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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消防安全管理规则》.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063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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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商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宾客、员工的生命和商场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及有公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商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商场消防工作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在公共消防部门监督及商场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 防火工作,人人有责,每个商场职工都要尽职尽则做好工作,都要具有高度的消防意识和消防安全责任感。 第二章 商场防火安全委员会 主 任:总经理 副主任:副总经理 委 员:保安部经理 人事部经理 物业部经理 工程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 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办公室主任: 成员: 各部门建立消防安全小组: 组长:各部门的部门经理 副组长:主管级消防负责人 成员:防火分区负责人、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 一、 商场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第一条 安全消防委员会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对商场消防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消防工作指示规定,执行消防法规,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条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火会议,研究布置商场安全消防工作,消除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 定期组织安全防火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实行“四定”即定隐患性质;定解决措施;定解决隐患负责人;定解决隐患时间。 第四条 加强义务消防队伍的管理,监督义务消防对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组织指定安全防火制度,并认真检查落实。 第六条 对商场的火灾、火险事故,积极组织扑救,研究制度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二、 商场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保安部 第一条 指定商场消防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疏散和扑救方案。 第二条 负责对全公司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第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全商场或部门专业性的防火检查,监督执行防火安全制度,督促解决火隐患。 第四条 负责交流消防工作经验,不断促进消防工作,组织实施防火演习。 第五条 负责管理和训练义务消防队,发生火情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第六条 追查火灾火险事故的原因,并对火灾、火险事故的肇事者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义务消防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商场建立义务消防队。 一、 义务消防队员条件: 第一条 各部门要选择年纪轻、身体素质好,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消防工作,能够完成业余训练任务的员工担任,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要有演练有考核。 第二条 为做到万无一失,义务消防队员的上岗保证班班有人,平时会防,起火会扑救。 第三条 进行专业训练时,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准时参加,不能参加者要向部门经理请假并进行补课。 二、 义务消防队员任务和组成: 第一条 义务消防队受商场安全消防委员会的领导,由保安消防专职人员担任队长并负责消防业务培训和日常灭火工作。 第二条 各部门每班一组都要有义务消防队成员,班组人数在5人以下,要有一名;5—10人的班组要有两名,10人以上的义务消防员,商场义务消防员人数占商场总人数的10%以上。 第三条 认真贯彻遵守的执行消防法规、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对各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备进行检查、保护、发现损坏或丢失,及时报告保安部,发现破坏消防器材的人和事,有权制止并报告保安部。 三、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第一条 宣传防火常识,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二条 督促检查消防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堵塞安全通道和安全通道和安全指示灯损坏等现象,及时报告领导和保安部。 第三条 一旦发生火情,积极扑救,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就近使用灭火器材,参与疏散,抢救伤员和贵重财务的抢险活动,并注意保护好火险、火灾现场,协助保安部门查明起火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第四条 义务消防队员要熟悉自己岗位的环境和安全操作规定,熟悉安全出口位置,熟悉灭火装备的存放地点并掌握这些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章 逐级防火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实行防火责任制,单位应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防火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商场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部门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防火职责 第一条 按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把安全防火作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二条 布置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并认真检查落实。 第四条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研究消除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组织义务消防队,并加强管理教育,保证充足的训练时间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对商场的火灾、火险事故,积极组织员工加以扑救,并负责查明原因,查清事故责任者。 