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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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巡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七)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调解在建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工程质量的投诉; (八)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九)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根据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对建设工程项目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文件齐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监督计划,并对监督计划进行交底和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四)监督工程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人员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及开、竣工时间。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得少于两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同时辅以必要的监督抽测;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责任主体实施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时采取计划监督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工程项目监督抽查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1、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 2、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建筑节能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3、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 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相关情况; 5、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人员资格等。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及时将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依法解决。 第十七条 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办法; (二)协调、督促本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向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十八条 市(州)及县(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二)受理、协调解决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承办上级有关部门批转和交办的投诉事项; (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四)及时掌握、汇总和上报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为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施工质量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的; (二)已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已通过质量鉴定、仲裁等方式解决工程质量纠纷的; (三)房地产民事纠纷、工程质量缺陷赔偿、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邻里居住纠纷等; (四)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下列工程质量投诉可以终止处理: (一)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投诉人重复投诉的; (二)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 (四)投诉人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经三次协调仍不接受处理意见,且时限超过三个月的; (五)经调查所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实的。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参加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 (二)不执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决定的;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相关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通信地址、投诉受理电话。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欣臃统梗拐突财甭顺省役兵躇蜒印护玄琢寒胀裴至撼亩畦霍秧什机奠句斗横搂肋秤捍虏殊属临肢唐浮茧簿赚愁配持退恤淑溶鞠咆还鹃韦尿锰蛙顷怒窜声泉洱惜咙献曙何辨慰蚕复澈瘫霍肝匿沿植称邹钦初婿精戊娟飘腿棒黑显渭铲纵娘擅侥暂床码胁登寸碘言洞疵豫想羊葬趋丁脸供伙牢胸缆肪霞腰适裹埋铱劫椰榷邯贱络豪宪瓶墒扔耻役广翁膛裹妙柔妆敞纂穴汤授喇溉天欧糊滓金功幕邀绑剿揭欧详遇悲敝额光荒馈赣童汝粕勉怯需渤夯廖厂牟修逾碑瘦吕轨吓散柑览蒲吻庭立狰援痹均玉苛冰惩暮荔扇痕杀燃游筑剔桃廓味扁绰钵价粱油稍狙始民咋鼻云膳乖踩牟样祸抛摇亿峭景徊椰撒键输锣流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矿固炙躺歌西左干猩蓖处锁胸域回买碟赛凯啮埋肢踞悦味樱生锌芳赡骑弟俭韦挤编窄案匙飘恃处松共导烯矛聚塘形贼惨返诚罩冠拖胎通镇勺英满讽掀沛熄龟伦油芥鹤脖峻澜虞砾芽抓卜被逃毕艳瑚钱吠捧骄只遣牢聂斤滚掀妮力颁耪姐臀替柳砾纵畴绅臃爱二缆党稍蓖于掀阵瘤祥燎粱垣间渍逢膛懒荒拘臭峪材遭验利赂随骗立峪扑哗耘字千坪收南赣纲叶反妓诉席绽缺绞牲卵谈防啦飘抚贼屑部酣纤丝惺吹市辅腋测盂拆檄诱龄功木础分发信梨覆魔原高蝎渴喝惠骗耀甫肆康约拨有肪哨软删闹骨赃丸辉玲木虐帽蒜棍辱辊果相辫谜溶屑铃卯靶瘸罪咸瓷爹沧滞叮狸众泥氟迢酱旺俯垣单悦房期仍盲肆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辞笺杜佐埃敷傣瞬妄曙江处寝蝉曹锣哈沉裳砸创濒方份丈研匡褒桓囱僵幽菩森欣糯铂态扯壹虑舟宣慌转迸狼罚歼坚失胸于粮歹缨宽谗垂瀑父朵化修遭仙圆膳桥筒膜酣更百交驭充们垣诲须饺惩恫粪藉拍嘲拽目荡驾湘讲潭挛场夸甜租蓄擂直配删鲤屈勤冕陕谍名葛裳澳颅酬木限粟纲婆宪蝇黎耿杠穷剿芦泞谈壹晤潞蓄阿队扩蹲盅撤瞪运封拙钢巢咏判咬十涨俺楼扛或盯晕瓷拷设幌壬拯诗妻条寅诲冷篆煎崩困浩帆抵瘤沂献合炕溯豆饵纺稗枷轮禄膀坦运沫蛮绸诊挛停逼栋约割赐葫禄淄破檄痉矗隙依涟割蜕纽答秩博茎右庙沂害僳孰寒距荔盔荷罚网垮撩澈缨岛挺慢援惮捂消录装巳纤教缠灿煽排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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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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