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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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性强 (2)政策性强 (3)受自然环境影响大 8、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什么? 《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这三项任务多数是分工完成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除了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外,重点还在于制定标准,依据标准,通过宣传、培训、合格评定、检查等途径,监督标准的实施。 9、什么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等。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11、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有什么区别? (1)标准化的对象不同 (2)标准的权威性不同 (3)标准实施的范围和要求不同 12、什么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如何编号?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 50XXX-- XXXX GB: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 50XXX-- XXXX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XX XXXX-- XXXX XX: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XX/T XXXX-- XXXX XX/T: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1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包括哪些?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二、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发展迅猛,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大。2000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32619亿元,由建筑业直接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额为20536亿元。建筑业完成的总产值持续增长,城市建设、住宅建设也形势喜人。人民的住房条件、居住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这些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特别是有些地方建设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突出,严重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如重庆綦江大桥、云南昆碌公路等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恶性工程事故和火灾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对于这些事故,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国家领导同志都作过专门的重要批示和讲话。血的教训警示人们,一定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一定要把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家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作出的重大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必要和关键的工作依据和条件。 从1988年我国《标准化法》颁布以后,各级标准在批准时就明确了属性,即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在随后的十年期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相应标准中的条文就有15多万条。如果按照这样庞大的条文去监督、去处罚,一是工作量太大,执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点。标准规范本身是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技术的结晶。通过把这些成熟的、先进的技术和客观要求制定成为规则,指导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避免受到自然的惩罚。标准在制定中通过严格程度不同用词来区分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在内容上面既有强制性的“必须”、“严禁”,也有推荐性的“宜”和“可”等不同的表述。 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迫使我们寻找以较少的条文作为重点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带动标准的贯彻执行。为此我们对当时212项国家标准的严格程度用词进行统计,其中“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占总条文的82%。数量还是太多,为此建设部通过征求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反复研究,采取从已经批准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将带有“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里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条文进行摘录。2000版房屋建筑部分摘录的强制性条文共1554条,仅占相应标准条文总数的5%。 建设部自2000年以来相继批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十五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主要领域。与此同时,建设部颁布了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而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颁布以后,立即受到了工程界的高度重视,并作为工程建设执法的依据。近年来每年质量大检查和建筑市场专项治理中都把强制性条文作为重要依据,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随着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对强制性条文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的检验,大家发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还有一些不适应和不完善的地方,急需修订和完善。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第一、近年来,国家对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视,加大了标准的编制力度,两年期间建设部将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新修订的规范,规范更新率达到了42%,一些新的强制性条文需要纳入,原来已经确定的强制性条文也发生了变化,有些内容已经修改,需要及时调整;第二、在2000年版本的摘录过程中,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借鉴,一些摘录的条文还不尽合理,有些规定过细过杂,需要进行修订。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建设部决定对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修订。这项修订工作采取了区别于一般标准定制的程序和做法,积极借鉴国际上技术法规的制定程序和模式。首先,成立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包括6位院士在内的85位专家组成,覆盖了政府机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房屋建筑各个领域。其次,明确了修订的原则,严格按照保证质量、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将整个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条文作为了个体系来编制,并考虑向技术法规过度的可能性。咨询委员会在强制性条文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修改。他们将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保留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以及近期将发布的强制性条文、都进行编制整理,逐条审查,按照更科学、更严格的指导思想界定强制性条文。在体系框架和内容结构上,充分考虑其完整性和合理性,使得将来的技术法规能够在这个体系框架上逐步形成;在条文数量上既严格控制,又宽严适度,力争达到以较少的条文有效地控制质量和安全的作用。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建标(2002)219号发布2002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2002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了修订。2009版《强制性条文》,补充了2002版《强制性条文》实施以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适当调整和修订而成。 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日显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作出的重要规定。《条例》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条例》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严格规定,打破了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开始走上了行政管理和技术规范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 (二)、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所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从技术控制的角度,为建设市场提供运行规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和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一体制是《标准化法》所规定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应对加入WTO的新形式下,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需要与时俱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活动的技术控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建设领域中的技术要求法治化,严格贯彻在工程建设实际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没有被技术法规引用的技术标准可自愿采用。