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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2058843
  • 上传时间: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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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房地产开发 企业 特殊 经济 业务 会计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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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证(权利)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例1】 一次性全额收到购房款,并按售房合同办理好有关商品房移交手续后,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银行 贷:经营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全年发生的房屋销售收入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次,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销售收入明细表)第5行次。 主表第1行次全部填报内容为: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包括逾期的押金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销售收入明细表该第5行次(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全部填列内容为: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按经营收入5%计缴)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营业税7%计缴)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按应交营业税3%计缴)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全年发生经营税金及附加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行次,该第13行次填报全部内部为: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支付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其账务处理与例1相同。 (3)采用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按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揭购房相关手续 ①填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 ②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A、借款人本人及参与还款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本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 B、借款人为外地居民的,除以上条件外,还须提供其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据的户籍证明原件,或暂住证; C、借款人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资部门提供的收入情况证明; D、借款人提供自筹部分购房资金的证明; E、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预售合同(期房),或售房合同(现房)。其中外销商品房合同须经公证,内销商品房售房合同需经商品房所在地的商品房交易中心登记。 ③程序 A、提出贷款申请→贷款审批→签订; B、抵押借款合同→办理公证及抵押登记; C、发放贷款→偿还贷款利息→取回产权证。 采用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实际收到日及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时,其账务处理与例1相同。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1号文(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例2】 在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银行) 贷: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按经营收入5%计缴)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营业税7%计缴)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按应交营业税3%计缴) 在向中介服务企业支付商品房销售代理费时: 借:销售费用(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银行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全年发生的销售佣金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行次,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表)第3列第18行次(即销售费用-销售佣金)。 主表第14行次全部填报内容为:填报本期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已计入“销售(营业)成本”的有关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佣金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 企业:《扣除办法》第53条规定,允许扣除的佣金,必须同时具备;非雇员非公务员,非回扣、非贿赂。 第一,必须具有独立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国税函[2004]1002号; 第二、必须支付了价款,并取得合法的凭据(营业税专用发票); 第三,向个人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例3】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银行) 贷:经营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按经营收入5%计缴)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营业税7%计缴)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按应交营业税3%计缴)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该方式在销售实现时,其账务处理与【例1】相同。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该方式在销售实现时,其财务处理与【例1】相同。 ⑤ 31号文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如捐赠的会计处理: 【例4】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开发产品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按经营收入5%计缴)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营业税7%计缴)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按应交营业税3%计缴) 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在视同销售中。 (5)部分商品房采取带装修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带装修商品房销售的合同,如果只有一个,装修只是商品房销售的一部分,那么就应该待商品房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客户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②如果商品房销售合同与装修合同一分为二,销售收入包括商品房销售收入和装修销售收入,各自独立,那么就应当将它们视作两笔交易,即商品房销售和装修业务,分别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税法规定:即使分二份合同,只要房屋销售行为之前发生的装修支出,一律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的销售,不可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2、期房销售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定金)作为预售收入。 (2)预售房屋的工程进度应达到多层结构封顶、高层主体结构完成2/3以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要求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相关收入确认时间与现房按揭销售相同。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在开户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控账户(应作为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建议)。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按规范化管理应存入专控账户(专控开户行全年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应与“预收账款-预收购售款”贷方发生额合计数相符),用于相应的工程建设或用于归还房地产开发工程贷款。 (4)企业应按开发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销售收入、预售收入的核算。 (6)账务处理: ①企业收到预售收入(预收购房款,包括按揭购房从银行转入的款项)时: 【例4】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 同时,按规定计算预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借: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营业税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教育费附加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项目预交所得税 应交税费—预售收入—××项目预缴营业税 应交税费—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 ②企业按规定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项目预交所得税 应交税费—预售收入—××项目预缴营业税 应交税费—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银行 ③预售商品房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补交差额部分)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售收入部分) 贷:经营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全部房款) 在期房交付客户收到购房余款时,规范账务处理仍应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科目,然后将该全部房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④冲回已预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缴所得税 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缴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 贷: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所得税。