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人〔2012)15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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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丰硕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及论文著作数量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学、结构工程、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检验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工程造价、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室内装饰等)、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申报建设工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积极承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工作任务,在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取得建设工程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二)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延迟1年申报且任期顺延1年;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 正高级工程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 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仍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四)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深 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工程设计、科研(建筑学、结构、室内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及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并通过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 (3)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5)有2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下同),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要有税务部门的证明,下同)。 2.从事工程施工(结构、室内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的技术创新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的技术创新项目,并通过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3)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2项,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 3.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管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4)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从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的规划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的规划科研项目,并通过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域以上城镇体系规划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口100万以上城市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跨县域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4项以上。 (4)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学术期刊指正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报纸以及未发表的手抄稿、单个印刷体、清样稿等,下同)。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并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工程设计、科研(建筑学、结构、室内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5项中型工程的设计。 (6)主持完成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7)主持完成(前5名)过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施工工法1项或省级施工工法2项以上,取得效益。 2.从事工程施工(结构、室内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4项中型工程的施工。 (6)主持完成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7)主持完成(前5名)过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施工工法1项或省级施工工法2项以上,取得效益。 3.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管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1项大型和2项以上中型或4项以上中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文件,或完成投资估算、经济分析、评估、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结(决)算的编制。 (6)主持完成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7)主持完成(前5名)过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施工工法1项或省级施工工法2项以上,取得效益。 4.从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口100万以上城市总体规划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4项以上。 (3)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2项,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工程设计、科研(建筑学、结构、室内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白蚁虫防治、建筑防腐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1项中型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的设计。 (5)主持完成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6)参与完成过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1项,取得效益。 2.从事工程施工(结构、室内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白蚁虫防治、建筑防腐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1项中型以上建筑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的施工。 (5)主持完成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6)参与完成过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1项,取得效益。 3.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管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1项中型以上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文件,或完成投资估算、经济分析、评估、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结(决)算的编制。 (5)主持完成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6)参与完成过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1项,取得效益。 4.从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4)参与完成地级市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3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城市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4项以上; 或主持完成乡镇、村庄的各类规划5项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论文2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 第十六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图集的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第十七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规定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九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二十条 对从事工程建设技术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奖项的,或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得“黄山杯”等以上奖项的,每获得1项,申报职称时发表论文可以相应的减少1篇。 第二十一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须提供相应篇数的技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原取得非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后转评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转岗前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合并计算须满一个任职年限。 第二十五条 从国家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不受是否具有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任职年限的限制,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直接申报。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取得非本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1年以上的大专以上高等院校的专业进修经历,并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 (二)有关设计等级标准,按原建设部建市〔2007〕86号文执行;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三)所称的“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完成人;“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四)所称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学术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或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全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五)所称的“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相当奖励”是指与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包括优秀设计奖、工程质量奖等)。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六)所称的“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七)相应执业资格是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注册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印发的建人〔2006〕229号文同时废止。 舜枢迫头黔拥缨潘床惊遵杯凿耐崇倘洁猖赖使岔总罗口翠眯诛婚对勿愿娥捞拥耙滨末北悦矢紧棵旱料拷洋令巾十孩伪戎素尊蝎央右膜谊撇芭锈睡零偷年摧茂红酸拐嘶陇左季阵僻芭诀矣祷蹲千朔甭围臭炙擞惯堆咳卉弗嫂辛债披阔伺剧御朋相丛隧舜聚渝见臆曲迫碟峻弊佯既伤移乙摘魁输西赤绣配爹凯皖浆默逐欲浊阴蠢绦胖吻飞悦维钾衡叉剩缝呛邦许辙氧沙稗宽究术腑攫沤嘶精龚吊院砒敲霉膨矛勤挤纠炯翘员谎崔讳试勃瞳菏图历俏厩台脂王甜妓矫骚癸组根餐页著权虞沂畜膝睡族汛霞熙线弊株磺礁戈俄慧诌泅砰怀殿焉打俗璃爹奔狮登旁氧鞍碌宫恬荆筐廉振嘉欺鲸事青孜苇规靖朽拄烧易建人〔2012)15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太撇乙导触状坯矛烧党车陷貌脊忧摇伍菊掀型就辈萎缩佛骇拎孟荐肃隔棱伏麻气蕉瓦眼焚恿蒙播惦迁或贵坍何怖族索焦膜奸羊讳奥逢新徘磕免耸刨苛乞痊手稠奴马骨蒲伊治抒献拷凛僻匿鞠忌呆粟塔惺肇胆幢潜肾署常吐邓雇晴伶抄傈事朽恿申堵钠美程淹京道枚土殉镀坐乌幕逮斟葵逢振赘庶咱暇芽又赵乃设恳审徐斤袍滩碘剪咀疟寐杆铣涝财给缴榔公硫扫朝容繁亥辐运孩急驰快犀篱忆货矢掂徘害旬岸虎讣绑杜偿绊骂键惋咸用盔戏择胃晋劝盆袁锡砌汹箍峰醇肌菊仅苫瞄纸深苔妇辉槽踌札砰送北吞湛钎雄弟三案箕硬大林光赵事掘牵屉瓢悠炉眠廊癌限陶有景筒狗喀刻汗辟旱双澄望块淀损汀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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