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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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范围: 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会计规章必须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门。 4.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5.部队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由总后勤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1.财政部门的分工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我国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分工: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判断:会计工作只能由财政部统一领导。 错。其他部门也有部分监管权。例如税务部门。 4.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我国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性质: 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组织。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时间: 1988年11月。 5.判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处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错。它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6.判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组织和推动会员的培训工作。 正确。 7.判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对会员提供技术支持。 正确。 8.判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正确。 9.中国会计学会成立时间: 1980年1月。 10.中国会计学会的性质: 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中国会计学会的会员构成: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12.中国会计学会的会刊: 《会计研究》。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各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 2.判断: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 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因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可称为法定代表人。 3.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内容: 保证会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判断: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 错。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1.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直接关系到决策者的决策及其实施后果。 2.会计信息质量的具体要求:真实、相关、明晰、可比、实质重于形式、重要、谨慎、及时。共8项原则。 3.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依法建账、据实核算、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会计记录文字正确、会计电算化合法。 4.依法建帐的具体要求:第一,一切社会组织都必须设置会记帐册;第二,会记帐册的种类和要求应当合法;第三,不得帐外建帐。 5.据实核算的含义: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取得原始凭证;以原始凭证为依据编制记账凭证,以记账凭证为依据登记账册,以账册为依据编制财会报告。 6.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真实性和完整性。 7.会计资料不真实完整的常见手段:伪造和变造。 8.伪造:经济业务虚假。 9.变造:涂改、挖补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 10.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后果:会计资料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导致会计资料无法使用。 11.我国对会计文字的要求: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文字;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 12.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帐簿的登记和更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二、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的分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2.原始凭证的填制人:业务经办人。 3.原始凭证的作用:证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 4.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先退回,待更正补充后再接受。 5.原始凭证的审核要点: (1)金额的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 (2)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 6.对原始凭证的更正补充要求: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凭证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更正或者重开;更正原始凭证时,在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重开。 7.记帐凭证的作用:第一,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确定会计分录;第二,是登记会记帐簿的凭证。 8.记帐凭证的填写要求:必须附有经审核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必须注明原始凭证的张数;共同业务的原始凭证被其他单位保管时,应将其他单位开具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原始凭证。 三、会计账簿 1.会记帐簿的作用:编制财会报告的依据。 2.会记帐簿的种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助帐。 3.总账的填写内容: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 4.明细账的填写内容:登记单位的某一类经济业务。 5.日记账的类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日记账的登记方法: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逐日逐笔登记。(序时明细账) 7.会记账簿的启用方法:第一,填写封面;第二,在扉页上填写启用表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第三,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时,也应当在扉页上填写交接日期并加盖双方名章。 8.会记账簿登记的要求:第一,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第二,必须按照法定的记账规则;第三,禁止账外设账;第四,及时进行账目核对。 9.登记账簿的基本规则:登记账簿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记账的符号;应当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文字或者数字一般应占格距的1/2;按期结出账户余额;账页登记完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填入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账簿应当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 10.账簿记录更正方法:划线更正、补充登记、红字冲正。 11.账外设账的危害:是不正之风的温床;影响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2.账目核对的目的:确保账簿记录准确无误,为会计报告的编制提供可靠的依据。 13.账目核对的内容:账实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 四、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财会报告条例》性质:行政法规。 2.财会报告的种类:年报、中期报告、季报、月报。 3.年报和中期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4.会计报表的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其他相关附表。 5.报表附注的内容:第一、不符合会计假设的说明;第二,会计口径变更说明;第三,或有事项;第四,关联方交易说明。 6.财会报告的编制要求:结帐日合法;必须依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帐簿编制;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年报编制前应当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核对帐簿;报表之间,报表内部的项目之间应当相互一致。 7.结帐日如何确定:年度的结帐日为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的结帐日为最后一日。 8.财会报告的发布要求:发布应当及时;报告封面上应加盖公章,有关人员应签名并盖章;报告应发送给企业投资者;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会报告应至少每年一次向企业职工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会报告应同时提供审计报告。 9.财会报告封面签字人员: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 五、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的范围:过去的一切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如何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单位会计部门整理立卷。