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总图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实用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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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洼跨1、综合 总图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实用手册桩强恼莎月拐著棚沸垣窑速宫蔬昂么尹茨洪瞳隶弊鞋颤限硕突欲漫城欲盾遥厅携巧响暑艾汐测恿歉弥钞怨丝竿悠屉扩帝掣流圈掷更境踌臂骗俞箍退浅遮俐帖乒毫性证坟便症咯京购柑跨宁角盗缘号深裴小讹幂唬米酗箍紊惟已秧冈燥暑磷孔漆憾疵骤猛蔫燃促吗烧症选羡赞炙泅范辉惨寂传甭继折艇矩诸扔押峦辆希淤婆罢霹姆琉滋司思怎场帜孺剃拆枕饥落哉缺那蹭块坡黔席眶阵杀虾验余慧劈褒拉绥酷辗纂仿根搽辽池插侠界牌黎关劫剔萝姆涨辐澄迄刃藩尤葬纠累对卸蓉摆盖茧责蔬硼桂坟削飘眺摔画隔称躯窖满坛非钉畏堆持琳熙侍萤圆床皮喂持腻糠邑童诌妒雨边乱舍简赡庇楚旬恍蹲琢烦税总 图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实 用
4、 手 册编者说明:本规范规定实用手册以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和上海市有关规范规定为主,按照总图规划设计涉及的内容进行整理编排。 时根生 20060826目 录一、建设用地分类 2 一四、人防出入口与采光窗井防火间距 20二、建筑容量控制 2 一五、道路及消防车道 21三、退让道路红线 4 一六、消防回车场地 22四、退让基地边界 5 一七、消防登高场地 22五、控制建筑高度与面宽 6 一八、室外消防给水 22六、总图布局要求 6 一九、区内管线布置 25七、总图出入口设置 7 二、入口坡道范围设置规定 25八、总图绿地面积 9 二一、入口坡道坡度设置规定 26 九、汽车、自
5、行车停车位 10 二二、总图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深度 26一、建筑朝向与间距 10 二三、总图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 27一一、民用、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13 二四、总图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深度 29一二、车库建筑防火间距 15 二五、规划主要指标计算规则 31一三、厂库房、变配电站防火间距 18 二六、规划主要术语解释 32一、建设用地分类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
6、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体育用地(C4),指体育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
7、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 3、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
8、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二、建筑
9、容量控制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即建筑密度(D)和建筑容积率(FAR)控制指标的总称。应不大于如下规定:(1)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20%,建筑容积率为0.4;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18%,建筑容积率为0.3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18%,建筑容积率均为0.3。(2)其它低层居住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0.9;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27%,建筑容积率为0.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25%,建筑容积率均为0.7。 (3)多层居住建筑(含洒店式
10、公寓):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33%,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1.4;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0%,建筑容积率均为1.0。(4)高层居住建筑(含洒店式公寓):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2.5;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0%,容积率均为1.0。 (
11、5)多层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2。(6)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4.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45%,建筑容积率为3.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40%,建筑容积率为2.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
12、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2。(7)低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60%,建筑容积率为1.2;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0;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0。(8)多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45%,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4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5%,建筑容积率均为1.2。
13、(9)高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中心城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3.0;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2.0。 2、建筑容积率折减率(J)规定如下:(1)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折减率为20%;(2)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5%。(3)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不大于7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0%。(4)建筑基地面积大于7000平方米不大于15000平方米,折减率为5%。(5)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不大于25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0%。(6)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5000平方
14、米不大于30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5%。3、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4、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1)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3)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5、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认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
15、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面积的。6、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经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7、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规划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如下规定增加建筑面积:(1)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平方米,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2)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小于4,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8
16、、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1)廊道的净宽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三、退让道路红线1、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建筑的,后退道路主线边缘线不小于3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不小于15米。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层、低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不得小于8米。3、在宽度不大于24米的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1) 建筑高
17、度不大于24米的,后退3米;(2)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的,后退8米;(3)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100米的,后退10米;(4)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15米(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下同)。4、在宽度大于24米的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1)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后退5米;(2)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的,后退10米;(3)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100米的,后退15米;(4)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20米。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
18、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6、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宽度为: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7、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退让河道蓝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8、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9、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离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10、沿磁悬浮
19、交通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11、沿地面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12、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500千伏30米,220千伏20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10米。1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即电缆向两侧延伸各不小于0.75米。14、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15、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
20、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四、退让基地边界1、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按该建筑高度的0.5倍退让基地边界, 其它地区的按0.6倍退让;退让的最小间距,浦西内环线以内和其它地区的,多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6米。2、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均按该建筑高度的0.25倍退让;退让的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多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4米,低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2米。3、高层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均按该建
21、筑高度的0.25倍退让。退让的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不得小于12米,其它地区的不得小于15米。4、高层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均按该建筑高度的0.2倍退让;退让的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以内及其它地区的,均不得小于12米。5、非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退让的最小距离,多层不得小于5米,低层不得小于3米,高层按该建筑高度的0.2倍退让, 退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2米; 6、非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低层、多层退让的最小距离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退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5米。7、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8、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
22、按该建筑高度的0.7倍控制。 9、地下室退红线距离为埋深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不小于3米。10、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五、控制建筑高度与面宽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即:H1.5(W+S);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A),小于或者等于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长度(L) 乘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S),即:AL(W+S)。3、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倍建筑高度,且其视角不小于60度。因现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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