二、 保安部消防安全职责 保安部是商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总经理和消防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放火工作。 第一条 协助总经理认真制定“消防条理”等有关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充分发动广大员工,把消防工作做到经常化,群众化,制度化。 第二条 制定全商场消防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火警发生时的应急行动方案。 第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全商场或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妥善处理,并报告总经理、消防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四条 掌握了解各部门,各重点部位执行防火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情况。 第五条 定期向总经理和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报防火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当好参谋助手。 第六条 协同各部门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消防知识培训,不定期组织交流消防工作经验,举办消防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推动消防工作开展。 第七条 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火险、火灾原因,并对火险、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负责商场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和更换,以保证良好可靠。 第九条 制定不定期的防火演习计划,负责管理和训练义务消防队,发生火灾时在总经理指挥下,组织义务消防队和员工进行扑救和做好员工疏散工作。 三、 各部门经理担任防火负责人,其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消防工作原则,贯彻落实《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执行上级安全委员会有关防火的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第二条 组织本部门员工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指定本部门的具体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布置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部门范围的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公安消防机关及保安部指出的不安全隐患按期整改。 第五条 组织建立本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加强管理教育,并给予必要的学习和训练时间。 第六条 对本部门范围内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义务消防员和员工进行扑救,并协助上级领导查明火灾、火险事故的原因,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商场安全防火委员会。 四、 各部门的主管防火职责 第一条 贯彻落实消防法规,执行上级及大厦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协助部门领导做好分管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二条 组织分部门员工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分部门员工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布置落实。 第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所管的分部门范围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解决消除火险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对公安消防机关及保安部指出的不安全隐患应按期整改。 第五条 加强管理教育,组织员工进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法规的学习、贯彻有关上级的防火指示精神。严防火灾的发生。 第六条 对分布范围内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扑救,组织上级领导查明火灾火险事故的原因。 第七条 对所管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备要维护好。 五、 各专业班组防火负责人由领班担任,其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认真贯彻上级及商场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把搞好安全防火工作、落实防火制度纳入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二条 熟悉所管范围内消防器材设备的位置,掌握其使用方法,了解水源、电源和通道等情况。 第三条 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经常对专业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建立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经常督促检查本专业班组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 对火灾、火险事故积极组织全班人员加以扑救,同时负责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安部。 第六条 经常保持所管范围内消防器材、设备的完好和清洁。 六、 员工的防火职责 第一条 认真学习遵守商场部门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学习消防法规和防火灭火常识。做到会报警,会使用配置的消防器材,会扑救一般性初级火灾。 第二条 熟悉和掌握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工作程序和要求,准确了解各种消防器材的配置几疏散通道情况。 第三条 有权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制度的行为,爱护消防器材、设备,不得随意挪动。 第四条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发现火情要积极扑救,并及时报警(内部报警)。 第五章 安全防火规定 一、 火灾的预防及要求 第一条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去,全天员工都要严格执行商场消防安全制度,积极参加消防活动,做好防火宣传教育。 第二条 熟悉本岗位的环境,设施和安全操作规定,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和消防器材,设备摆放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三条 熟悉大厦报警程序,牢记商场消防控制中心电话66137580,发生火情、火灾时迅速报警,并听从统一指挥。 第四条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或物资仓库,严禁吸烟和动用名货,各类物品码放要按照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保持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 各部门需要动用明火,必须到保安部申报,办理动火证,提出动火时间、地点、部位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由保安部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六条 消防栓、灭火器具、疏散通道等一切消防设施和报警装置不准掩埋,圈占或拆卸,楼梯口、通道、出入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指示灯保持完好。 