这套管理体制,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比较少、重点内容比较突出,因为执行起来也就比较明确,比较方便,不仅能够满足建设时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且也不会给建设市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应当说,这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 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工程建设技术领域直接形成技术法规,按照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运作还需要有一个法律的准备过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向技术法规过度而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志着启动了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而且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今后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不断完善和改造,将会逐步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 (三)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性文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依据。 我国从1999年开始的连续四年建设执法大检查,均将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检查组联合检查的情况来看,工程质量问题不容乐观。一些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虽然表现形式和呈现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都是违反标准的规定,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造成的。反过来,如果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去执行,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不会出现桥垮屋塌的现象。今后,不论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还是对在自然灾害中垮塌的建设工程都要审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对违规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只有严格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建筑的使用寿命,才能使建筑经得起自然灾害的检验,才能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使投资发挥最好的效益。 (四)制定和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举措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们的各项制度和要求提出了新的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消除贸易壁垒而制定的一系列协定,我们一般称为关税协定和非关税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作为非关税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作为三大技术贸易壁垒。根据我国多次与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结果,我国指定的强制性标准与技术贸易壁垒协定所规定的技术法规是等同的,我国制定的推荐性标准与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所规定的技术标准的等同的。技术法规是政府颁布的强制性文件,技术法规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体现,必须执行;技术标准是竞争的手段和自愿采用的,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个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的强制性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又能切实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应对加入WTO之后的挑战,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原则和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对技术法规给出的范围为: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强制性条文确定的原则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且为现行标准中条文。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确定强制性条文的基本原则是相近的。强制性条文的确定权限是政府部门控制的,作为政府管理国家,首要关心的,对外是国防,对内则表现为公共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人民这些利益必须通过强制性获得,同时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强制性条文确定的原则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内容。 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的,条文规定的内容较为具体详细,这样也便于检查操作。从发展方向来讲,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强制性条文逐步走向技术法规,以性能为主的规定将会越来越多。 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原则如下: 1、修订时仍然遵照制定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时的总原则,即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 2、修订中,经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研究,确定了在编制新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1)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2)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暂不纳入; (3)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调整,使其不矛盾,不重复; (4)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他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 (5)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 (6)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般不采用“宜”、“不宜”等用词; (7)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修改或补充;个别需要修改、补充的,要经过规定的标准局部修订程序。 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十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226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2020条。 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特点是: 1、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的补充、强化; 2、对《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但至今尚未修订发布的标准,本着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针对执行中的情况,重新进行了审核确定,使其能够与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新版强制性条文; 3、强制性条文之间进行了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 4、新版强制性条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5、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内容和规范明确,不引用其他标准中非强制性内容 6、为保持今后强制性条文的连续性、协调性,在2009年版后的强制性条文仍由咨询委员会审查。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是政府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对工程建设活动提出的最基本的、必须做到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就是目前阶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法规”。所有工程建设活动的参与者,也包括管理者和技术人员,都应当熟悉、了解和遵守。不知法、不懂法、不执法,纵有再好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将学习强制性标准作为重要任务,然后要加大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力度,这项工作是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之一。如果不按照这样做,其本身就是失职。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也应当严格按照强制性条文执行,否则就应当受到处罚。 (一)贯彻实施的要素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三大任务: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标准的监督,这三大任务是参与标准化的各个不同的主体来区别的。从制定标准的目的来看,制定出来的标准如果得不到执行,那么标准制定本身也是没有意义的。事实上,建立技术法制化秩序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定一个法制化文件,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现在已经制定出强制性条文,大家面临的主要工作是执行。一个强制性的文件制定出来后,要得到贯彻执行,应当遵循实施的三个要素:权威性、公众的意识、对执行的监督。这三个要素相互支撑,缺一不可。强制性条文的权威性是指在制定过程中按照标准化的原则,符合标准的程序,通过大家公认,得到广泛使用,并带来直接和间接的效益。使用者执行好的强制性条文以后,将具有明显的效果,会使得大家自觉遵守执行。公众良好的贯标意识,主要靠自觉学习、掌握和执行。对标准的学习实际上也是对新技术的掌握,标准规范掌握好了以后就能够自觉遵守标准的规定,按照标准去执行。对执行的监督是三个要素中最难处理的,因为这是执行的最后一道闸门,也是较为重要的防线,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如果缺乏监督,造成的危害是直接的。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处罚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应当建立事前监督和事后处理的制度。 