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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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 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 (4) 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5) 安全施工和检维修管理制度; (6)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7) 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0)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1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 安全生产例会管理制度; (13)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4) 消防管理制度; (15)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6) 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 (17)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8)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9) 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20) 项目新、改、扩建“三同时”管理制度。 5.2.4 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以及工艺流程,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下发到相关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控制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5.2.5 修订 (1) 评审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2) 检查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评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及时修订。 (3) 案例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件、获取其他安全事件案例后,根据事件的处理建议,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考核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绩效评审考核结果,评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及时修订。 5.3 培训教育和人员能力 5.3.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规定应由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须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5.3.2 操作岗位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并确认其技能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保证操作岗位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管理者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特种专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5.3.3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职业健康危害及应急知识的培训和告知。 5.3.4 日常安全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时间、形式、内容、要求应有明确规定。活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进行检查、签字。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3.5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定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为安全培训教育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培训教育教材和班组安全活动学习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应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及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各级单位和部门应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并实施分级管理,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进行检查,实施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5.4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 5.4.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层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负责,应不间断地组织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并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评价分析,确定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最大范围,以便采取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直接负责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建立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施程序或指导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制定合理的评价准则。成立评价组织,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和风险控制。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评价准则时,应依据: (1)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2) 行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已确定的评价准则,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定期进行风险评价,逐级找出本部门或基层单位的重大风险,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或领导小组对各基层上报的重大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出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风险,记录重大风险,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制定管理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重大风险时,应考虑: (1) 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 (4) 安全生产的方针、目标的要求。 5.4.2 评价范围与评价方法 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 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3)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6)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选择有效、可行、科学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应: (1) 依据风险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确保该方法是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2) 与生产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3) 为确定设施要求、识别培训需求和开展风险控制等提供输入信息。 5.4.3 风险控制与隐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选定风险控制措施加以落实,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选择的控制措施应包括: (1) 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2) 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3) 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风险中确定为隐患项目的,应在治理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应该: (1) 对事故隐患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2) 生产经营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生产经营单位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 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 对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的隐患治理档案,包括: (1) 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 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3) 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4) 治理完成报告; (5) 治理效果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风险评价结果及对重大风险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的风险及所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4 风险信息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分析安全生产趋势。 当有下列情形发生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 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 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4)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5) 承包商、供应商的进入、撤出或改变; (6) 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7) 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5 生产设备、设施与生产过程控制 5.5.1 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 (1) 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先进奖励所需费用; (2)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保健品及职业健康体检所需的费用; (3) 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购置安装、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 (4) 安全评价、评估所需的费用; (5) 隐患治理所需的费用; (6) 安全风险抵押金; (7) 安全检查、检测所需的费用; (8)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投入; (9)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10)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等。 5.5.2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5.5.3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台帐,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存在的风险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定期检测,证件齐全。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验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4) 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设备、设施和监视及测量设备有效运行,保存运行、巡检记录。 5.5.4 重点设施、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重点设施、部位和作业过程(含临时的)等进行辨识,分级别进行管理。组织有重点设施、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保证及时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点危险源的情况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点部位和重要危险因素的管理档案,根据规范、标准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对重点部位和重要危险因素进行内、外部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编入管理档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车间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或巡检。 5.5.5 日常维护和定期检维修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设施使用特点,建立安全日常检测、保养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保养和定期检维修管理。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进行检维修前制定设施保养和检维修计划、方案。在检维修方案中应有对使用的设施、检维修作业行为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监督。 5.5.6 新设备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设备、材料到货验收和生产设施报废管理制度,防止使用质量不合格、设计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材料。拆除的生产设施、材料应按国家、政府的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中如涉及到危险物质的,须制定危险物质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5.6 作业安全 5.6.1 作业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生产过程中作业行为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管理。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该有危害、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5.6.2 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对生产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风险进行控制。 针对人员在使用、操作设备实现目的产品所涉及的生产作业行为风险,采取必要的计划、方案、规程、记录等。 对生产过程中实现目的产品所依据的路线、方案、指标、手段、方式方法等,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 对人员作业行为风险、设施(安全)使用风险、工艺技术风险等应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风险转化为危险结果。 5.6.3 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规定,在具有易发生风险的部位或场所、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或永久性警示标志和告知牌或设置警戒区域等,进行风险提示、警示,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结果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6.4 承包商、供应商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价、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服务方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承包商、供应商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5.6.5 变更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对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专业管理规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5.7 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告知 5.7.1 职业健康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 (6)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7.2 职业危害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其监督。 5.7.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 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5)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有放射性危害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作业,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7.4 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工作(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配置保管、维护、佩带、使用等情况。 5.7.5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和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8 应急响应与事故救援、调查和处理 5.8.1 应急救援组织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确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层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5.8.2 应急救援器材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生产过程的风险,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应急通讯网络的畅通。 5.8.3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以单位正式文件颁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每年至少一次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审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可操作性,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评审应急救援预案,尤其在发生突发事故后,要认真总结事故状态下组织救援的经验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 5.8.4 事故抢险救护与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定义务。 5.8.5 事故调查和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按照事故的不同类别、等级,组建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事故调查人员的能力、职责与权力。 事故调查处理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事故分析应包括整理分析有关证据、资料,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责任分析等。 事故调查处理提出的预防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培训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事故调查组负责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内容。 5.9 安全检查与问题整改 5.9.1 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安全需求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编制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计划和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以及考核办法,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确保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的有效实施。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风险,提出消除或控制方法和措施,并监督整改与治理。 5.9.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求和已知的风险,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 (1) 综合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应由相关级别的负责人负责,各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参加。主要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各项专业管理工作内容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 (2)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作业行为、工程项目建设、保养检维修、生产过程、隐患治理、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个体防护等状况。 (3)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触电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冻保暖、防滑防塌方、防中毒等。 (4)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岗位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所要求的内容。 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和备案。 5.9.3 问题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向所在单位进行反馈,落实整改责任并对整改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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