第七条 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或安装电器设备,如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需经保安部批准,经电工安装检查,试用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 商场内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保安部批准,经电工安装检查,试用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 下班离岗时要做到电器断电,不留火险隐患。 第十条 到规定吸烟处吸烟。 第十一条 商场各通道内严禁堆积物料和废物,严禁焚烧物品。 二、 火灾扑救 商场内发生火警、火灾时,如火灾已无法自救时应实施紧急灭火方案,全体员工在紧急情况下, 必须绝对服从消防指挥部的领导,统一行动。 第一条 保安部消防控制室设有内部火镜电话,号码为66137580,无火警报告时,任何人不得使用该电话。 第二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24小时注意观察。记录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第三条 商场所有员工,一旦发现火情,必须及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其他部位的人员应监守岗位,随时听候指令,需要时应尽快引导宾客安全转移,并做好疏散工作。 第四条 起火部位的领导,保安部经理和消防负责人,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带领义务消防队员和组织起的员工,及时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第五条 只有商场总经理和紧急状态下的保安部经理,或保安部值班负责人才有权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请求援助,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 第六条 发现火灾有蔓延可能时,立即报警并报告保安部和总经理,积极扑救。保护好现场。已利追查原因,在处理时做到三不放过,即: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火灾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没有改进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六章 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商场的消防设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供灭火情况下抢险使用,必须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一条 任何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和消防武官的方面,不准随便挪动消防器材的位置。 第二条 商场内消防报警系统每半年测试一次。 第三条 商场内消火栓每月初进行出水试压,检查供水系统运行状况。 第四条 商场室外消火栓每年保养两次。 第五条 轻便灭火器没半年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第六条 各部门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必须设专人管理,经常保持设备的完好和清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安部。 第七条 工程部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并制定出检查、保养方案,运行状态报保安部。 第八条 大厦内的消防楼梯、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堵塞。 第七章 电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电工必须经过电业部门正式考核合格,发给证书后,才可进入工作岗位工作,无证书不得上岗操作。电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工手册的规定,并结合商场防火要求进行各种安装、维修工作,工作中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第二条 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新设、增设、更换的电器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消防安全部门、技术部门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 第三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条 一般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要有定期检修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第五条 电线穿过地板、石膏板墙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用瓷或金属的套加以隔绝。在任何部位新增设线路,如不用金属管时,必须使用铅皮胶皮电缆线。 第六条 在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钢瓶、石油以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库房内,附设的明线路应用金属套管,并采取防爆型灯具;电闸箱、灯开关应装在库外。 第七条 禁止在电灯灯头上使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灯罩。 在任何部位安装、修理电气设备时,在未经试验下试通电之前,安装修理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安装检修所有使用的临时照明,必须使用的临时照明,必须使用低压手把灯。 第八章 电热工具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电热工具必须设在可靠的木制落座上。 第二条 电热工具的导线,必须符合规定,绝缘要良好,并有合格的保险控制。 第三条 使用电热工具时,必须有专人看管,用完断电。 第九章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电、气焊、喷灯) 第一条 电、气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二条 在商场任何部位用电、气焊、喷灯,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以文字申报保安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第三条 使用、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的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干净。。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盘遮隔或其他安全可靠设施加以保护,以确保安全。用电、气焊在高空进行焊割作业时,更要采取好上述安全措施,并不得将乙炔发生器,氧气瓶放在焊割部位的下面,要保持足够的水平距离。 第四条 电、气焊在操作前,要对焊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使用有毛病、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乙炔发生器的回火装置及胶皮管遇冷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属物敲打。 