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投资经营指南--成立公司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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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國投資經營指南 成立公司程序 在泰国成立公司须知成立公司在泰国成立有限公司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公司名称核准:公司名称不得与其他公司名称重复或相似,某些名字不准用作为公司名称,必须按商业部商业发展办公室的公司名称核准原则办理。核准的公司名称 的有效期为30天,不准延期。- 登记公司组织大纲:向商业发展办公室登记的公司组织大纲应包括以下项目: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七名发起人的名称。无最低注册资本要 求,但注册资本应合理及足以满足公司的业务营运。 登记公司组织大纲的手续费按注册资本额缴付 ,每100,000泰铢缴付50泰铢。最低手续费为500泰铢,最高手续费为25,000泰铢。
2、召开成立公司的法定会议:一旦确立了股东结构,须召开成立公司的法定会议,会上须批准通过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选出公司董事会并任命审计师,公司的实收资 本应达到认购股份金额的至少25%。- 登记成立公司:在召开法定会议后的3个月内,公司董事必须递交登记成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成立公司的手续费按注册资本缴付,每 100,000泰铢缴付500泰铢。最低手续费为5,000泰铢;最高手续费为250,000泰铢。- 税务登记:收入应交纳所得税的公司须在公司成立或开业后60天內向税务厅办理税务登记证,销售额超过600,000泰铢的公司必须在销售额达到 600,000泰铢后的30天内办理增值税登记。账目编制要求每家公
3、司必须按民商法、税务法和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原则进行记账。编制账目时可使用任何语言,但须附有泰文翻译。账目记 录需用墨水书写或使用打印机填制。纳税制度:每家公司需缴付的税种有如下四种: 所得预扣税,从固定职员收入中预先扣除的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对每一生产环节产生的增加值征收的税金,现行税率为7%,按月缴付; 特定营业税,对经营特定行业的公司征收的税金,特定营业税不按增值税计征,而是按总收入金额征收0.1-0.3%的税金; 公司所得稅,按公司净利润额征收30%的所得税,每一财政年度须缴付2次,公司年中利润预测须列明预付的公司所得税。投资优惠产业目录 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 植物繁殖和种子分级 水耕栽培
4、 生物有机肥料制造 动物育种 畜牧 饲料或饲料配料制造 农作物烘干或仓储设备 深水捕鱼 动物屠宰 制革、皮革或毛皮加工 使用先进技术制造或保藏食品及食品配料(除饮用水、糖果和雪糕外)* 动植物油或脂肪提炼 使用先进技术筛选、包装和保存植物、水果、蔬菜和鲜花* 天然橡胶产品制造 糊精或木薯淀粉制造 农副产品或废料加工 冷冻储藏 农产品贸易中心 农产品加工区 草药产品制造(除香皂、洗发水、牙膏和化妆品外)* 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分析和验证 农作物、牲畜或水生动物疫病检验和分析 农用土壤或水质检验和分析 人工造林 橡胶木加工 利用农产品生产酒精或燃料 农场管理 食品包装材料制造 冷藏运输 仓库环境温
5、湿控制*中小企业享有额外的投资优惠 矿业、陶瓷业及基础金属业 矿石勘探 采矿或选矿(除锡矿外) 大理石或花岗石开采 陶瓷制造 玻璃或玻璃制品生产 冶炼矿物 金属粉生产 铁合金生产 平板轧材生产 长钢产品生产 钢管或不锈钢管生产 铁铸件或钢铸件生产 锻钢件生产 有色金属的轧制、拉拔、压铸或锻造 耐热或隔热材料生产 屋顶瓷瓦生产 石膏板及石膏产品生产 钢材加工中心经营矿业的公司在取得投资优惠证书前,须先获得矿产资源部的开采许可证。 轻工业 纺织品及配件生产 与宝石和珠宝业相关的生产 人造皮革产品生产 鞋及零部件生产 运动器材及零部件生产 玩具生产* 人造花、人造树或其它人造品生产* 镜片、眼镜及零
6、部件生产 医疗用品或医疗设备生产 文具及零部件生产* 家具及零部件生产* 箱包及零部件生产* 卫生巾和吸湿垫生产 科学仪器生产 渔网生产 砂纸生产*中小企业享有额外的投资优惠泰国的税收 所有在泰国依法注册的公司都需根据税务法缴税,无论其收入来自泰国或国外。未在泰国注册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其来自泰国的收入,亦需缴税。概 括起来,泰国的所得税可分为三大类: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及增值税 (或特定营业税)。 公司所得税 在泰国营业的公司所得税为其净利润的 30%,获得特殊公司所得税率的机构或实体有如下: -基金会和协会需缴纳总收入 2 -10% 的所得税,由业务性质决定。 -国
7、际运输公司的所得税率为客票总收入的3%,或货运总收入的3%。 -实收注册资本不超过500万泰铢的中小企业,若利润达到100万泰铢须缴纳20%的所得税;利润介于100-300万泰铢须缴纳25%的所得税;利润 在300万泰铢以上须缴纳的30%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每半年申报一次,须在半年会计期终了后的150 天缴付,雇主须从其雇员薪金中预扣个人所得税。除新成立公司外,公司会计年度的时间区间为12个月。所得税申报表须与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一并提交给有关 部门。 公司纳税人须提交半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该会计年度的第8个月底前缴付50% 的预估年度所得税。若纳税人未如期缴付预估的应缴所得税或未缴的应缴所得
