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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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及对投标文件的合格要求; (三)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审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四)预算控制价及其相关资料。 评审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审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准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评标专家完成。 第十二条 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算术修正。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没有造价人员签字和加盖执业专用章;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电子投标书的; (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预算控制价的; (六)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七)投标人未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的; (八)不符合投标报价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五条 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详细评审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 投标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投标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投标函中用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为准。 评标时不再对综合单价、合价进行修正。中标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原则如下: (一)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招标人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二)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 (三)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如高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在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调增。如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低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准,按中标价与修正后的投标总价的降幅同比例降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 第十七条 当通过投标报价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且其投标报价在所有的投标人中相对缺乏竞争性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四章 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只对经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报价进行详细评审。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投标报价有无漏项,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重点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规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以下称“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未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时,评标专家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内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投标总价的评审;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四)材料单价的评审; (五)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所采用的数据为通过投标报价初步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数据。 凡经上一评审程序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投标总价的评审: (一)评审及询问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其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及判断。 (二)评估及判断 1、评标专家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2、评标专家确认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的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该工程价值最高的60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项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60项时,在全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项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20项时,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全部评审。 2、评标专家应对随机抽取确定的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20项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3、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评标专家应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 (二)评估及判断 1、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且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可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以保证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需要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评标专家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列出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进行措施费报价的措施项目,提交投标人确认并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2、评标专家应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算术平均值8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1、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算术平均值80%且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的,可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材料单价的评审: 材料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采购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该工程使用材料价值最高的30种材料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种(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当材料少于30种时,在全部材料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种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当材料种类少于10种时,其材料单价应全部评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详细列出招标工程采用的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市场信息价相同名称、品种、规格的材料及其市场信息价。 2、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如有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市场信息价90%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供评标专家评审。 3、当投标人的某种经评审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单价算术平均值90%或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市场信息价90%时,评标专家应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材料单价的合理性及材料来源进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1、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且经评审的材料单价中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可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投标人的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市场信息价90%或各投标人相应单价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低价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一)评审及询问 评标专家可向总承包服务费低于各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算术平均值5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 (二)评估及判断 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内容即有总承包服务的内容时,投标人应报总承包服务费。如果投标人未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 总承包服务费的高低不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询问形式及原则: 评标专家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询问不作答复或不在规定时限答复时,评标专家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评标专家只能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估及判断原则: 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投标人以库存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投标人以生产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投标人以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闲置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评标专家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评标专家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当评标专家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以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半数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 第二十七条 当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未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一般应继续进行评标。 第五章 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运用及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采用综合评估法但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技术标评标专家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出“可行”、“不可行”的结论。对技术标“可行”、“不可行”有分歧的,以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结论意见。对同一技术标“可行”、“不可行”的意见均未达到三分之二时,应对该技术标进行复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再次表决。其“可行”意见仍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按“不可行”作为结论。 对技术标可行,并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从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多于3家(包括3家)时,评标专家按本条的计分规则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报价进行计分,得分汇总后,再按招标文件计分规则与设定技术标的得分相加计算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计分规则所采用的数据为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数据。 (一)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总报价(64分) 以各投标人的报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算术平均值为合理报价,合理报价及比合理报价低的报价得64分。其余报价与合理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0分) 对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计分。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未低于各投标人相应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90%的综合单价得分,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90%时,该投标人的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得分。 计分办法:等于和低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但未低于算术平均值90%的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得分为20除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数量,小数点保留两位。其余相应综合单价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每高1%扣0.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5分) 以各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后的算术平均值为合理报价,合理报价及比合理报价低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得5分。其余报价在5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与合理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0.2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四)材料单价(10分) 对评审的材料单价进行计分。投标人材料单价未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90%的材料单价得分,投标人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90%时,该投标人的该项材料单价不得分。 计分办法:投标人每项等于和低于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但未低于算术平均值90%的材料单价得分为10除以评审的材料单价数量,小数点保留两位。其余相应材料单价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每高1%扣0.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五)总承包服务费报价(1分) 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未低于各投标人算术平均值50%的得分,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低于各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算术平均值50%时,该投标人的总承包服务费不得分。 计分办法: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等于和低于各投标人算术平均值但未低于算术平均值50%的得1分。其余总承包服务费报价与各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算术平均值相比,每增加1%扣0.05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综合评估法的分值分配中,投标报价的分值不得少于总分值的60%。 第三十条 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主要对施工组织机构、施工方案与工艺、质量控制措施、施工场地布置、工期及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机械配备、安全文明措施和综合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计分。 第三十一条 投标报价评审报告的编制: 投标报价评审报告至少应载明: (一)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依据及该依据的出处; (二)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竞标的依据及该依据的出处; (三)评标专家确认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算术平均值90%的报价及其他相应情况不低于成本的说明; (四)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得分及其详细情况; (五)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有无明显的不均衡报价、漏项情况以及合同签署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评标报告由评标专家签字。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报告。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推行并提倡电子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书面标书的投标报价为准,当二者不一致时,依据书面标书对电子标书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第三十三条 低价风险担保 中标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85%或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90%时,实行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预算控制价85%的差额或与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90%的差额。中标价两种低价风险担保条件都符合时,以最大差额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 第三十四条 评审责任: 若通过评标专家评审,中标人以中标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中标企业进行处罚。 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评标专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在评标工作档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年检中记录在案,一年中出现两次的,暂停其造价工程师注册。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中标人以中标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 (四)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工程竣工图; (七)发、承包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索赔; (八)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其他事项或风险等。 第八条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 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专用术语,遵从《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 本办法中招标人与发包人,投标人与承包人同义。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发包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二)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计价规范》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四)工程数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发包人招标时未列的措施项目,实际施工发生时另行计算。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第十五条 规费清单: 规费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政府及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 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指管理费和利润)。 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一)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计价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 (二)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 1、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费标准及材料价格信息调整; 2、综合单价中的计价材料费(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 1、2条所列造价信息由《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及其网站发布。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计价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自主确定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措施项目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应按《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参与投标竞争。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费用: 其他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 (一)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涨价而预留的金额,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估列预留金,其标准为:房屋建筑10%,市政工程15%。 (二)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三)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保管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保管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 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第十九条 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承包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 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 承包人与发包人对甲供材料的数量结算按《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零星工作项目费: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投标人应填报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 第二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 规费指政府和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计价定额》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列。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按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不得纳入投标竞争的范围。 《计价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发生时其费用按政府和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 税金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材料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格,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确定为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标底、预算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 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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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06】11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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