第五条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接、割切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无余火复燃危险时方可离开。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割,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以防阴燃,发生问题。 第六条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和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第七条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电线等接触。 第八条 对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第九条 严禁在有可燃蒸汽、气体的爆炸危险性场所焊接或切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第十条 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第十一条 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危险性较大的地点,要设专人看管,现场监护。 第十章 施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扩建、改建和内部装修等施工项目,都必须由施工单位报请市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条 凡外包的项目,工程部哟认真核查承包单位的施工资格和能力,外地进京施工单位必须有市建委发的许可证。 第三条 施工前工程部要与承包单位签定消防安全协议,并由工程部和施工单位的行政领导组成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地防火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包单位在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方案等方面,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和要求,并在开工前15天,报市消防局审批。 第五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设计施工,认真遵守安全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违反操作规程。 第六条 施工现场要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监督,并佩带明显的标志。工地要制定可行的安全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张贴。 第七条 施工现场用电要向商场工程部申请。电器设备需由正式电工安装,并设置配电箱,不得随意乱拉临时电线,必要的临时电线要使用双层护套电线。 第八条 施工单位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商场保安部办理审批手续。严禁非正式电焊工进行电、气焊、割。操作时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准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设备。 第九条 施工中需使用稀料、汽油、脱漆剂等易燃物品时,必须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易燃品要有专用库房,由专人保管。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现场内。 第十条 施工中不得大面积使用脱漆剂,尽可能不在现场进行喷漆作业,如必须现场喷漆时,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不能和其他工种交叉作业,严禁有明火、使用防爆电器等。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将任何火种带入工地。 第十二条 施工的堆料或垃圾不得塞住消防设备及通路,不得堵塞楼梯或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 新来的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要求每个人能遵守商场的各项要求,熟悉所在部位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 施工人员进出商场要自觉接受商场保安人员的检查,不准在非施工区闲逛。 以上各项由商场保安部负责监督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对重大火险隐患不进行整改的,令其停工整改。 第十一章 员工消防培训制度 商场员工(包括临时工、实习生)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上岗员工必须掌握一般的防火、灭火知识及轻便灭火器材的使用。 第一条 新员工上岗前由人事培训部安排,保安部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笔试考核。 第二条 没季度的最后一周,将对没有参加培训的新员工补课培训。 第三条 每月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 第四条 每年采用不同形式组织大厦全体员工进行两次消防培训。 第五条 定期对重点部门、部位、工种进行专项消防培训。 第十二章 各部位防火制度 一、 商场防火制度 第一条 商场内禁止吸烟。 第二条 商场内商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业务工作经常用的少量易燃物品存放需经保安部同意,包括各种纸箱、盒等杂物。 第三条 商场内的商品要码放整齐,留有防火通道。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安全情况。使用电器要安全可靠,防止漏电、短路,做到人走灯灭。 第四条 商场内的每个员工必须懂得消防常识,熟悉灭火器材的位置,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高度的防火意识性,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确保安全。 第五条 商场内的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关闭电源,锁好柜门,整理好物品,方可下班。 第六条 一旦发现隐患或火情,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排除补救措施。 二、 办公室防火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没用的报纸、书刊、纸张、资料等要及时清理或处理,不要大量存放。对必须存放的要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第二条 机要室、档案室、资料室,不准吸烟或有其他明火作业。下班时,要将电源切断,关好门窗,方可离开。对用过的废纸、无用的文件和其他可燃废物要及时清楚 第三条 。办公室吸烟要有烟碟,把抽完的烟头、火柴梗放在烟碟里,下班前打扫卫生时,要注意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梗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如垃圾桶内,以防着火。 第四条 办公室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以备急需之用。 三、 电传室防火制度 第一条 值班人员要及时清理电传机纸条等易燃物。 第二条 电传室内禁止吸烟,并用中、英文制作牌子贴出。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电传机和照明用电是否安全可靠,不用的要及时关闭。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对整个电传室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电源、门窗后,方可离开。 四、 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第一条 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净,要有良好的通风。室内禁止吸烟。