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7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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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则(试行)的通知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昆明市规划局,各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二00一年八月七日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竞争,优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
5、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一)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以上的建筑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它民用建筑(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二)城市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及重要风景区内的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五)市政公用行业项目设计规模划分属中型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六)其它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
6、项目;(七)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第三条建筑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一)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工程16层(含16层)以上高层建筑、公共建筑以及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它民用建筑(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二)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城市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及重要风景区内的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五)
7、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分级标准中甲级、乙级市政工程项目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六)其它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七)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地(州)、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具体制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建筑项目的设计,采用特定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第五条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建筑项目的设计委托,其方式可由项目投资者自己决定,但鼓励按本实施办法进行招标投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8、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筑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设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负责审查建筑项目设计招标文件、招标条件、评标办法和进行备案;(三)项责审核建筑项目设计评标委员会资格;(四)负责审查建筑项目设计投标单位资格;(五)监督建筑项目设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六)监督招标承诺的履行;(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第七条应实行设计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建筑项目,各地规划、设计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和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9、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于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十条建筑项目的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设计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要求的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第十一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
10、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以上规定条件的,可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十三条实行设计招标的建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初勘资料,有原料、燃料、供水、供电、供热、道路、通讯等基础资
11、料;(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和其它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条件。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附件一);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问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暇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停止招标活动。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
12、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项。第十六条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自行组织设计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及投标人,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设计招标:(一)填写设计招标备案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该招标项目进行审核;(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三)发布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
13、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六)投标人编制投标书;(七)投标人按规定时问、地点送达投标书;(八)招标人成立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九)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和鉴证。(十二)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按标书要求对承诺的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十三)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上盖章。第十七条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应包括:设计招标工程概况及已具备的条件。对参加投标设
14、计单位的要求、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工作机构及上作成员的基本情况。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设计招标。第十八条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范围、使用功能及要求、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筑面积、招标方式等;(二)招标须知(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四)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五)项目说明书:l、工程内容、设计范围、设计周期、设计进度等要求;2、工程经济、技术要求;3、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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