8、税超过25%,将被处以未缴所得税20%的罚金。公 司所得税税率A. 按公司净利润征收的税率 (1) 一般公司30% (2) 中小企业 (实收注册资本 500万泰铢) - 净利润 100万泰铢, 但 300万泰铢30% (3) 在泰国证券交易所(SET)挂牌上市的公司 - 0-300万泰铢的净利润25% - 超过300 万泰株的净利润30% (4) 在泰国证券交易所(SET)新挂牌上市的公司25% (5) 在新兴投资市场(MAI)新上市的公司20% (6) 曼谷国际金融机构(BIBF)10% (7) 地区运营总部 (ROH)10%B. 按总收入征收的税率 (1) 基金和协会2% or 10% (
9、2) 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外资公司3%C. 汇款税 向海外汇出利润的外资公司10%D. 不在泰国经营但获得来自泰国的收入的外资公司 (1) 股息收入10% (2) 股息外的其他类收入15%工厂许可工厂法泰国在1969年颁布了工厂法(分别于 1972,1975,1979,1992年作过修订),该法对工厂的建立、经营、扩建、安全做出规定。最近一次修订特别对工业污染做出严格规定。此法由工 业部工业厅负责管理实施。该法定义工厂为任何使用功率五马力以上的机器、或雇用7人以上的 工人来从事制造、生产、安装、修理、维护、测试、改进、加工、运输、储存或损坏以及其它工业部法令所规定的行为。但是由政府部门拥有或经营
10、、用于国家安全 的工厂,除非有特别规定,可不受工厂法的约束。工厂许可工厂分为如下三类:1).不需许可证的工厂;2).在开工前只需事先通知有关部门的工厂,经营者只要收到有关部门已收到通知的确认便可开工;3).开工前需获得许可证的工厂。根据工业部的法令,在授予经营者许可证前,可先向其发放建设部分厂房的许可证。工业部有权发布如下相关法令:工厂运营中所用机器和设备的描述、类别和型号;工厂的位置、环境的有关说明;对工人要求,如在制造过程中工人必须具备的技能等;控制废物、污染和其他可能会影响环境的产品的控制标准和程式;工厂运行所必备的资料和文件;其它任何可能影响工厂安全运行的预防措施。如需检查工厂是否符合
11、法律的规定,可由私人机构替代政府官员进行 检查并报告,只要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即可。许可证自工厂开始运营之年起5年内有效,除非工厂迁移、租出、出售或停产。遇上述情况,许可证将在新经营者获颁新许可证或旧工厂停产 之日起自动作废。在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前必须申请许可证延期,并交纳10万泰铢的费用。提交申请后,许可证即视为已延期,除非另有其它特别规定。如果申 请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60天内提出,则按正常程序处理,但须交纳额外的2万泰铢费用。延期申请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60天内提出。工厂经营工业部有权制定以下规定: 泰国境内禁止建立或扩建的工厂类型、规模及数量; 工厂使用的原料种类、质量、原产地及使用比例;
12、 工厂生产的产品种类与质量; 工厂使用的能源类别。工业部还可规定使用工厂产品的产业、工厂产品须全部或部分出口。 如果第二类或三类(见工厂许可部分的工厂分类)的工厂停产达一年以上,经营者必须在一年期满后7天内书面通知工业部,并在重新开工前再行通知工业部。如果 经营者的工厂为第三类工厂,须在重新开工前得到工业部的书面许可。若出现意外,导致死亡、受伤、或出现导致工人在72小时内残废的 疾病,经营者必须在死亡事故发生3天内或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通知工业部。如果发生导致工厂停产7天以上的事故,经营者须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通知工业 部。若工厂经营者要将工厂从原来的建厂地迁移到其它地方,或将机器临 时迁移到
13、其它地方运行,必须获得批准。在转让、出租或出售需许可证的工厂时,也需获得批准。在上述情况下,原来的许可证被视为已作废,必须在7天内重新申 请新许可证,不过无需交纳任何费用。若许可证持有人去世,工厂的承租人或管理者须在其死亡后90天内提交许可证转移申请。工厂扩建 经营者在扩建工厂前必须提交申请并获得许可,申请费为100,000泰铢。工厂法对扩建工厂的定义如下: 原有机器功率不超过100马力,增加机器数量、更换或改进机器后机器功率提高50以上;或原有机器功率在100马力以上,增加机器数量、更换或改进机器 后机器功率增加了50马力以上; 扩建厂房或增建额外的建筑物以致工厂的部分地基承重超过500公斤
14、以上的。 若工厂经营者增加机器数量、更换或改进机器但尚达不到上述扩建标准,增加或扩建工厂面积50%以上(原工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增加或扩建的工厂面 积超过100平米(原工厂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必须在进行上述变动后的7天内向工业部提交书面通知。其它规定工业部有权责令任何严重危害公众利益的工厂停产或限期改进,并有 权勒令工厂部分或全部搬移到对公众无害的地区。工业部的官员有权检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工厂关闭、整改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批准出具工厂建设许可证和工厂经营许可证并不意味着许可证持有人 可免于遵守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其它有关工业活动要求。对违反工厂法规定或未按有关官员提出的规定执行的工厂