在室内使用明火,必须经保安部批准。 第二条 高、低压配电室的电器设备附近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变压器、电缆线等处不得漏油。应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第三条 高、低压配电室的门窗、出线沟等处,必须保持严密,防止小动物入内。 第四条 高压变电室的设备及电缆,每年要进行三次清扫、检修。低压配电室的设备及电缆,每年检修、清扫一至二次。各种电机设备要根据需要每年检修、擦洗一至二次。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对避雷器检修、遥测两次。遥测标准均按供电局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高、低压配电室以及其他电器设备的机房等处,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完备好用。所有值班人员,必须掌握一般的防火、灭火知识。并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五、 机房防火制度 第一条 非岗位工作人员无事不得进入机房。 第二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饮酒、睡觉,要加强巡视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报告保安部。 第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机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对机房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并派专人看管,以防发生意外。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清洗、擦拭设备。不得进行违章作业。 第五条 建立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熟练地掌握灭火器材的性能、作用及使用方法,并保持灭火器材的清洁。灭火器材的清洁。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不准随意移动。 第七条 工作人员如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和扑救。 六、 前台防火制度 第一条 前台的工作人员要经常注意发现并制止任何宾客将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巨毒和放射性物质等带入大厦,前台服务处等地亦不得存放。一旦发现要及时报告部门主管或保安部。 第二条 前台的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宾客扔掉的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梗等,发现后要及时熄灭处理。 第三条 前台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人人熟记最近灭火器材存放的位置,熟练地掌握灭火器材的性能、作用及使用方法,保持灭火器材的清洁,灭火器材的位置不能随意移动。 第四条 发现隐患或火情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七、 餐厅防火制度 第一条 要认真学习、执行商场的有关安全防火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要综合日常工作,随时注意发现火灾隐患,如发现未熄的烟头要及时掐灭,倒入垃圾桶内,以防着火。 第三条 打扫、整理餐厅时,要注意观察餐厅配置的电器的无异常情况,如发现短路、打火、超负荷等情况时,要及时关闭电源,并立即通知工程部派人维修,同时将报告给保安部。 第四条 餐厅的各种易燃物品,如棉织、地毯、木制家具、酒类等要根据商场有关的安全消防规章制度,认真保管,要有专人负责。 第五条 熟悉灭火器材存放的位置。了解其性能、作用,学会使用配置的灭火器,保持灭火器清洁,不得随意挪动。 第六条 一旦发现火情,要利用就近的灭火器进行初期补救。发生火灾时首先要保证宾客的安全,稳定客人的情绪,防止发生拥挤慌乱,并按照统一指挥搞好人员疏散,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 八、 餐厅厨房防火制度 第一条 厨房在使用各种火炉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 厨房的各种电器设备、机械设备、照明器材、线路插销等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不得超过安全负荷,绝缘要良好,接点要牢固,要有合格的保险设备。厨房增设电器设备要由工程部派人安装,并报保安部备案。 第三条 对厨房的各种机电设备的操作使用,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厨房在炼油、炸食品或烘烤食物时,要有专人负责看管。炼、炸、烤、烘时油锅、烤箱温度不宜过高,油锅放油不得过满,严防引起火灾。 第五条 厨房的各种煤气炉灶、烤箱点火使用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不得违反。保持灶火眼清洁,以防堵塞发生事故。烟道油污要半年清除一次。 第六条 无关人员不得乱动电器、煤气开关和炉火。如发生故障不得私自拆修,应及时通知物业部转工程部派人修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商场有关防火安全规定,要做到人走关闭电源、气源,熄灭明火。 第八条 工作人员必须熟知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了解配置的灭火器材、设备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注意保持灭火器材的清洁。不准随意挪动。 第九条 一旦发生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报警和扑救。 九、 电话机房防火制度 第一条 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第二条 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品入内。 第三条 如需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清洗机件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汽油、擦布等不得随意乱扔。 第四条 室内电器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第五条 值班员要监守岗位,注意各不见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声、味等)情况时要正确判断、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 第六条 熟知所配置的灭火器材的性能,学会使用,不得随意挪动。 第七条 熟知报警程序,发生火情要及时报警、扑救。 十、 电梯机房防火制度 第一条 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准进入。如因公进入机房需由机房工作人员陪同。 第二条 值班人员要监守岗位。注意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条 机房内严禁吸烟,禁止存放各种油料、纸张等易燃物品。严禁兼做库房或其他工作间用。 第四条 机房、梯井顶部和梯井底部要定期检查,搞好清洁卫生。及时清除布草、纸屑、垃圾等易燃物。 第五条 对电器线路和机械部分要经常检查维修,以防短路、着火等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在使用汽油维修清理零部件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油擦布要妥善处理,不准乱扔乱放。 第七条 熟练掌握所备灭火器材和消防专用电话、专用电梯的使用方法,灭火器材不得随意挪动。 第八条 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报告和扑救。 十一、 库房防火制度 第一条 商场各种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语牌。库房门口及通道不准堵塞,要保持畅通无阻。