各地方、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强制性条文,搞好培训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需要学习了解强制性条文的基本内容,提高对落实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行为的能力;接受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执法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标准化机构的技术人员需要熟练掌握强制性条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标准规范是对重复性的技术共性的问题作出的科学规定,具体到每一个工程,采用标准的情况是复杂的,执法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强制性条文以外,还要在平时积累经验,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查找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薄弱环节,及时引导,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带领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认真学习标准,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贯彻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把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具体到企业标准化工作中去。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强制性条文,修改本单位的设计技术条件,完善施工操作工艺规程,细化监理大纲。通过消化、吸收、宣传、执行强制性条文,发展企业标准化,增加技术储备,提升企业的技术实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依法行政,按照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要求,将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纳入行政执法的内容。建设部从1999年开始就将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列入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2000版的强制性条文发布实施后,更成为每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建筑市场专项治理的重要依据。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就要依法查处。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督促接受委托执法的有关机构,认真做好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工作。接受委托执法的有关机构,要严格用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活动,在勘察、设计、施工各个阶段的各个环节,更加重视强制性标准的执行与监控。通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 (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标准是以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它不是某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也不是单纯的实践经验总结,而必须是体现两者有机结合的综合成果。时间经验需要科学的归纳、分析、提炼,才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必须通过实践检验才能确认其客观实际的可靠程度。因此,任何一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要纳入到标准中,必须具备:①技术鉴定;②通过一定规范内的试行;③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提炼加工。 标准与科学技术发展密切相连,标准应当与科学技术发展同步,适时将科学技术纳入到准备中去。科技进步是提高标准制定质量的关键环节。反过来,如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得不到推行,就难以获取实践的检验,也不能验证其正确性,纳入到标准中也会不可靠。为次,给出适当的条件允许其发展,是建立标准与科学技术桥梁的重要机制。 标准的强制是技术内容法制化的体现。但是并不排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更不是桎梏技术人员创造性的发挥。按照建设部81号部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及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这两者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是指现行强制性标准(实质是强制性条文)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或者限制,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达不到这些要求或者超过其限制条件。这时,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如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在现行强制性标准中未作规定,则不受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约束。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部在2002年颁布的第111号部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或提醒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也就是指超出有关抗震方面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按照第111号令执行。对于强制性标准明确作出规定的,而不符合时,应当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 (三)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衔接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原则之一。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O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标准。 由于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制定的条件不尽相同,在我国对此类标准进行实施时,如果工程中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规定的内容不涉及到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一般在双方约定或者合同中采用即可,如果涉及到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即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有关,此时在执行标准上涉及到国家主权的完整问题,因此,应纳入标准事实的监督范畴。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一致的。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其工程管理的职责的行为是多方面的,对于强制性标准方面,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同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事故单位和人员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五、2009版强制性条文内容综述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补充了2002版强制性条文实施以来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几上几下、数易其稿、适当调整,最终修订而成。其主要内容是现行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 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共分10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226本,编录强制性条文2020条。篇目划分及引用标准如下表所示: 2009版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篇目一览表 项次 篇目 名 称 引用标准数 编录强制性条文数 1 第一篇 建筑设计 38 208 2 第二篇 建筑设备 33 265 3 第三篇 建筑防火 33 446 4 第四篇 建筑节能 10 84 5 第五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 10 90 6 第六篇 结构设计 21 176 7 第七篇 抗震设计 12 89 8 第八篇 鉴定加固和维护 7 100 9 第九篇 施工质量 49 314 10 第十篇 施工安全 13 248 11 合 计 共十篇 226本 2020条 [相关链接]与房屋建筑02版强条比较,02版共设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编录强条1444条;09版设置十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226本,共编录强条2020条。09版增加了第四篇建筑节能,本篇新增录强条84条。 六、2009版强制性条文解读及应用实务 第一篇 建 筑 设 计 《建筑设计》篇共涉及38本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的规范见09版强制性条文P1-3-26~1–3-27标准目录。 《建筑设计》篇分为三章: 1、设计基本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各章基本控制要点如下: 1、设计基本规定控制要点: 建筑设计的质量控制,首先考虑如何满足建筑功能基本要求。针对目前常发事故中,大量存在追求速度、形式,忽视基本要求的现象,2009年版继续把基本规定作为重点控制内容。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依据,把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 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基本要求作为保证建筑物基本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强调建筑设计中遵守成熟经验与保证安全的重要性。在新材料新技术尚未成熟时,传统的硬性规定仍然十分必要。如条文中继续强调:“管道井与通风道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的规定,就是针对当前有的热水器的排气管接入了厨房排烟管,从而引发人身伤亡事故而特别重申的。同时,关于“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载规定的水平荷载”等原则性的规定,在今后的设计实践中,仍然要反复强调。 2、室内环境设计控制要点: 室内环境设计的规定中首先强调了节能,要求建筑师从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窗户的气密性等方面保证建筑节能。同时相对过去片面强调对寒冷地区采暖时的节能,2009年版更加重视空调制冷时房屋建筑的节能要求。 室内光环境设计的控制,主要强调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公共建筑照度标准值,重点录入图书馆、中小学、托幼建筑等人流较集中和视觉要求较高的公共部位的照度标准值作为强制性条文,以保证在这些空间中活动的人员的最基本视觉要求。2009年版在照明要求方面同2002年版。 在隔声和噪声限制方面,强调了对室内声学环境的控制,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有关住宅建筑、教学建筑、医疗建筑和旅馆建筑等,对室内声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的声学环境标准,列入强制性条文。重点控制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和楼板撞击声隔声量。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控制要求: 各类公共建筑的设计控制,是针对常见设计错误提出的,重点在保证安全和体现建筑对人的关怀方面。如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在距地1.2m-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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