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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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日 正 0.718 0.619 0.444 误 2.275 2.022 1.438 省标准 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各市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和改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确定,对鲁建标字[2006]2号、鲁建标字[2006]5号文件发布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标准予以发布,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安全施工费按不同专业工程分别计取,全省统一标准如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0%;其他工程为1.0%。其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施工费作为规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自行测算发布安全施工费费率,但要加强对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管理。 四、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之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鲁建标字[2006]19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研究决定,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0元/工日、26元/工日、23元/工日、21元/工日、19元/工日(详见附表)。该单价作为企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二、调整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28元/工日提高到36元/工日,此标准代表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进入直接工程费并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类工程劳务用工市场信息指导价(全费用人工综合单价),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市场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鲁标定字[2005]15号 关于颁布"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各市定额站(造价处): 为统一全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内容,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发给你们,望各市遵照执行。 一、安全施工费项目组成 1、接料平台:指承接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和塔机向建筑物内输送材料的平台。其搭设方式有两种:(1)在脚手架横向外侧1-2处的部位,从底部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包括架杆、扣件、脚手架、拉结短管、基顾垫板和钢底座。(2)在脚手架横向1-2处的部位,在建筑物层间地板处用两根型钢外挑,形成外挑平台。包括两根型钢、预埋件和紧固件、斜拉钢丝绳和紧固件、平台底座垫板、平台进(出)料口门以及周边两道水平栏杆。 2、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多层建筑施工随脚手架搭设的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一般呈"之"字形。 3、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安全帽、安全带。 4、通道棚:包括架杆、扣件、脚手板。 5、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内容: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通道口、预留洞口(包括洞口覆盖)、电梯井口(包括井内层间防坠层)、楼梯边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空作业防护。 6、防护围栏、防护棚。 内容:建筑物作业周边防护栏杆,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吊篮升降处防护栏杆,配电箱和固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周边围栏、防护棚,基坑周边防护栏杆以及上下人斜道防护栏杆。 7、施工临时用电配电箱(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及接地保护装置,架空或埋地线路,小于安全距离的外电线路防护架。 8、消防安全设施 内容:灭火器、沙箱、消防水桶、消防铁锨(钩)、高层建筑物安装消防水管(钢管、软管)、加压泵等。 9、安全警示标志牌 内容:危险部位悬挂安全警示牌、各类建筑材料及废弃物堆放标志牌。 10、各种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有关器材的配置及检修等费用。 11、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上述第1-3条的费用项目,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列有子项。 二、文明施工费项目组成 1、施工现场围挡。 2、五板一图。 3、企业标志。 4、施工场地地面硬化。 5、施工现场绿化。 6、宣传栏等。 7、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文明施工做法。 二OO五年四月十八 关于对卫生器具及管道执行定额的解释 问:某写字楼给排水系统安装工程中,给水管道采用铝塑复合管,排水管采用柔性铸铁排水管时,卫生器具及管道应如何执行定额? 答:当室内给排水管道系统安装,只要符合"给水为镀锌钢管,排水为承插铸铁排水管或塑料排水管"条件时,可套用综合定额相应项目,除此之外,均按第八册或补充定额进行计算。上述情况,卫生器具安装执行山东省单位估价表第八册,但部分材料可做换算;铝塑复合管执行8B-634~639,柔性排水铸铁管执行2-3-174B~178B。 在安装电缆桥架时,与其配套安装的盖板、连接片、三通、弯头、连接螺栓等材料费,是否计入安装工程费用内? 问:在安装电缆桥架时,与其配套安装的盖板、连接片、三通、弯头、连接螺栓等材料费,是否计入安装工程费用内? 答:与电缆桥架的配套安装部件,属于电缆桥架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入安装未计价材料费用内。 新 闻 浏 览 鲁标定字[2005]1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处): 为了更好地履行工程造价管理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工程建设定额的正确使用,按照省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规定》 二○○五年四月五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使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建设定额的正确使用,按照省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工作,是指对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内容的释疑、仲裁定额异议以及对工程定额有关内容作出说明或补充等相关工作。 工程建设定额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抗震加固、城市环境卫生等工程定额。 二、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工作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和各工程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均可办理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的具体工作。 