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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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工作的领导。 二、贯彻实施保密法律、法规,制订保密制度。 三、主管和领导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在职权范围内,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和对口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 四、组织实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识,培训保密工作人员,开展保密工作理论研讨活动。 五、经主管领导授权,具体办理: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审查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国家秘密事项,审查、申办携带国家秘密出境事宜;管理本系统的保密通信。 六、审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经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并加强检查、监督、管理。 七、推广应用保密技术,管理保密技术设备。 八、查处泄密事件,积极争取补救措施,减少泄密损失。 九、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保密组织和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保密工作。 十、保密组织的日常工作由本单位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保密干部承担。 领导干部保密管理制度 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当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7、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8、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9、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10、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涉密人员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上岗前审查: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所在涉密岗位密级,分别列为“重点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进入涉密岗位前,必须进行涉密资格审查。未取得涉密资格,不得从事涉密岗位工作,不得接触国家秘密。 第三条 各单位保密组织会同人事部门对涉密人员涉密资格进行审查,填写《×××单位涉密人员审批表》。 涉密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各部门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后,取得从事相应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资格。 试用、借用、实习人员从事涉密活动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四条 涉密人员教育培训:机关各部门要经常对涉密人员开展保密教育。每年度保密教育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保密教育的内容包括:保密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规知识教育、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教育、保密管理知识教育、保密技术防范知识教育等。 涉密人员的岗前、在岗、离岗、因公因私出境、参加外事活动等环节是保密教育的重点。 第五条 涉密人员在岗监督情况。涉密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书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各部门要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涉密人员应调离涉密岗位。重要涉密人员属掌握重要国家秘密人员,其涉外婚姻问题按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按照责权利统一原则,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期间,享受相应级别的涉密人员保密补贴。 第七条 涉密人员离岗执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涉密人员脱密期限分别为:一般涉密人员半年至一年,重点涉密人员一至三年。 涉密人员调离机关时,按照涉密人员调入单位的性质,一般按以下方法履行脱密期: (一)调往各级党政机关、国防企事业单位的,由本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委托调入单位监督履行对涉密人员脱密期的要求。 (二)调往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如属重要涉密人员,一般应先调离涉密岗位,在机关内履行脱密期;其他涉密人员,可在机关内履行脱密期,也可由本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委托调入单位履行对涉密人员脱密期的要求。 (三)调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应先调离涉密岗位,在机关内履行脱密期。 (四)申请境外谋职或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和独资企业任职,以及为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如属重要涉密人员,一般不予批准,其他涉密人员,经本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先调离涉密岗位,在机关内履行脱密期。 (五)调往上述以外组织的,一般应先调离涉密岗位,在机关内履行脱密期。 涉密人员脱密期满后仍有保守其掌握或知悉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涉密人员办理调离手续时,本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协议书。涉密人员的涉密情况及离岗保密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当主动清退其保管和使用的秘密载体。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对涉密人员的辞职申请做出决定前,要征求本单位保密组织的意见。涉密人员兼职的,根据需要,适时通报涉密人员的兼职情况。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出境审批管理。涉密人员在其掌握和知悉的国家秘密解密前,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境。确有特殊原因,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涉密人员在申请因私出境申请时,应做出因私出境保密承诺,签署保密承诺书。 (二)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对其涉密情况及后果进行评估并签署意见后,报本机关保密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核。 (三)重点涉密人员由主管领导批准,其他涉密人员由机关保密委员会和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前,所在部门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出境期间需要注意的保密事项; (二)提高警惕,防奸、防谍、防策反、防范境外情报机关套取和窃取国家秘密; (三)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泄露掌握、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回国后,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如实汇报在境外期间的安全保密情况。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在境外期间有无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是否发生泄密情况; (二)是否发生境外人员引诱、套取国家秘密或进行策反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出境逾期不归,所在部门应立即向机关保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秘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各类物品。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磁带、录音带等。 