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授课材料-物业法规--8-11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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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法律是由许多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在所有的社会行为规范中,只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法律规范是物业管理有序运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在物业管理领域,没有法律规范,管理服务行为便无章可循。一、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概念物业管理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或认可而具有普遍约束力,反映执政集团对物业管理社会秩序的利益要求和组控意志,并依靠政权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用以组控物业管理社会关系中某一类具体关系或某一具体活动类型的行为规范。二、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意义法律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是构成法律的细胞,其总和就是广义的法
5、律。法律规范有不同类型,但其中心规范是行为规范其他类型规范都属于与行为规范配套的规范。法律规范主要通过一个或几个法律条文来表述,是法律条文的内容,也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最基本的完整组成部分,并由若干个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形成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一个法律制度是由若干个法律规范组合构成的,若干个法律制度构成一个法律领域或法律部门,若干个法律部门共同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三、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不能含糊,必须有一个严谨的逻辑结构,即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法学上称之为法律规范三要素。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也是由这三要素组成。1假定一一物业管理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假定就是在物业管理法
6、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那一部分。只有合乎那种条件,出现了那种情况,才能适用该规范的有关规定。例: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第12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2处理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核心处理就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具体行为规范的那一部分,即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等。例: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
7、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3制裁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保证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该法律规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那一部分,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处置。例: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8、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12日修正)第25条规定: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四、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类型近年来学术界对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众多有益的探讨,但其研究大都着重在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结构、效力、体系方面,尽管这种从整体性上的研究非常重要,有助于将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开来,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所以这种仅仅停留在整体上的研究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对物业管理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做分类研究,明确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类型,这对于促进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使物业管理活动真正做到有
9、法可依,具有重要意义。按不同的分类标准,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可以划分出多种不同的类型。按照物业管理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指向性质和用途或作用不同,应该包括境位规范、权责规范、行为规范、技术规范、冲突规范和申明规范六大基本类型。(一)境位规范境位规范是指物业管理主体在不同类别的法律关系中以特定社会角色出现时所处的法律地位及有关该地位设置和维护条件的模式化规范。其内容可包括三个方面:l地位规范。即与法律关系类别相应的物业管理主体的具体法律地位。例如,根据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是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是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是服务人;在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不存在
10、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物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居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居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在物业管理事业体系中,业主及其团体组织居于主导的地位等等。日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业主委员会具体法律地位的界定,应该尽快完善。2资质或条件规范。即要求物业管理法定地位的主体本身应具备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物业管理单位要具有企业法人地位,其组织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9条规定的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五项条件和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具体资质条件标准。3关系规范。即物业管理法定地位中主体与其他相关地位中主体之间的基本地位关系。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1、法通则第3条规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是地位平等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在物业管理主体间关系规范中,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二)权责规范权责规范是指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参与主体可享有的或可取得的基本权益,应承担的基本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模式化规范。其内容可包括三个方面:1权利规范。即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主体自己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之规范。权利规范可细分为绝对权利(亦称对事权,如所
12、有权、自由权、身份权等)规范、相对权利(亦称对人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等)规范、授权权利规范(自身原本无权,但由于有权机构的授权从而获得权利)和任意性权利规范(人们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时可以自行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四种。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都属于绝对权利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属于相对权利规范;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包括物业管理问题在内的法规在本经济特区实施的权利,属于授
13、权权利;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彼此间的权利则属于任意性权利规范。2义务规范。是指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的义务的强行性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义务规范通常使用“必须”、“应当”或者直接标明“义务”的字样来表述。该种规范一经确立,就必须遵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和第24条规定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就属于义务规范。3法律责任规范。又称法律后果规范,是指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主体对其违法
14、行为所引起的依法予以奖励或惩罚的后果承受方式的规范。该规范表明行为主体应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负责之利害关系。法律后果规范又可根据奖惩内容不同细分为四种,即奖励规范(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其他形式的奖励)、护助规范(指默示无奖无罚;合法行为依法予以一般保护和提供必要帮助的规范)、惩戒规范(又称追加惩罚性必为义务规范,包括制裁、强制、补救三项规范)和免责规范(指对特定情况下所为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依法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月l1日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验评结果的通知中关于授予143个物业管理项目“2004年度全国物业
15、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规定则属于奖励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中关于业主连续6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清追缴”之规定,属于护助规范;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内容,则基本上是由惩戒规范构成的。物业管理法规中一般不直接规定免责规范,遇有需免责的情况,则援用民法、合同法中的有关免责规定。应注意的是,由于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责任种类繁多,惩戒规范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制度中合并存在,并且出现“法律责任复合”的现象非常普遍,不少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都要
16、依法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多种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复杂性决定了在确定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时,要周全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一种行为从不同角度所设定的责任规范。同时,法律设定法律责任的目的是直接显示国家强制力量的存在和威力,使被破坏而失衡了的原有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平衡,从而保障有关法律规范的贯彻执行和有效地维护社会法律秩序。法律责任是权利的保障机制,也是执法严肃性的灵魂。要使责任人真正不能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关键是执法机关的执法到不到位,就此而言,完善法律责任规范就是完善执法机制,这是法制建设的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正是由于法律责任规范的重要功能和意义,现行专门的系统化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都专设“法律责任”
17、或“罚则”章节,以确保立法目的的实现。(三)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是指处于物业管理法定境位中的主体行为时的指导原则、行为内容、行为形式的模式化规范。其内容可包括四个方面:1行为指导原则规范。即主体行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6、7条规定的民事主体行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5、6、7条规定的合同当事人行为原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都是物业管理有关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指导原则。2作为行为规范。又称命令规范,是指要求物业管理当事人必须或应当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如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的
18、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等,就属于作为行为规范。3禁止行为规范。又称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物业管理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违反此项禁止性规范应受到相应处罚的法律规范。其特点是被禁止的行为常常是直接地危害执政机关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法律条文中禁止行为规范通常使用“不得”或“禁止”的字样来表述,若作为了禁止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5
19、l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等等。4程序规范。是指物业管理主体在具体行为过程中应符合的行为条件、应遵循的行为形式和办事手续、环节、规程及顺序方面的规范。例如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中关于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业主们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票程序、物业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动用程序的规定,都属于程序规范。程序规范往往与主体义务规范紧密结合为一体,法学中称之为“程序合成规范”。(四)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指物业管理当事人在利用自然力、生产工具、交通工具、房地产等物质性
20、对象、造修物质产品和从事管理、经营、服务的行为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标准、达标及检验操作技术方法和规程以及其他评估、计算等技术办法的模式化规范。其内容可以包括两个方面:1事物状态描述规范。即对某种事物的形状、表现、质量、包含因素、评定标准等作出描述性规定。例如,建设部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中关于新建房屋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中标准内容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关于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的规定等等,都属于事物状态描述规范。2技术方法推行规范。即以法定形式推荐和实行某种技术操作程序和方法。例如
21、,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中关于评分细则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火会规程中关于业主大会的召开、表决的投票计算方法、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等的规定,则属于技术方法推行规范。在专门的技术规程、鉴定标准、检验评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中,技术方法推行规范往往与程义合成规范(程序规范和义务规范结合)相交融形成整体。而传统法理学都忽略了对技术规范的分析,只是简单化地将技术规范视为行为规范或行为规范的组成内容。实际上,物业管理业务工作大部分涉及物业维护、房屋修缮、机电设备和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人居环境和工作环境改良、白蚁防治、危房管理和鉴定等许多专业性技术,国家往往有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业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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