15、,可暂时吊销其许可证。生产或销售食物或药品的企业需同时向卫生部申请许可证。违反法律条例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4年的监禁。工业部任命三名专 家组成案情调查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若合伙企业、公司法人或其它法律实体因违法成为被告,其董事、经理或其他负责人将被处以同样的惩罚,除非 各被告人能证明该违法行为是在其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 泰国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1992年对此进行了较大的修订。该法保护发明、产品设计及药品。泰国还与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协定,在这些国家获得 的专利也同样适用于泰国。但泰国不是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巴黎协定的签约国,也不是其他任何互惠知
16、识产权保护国际协定的签约国。1997年12月,新的知识 产权与国际贸易法庭开始运作,极大地改善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同时,对商标与专利局的申诉程序进行了简化。 (1)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创新性、发明性和实用性。修订后的专利法规定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自然存在的微生物及其成分,动植物及其提炼物; 科学或数学规则或理论; 计算机程序; 诊断、疗法和治疗人类和动物疾病的方法; 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公共健康和福利的发明。 (2)设计专利:可申请专利的产品设计必须具有创新性,即不存在以下状况: 在提出申请前,该设计已在泰国被熟知或广泛使用; 在提出申请前,该设计的图案、主题或细节已在国内外的
17、文件或出版物中公开展示或披露; 在提出申请前,该设计已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第28条在专利公报上刊出; 该设计明显模仿前述任何产品设计。 (3)不授予专利权的设计: 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产品设计; 由国王谕令规定的产品设计。 (4)申请人资格: 明者或设计者或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有权申请专利。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字。雇员或承包人在受雇期间做出的发明或产品设计,其专利 申请权属于雇主,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人必须为泰国籍或允许泰国人在其国家申请专利的国家的公民。 (5)强制许可:为阻止垄断或仅为防止他人制造或生产已其发明或产品设计而取得专利权,专利法规定,自专利权
18、被授予之日起满 三年或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若出现以下情况,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局长申请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未在国内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而无正当理由; 使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未被销售或以不合理的高价或不足以满足国内需求的数量销售而无正当理由。 (6)专利权的取消: 在下列情况下,专利权可被取消: 在下列情况下,专利局局长可要求专利委员会取消专利权: - 若根据专利法第50条发出专利实施许可后的两年内,该许可已不能防止或减轻第46条规定的发出该许可的状况。 - 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时违反第41条的规定。 (7)外国专利:在泰国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的外国专利不受专利法的保护。但外国
19、专利人或外国发明权或设计权的所有人可与泰方进 行商业交易,并通过在许可合同的契约义务得到相同的保护。由于外国专利、发明和设计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对于第三方未经许可在泰国生产或销售该专利产品且不 向专利人或其泰国合作方缴纳专利使用费,将无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不过可能有其他法规可以解决这类冲突。 版权 1994年颁布的版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表演作品的创作权,凡未经创作人许可而复制或发表其作品均视为违法行为。该法将“版权”定义为“创作人对其作品的 独有支配权”,将“版权创作人”的定义为该作品的制作者或创作者。 (1)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版权法保护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戏剧、艺术和音乐作品,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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