会计档案第一年可以由会计部门暂时保管,第一年保管期满后应当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保管,单位没有档案部门的,应当移交专人保管。 3.会计档案如何查询:会计档案不得出借。必须借出会计档案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时,不得拆散原卷册,并且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4.会计档案保管期的分类:永久保管、定期保管。 5.定期保管档案的分期:3、5、10、15、25年。 6.常见的会计档案保管期:会计凭证保管15年;会计账册保管15年;月报季报保管3年,年报永久保管;会计移交清册保管15年;会计档案移交和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7.会计档案的销毁条件:定期保管的档案保管期满。 8.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由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审查并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会计档案销毁时应当有人监销。 9.监销人如何确定:一般的单位,由档案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主管部门销毁档案时,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派人监销;财政部门销毁档案时,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10.监销人的职责:销毁前,应清点并核对档案;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永久保管)。 11.哪些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债权债务未结清的原始凭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的一切会计档案。 六、其他规定 1.会计年度: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 2.我国的会计年度: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我国将历年制作为会计年度的目的:与国家的计划年度、财政年度保持一致。 4.我国法定的记帐本位币:人民币。 5.外币记账的条件: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单位,可以用外币记帐,但其财会报告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6.对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要求: 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7.会计政策: 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8.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或者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会计监督的分类: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主体为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第一,有权拒绝办理或者纠正违法的会计事项;第二,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第三,对于账实不符、账款不符或者账账不符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有权要求单位负责人处理; 4.内部监督的最终责任承担者:单位负责人。 5.内部监督的基本要求:第一,明确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第二,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第三,进行财产清查;第四,对会计事项进行内部审计。 6.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如何内部监督:业务员、记账员、审批员和保管员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7.重大经济业务如何内部监督: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8.财产清查的目的:发现财产管理中的问题,改善管理;确定财产的数量,保证账实相符。 9.会计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的要求: (1)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2)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政府监督的主体:各级财政部门为主,审计、税务、人行等部门为辅。 2.政府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统一监督权,行政处罚权。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3.政府监督的对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并对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违法会计行为:指违反会计法、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事项: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再监督。 6.财政部门的监督查询权:财政部门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向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7.被监督人的义务: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8.监督人的义务: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政;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社会会计监督的范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社会审计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揭发为辅。 2.注册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 内部审计仅强调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相对独立;注会审计双向独立。 内部审计自觉施行;注会审计受托进行。 内部审计主要审查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注会审计主要围绕会计报表进行。 内部审计对外无鉴证作用;注会审计对外有鉴证作用。 3.设立合伙会计事务所的条件: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设立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的条件:有五名以上合伙人;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有事务所章程;有会计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会计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内没有行为执业被行政处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6.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为企业设立出具验资报告;为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出具清算报告;会计咨询;会计服务。 7.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8.审计报告的效力: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9.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会计责任是各单位违反会计法的责任。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10.谁有权检举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11.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如何处理: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12.政府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关系:第一,三种监督相互补充、相互制约,三位一体。第二,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具有自律性。第三,社会监督是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具有独立性和有偿性。第四,政府监督是对前两种监督的再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会计机构的设置原则:根据单位业务需要设置。 2.会计机构的设置方法:一般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立会计机构;财务收支较小、会计业务简单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财务收支很小的单位,可以代理记账。 3.会计主管人员也叫主管会计。错。它仅存在于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中。 4.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地位:单位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5.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具有会计中级技术职称、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身体好。 6.哪些单位实行会计岗位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7.回避制度的具体要求: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员。 8.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以为他人代理记账。错。只有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才可以代理记账。 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第一,至少有3名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第二,机构负责人至少具备会计中级技术职称;第三,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第四,有固定的场所;第五,工商登记并财政许可。 3.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代理他人记账、算账、报账。 4.