每一边不少于一点 在基坑每侧中心处布置,深度方向测点的间距一般为1.5~2.5m 用安装在支护结构内部、与受力钢筋串联连接的应力传感器测试。精度不低于1/100(F·S) 1次/3天 支护结构(板墙)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 全过程 一般基坑平面每边不少于2点,竖向布置的间距一般为2-5m 设在基坑每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或土压力计的方法监测。精度不低于1Kpa 基坑周围地表沉降、裂缝、地面超载状况 开挖至回填 每一边不少于2点,且每20米不少于1点,每一基坑不少于8点 应设置在基坑深度的2-3倍的范围,在基坑纵横轴线或有代表性的位置由密到疏布置测点 观测检查或仪器测量检查,精度不小于1mm。总体裂缝采用目测,单个裂缝采用裂缝观测仪观测,最小读数不低于0. 1 mm 1次/2天 自然环境(雨水、气温、洪水等) 设计时 检查气象资料 锚杆、土钉的应力和轴力 全过程 非予应力锚杆和土钉抽取构件的5 %,予应力锚杆抽取构件的10 %,且不少于3个 每根锚杆上的测点应设置在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和地质复杂的区域 应在锚杆或土钉上安装应力传感器测试。精度不低于1/100(F·S) 1次/2天 基坑底部回弹和隆起 开挖至基础底板完 以最小点数能测出坑底土隆起量为原则布点 基坑中央和距边缘约1/4坑底宽度处以及其他变形特征位置设置观测点。对方形圆形基坑,可按单向对称布点;矩形基坑,可按纵横向对称布点;复合矩形基坑可多向布点 用埋设的土体分层沉降仪监测,不同深度土体在开挖过程中的隆起变形,精度不小于1mm 注: 1、相邻建(构)筑物指基坑边缘以外1~2倍的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管网、设备)。 2、出现异常情况或达报警值时,须加密观测。 附表3-3 建筑深基坑工程报警临界值(cm) 基坑类型 围护结构 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 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 3 5 3 二级 6 8 6 三级 8 10 10 附件4: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核查意见 核查人 1 设计图及地质勘察报告 2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处理、洽商记录 3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4 施工方案、开挖方案、监测方案 5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验报告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验报告 6 焊接试验报告、焊剂合格证 7 水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8 砖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9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10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试验报告 11 砂石试验报告 12 13 施工试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基坑监测报告 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强度评定表 14 完整性检测报告 15 内力(应力、应变、轴力)监测报告 16 取芯及混凝土回弹报告 17 基坑监测报告 18 20 工程质量事故汇报及调查处理记录 2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2 施工原始记录及汇总表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在深基坑开挖前监理(建设)单位对相应资料进行核查(第十七项查看深基坑监测合同),核查人填写核查意见并签字;对资料齐全、结果符合要求的,结论中填写“资料完整”。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 宁建工字〔2007〕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市建委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 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 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 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O时按40000?O计; 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经济适用房和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应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九条 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均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含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和质量不得低于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撑体系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核。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检验数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并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及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第十四条 钢筋、水泥、砖(砌块)、砂石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 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登录网站(市质监站网址:)通知质量监督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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