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培训教材(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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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4.2 指标要求 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见表1至表6。 表1 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续表1 表2 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炼焦工艺与装备 炉门与炉框清扫装置 设有清扫装置,保证无焦油渣 上升管压力控制 可靠自动调节 加热煤气总流量、每孔装煤量、推焦操作和炉温监测 自动记录、自动控制 自动记录 出焦过程 配备地面除尘站集气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捕集率≥90%,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与备热浮力罩等较高效除尘设施 息焦工艺 干法熄焦密闭设备,配备布袋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温法熄焦、带折流板熄焦塔 焦炭筛分、转运 配备布袋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 采用冲击式或泡沫式除尘设备,除尘效率≥90% 煤气净化装置 工序要求 包括冷鼓、脱硫、脱氰、洗胺、洗苯、洗萘等工序 煤气初冷器 横管式初冷器或横管式初冷器+坡接冷却器 煤气鼓风机 变频调速或耦合调速 能源利用 水、蒸汽等能源梯级利用、配备制冷设施 水、蒸汽等能源梯级利用或利用海水冷却 脱硫工段 配套脱硫及硫回收利用设施 脱氨工段 配套洗氨、蒸氨、氨分解工艺或配套硫铵工艺或无水氨工艺 粗苯蒸馏方式 粗苯管式炉 蒸氨后废水中氨氮浓度,mg/1 ≤200 各工段储槽放散管排出的气体 采用压力平衡或排气洗净塔等系统,将废气回收净化 采用呼吸阀,减少废气排放 酚氰废水 生物脱氮、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达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生物脱氮、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达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工序能耗,kg标煤/t焦 ≤150 ≤170 ≤180 吨焦耗新鲜水量,m3/t 焦 ≤2.5 ≤3.5 吨焦耗蒸汽量,t/t焦 ≤0.20 ≤0.25 ≤0.40 吨焦耗电量,kw·h/t焦 ≤30 ≤35 ≤40 炼焦耗热量 (7%H20)kj/kg标煤 焦炉煤气 ≤2150 ≤2250 ≤2350 高炉煤气 ≤2450 ≤2550 ≤2650 焦炉煤气利用率,% 100 ≥95 ≥80 水循不利用率,% ≥95 ≥85 ≥75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焦炭 粒度、强度等指标满足用户要求。产品合格率>98% 粒度、强度等指标满足用户要求。产品合格率95%—98% 粒度、强度等指标满足用户要求。产品合格率93%—95% 优质的焦炭在炼铁、铸造和生产铁合金的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少,对环境影响小 焦炭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较小 焦炭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较大 储存、装卸、运输过程对环境影响很小 储存、装卸、运输过程对环境影响较小 储存、装卸、运输过程对环境影响较小 焦炉煤气 用作城市煤气 H2S≤20mg/m3, NH3≤50mg/m3, 萘≤50mg/m3, (冬)萘≤100mg/m3,(夏) 其它用途 H2S≤200mg/m3 H2S≤500mg/m3 煤焦油 使用合格焦油罐、配脱水、脱渣装置,进行机械化清渣,储存、输送的装置和管道采用防腐、防泄、防渗漏材质,罐车密闭运输。 铵产品 储存、包装、输送采取防腐、防泄漏等措施 粗苯 生产、储存、包装和运输过程密闭、防爆,且与人体无直接接触 表3 产品指标 表4 污染物产生指标 表5 废物回收利用指标 表6 环境管理要求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气污染物 颗粒物kg/t焦 装煤 ≤0.5 ≤0.8 / 推焦 ≤0.5 ≤1.2 / 苯并(a)芘g/t焦 装煤 ≤1.0 ≤1.5 / 推焦 ≤0.018 ≤0.040 / SO2kg/t焦 装煤 ≤0.01 ≤0.02 / 推焦 ≤0.01 ≤0.015 / 焦炉烟囱 ≤0.035 ≤0.105 焦炉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泄露mg/m3 颗粒物 2.5 3.5 苯并(a)芘 0.0025 0.0040 BSO 0.6 0.8 水污染物 蒸氨工段 蒸氨废水产生量t/t焦 ≤0.50 ≤1.0 CODcr,kg/t焦 ≤1.2 ≤2.0 ≤4.0 NH3—N,kg/t焦 ≤0.06 ≤0.10 ≤0.20 总氰化物,kg/t焦 ≤0.008 ≤0.012 ≤0.025 挥发酚,kg/t焦 ≤0.24 ≤0.40 ≤0.80 硫化物,kg/t焦 ≤0.02 ≤0.03 ≤0.06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废水 酚氰废水 处理后废水尽可能回用,剩余废水可以达标外排 熄焦废水 熄焦水闭路循环,均不外排 废渣 备煤工段 收尘器煤尘 全部回收利用 装煤、推焦 收尘系统粉尘 全部回收利用 熄焦、筛焦 系统粉尘 全部回收利用(如用作钢铁行业原料、制型煤等) 焦油渣 (含焦油罐渣) 全部不落地且配入炼焦煤或制型煤 粗苯再生渣 全部不落地且配入炼焦煤或制型煤或配入焦油中 剩余污泥 覆盖煤场或配入炼焦煤 5 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5.1 采样 本标准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均采用炼焦行业和环境保护专业最常用的指标,易于理解和执行。