第二条 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承办、使用、传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和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各项手续和保密措施。 第三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四条 涉密载体应在保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制作。 第五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六条 集中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按保密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八条 各种秘密载体的传递方式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注明绝密亲启件除外),经有关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十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传递绝密级或较多数量的机密级秘密载体,须两人以上同行,专车接送,乘火车、轮船可坐软卧、二等舱。 秘密载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十一条 向我驻外机构或港澳地区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机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制作单位的要求进行分办。机关各部门收到秘密载体后,根据秘密载体密级、制发单位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员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机要人员要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十四条 借阅业务范围以内的秘密载体,机密级以下的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业务范围以外的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得借阅。确有特殊情况,机密级以下秘密载体要经部门领导批准。 借阅秘密载体必须按期归还,到期仍需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秘密载体管理部门对逾期不还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催退。 第十五条 部门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绝密载体的使用要求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受人员和知悉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六条 借阅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符合该绝密载体的使用要求,并且须经保密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绝密级秘密载体只准在保密室借阅使用。确有特殊情况需将绝密级秘密载体带出保密室的,须经批准借阅的领导同意,并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地点使用,必须及时归还。 未经允许,禁止摘录涉密内容。 第十七条 秘密载体不准带出机关。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填写《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1、携带秘密级秘密载体外出由部门领导批准; 2、携带绝密级、机密级秘密载体外出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携带的秘密载体要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涉密载体,应履行审批手续。其中提供秘密级秘密载体,由部门领导批准;提供机密级秘密载体,经部门同意后报机关保密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向有关部门提供秘密载体,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与接收部门签订保密协议书,明确对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外参加会议、活动等携带的秘密载体,机关工作人员回机关后,应立即送交机要室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禁止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内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家中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允许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秘密载体要履行审批手续;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该秘密载体制发单位批准。 2、复制机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密码电报严禁复制。 第二十三条 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 知悉范围。 第二十四条 复制秘密载体工作程序: 1、复制人提出申请,说明复制秘密载体的密级、复制份数、发放范围及复制理由,按要求填写《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 2、复制人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秘密载体的复制。 3、复制人按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秘密载体的复制。除特殊情况外,复制秘密载体一般应在机关内进行。 4、秘密载体复制完毕后,复制人持复制件到本机关机要室进行登记。部门机要室对复制份数、复制件密级标识等进行核对,并逐份登记,加盖复制专用章戳记,标明复制部门、编号和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未登记编号的秘密载体复制件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秘密载体复制要视同原密级秘密载体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保密设备中。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对个人所存的秘密载体进行登记,并定期清查、核对。 第三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按规定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中,严禁将秘密载体摆放在桌面上。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定期对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保密组织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自行销毁应清退秘密载体的行为,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法规的规定归档。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绝密级秘密载体应逐页清点核对。填写《涉密载体销毁审批表》和《涉密载体销毁清单》后,送郑州市密件销毁中心销毁。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如作为废品)出售秘密载体、内部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妥善保管。 涉密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活动是指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名义组织的涉密会议、涉密展览、重大活动等。 第二条 举办涉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密级、参加人员范围以及活动涉及的涉密文件资料等。 涉密活动所涉及的涉密文件资料、废品等要经过保密审查。 第三条 举办较大型涉密活动,主办单位应指定负责保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保密管理的工作人员,制定保密工作方案。 保密方案内容包括各环节保密责任、参加人员范围、保密管理制度、对外宣传报道保密要求和现场保密防护措施等。 第四条 在外举办涉密活动,要选择内部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不得在外商投资或境外人员经营管理的场所组织涉密活动。主办部门应会同保密工作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第五条 涉密活动场所使用的音响设备应符合保密要求。会场内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移动电话、对讲机等无线通信设备。