委托人的主要义务:自行取得原始凭证、自行配备出纳员、及时向记账机构提供原始凭证、对记账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人员的主要义务:遵守国家会计法;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拒绝委托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向委托人解答相关的会计问题。 6.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机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7.对欺诈手段取得的代账许可证如何监督:责令在2个月内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条件的,撤回代账资格。 三、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施行时间:2005年3月1日。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性质:是会计从业资格的唯一证明文件;是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全国有效。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道德良好、守法、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考试通过。 4.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5.从业资格可以免考的科目:《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6.免考的条件: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毕业未超过2年。 7.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8.会计从业资格的消极条件:因为会计犯罪的人员,永远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从业资格;因为会计违法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 9.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谁组织?省级财政部门。 10.会计从业资格证谁发放?财政部统一设计,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1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谁管理:属地原则,所在地财政局。特殊的行业为中央主管部门管理。 1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何管理?开始或者重新从事会计工作时,应当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会计人员职称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会计人员离开会计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离岗备案;会计人员离开原单位到外地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90日内调转档案并且90日内到新地区重新登记。 13.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一切会计人员。 14.继续教育的分类:高级、中级、初级。 15.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16.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经济法、会计职业道德、其他相关知识。 17.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训和自学两种。其中培训包括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普通院校或者成人院校的学历教育等。 18.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每年不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的分类: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属于高级职务、会计师属于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属于初级职务。 2.会计员的任职条件:初步掌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规;能够担负1个会计岗位;中专以上学历并且见习1年以上。 3.助理会计师的任职条件:掌握会计知识;熟悉财经法规;能够担负1个方面的会计工作;中专以上学历并且担任会计员4年以上,或者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会计员2年以上,或者本科以上学历见习1年以上。 4.会计师的任职条件:掌握会计知识;熟悉财经法规;能够担负1个方面的会计工作;专科以上学历担任助理会计师4年以上,或者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助理会计师2年以上。 5.高级会计师的任职条件:掌握会计知识;熟悉财经法规;能够担负1个地区或者部门的会计工作;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会计师5年以上,或者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2年以上。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级别: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方法: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全国统考;高级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8.全国统考的含义: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9.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10.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11.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中级2年一个周期,单科成绩滚动计算。初级1年1次全部通过。 12.报考会计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道德良好、遵守法律、热爱会计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具有规定的学历。 13.报考初级的学历:高中以上。 14.报考中级的学历:专科学历工作满5年;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双学位和研究生班学历工作满2年;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博士学位可直接报考。(工作年限包括取得学历前后的会计工作时间总和) 1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何管理: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财政部用印、省级人事厅颁发。 16.考试作弊的处理:收回原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7.高级技术资格进行考试方法:开卷笔试。 18.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德才兼备、择优录取。 19.聘任会计师职务的条件:取得中级技术资格。 20.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的条件:取得初级技术资格;大专学历并且担任过2年会计员,或者中专学历担任过4年会计员,或者高中学历担任过5年会计员。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设置会计岗位的作用:有利于确定岗位职责、有利于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是配备会计人员的依据。 2.会计岗位设置的示范性要求:根据单位业务需要量设置、符合内部牵制制度、有计划轮岗、建立岗位责任制。 3.会计岗位配备人员的方法:1人1岗、1人多岗、1岗多人。 4.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员、档案保管员,不得登记收入账、费用账和债权债务账。 5.判断下列岗位是否属于会计岗位(会计档案保管员、药房收费员、商场收银员、内部审计员):财会部门的会计档案保管员属于会计岗位,档案部门的会计档案保管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其他三种岗位都不属于会计岗位。 6.总会计师属于高级会计职称。错。是单位分管财会工作的行政领导。 7.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其他单位可以设立。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会计工作交接的特点:交接主体必须是会计人员;交接只能发生在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交接必须面对面进行;交接时应当有人监督。 2.会计工作交接的作用: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避免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分清会计人员的责任。 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准备工作:填制完会计凭证、登记完会记账簿并结出余额、写出未了事项的书面说明、编制移交清册。 4.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移交必须清楚;必须有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应当永久存档;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以前的账簿。 5.移交清楚的具体要求:现金不得短缺、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一致、会计资料不得遗漏、存款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一致、总账与明细账一致、会计物品也应当交接、电算化会计交接应当上机操作。 6.监交人的确定: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主管部门可以派人参加。 7.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会计责任不因为移交而转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1.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2.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会计法主要规定的为后两种) 3.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罚) 4.行政责任的种类:行政处罚(对外);行政处分(对内)。 5.行政处罚的种类:警戒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其他。 6.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7.刑事责任: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构成犯罪者的制裁。(刑) 8.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9.