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和价值高的重要库房内,所使用的照明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灯。并不得使用其他电器设备(用电池的电子计算机除外),所有照明开关必须装在库房外面,并要有能加锁的保护盒,库房门要向外开。 第三条 所有库房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按照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禁止乱拉临时线路。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 第四条 应根据不同货物,要分类、分库存放。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式不同的货物同库混存。 第五条 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不得存放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方。 第六条 库内货物要码放整齐,不得过宽过高,消防通道不得小于1.5米宽。内墙距10公分;外墙距40-50公分;柜距30公分;跺距80公分;灯距50公分。 第七条 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如酒库、油库等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库房内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 第九条 库房保管员,要经常对照明灯具、电线进行检查。发现总是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的问题,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每天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无问题,关闭电源后,方可锁门离开。 第十条 保管员、值班员必须人人懂得防火常识,人人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确保安全。 十二、地下停车场防火制度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防火工作。 第二条 建立专人领导、专人负责的安全消防组织,实施安全防火工作,设专人巡逻检查,实施安全防火规定。保安部负责人定期检查停车场安全防火情况。 第三条 地下停车场设置安全可靠的消防系统,各种消防用具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 停车场内的车辆必须配备有效可靠的灭火器。 第五条 停车场内设紧急广播系统,以备火警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由专业消防人员紧急广播进行指示和疏导。 第六条 停车场内有专人进行车辆引导,保证车辆按规定停放整齐,保证停车场内通行道路畅通无阻。驾驶员要听从调度指挥。 第七条 停车场内停车场内设立合理、明确的通行指示标志,引导车辆合理上下行。所有进出停车场必须严格按指示标志行驶,对违反者进行严格处罚。 第八条 停车场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实施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第九条 保持停车场清洁,废旧棉丝必须放入专门的封闭容器内。 第十条 停车场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火柴,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车辆进入停车场内停车点后,必须停火。 第十二条 车辆进入场内严禁用汽油、柴油、酒精等隐燃物清洗车辆或擦拭发动机。车辆发生故障急需排除时,驾驶员必须征得停车场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后,方准维修。 第十三条 非有关人员禁止随意进入停车场。 第十四条 场内做好安全防火的宣传工作,设醒目宣传标语及标牌。 第十五条 发现火警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和消防队,同时,立即采取措 施,组织人员抢救。 第十三章、消防预案 为了在各种紧急情况下,大厦全体员工清楚自己的任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尽快恢复商场各项设施的运行,减少损失,避免混乱,特制定如下方案,以应付紧急情况。 一、 一级火警:消防控制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报警。 采取措施: (一) 消防控制室如有二人值班情况下,一人留在控制室值班,另一人携带对讲机、手电立即赶赴报警地点,确认是否真有火灾发生。如确实发现火情,应立即用对讲机与消防控制室联系,报告火灾发生的确切位置、何种物质起火,火势大小有无人员被困。如没有发现火情,则在查清火警误报原因后与工程部人员一起排除故障,并用对讲机通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复位。 (二) 在保证自身安全情况下,留在火灾现场为救火人员指示位置,关闭该区域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 (三) 除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留在火灾现场为救火人员指示位置,关闭该区域所有门窗,使用该区域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 (四) 如火灾已危及你的生命安全,请立即离开现场,关好所有门窗,要走楼梯,不要乘坐电梯。如有浓烟,请保持低姿撤离。 (五) 消防控制室留守人员,应监守岗位,及时与查看现场人员保持密切通话联系,确认有无火情。如有火情,立即与保安部办公室取得联系,报告火情,并由保安部调集有关人员立即奔赴现场救火;如无火情,应与查看现场人员密切配合,恢复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 二级火警 楼层火灾自动报警器被认为打碎报警或由于发生火灾引起警铃自动报警。 各部门采取措施: (一) 消防控制室: 1、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报警时,应监守岗位,不要惊慌失措,做好各部位的通讯联系工作,同时认真做好记录和监视录象工作。 2、 消防控制室立即通知保安部办公室和总机,由保安部办公室通知总经理;由总机通知物业部办公室、工程部办公室和医务室。 3、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报警后还应立即准备好手电、防毒面具、消防工具和存放的灭火器,以备救火人员之用。 (二) 总经理办公室 1、 接到保安部火灾通知后,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的指挥工作。 2、 总经理秘书应做好火灾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准备工作。 (三) 保安部办公室 1、 消防主管接到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后,应立即赶到消防控制室,集合商场义务消防队员迅速赶到失火现场进行救火工作,并携带对讲机、消防对讲电话、相机、手电、灭火器和防毒面具迅速赶赴现场,与商场总经理共同参与火灾现场的扑灭工作和指挥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工作。 2、 警卫主管负责保证车道、车场、员工通道和各出入口的畅通,指挥警卫做好现场的安全工作。控制无关人员进入,防止抢劫及其他意外事故发生;在疏散集合地竖立告示牌,协助员工疏散客人,并在道口为公安消防对指引方向,员通岗警卫,负责疏散客人,维护商场外围秩序,防止无关人员再次进入商场及意外事故的发生。 3、 内保主管负责宾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帮助疏散撤离客人携带贵重物品的重要资料,并侦察火灾是否人为造成。 4、 保安部经理应在接到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协助商场总经理进行灭火指挥工作。 (四) 总机 1、 在接到消防控制室火灾通知后立即呼叫下列人员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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