本标准的各项指标的采样和监测按照国家标准监测方法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环境法律法规标准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环境审核 按照炼焦行业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照ISO14001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备 按照炼焦行业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核;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及统计数据齐全有效 按照炼焦行业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核;环境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及统计数据基本齐全 生产过程环境管理 原料用量及质量 规定严格的检验,计量控制措施 温度系数 K均≥0.95 K安≥0.95 K均≥0.90 K安≥0.90 K均≥0.85 K安≥0.80 推焦系数K ≥0.98 ≥0.90 ≥0.85 炉门、小炉门、装煤孔、上升管的冒烟率(分别计算) ≤3% ≤5% ≤8% 装煤、推焦、熄焦等主要工序的操作管理 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达100% 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达98% 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达95% 岗位培训 所有岗位进行过严格培训 主要岗位进行过严格培训 主要岗位进行这一般培训 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对主要设备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对主要设备有基本的管理制度 生产工艺用水、电、汽、煤气管理 安装计量仪表,并制定严格定量考核制度 对主要环节进行计量,并制定定量考核制度 对主要用水、电、汽环节进行计量 事故、非正常生产状况应急 有具体的应急预案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机构 建立并有专人负责 环境管理制度 健全、完善并纳入日常管理 健全、完善并纳入日常管理 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计划 制定近、远期计划并监督实施 制定近期计划并监督实施 制定日常计划并监督实施 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 记录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 记录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 记录运行数据并进行统计 污染源监测系统 水、气、声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均具备自动监测手段 水、气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均具备监测手段 信息交流 具备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 具备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 定期交流 相关方环境管理 原辅料供应方、协作方、服务方 服协议中要明确原辅料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及环保要求 有害废物转移的预防 严格按有害废物处理要求执行,建立台帐,定期检查 执行。见表7。废气和废水污染物产生指标均指末端处理之前的指标。所有指标均按采样将数的实测数据进行平均。 5.2 统计与计算 企业的原材料、新鲜水及能源使用量、产品产量、焦炉煤气利用率、吨焦耗热量等均以法定月报或者年报为准。各项指法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温度系数 (M-A机)+(M-A焦) K均=———————————— 2M 式中:K均—均匀系数; M—焦炉燃烧室数(除去检修炉和缓冲炉); A机—机侧测温火道的温度超过平均温度±20℃(边炉±30℃)的个数; A焦—焦侧测温火道的温度超过平均温度±20℃(边炉±30℃)的个数; 2N-(A机1+A焦1) K安=———————— 2N 式中:K安—安定系数; N—每昼夜直行温度测定的次数; —机侧平均温度与加热制度所规定的温度标准偏差超过±7℃; —焦侧平均温度与加热制度所规定的温度标准偏差超过±7℃; 表7 废水、废气污染物各项指标监测采样及分析方法 (2)推焦系数 K 式中:K总—总推焦系数; K计—计划推焦均匀系数; K执—执行推焦均匀系数; m—本班计划规定的推焦炉数; a1—本班计划结焦时间与规定结焦时间相差±5min以上的炉数; a2—本班计划推焦时间与规定推焦时间相差±5min以上的炉数; n—本班实际出炉数。 (3)冒烟率 炉门冒烟率(%)=冒烟的炉门个数÷运行的炉门个数×100 污染 源类型 生产工序 监测项目 测点位置 监测采样及分析方法 监测频次 测试条件及要求 废 气 固 定 源 颗粒物SO2苯并(a)芘 炉顶、机侧、焦侧集气系统净化装置前 颗料物:根据GB/T16157-1996测定 SO2:定电位电解法(HJ/T57-2000) 苯并(a)芘:高效液相色谱法(HJ/T40-1999) 连续考核3d,每个装煤、出焦过程分别测一个滤筒,每个过程对应一个炭化室,按作业的炭化室数抽测60%,同时记录焦炉生产运行工况 风速<1.0m/s,焦炉生产负荷达80%以上,正常生产 工 况,在 装 煤、推焦过程中完成一个测试 焦炉烟囱 SO2 烟囱开测孔 定电位电解法 (HJ/T57-2000) 至少采集三组以上样品 连续生产 废气无组织排放 炼焦 颗粒物苯并(a)芘BSO 焦炉炉顶煤塔侧第1至第4孔炭化室上升管旁 按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风速<1.0m/s, 焦炉生产负荷达80%以上,正常生产工况 废水污染源 蒸氨废水 流量 蒸氨塔后出水管处 GB12999-91和 GB12998-91 连续3d,每天6次 蒸氨工段正常生产工况 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NH3-N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79-89)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吡啉光度法(GB7490-87)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 (GB7486-87)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酚氰废水处理站 CODcrNH3-N挥发酚氰化物硫化物 酚氰废水处理站出口处 与蒸氨废水各项目监测方法相同 连续3d,每天6次 酚氰废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工况 装煤孔、上升管冒烟率含义同上。 (4)吨焦耗干精煤量、吨焦耗新鲜水量、吨焦耗电量、吨焦耗蒸汽量 吨焦耗干精煤量(t/t焦)=年(本季)生产焦炭消耗干精煤量(t)÷年(本季)焦炭产量(t) 吨焦耗新鲜水量(m3/t焦)=年(本季)生产焦炭消耗新鲜水量(m3)÷年(本季)焦炭产量(t) 吨焦耗电量(KW·h/t焦)=年(本季)生产焦炭消耗电总量(KW·h)÷年(本季)焦炭产量(t) 吨焦耗蒸汽量(t/t焦)=年(本季)生产焦炭消耗蒸汽量(t)÷年(本季)焦炭产量(t) (5)焦化工序能耗 工序能耗=(I-Q+E-R)÷T 式中:T—焦炭产量,t I—原料煤折热量,kg(标煤); Q—焦化产品折热量,kg(标煤); E—加工能耗折热量,kg(标煤); R—余热回收折热量,kg(标煤)。 工序能耗指炼焦及煤气净化工段的能耗。统一按标煤进行折算。 原料煤指炼焦所用洗精煤,焦化产品指焦炭、焦炉煤气、粗苯、煤焦油等;加工能耗煤气、电、蒸汽耗量等,式中I值必须大于Q值。 焦炉使用高炉煤气加热时,高炉煤气的耗量乘以0.88的校正系数。 (6)吨焦气相污染物产生量 指焦炭生产时,装煤、推焦和熄焦生产过程的气污染物(烟尘、苯并(a)芘、SO2)产生量与焦炭产量的比值。 气污染产生量(t/t焦)=年(本季)工序气污染物产生量(t)÷年(本季)焦炭产量(t) (7)吨焦蒸氨废水产生量 指焦炭生产时,煤气净化系统的蒸氨废水产生量与焦炭产量的比值。 废水产生量(t/t焦)=年(本季)蒸氨工序废水产生量(t)÷年(本季)焦炭产量(t) (8)废水中污染物产生量 指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量,该量可在各工序排放口处进行测定。 水污染物产生量(t/t焦)=年(本季)工序水污染物产生量(t)÷年(本季)焦炭产量(t) (9)焦炉煤气利用率 焦炉煤气利用率(%)=焦炉煤气利用量÷总焦炉煤气量×100 利用途径除了用于焦炉做燃料外,还可用于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燃气锅炉、工业炉窑、合成化工原料以及外送民用等。 (10)捕集率 捕集率(%)= p1—i炭化室所测的一个装煤或出焦过程的集尘量,kg/t焦; p—一个装煤或出焦过程荒煤气无逸散状态下(通过目测确定)的集尘量,kg/t焦; n—实测的焦炉炭化室孔数(n值至少取整个焦炉炭化室数量的60%)。 6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积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苯可溶物和苯并(a)芘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林格曼黑度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炼焦炉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6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烟气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非机械化炼焦炉 本标准所指的非机械化炼焦炉是:以洗精煤为原料有配煤工艺;成焦率≥70%,炉体严密、内外燃供热,烟气集中排放,焦炉烟囱高度不低于25米。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标准 适用区域 4.1.1 本标准分为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禁止在GB3095中一类区新建、扩建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炼焦炉;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2 排放标准 4.2.1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 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mg/m3 4.2.2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渡按表2执行。 