三、工程建设定额解释工作应以工程定额内容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且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 四、工程建设定额解释工作坚持首接负责制,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 五、定额解释的最终答复意见与定额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的申请及有效答复意见,均以书面文字形式为准。对电话和口头咨询的定额解释答复意见,不作为有效答复意见。 六、工程建设有关当事人申请定额解释时,应持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及其相关工程资料。 七、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解释的定额问题不清楚、不明确时,应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请示后予以答复。 八、工程建设有关当事人,已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解释并由其作出答复意见,如再就同一问题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申请定额解释时,应出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答复意见。 九、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建设当事人定额解释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全面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答复意见,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赴现场实地勘察。 十、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出具定额解释的答复意见,须同时发布在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网址:)的"定额解释"栏目上。 对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定额解释答复意见,实行备案制度。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做出定额解释答复意见的同时,须在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网址:)的"定额解释"栏目上,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进行备案。 十一、属定额中的缺项或不明确的内容,应经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确认后,方可答复、或制定补充定额、或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补充定额属统一性的定额项目,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编制。 一次性补充定额是指针对某一特殊条件下需要进行补充编制的定额项目。编制时应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记录的实际数据,通过整理分析,编制出补充定额初稿,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备案。 十二、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对工程建设定额有最终解释权,并对各工程建设定额错误的解释意见予以纠正。 十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履行定额解释管理职责中,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有意偏袒某方。对于使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和纪律,按照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十四、本规定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之前省、市发布的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实施细则。 最新动态 综合信息 市地动态 公示公告 工程建设标准 废止工程建设标准 标准管理动态 标准化知识介绍 地方标准申请 企业标准备案申请 山东省建筑工程 山东省安装工程 山东省市政工程 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 工程量清单专栏 建材信息首页 济南 青岛 淄博 枣庄 东营 烟台 潍坊 济宁 泰安 威海 日照 莱芜 临沂 德州 聊城 滨州 菏泽 专业人员考试名单 专业人员网上管理 造价咨询资质单位 咨询单位情况 上网业绩备案 理论园地 清单专栏 定额解释 主管专区 会员指南 会员注册 会员专区 建材厂商专区 新 闻 浏 览 财政部 建设部 财建(2004)369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标定字[2004]20号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造价)站(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和《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由22元调为28元。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部分问题的解答 编者案:即墨市解本森同志对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提出有关问题,现网上予以答复,以飨读者。 上 册 1、挖沟槽中各种检查井和排水管道接口等处因加宽而增加的工程量均不增加,当底面积>20m2的井,应怎样计算其工程量? 答:底面积大于20m2的各类池井,按设计池井的体积以立方米单独计算工程量,套用挖土方相应项目。 2、P47预制钢筋砼管桩与板桩应套什么定额? 答:(1)预制钢筋砼管桩,执行2-3-9~12定额子目。 (2)预制钢筋砼板桩,执行2-3-13~16定额子目。 3、P72定额内未包括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发生时应套什么定额? 答:定额打钢工具桩项目中钢板桩是按成品考虑的,其制作与养护均应包括在其价格内。 4、P271"无纱单扇玻璃窗"是否应改为"无纱单层玻璃窗"? 答:定额名称中"单扇"应为"单层"。 5、P272"无纱双扇玻璃窗"是否应改为"无纱双层玻璃窗"? 答:定额名称中"双扇"应为"双层"。 6、P183"十四"倒数第三行"线密度"的含义是什么? 答:线密度是指线状物体单位长度的重量。 7、P279倒数4行"花岗石板"是否应改为"花岗岩板"? 答:应为"花岗石板"。 8、P295工作内容:"防水抹弱处贴附加层"是否将抹改为薄? 答:P295工作内容中,"防水抹弱处贴附加层"应为"防水抹薄处贴附加层"。 9、工程量计算规则P24(二),设计要求安装勾头(卷尾)或博古(宝顶)等时,另按个计算,应套什么定额? 答:执行仿古园林定额有关项目。 10、工程量计算规则P25三:(二)屋面保温层按设计图示面积乘以平均厚度,其图示面积是否可按投影面积乘以屋面坡度系数? 答: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11、P401,工作内容:(1)、(2)错位。 答:P401工作内容(1)、(2)排版错误。 12、P404,8-6-16项"剁斧花岗石"是否应改为"剁斧花岗岩"? 答:应为"剁斧花岗石"。 13、P427,8-7-52项"剁斧花岗石"是否应改为"剁斧花岗岩"? 答:应为"剁斧花岗石"。 14、P430,8-7-59"剁斧花岗石坡道"是否应改为"剁斧花岗岩坡道"? 答:应为"剁斧花岗石"坡道。 15、工程量计算规则P29,正5行,"填料按烟囱筒身与内衬之间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连接横砖(防沉带)的体积"、"其人工已包含在烟道内衬定额中"现应怎样套定额? 答:填料按设计填料的种类,套用相应定额项目。但需扣除相应定额项目中的人工数量。 16、"七"金属结构制作工程,工程量计算时,是否计算其损耗? 答:不单独计算损耗,金属结构的制作下料损耗已在规则中说明。 下 册 1、金属构件安装未包括其损耗量,其损耗量应如何计算? 答:金属构件安装不计算安装损耗。 2、P381,三角形组合屋架(金属下弦拉杆)是否应改为(木制下弦拉杆)?是否应增加"安装字样"? 答:(1)定额无误。 (2)该项目是屋架安装项目。 3、P385,天窗架、端壁板是否应增加"安装"字样? 答:小节名称已说明。 4、P390、392、P394、P396在项目栏内容中是否应添加"轮胎式起重机"字样? 答:凡定额子目中机械栏中有轮胎式起重机的,定额是按轮胎起重机考虑的。 5、P397,10-3-189,10-3-190当不焊接时应怎样套定额?-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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