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设备进入活动场所。 第六条 举办涉密活动时,其活动场所内应当使用电子干扰设备,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涉密活动场所。 第七条 涉密活动所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物品等须由专人统一保管,编号、登记、签字发放。涉密文件、资料等须发给参加活动单位的,应通过机要渠道递送,特殊情况由参加活动人员随身携带,须经主办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绝密级秘密载体不得随身携带。 未经批准,涉密活动禁止录音、录像。 第八条 涉密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本单位保密办和宣传部门归口管理。 涉密活动一般不得公开宣传报道。特殊情况需公开宣传报道的,主办单位应制订对外宣传口径,并按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经批准邀请新闻单位报道采访涉密活动,主办单位要对参加活动的记者进行审查和工作身份验证,并提出不得对外公开报道的内容范围及其他保密要求。 主办单位应当对新闻单位拟公开宣传报道的稿件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密方案、参加人员、涉密文件资料发放记录等材料应在主办单位保密组织备案。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开宣传报道、发布信息、展览展示以及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凡属国家秘密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第二条 通过刊物(含内部刊物)、新闻媒体、国际互联网、展览展示、学术交流活动等形式公开报道或发布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要经过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查结合的办法。其工作程序为: (一)承办人提出拟公开宣传报道的信息,由承办人提出信息用途,填写××活动,要经过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审查。 (二)单位各有关部门对公开宣传报道内容进行审查,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报保密工作部门审查。在报送材料时,要附送保密审查事项的情况说明和相应的宣传报道保密审查表。 主办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保密审查条件。 第四条 未经批准,本机关单位涉密人员不得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经批准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应严格掌握尺度,回答的问题或提供的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单位内部情况。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规划和建设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保密技术要求》,同步规划和落实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第一条 计算机设备保密管理 (一)应选择经国家保密局测评机构认可的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产品或设备。 (二)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及涉密计算机网络产品或设备在使用前,由机关各部门进行登记,标明密级,粘贴密级标识,并向本单位保密部门备案。 (三)未在部门登记的计算机、存储介质、计算机网络产品或设备等不得接入涉密计算机系统或处理涉密信息。因特殊情况处理过涉密信息的,在部门登记后纳入机关保密管理范畴。 (四)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变动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网络配置、密级标识等。 (五)涉密计算机在淘汰、报废或送出机关维修前,要拆除涉密存储介质。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保密建设方案应经过本单位保密部门审查备案。 (二)涉密计算机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保密委员会审批,未通过审批的涉密系统不准运行涉密信息。 (三)进入涉密计算机系统应进行身份鉴别。要按要求设置并定期更新涉密系统口令。 (四)涉密计算机系统应该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严禁以任何方式将涉密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计算机系统。 (五)涉密计算机系统中心机房、绝密级计算机系统工作场所等应作为保密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六)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越级访问涉密信息。 (七)涉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密钥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并且职责明确。 (八)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应定期审查系统日志并作审查记录。机密级以下涉密系统审查周期不得长于1个月。 第三条 涉密信息保密管理 (一)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涉密信息,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密级确定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涉密计算机处理、存储的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三)各单位工作人员中产生的机密级以下秘密信息原则上在单位内网中处理,存储在个人移动硬盘内。 (四)绝密级秘密信息必须用绝密计算机处理,并在专用存储介质中加密存储。 (五)发往各上级或下属单位的涉密电子邮件,应当通过本系统普密网传递,不得在低于涉密邮件密级的网络中发送涉密邮件。 (六)未经批准严禁私自下载涉密信息。因工作需要打印或下载的涉密信息应当按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七)保存涉密信息,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八)不得在非涉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单机)保密管理 (一)涉密单机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是保密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员是保密直接责任人。 (二)涉密计算机必须放置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三)未采用低辐射材料的涉密计算机,必须配备电磁干扰器,且涉密计算机工作时必须保证电磁干扰器已打开并正常工作。 (四)涉密计算机(机密级以下)应专机专用,临时调用需经单位领导批准。严禁个人私用,不得在密码设备上安装与密码工作无关的部件(含软件)。 (五)绝密计算机由部门指定专人按核心密码设备管理,使用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六)除核心涉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绝密计算机。 (七)绝密计算机必须单机使用,禁止将绝密计算机接入其他任何网络。 (八)绝密计算机只限在单位内部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 (九)涉密计算机的维修要由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维修点,并做好维修日志记录,涉密计算机的报废须经过市保密局涉密载体销毁中心报废,不得私自交易到废品收购站。 第五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保密管理 (一)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由各单位保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时应履行借用登记制度。 (二)严禁使用涉密便携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及其他非涉密网。 (三)便携涉密计算机登陆时应采取口令登陆或其他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其他无关人员使用。 (四)涉密便携式计算机须和移动存储介质配合使用,所有涉密信息必须存储在移动存储介质中,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中不得存储涉密信息。 (五)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外出,须填写审批表,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带出,携带外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制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归还后,本单位保密部门要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保密检查。 (六)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外出时,尽可能随身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在任何地方离开计算机时,必须拔出移动存储器,并关闭计算机。 (七)对保管和使用便携计算机中发生的安全事件,必须及时对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 第六条 密钥、口令管理 (一)口令由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集中产生供用户选用,并对口令更换进行记录。 (二)处理秘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八个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十个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处理绝密级信息的系统,应采用一次性口令或生理特征等强制认证措施。 (三)应采用组成复杂、不易猜测的口令,一般应是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中两者以上的组合。 (四)口令必须加密存储,在网络传输时必须有加密措施,并且保证口令存放载体的物理安全。 第七条 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一)存储介质的范围:软磁盘、硬盘、磁带、移动硬盘、U盘、刻录光盘、纸质文件等。 (二)涉密存储介质应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注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秘密载体管理。 (三)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或损坏的存储介质应及时交由本单位保密部门统一送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销毁。 (四)禁止绝密级存储介质接入机关内网。 (五)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带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携带涉密U盘外出,但外出携带的涉密U盘内只能存储与外出工作任务有关的涉密信息。 (六)一切带有密级的存储介质,要严格控制接触范围,不准个人私自复制、抄录、打印,否则追究领用者的责任。 (七)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到保密管理部门清退其保存或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并办理变更手续。 (八)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应由本单位保密部门批准的人员在本单位保密部门批准的地方进行,严禁在其他地点或由其他人员维修涉密计算机。 (九)涉密介质管理制度应符合《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厅字〔2000〕58号)文件要求。 第八条 互联网保密管理 (一)禁止在互联网中处理、发布以及利用电子邮件传递国家秘密和其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凡向互联网上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审查工作按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三)本单位互联网网点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单位保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病毒防治管理 (一)涉密系统应采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查毒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病毒样本库。 (二)应适时进行包括服务器和客户端的查毒杀毒,并对染毒次数、杀毒次数、杀毒结果作出记录。 (三)不允许使用来历不明、未经杀毒的软件,不阅读和下载来历不明的邮件或文件,严禁控制,阻断病毒来源。 (四)应制定对查、杀病毒软件的使用规定、定时查毒的周期时间、控制病毒来源的具体措施,并由安全保密管理员对其中某些具体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条 安全审计管理 (一)处理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的涉密系统应采用独立审计系统,将审计信息存放在各个服务器和安全保密设备上,各审计日志独立,彼此没有联系,供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审查。 (二)处理绝密级信息或信息内容特别重要的涉密系统应采用综合审计系统,将各服务器、安全保密设备及数据库等的审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供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审查。 (三)审计日志应记录审计事件发生的日期和时间、主体身份、事件类型、事件结果(成功或失败),对于鉴别失败、系统配置修改、用户权限修改等重要审计事件应明确记录。 (四)处理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系统,应当能够检测并记录侵犯系统的事件和各种违规操作,并及时自动告警,自动告警应足以提醒安全保密管理员有安全事件发生。 (五)应设置审计日志的访问权限,定期备份审计日志,并提供完整性保护;并保证审计不被旁路,防止漏记审计数据。 (六)审计存储空间将满时,应能自动告警提醒系统管理员采取措施防止审计数据的丢失。绝密级系统在审计存储空间将满时,应能对审计数据归档并在归档前禁止任何其它活动。 (七)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应定期审查系统日志,并有相应的记录,审查记录不得更改、删除。处理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的涉密系统审查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处理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系统审查周期不得长于一周。 第十一条 通信、办公自动化安全保密管理 (一)通过加密传真机传输涉密信息,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二)原则上不使用复印机复制秘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秘密载体要履行审批手续。 1.复制绝密级载体,须经该秘密载体制发单位批准。 2.复制机密级载体,须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级载体,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4.密码电报严禁复制。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严禁在移动电话、办公电话、对讲机等普通通信设备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计算机场地与设备环境安全管理准则 一、场地安全管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安全的分类应遵照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执行。 处理绝密级信息的场所和对整个党政信息系统运行至关重要的场所应符合A类要求。 处理秘密级以上信息的场所应符合标准的B类要求。其他按照标准C类要求。 信息系统的场地与设施安全管理满足机房场地应具备“三铁两器”,即铁门、铁窗、铁柜、监视器、报警器。场地条件应满足防火、防水、防静电、防鼠害、防辐射、防盗贼、火灾报警及消防措施以及对内部装修、供配电系统等的技术要求。 二、电磁辐射防护 根据信息的密级分别和同时采用如下防护措施。 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设备应满足GGBB1-1999《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限值》的低辐射设备。 设备防护:信息系统设备应满足国家标准《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干扰极限值和测量方法》(GB9254-88)的规定。并根据涉密程度和安全等级对电磁泄露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建筑物防护:对涉及机密以上的信息和安全等级A、B类的机房,应在机房建设或改造时设计安置电磁屏蔽网(板),防止电磁波的干扰和泄露。 区域防护:重要的信息系统,可根据辐射强度划定警戒区域,并将设备置于建筑物的内层,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该区域。 磁辐射防护:由于磁场会造成介质上的信息变化,所以应检查磁场强度使其在允许的范围内。 电磁辐射防护: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设备应采用满足GGBB1-1999《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限值》的低辐射设备。