表2 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mg/m3 4.2.3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物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2执行。 4.2.4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表3 现有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5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执行。 表4 新建非机械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6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执标准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污染物 颗粒物 苯 可溶物 (BSO) 苯并(a)芘 (Bap) 颗粒物 苯 可溶物 (BSO) 苯并(a)芘 (Bap) 颗粒物 苯 可溶物 (BSO) 苯并(a)芘 (Bap) 排放 标准值 1.0 0.25 0.0010 3.5 0.80 0.0040 5.0 1.20 0.0055 标准 级别 二级 三级 污染物 颗粒物 苯 可溶物 (BSO) 苯并(a)芘 (Bap) 颗粒物 苯 可溶物 (BSO) 苯并(a)芘 (Bap) 排放 标准值 2.5 0.60 0.0025 3.5 0.80 0.0040 行。 4.3 其他规定 机械化炼焦炉的荒煤气不得直接排放大气,应于1998年1月1日之前在荒煤气放散管理顶部按装自动放散点火装置。 5 监测 5.1 采样点 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位于焦炉,炉顶煤塔侧第1至第4孔炭化室上升管旁。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按GB/T16157的规定确定采样点。 5.2 采样频率 5.2.1 机械化炼焦炉应在正常生产状况时采样,采用中流量采样器(无罩、无分级采样头),在焦炉顶的连续采样时间为4小时/次。 5.2.2 非机械化炼焦炉应在≥60%的焦炉孔数处于点火、结焦期时进行采样及林格曼黑度的测定。 5.3 监测方法 本标准中林格曼黑度的监测方法可选用林格曼黑度烟气浓度图、测烟望远镜和照相法;苯可溶物(BSO)的监测方法,采用附录A《苯可溶物(BSO)的测定一重量法》;二氧化硫(S02)的监测方法参照执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碘量法或甲醛缓冲溶液及收—盐酸付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苯并(a)芘的监测方法参照执行GB8971—88《大气飘尘中苯并(a)芘(Bap)的测定方法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法》中推荐的高效液相色谱法;待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相应方法标准后,执行相应标准。 5.4 统计 非机械化炼焦炉的焦炭产量以设计产量为准。 6 标准实施 污染物 单位 排放标准值 一级 二级 三级 颗粒物 mg/m3(标态) 100 300 350 kg/t(焦) 1.2 3.5 4.0 二氧化硫 (SO2) mg/m3(标态) 240 500 600 kg/(焦)t 3.0 5.5 6.5 苯并(a)花 (Bap) mg/m3(标态) 1.00 2.0 3.00 kg/t(焦) 0.010 0.020 0.025 林格曼黑度 级 ≤1 ≤1 ≤1 污染物 单位 排放标准值 二级 三级 颗粒物 mg/m3(标态) 250 300 kg/t(焦) 3.0 3.5 二氧化硫 (SO2) mg/m3(标态) 400 450 kg/(焦)t 4.5 5.0 苯并(a)花 (Bap) mg/m3(标态) 1.50 2.00 kg/t(焦) 0.015 0.020 林格曼黑度 级 ≤1 ≤1 本标准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dB(A)]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10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引用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炸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排放标准 类别 昼夜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同口计的高度。 4、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拜谢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值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在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山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同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8、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日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157—1996固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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