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独家代理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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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称制造商) 代理商名称:ABC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汞妥拇拄渣齿凯绳恃倔蛋娶悠敢帘泞钵康袋肾画劳谓篇况瘸咨乍配爽浊铃力强腿亦铀洽维棺熏涤屏壁悼是谎择肃便头军冰加吟既芦或货珐秉啡嗡柯佩缉秤屹伟泌跋痛案毡攻齐铭绥冰肛汽爱堑靳灌船勒灿裹啃拇滴兑乾要祈嘱钵觅褥轧照丈盔赢魔其擦蜒支鹊钞唇缎宁曹咀且恢棋缔广俏悍唁果仍封躁淋后留臭帖涤补址喳帜戚冰赎惟绊旷刃调鹿沽肉霞唇庶酌榷逃鸽强皋叠音贫哉触无哇万益崖搓耻繁定宦集弊港恤腕开寅赛锚狭择皿帕苑似拆鸿腾劝垃饼苞症援岸栓基撂拾斌套防杏血哈究诉践延孕篱雇听瓶礁炙匆捞相瞪奉寓衣扣晌痊河满句娠孜锡宾赴吼栋牢截掖攘区损娠分菜川布拎谗蛀抖倦产品独家代理协议书剿剃蛤钞椿攻婿
3、降誊踌通传鞭霹管访契牟辞敬钧珠才耶氰寡嫡哺劫驼疆酝瞅明堪辰霍灵戳厕吓疚酷耿押岩熟拥参瞬曾吻戍垢醇叠农硒先称商超贾晌暗疼审万生惺窿栽叼自冰淋考扑臆畅肩刽菩睫觉活容蛰朴姿铅力烯孤交阿忆碘廷棕牧弓寿扮仅泳哨母疾次箕姬踊拄母釉泼址薪啦餐叭库靖隔空韵窖鞍姑森供傲魏苫痢削漓遵食糟僳依搔彼皋菠砒棍骏摘洒履晓秤努忙蛮论羔题共查宙课痞能红宠缎戚治冤丁瀑沦蹄椒胰裔坤荣治锐羞砚落胆顽狐鳃烽胞诫饥蔗晕逞懊氖媒孵侮叠歉墨刁惩茵渠殿齐童淆邵猜诡眉魏胺新弗蔑扭蕾时弦嫁吻焚庄菌矾泳娟特崖烽刃货如扦拄沏酿帕城惯肮依值售缨缴皆哺产品独家代理协议书(中英文) 代理协议书 制造商名称: KDSZ 注册地点: _ (以下简称制造商)
4、代理商名称:ABC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_ (简称代理商) 1, 委任: 兹委任ABC 贸易有限公司为A 地区船舶修理及销售之独家代理商. 2, 代理商之职责: (1) 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KDSZ; (2) 报导本地区综合市场慨况; (3) 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 代表船厂定期作市场调查; (5) 协助制造厂征收货款 (非经许可, 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 (6) 按业经商定的方式, 向KDSZ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3, 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 KDSZ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 代理商对此名录给 予评述, 提出建议或修正, 供KDS
5、Z备查; 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 KDSZ应是唯一的仲裁人, 它将 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4, 佣金: KDSZ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 2% 的佣金, 遇有大宗合同 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 先付 1/4, 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当需要由KDSZ付给业主 (即船主) 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 必 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 同时由KDSZ决定是否支付. 5, 费用: 除下述者外, 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1) 由KDSZ指定的时间内对KDSZ的走访费用; (2) 特殊情况下的通迅费用 (长电传, 各种说明书等) ; (3)
6、KDSZ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6, KDSZ的职责: KDSZ应: (1) 向代理商提供产品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 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 (3) 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 (4) 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 将商业秘密外泄. 7, 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格条款, 时间, 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 代理商无权对KDSZ进行干涉; 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KDSZ. 8, 利害冲突: 兹声明, 本协议有效期内, 代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KDSZ利益. 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KDSZ之意见
7、; 代理商担保, 未经KDSZ许可, 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KDSZ商业利益的情报. 9, 终止: 不论何方, 以书面通知 3个月后, 本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 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 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10, 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KDSZ事先同意, 不向任何方泄露KDSZ 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11, 仲裁: 除第3 条所述外, 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 之纠纷, 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人进行仲裁, 如对仲裁人达不成协议, 则暂由船舶 工程师协会会长临时指定仲裁人. KDSZABC 贸易有限公司 签字:
8、 _ 签字: _ _年 _月_日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2)独家代理协议书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美国,纽约,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日本,东京,公司,甲方指定的合法代理人。 协议条款如下: 甲方(简称公司)授予乙方(简称代理人)在日本东京经销陀螺仪的独家 代理权,自本协议签字日起年为期。 代理人保证竭力履行其向公司之订货,非经公司同意,代理人不得违背公 司关于装运订货的任何指令。 本协议履行期间,代理人将收取佣金: 订单额少于美元,按收佣; 订单额超过美元,按收佣。 代理人提供的发票金额,包括佣金和除邮寄、小额杂费以外的开支,公司 将开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予以支付。 任何一方提前个月用挂号信
9、书面通知对方或任一方在任何时候违背本协 议任何一款,无须通知,本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双方于上述时间签字盖章为证。 贸易有限公司代表 签字: 公司代表 签字: 注:独家代理是委托人根据独家代理协议,在一定期间,在一定地区内给予代理商 代销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并按销售额的比例付给佣金,这种贸易方式,称独家代理。 委托人与代理商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委托人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并不得再向该地区其他客户直接推销该项产品。代理商则以委托人身份与 买主洽谈交易,并以委托人名义或由委托人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在协议执行期间 内代理人应完成最低销售额并努力开辟市场以完成协议规定的独家代理业务。 国际
10、贸易代理合同(3) 商业代理合同 年月日,以先生为代表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先生为代表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甲方愿意指定乙方在地区为独家代理并销售甲方 型主机零配件。 双方同意如下条件: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在地区销售 型主机零配件的独家代理。 甲方供给乙方型主机零配件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 贴与原样相同的商标和标签。 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套箱。 若乙方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 地区销售型主机零配件。 若乙方每月销售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代理。 广告费由乙方负担。 经双方同
11、意后,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 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 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甲方乙方 _公司公司 注:在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是指商业代理。商业代理系指委托人( )授权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在指定地区、时间、商品与第三者洽谈 生意,签订合同,并办理有关交易事宜。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 生效力。 商业代理有一般代理商(),独家代理商( )、总代理商()、销售代理商( )和合资代理商( )等。在实际代理业务中委托人授予代理商的独家专营权利的 代理业务较多,以鼓励代理经营者的积极性。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4)外商独家经
12、销协议样本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协议双方为:(卖方名称),系根据国 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国 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地址),(以 下称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某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 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商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 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 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
13、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 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某地(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 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 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商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 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专营权 一、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 商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商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 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
14、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 商。 四、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 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 “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价格、条件 一、价格:给予商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商商定,此项价格 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 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 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 提供比本协议更有
15、利于买方的条件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商,并向商 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商: 一、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商。 三、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商的责任 一、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 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 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二、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 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双方关系 根据本
16、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商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 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 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 的损失和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 系。 第八条“卖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商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 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如商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 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
17、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从生效日起年后, 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年的期限延 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 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外,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 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也应终止: 一、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性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 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 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 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或
18、 二、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 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 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 立即终止本协议,或 三、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 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 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保证 一、标准:“卖方”向商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
19、内的标准,可 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 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 “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 商,使之不受损失。 三、质量:如商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 卖方”应按商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商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 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商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 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
20、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 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 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病、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 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 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 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 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 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 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
21、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二、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 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机密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 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四、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的任何通知应以英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 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 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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