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部分试题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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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法部分试题一、填空题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在纵的方面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大层次。6、我国现行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类。7、法律制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8、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9、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10
2、、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一般有两类,一类是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一类是否定式的法律后果。11、依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2、强制性法律规范通常包括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13、法的实施包括两个方面,即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14、法律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15、法的遵守包括两个方面,即依法享受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16、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过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7、依照法律规范本身性质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
3、定的义务。19、违法行为的客体,就是被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由法律所调整和维护的社会关系。20、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21、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如要延续,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2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4、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2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26、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27、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8、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30、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行政
5、处罚法。3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32、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3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36、当事人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37、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
6、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40、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2、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3、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44、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生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45、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6、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
7、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47、行政相对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4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4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内组织听证。50、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5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52、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行
8、政相对人作陈述申辩,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押印。5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立案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 54、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依法需要报上级部门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5日内上报,上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日内批复。5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5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对给予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
9、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3人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57、对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因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使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的,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58、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技术监督行政负责人决定。59、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成为申请人。60、行政复议必须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没有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行使复议权。61、作
10、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查阅。6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6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规章与地方政府发布的规章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6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65、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66、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的内容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67、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
11、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68、在国家赔偿中,由于行政机关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二、判断题1、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2、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3、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4、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2、。6、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7、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并不都是法的渊源。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都是我国法的渊源。9、公民的权利可以放弃,国家机关的权力也可以放弃。10、任何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都不能追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11、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享有者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履行应尽的义务。1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处案件,可以根据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也可以根据律师所作的法律解释作出处罚决定。(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产品质量认证、计量标准考核
13、等属于适用法律的行为。14、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17、申请人只要符合条件,都有权取得行政许可。( )18、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19、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20、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对其应具备的信誉、条件或者技能等资格、资
14、质等事项,如果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则可以不设行政许可。21、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认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2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的同时立即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24、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必须撤销该行政许可。25、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26、
15、被许可人取得水、电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的,如果被许可人经营状况恶化,为减少亏损,企业可以自行停业、歇业。27、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28、行政许可一经依法取得就永远具有法律效力。( )29、行政机关必须自行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30、行政机关可以将其行政许可权委托给事业单位行使。( )31、行政许可行为是对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一方当事人已有的权利或法律地位予以认定的行政许可。( )32、行政机关对于被申请人要求延续其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申请,如逾期未作决定的,则视为准予延续。33、部门规章既然不能创设行政许可的事项,也就不能对上位
16、法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3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将所需时间口头或者书面告知申请人。( )只有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形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才无效3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 3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一律不得自行收缴罚款。39、行为人违法事实清楚,有物证证明的,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40、当事人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政的费用由行政机关和听证申请人共同承担
17、。41、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自行作价处理。42、因事关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43、行政机关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4、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须程序。45、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和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大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46、受委托组织可以在受托的权限内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47、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8、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进行陈述、申辩。49、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50、
18、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的文件可以设定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5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2、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53、行政处罚听证中的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承办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54、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5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适用简易程序现场进行处罚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56、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5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9、58、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5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60、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6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6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63、对于被没收的物品,应填写没收物品清单,被没收单位(人)、执行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64、调查笔录文书在调查记录做完后,只需在最后一页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即可。65、在执法办案中适
20、用调查笔录文书,如有涂改,被调查人应该在涂改处盖章,也可用押印指纹代替。66、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67、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6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必须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69、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才要求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70、因为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先定力,所以行政相对人对现场处罚决定不服的,不能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71、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21、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7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除局长外都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7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只能向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74、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制度,不得传唤申请人、证人或者其他复议参加人。75、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无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成为复议申请人7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77、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78、经过行政复议
22、的案件,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79、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80、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一定都是行政机关,原告也可能是行政机关。8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82、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83、原则讲,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84、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如果要作为诉讼案件的定案证据,
23、还必须要经过庭审确认。85、对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判决行政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8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仍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88、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8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刘某在执行公务中因与行政相对人李某发生口角,一气之下殴打李某至伤。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政赔偿。90、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91、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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