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杭来湾煤矿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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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控煤矿重大职业危害源,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及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状需要,制订杭来湾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杭来湾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第三条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第四条 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
5、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第五条 煤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工作在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副总工的管理下进行,负责指导煤矿职业危害的日常监测、督查、评价等工作。第七条 杭来湾煤矿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在安全办,负责本矿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第八条 杭来湾煤矿安全办、机电办、生产办、通风队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评价、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安全办:开展职业危
6、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负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报告的收集及档案管理工作。将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报告按时发放到各部门及区队。机电办: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化学物品进行(地面)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生产办、通风队: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第九条 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周期; (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第十条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矿总工程师签字批阅后,应当在安全办进行备档。第十一
7、条 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第十二条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向公司申请对煤矿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1)检测与评价结果由安全办及时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检测与评价结果由安全办向劳动者公布;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十三条 杭来湾煤矿安全办要求如下:(1)安全办管理人员负责
8、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检查、监督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解决;(2)做好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报告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3)督促各单位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4)安检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5)监督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第十四条 杭来湾煤矿机电办要求如下:(1)组织人员按要求对噪音、化学物品(地面)进行监测,并进行监督和检查;(2)对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噪声、化学毒物(地面)进行监测、辨识,并对监测结果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评价;第十五条 杭来煤矿湾生产办、通风队要求:(1)生产办、通
9、风队组织人员按要求进行对粉尘、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进行监督和检查;(2)负责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每天对安全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4)建立健全井下防尘洒水系统,防尘洒水管路、净化风流设施并保证使用正常。第十六条 杭来湾煤矿监测人员要求:(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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