我国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非刑种。) 10.我国附加刑的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罚款是一种行政责任,不属于附加刑。) 11.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行政责任针对违法行为、刑事责任针对犯罪行为;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比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二、违反会计法的责任 1.违反会计法行为的种类:略 2.追究责任的方法: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吊销从业资格。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1.支付结算的含义:用非货币方式货币给付。 2.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必须通过人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必须按照一定的形式办理(要式行为);必须依法办理;其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采取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支付结算由谁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4.支付结算由谁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管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结合本行业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的实施办法,报人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5.支付结算中介机构:银行(包括信用社)。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支付结算三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2.客户应当遵守的支付结算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3.银行应当遵守的支付结算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4.银行与客户关系原则: 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1.支付结算的六种工具: 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2.票据的范围: 汇票;本票;支票。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1.支付结算依据的法律形式: 与支付结算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 2.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支付结算工具: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支付结算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应当统一;依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章和记载事项真实;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规范。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人行统一规定。 4.客户对银行账户的使用要求:账户内有足够资金。 5.银行对银行账户的使用要求:为储户保密(查询、冻结、扣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章:单位为公章加盖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名章;个人为签名或者盖章。 7.记载事项不真实的表现:伪造、变造。 8.更改票据规则: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事项可以由原记载人更改;更改票据必须由更改人签章证明。不得更改的事项更改后,银行不受理。 9.票据的填写要求:要素齐全并且书写规范;收款人名称必须为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出票日期应当中文大写,并考虑填加“零”或“壹”字。金额必须同时记载大小写;小写金额前应带有人民币符号; 大写金额前应带有人民币字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银行不受理;大写金额元后应有“整”字,角后可有“整”字,分后不写“整”字。 10.出票日期中“零”“壹”添加规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字。日为壹至玖的还应在前面加“壹”字。 11.2月12日的写法:零贰月壹拾贰日。 12.10月20日的写法: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13.¥1409.50的写法: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数字中间为0,则零字不可省略) 14.¥6007.14的写法: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数字中间为连续的0,则零字只写一个) 15.¥1680.32的写法: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元位为0,零字可以省略) 16.¥107000.53的写法: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万位为0,零字可以省略) 1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如何处理:不予受理。 18.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如何处理: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结算起点: 1000元。 3.开户单位的现金使用应当由当地的政府监督管理。 错。由开户行监督管理。 4.开户行的现金管理工作,由开户行自我依法约束。 错。由当地人民银行监督稽核。 5.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也必须采用转帐方式结算。 错。国家鼓励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转帐方式结算。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1.现金使用的限额: 开户单位因日常零星开支而需要保留的现金最高数额。 2.各单位现金使用限额的确定: 开户单位申请,开户行审批。 通常为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可以超过5天,但不得超过15天。 3.开户单位未开户的附属单位是否需要现金管理? 需要。其现金使用的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现金使用的限额之内。 4.商业和服务行业开户单位的找零备用金,是否需要核定定额? 需要。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现金使用的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如何送存银行? 当日送存。全部送存。 2.坐支: 开户单位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坐支的条件: 情况特殊;事先报批;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单位现金账上必须写明坐支,并按月向银行保送坐支情况。 4.开户单位如何从银行提取现金? 如实写明用途;单位财会负责人签章;开户行审批。 5.对开户单位现金账目的要求: 逐笔记载。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以条顶库。不得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相互折借。不得设置小金库。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现金内控的法律依据: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2.出纳员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错。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3.现金内控制度的目标: 钱账分管;收支有据;及时入账;控制坐支;按月盘点;内部审计。 4.各单位应当共同遵循的现金内控制度: 岗位分工、授权批准。 5.审批人越权审批货币资金时如何处理? 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6.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规定程序: (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 7.请款单应当填写的内容: 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和支付方式,并附有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1.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的范围: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按照存款人分类: 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 2.个体户账户的性质: 按照单位账户管理。 3.按照用途分类: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4.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除外)、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5.按照开户地分类: 本地账户、异地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四项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2.对单位和个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和有关资料,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账户开立原则:存款人自主。 2.账户开立地点:存款人注册地或者所在地。异地结算的,可以异地开户。 3.账户名称:单位账户为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个体户有字号的为字号名称,没有字号的,为“个体户”字样加经营者姓名;自然人账户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 4.账户开立程序:存款人申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报当地人行审批;一般存款账户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由开户行审批,5日内报人行备案;存款人与开户行应当订立合同;存款人应-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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