若未采用低辐射设备,须在满足BMB3-1999《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的电磁屏蔽室内使用。 处理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下信息的设备,若即没采用电磁屏蔽室,又不是低辐射设备,应配备满足BMB4-2000《电磁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标准要求的一级电磁干扰器。 处理秘密级信息的设备,若即没采用电磁屏蔽室,又不是低辐射设备,且其安全距离大于100米时,应安装满足BMB4-2000《电磁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标准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二级电磁干扰器。 三、出入控制 计算机场地应根据安全和涉密等级进行分区控制。 根据每个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规定所能进入的区域,无权进入者和外访者进入机房,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批准。 对各机房和区域的进出口应进行严格控制,要根据涉密程度和安全等级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设置门卫和电子技术报警与控制装置,对人员进入和退出时间及进入理由进行登记等多重限制措施。 保密教育管理规定 1、保密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层次、有重点的原则,以增强全体职工尤其是涉密人员和领导干部的保密意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为目的。 2、保密教育内容包括保密形势教育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确定涉密项目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相关知识教育(培训)、保密管理知识培训和保密技术防范知识教育等。 3、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 4、按照市国家保密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经常性保密宣传教育。 5、保密教育采用宣传贯彻保密法规、文件,举办专题保密知识讲座和培训,组织观看录像、保密知识答卷、广播、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 6、各单位保密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涉密人员开展以下六个环节的保密教育:①上岗前保密教育;②在岗保密教育(培训);③调离涉密岗位保密教育;④出国(境)前保密教育;⑤参加外事活动前保密教育;⑥参加其它重要涉密活动前保密教育。 保 密 守 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普通传真和计算机互联网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机关、 单位的保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本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负责对新进入和离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三、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四、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五、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六、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各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应明确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机关、单位的 领 导 职 责 一、主要领导: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负总责,要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保障,保证其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保密设备、设施符合保密要求。 二、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进行研究和部署,保证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实施,督促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三、其他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证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在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实施,保证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四、主要负责人:保证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贯彻落实,确保国家秘密事项的绝对安全;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将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其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技能;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清除泄密隐患。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职责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 二、负责所在工作场所和保密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三、维护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正常使用和流转秩序,防止和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依照保密范围的有关规定和定密程序,提出所在部门、部位产生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建议; 五、协助和参与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开展的保密活动; 六、积极参加本级保密工作部门组织的各种保密业务学习和培训; 七、履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涉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素质 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历史清白,政治可靠,思想先进,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无政治、历史遗留问题,无不良嗜好; 三、忠于职守,尽职敬业,遵纪守法,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保密观念,无违法违纪问题; 四、直系亲属和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以及本人关系密切、影响较大的亲友,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政治问题; 五、应是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或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正式合同中中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机关、单位中临时借调、聘用人员不得在涉密岗位作用,不得接触国家秘密事项。 应具备的素质 一、对保守国家秘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明确,具有较强的政治警觉性和保密观念; 二、熟悉和掌握保密法规、涉密岗位保密制度的基本内容,清楚本职业务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及具体事项; 三、熟练掌握国家秘密产生、运转、处理、保管、销毁等各个环节保密管理规定、措施及方法,并自觉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 四、具有较强的保密责任感,自觉抵制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各种错误思想侵蚀,同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职责范围 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贯彻执行中央、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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