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营业税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教育费附加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 (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预售收入-××项目结转销售收入对应的已冲回预缴的所得税款、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 3、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3)账务处理 出租开发产品是指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等开发产品。它们的盈利是以收取租金的方式逐步实现的。 为核算企业出租经营的土地、房屋等使用及摊销情况,开发企业应设置“出租开发产品”总分类账户,并下设“出租产品”和“出租产品摊销”两个二级账户。其中: “出租产品”二级账户核算出租开发产品的原始价值,借方登记出租的土地及房屋的原始价值,贷方登记改变出租开发产品用途对外销售的出租开发产品的原始价值。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出租的土地、房屋的原始价值。 “出租产品摊销”二级账户核算实际出租的开发产品的摊销价值,贷方登记按月计提出租产品的摊销价值,借方登记改变出租产品用途,对外销售出租产品时冲销的出租开发产品的已摊销价值。贷方余额反映实际出租的土地、房屋等出租开发产品累计摊销价值。 对于出租的土地和房屋,企业应建立“出租产品卡片”,按出租产品的类别、土地(或房屋)的编号、承租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详细记录出租产品的地点、结构、层次、面积、租金单价等情况。 关于开发产品的出租、自用问题 【例5】 出租开发产品在租赁经营期间,由于损耗等原因,其价值会逐渐减少。企业应根据出租开发产品的原始价值、净残值和预计摊销年限(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处理),计算其损耗价值,并按月摊销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出租开发产品摊销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出租开发产品年摊销率=(1-净残值率)/预计摊销年限×100% 出租开发产品月摊销率=出租开发产品年摊销率÷12 出租开发产品月摊销额=应计提摊销的出租开发产品原始价值×该出租开发产品月摊销率 企业按月计提出租产品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出租产品 贷: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 ④出租开发产品修理的核算 【例6】 出租开发产品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修理支出 修理支出金额不大 借:其他业务支出—出租产品 贷:银行存款—××银行(现金) 修理支出金额较大,为了均衡各月的成本负担 借:待摊费用—出租产品修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银行(现金 借:其他业务支出—出租产品 贷:待摊费用—出租产品修理费用 修理支出金额较大转入“待摊费用”会计科目,应在一年内待摊完毕。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全年发生的房屋销售成本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行次。 主表第12行次全部填报内容为: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取得租赁收入发生的费用,出租和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⑤出租开发产品减少的核算。 企业改变出租产品用途,将其作为商品对外销售,应于销售实现时按售价作账务处理: 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销售”账户;同时,按出租产品摊余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按出租产品累计已提摊销额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账户,按出租产品原始价值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账户。 【例7】 某房地产企业将原租赁经营的房屋对外销售,双方协议作价为1,200,000元,该房屋账面原值为2,000,000元,账面累计已提摊销额为1,000,000元,现企业已收到一张金额为1,200,000元的支票或现金时并将房屋移交买主。 ①收到房屋销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销售 1,200,000 ②房屋销售当月末结转其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商品房销售 1,000,000 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 1,000,000 贷: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 2,000,000 4、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⑤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③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0%(含10%),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经济事项的账务处理应作为销售商品房与其他视同销售的自用、投资、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二项经济业务来处理。 例如:以商品房对外投资账务处理: 【例10】 某市房开公司2004年1月1日以一幢待售商业用房向A企业投资,该商业用房开发产品成本为2000万元,投资公允价值为2800万元,占被投资企业A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0%(即占A企业表决权资本30%),按出资比例占A企业2004年1月1日的净资产金额为285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应按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某市房开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营业税=28,000,000×5%=1,400,00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000×7%=98,00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1,400,000×4%=56,000(元) 应交印花税=28,000,000×0.3‰=8,400.00(元) 应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140+9.8+5.6+0.84=2,156.24(万元) ②增值额=2,800-2,156.24=643.76(万元) ③增值率=643.76÷2,156.24×100%=29.86% 适用30%的税率,因此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④应纳税额=643.76×30%=193.128(万元) 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企业(投资成本) 23,493,680 贷:开发产品-商业用房 20,000,000 应交税费-营业税 1,400,000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98,00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56,000 应交税金-印花税 8,400 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 2,1,931,280 注:若开发该商业用房单独以该公司自用房立项,并单独核算其开发成本,则该项投资活动按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的核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有以下几大类: (1)原材料类存货。 指用于开发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开发产品的各种材料物资,如钢材、木材、砂石、水泥等。 (2)设备类存货。 指企业购人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各种设备,如电气设备、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等。 甲供材(包括设备类存货)的采购、领用(施工单位)及票据处理; 所谓“甲供料”,它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施工单位之间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一种方法。它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合同,合同中规定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开发商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拨给分包商数量结算。即“甲供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各工程施工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各工程项目进度预算出所需要的材料量来采购材料,购入材料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的材料成本入账,工程施工单位使用材料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材料部门填制调拨单,材料部门把这些调拨单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在与工程施工单位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费、拆迁费、基础设施费以及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等支出,应根据相应的合法凭证与清单计入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对于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税法明确规定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开发成本-施工设备、材料。 但有些房地产企业却将甲供材料列入预付账款,与预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账款对冲,由于存在上述甲供材料二种核算方法,对甲供材料的核算造成一定的混乱。 对甲供材料不能及时取得发票的企业,可按计划成本核算,并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材料成本差异的核算。 注:由于施工单位的营业税计税基础包括甲供材料(包括设备类甲供材料)金额,而建筑材料(包括设备类材料)的销售商将销货发票直接开具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故影响到施工单位施工税前扣除项目的完整性。 (3)在产品类存货。 指尚未完工的各种土地、房屋等开发产品(即在建工程)。 (4)产成品类存货。 指各种已完成开发建设全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可以按合同规定交付使用或对外销售的各种开发产品,包括已开发完成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代建工程及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存货主要是设备类存货和各种开发产品。 (5)用品类存货。 指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所必需的各种用品,包括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用品等。 注意:临时出租房视同存货的。 2、主要材料的采购与收发的核算 在一般情况下,供应部门负责编制甲供材料供应计划、签订合同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仓库负责甲供材料的收、发、保管、清查盘点等工作;会计部门负责设备价款的结算、甲供材料成本的计算、甲供材料收发的核算。 甲供材料的采购、收发按实际成本计价并核算。为了核算设备的采购成本并反映和考核甲供材料采购、收、发、结存情况,要在“物资采购”账户之下设置“设备”明细账,并专设“库存材料”账户。分别核算企业购入各种甲供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所有库存甲供材料的实际成本。 【例12】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建筑用钢材一批,买价(含进项税) 800000元,运杂费20000元,价款和运杂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①根据购货发票、银行结算凭证等作如下分录: 借:物资采购——钢材 820,000 贷:银行存款 820,000 ②钢材验收入库。 借:库存材料—钢材 820,000 贷:物资采购——钢材 820,000 ③钢材领用时。 借:开发成本—某某项目—-建筑安装费 贷:库存材料—钢材 3、开发产品的核算 开发产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建设过程,并已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要求,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购房单位,或者作为对外销售、出租的产品,包括土地(建设场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上是开发建设过程的结束和销售过程的开始。 为了正确核算开发产品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开发企业应设置资产类“开发产品”账户。本账户借方登记已竣工验收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月末结转的已销售、转让、结算或出租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月末借方余额表示尚未销售、转让、结算、或出租的各种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本账户应按开发产品的种类,如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设置明细账户,并在明细账户下,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账页。 (1)开发产品增加的核算。 企业的开发产品,在竣工验收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成本”账户。 【例13】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竣工验收单,本月已完开发产品实际成本为67,400,000万元。其中:土地2700万元,房屋3,190万元,代建工程600万元,配套设施250万元。 借:开发产品——土地 27,000,000 ——房屋 31,900,000 ——代建工程6,000,000 ——配套设施 2,500,000 贷:开发成本 67,400,000 (2)开发产品减少的核算。 企业的开发产品会因对外转让、销售等原因而减少。对于减少的开发产品,应区分不同情况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转让、销售开发产品时,应于月份终了时按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在将开发产品移交使用单位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后,按分期收款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企业将开发的土地和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或将开发的房屋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应于移交使用时,按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产品——土地(或房屋)”账户。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即按该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开发产品——配套设施”账户。 有关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房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成本的核算 房地产开发的程序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即投资决策分析阶段、前期工程阶段、建设阶段和租售阶段。在以上四个阶段的开发经营过程中,企业将发生许多费用,比如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广告费、销售费用、信贷资金利息费,以及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管理费用等。这些费用中,有些可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有些则不能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可以直接计入到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称为开发直接费用;经分配后才能计入到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称为开发间接费用;不能计入到开发成本中的费用称为期间费用。 1、开发产品成本的内容 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它反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所耗费的全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职工工资、福利费及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是考核房地产开发工作质量的一项综合指标,是制定开发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以下四类: (1)土地开发成本。 土地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用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房屋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并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以及不能有偿转让的附属于房屋开发必需的其他配套设施工程。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2、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在开发产品成本的计算中,为了归集和分配开发费用而确定的费用承担者。企业应根据其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按照下列原则,选择成本核算对象: (1)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可以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和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发项目开工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3、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 开发产品成本项目一般可分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等。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指房地产开发时为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其他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费用(如耕地占用税)。 (2)前期工程费: 指企业在前期准备阶段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总体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各项临时工程(临时水、临时电、临时路等)费用、七通一平或三通一平费用等。 (3)基础设施费: 指建造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费用。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道路、供热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气设施、通讯设施、照明设施、以及绿化(包括排污、排洪、环卫)等,这些设施发生的设备及安装费都在基础设施费项目内归集。 (4)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承建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企业自营工程发生的建筑安装费。 (5)配套设施费: 指为开发项目服务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费用,如水塔、公共厕所、自行车棚等。凡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邮局、学校、医院、理发店等都不能计人该成本项目内。 (6)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所属的开发部门或工程指挥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类似工业企业的车间经费即“制造费用”账户,包括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企业的各行政部门为管理公司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在此列,应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各不相同。比如,就土地开发而言,有些企业只进行建设场地地面的清理平整,将原有建筑物、障碍物拆除,就算完成土地开发;而有些企业除进行地面的清理平整,还要进行地下各种管线的铺设、地面道路的建设,做到七通一平,才算完成土地开发等。所以,每一个开发企业应根据前述成本项目的设置原则,结合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设置成本项目。 4、开发产品成本核算程序 (1)应设置核算的账户 为核算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企业可根据其本身经营开发的业务要求,设置下列账户: “开发成本”账户。 本账户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贷方登记开发完成已竣工验收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本账户应按开发成本的种类,如“土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开发”和“代建工程开发”等设置二级明细账户,并在二级明细账户下,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开发间接费”账户。 本账户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本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贷方登记分配计入开发成本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月末本账户无余额。本账户应按企业内部不同的单位、部门(分公司)设置明细账户。 (2)开发产品成本核算程序 开发产品成本的核算程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开发产品成本时应遵循的步骤和顺序。其一般程序是: 归集开发产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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