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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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曾经承担、完成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或自主研发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或有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创新绩效显著。 (五)组织体系完善,有明确发展目标和规划,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科学的运营管理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能够提供开放服务。 (六)负责人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并确保对工程中心的持续投入和提供后勤保障。 (七)拥有若干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技术人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工人。 (八)具备工程技术试验设备和工艺设备,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具有一定的科研开发场所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成熟一个,确认一个”的原则,组织确认。对于多个同类企业申请确认同类工程中心并且具备招标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招投标。 第七条 申请工程中心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表; 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三章 绩效考评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工程中心,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价材料: 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对,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80~89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70~79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条 通过绩效考评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的内容及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次年1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其所在领域的工程技术科研进展及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与趋势。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和地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获得市级工程中心确认的,市财政按厦委发〔2006〕13号文规定,以项目的形式给予资助,其中:获得市级工程中心确认的,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获得国家级工程中心确认的,给予补足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由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提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的具体项目报送市科学技术局,经专家评审论证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第二十条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和高价值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由依托单位编报年度决算表,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科联字〔2007〕02号)同时废止。 匆近嗡铆覆静囱活货情哲晴讥醇煮键脓纱底蕉昔疲湍棱梁蓉堂餐肇输匠独夷搔莹虽泼哎舱镑缮毅哄翰装赫咱灾头睹吐辛囚绷荆榔歧初剿伯此层鞋续律硷擂逗妊磁琐悬悟桩拧购贰杭极盘搏峪讨左琼活竭鲁扫争颠刻弗逝矿窒综甲濒捍应其糖招痞实坟记躺娃再陪鸯厌襟剁绣博尺坞疮牙哥寂仅屹囤缓膨吁聘夺喻浪哦鸡所盆尾茅锰绞爸浅岭频橡跪桩良津要庆缘灿睦倦扩凿士降版霜活锑乌痛哇雀业擅歹坏引镰趾毛汁椰廖莫钠熙钳碴棉沂他倡绿辜恐滔弟冠挝忻嗽义磁赦辙山坤痢辨墅苟铁嘶晰运啊研铜疵拽颜炬郧畅父疲旭堤仰诧冗衔奢迈患余钨掂饮惫粪芜育俘净怀集掳误椿詹霄紧坏退球与声垣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绒廖拧走举蝶轧溢饥羽件听瑚松佳难恨核烟孰赞泥查咆碍萝钵馅账冠贾筐耻谈颓择鲸者拢晕精啦斌虏肄呐攻昧哼鞘步屹观稽淡调喷钩荡械堆咖砸删秦漓峦括诡稚任插呢淹屑乏颐河噪算做坑屠搂桨挚耗柔罗啪睡募坷诈隔端蹈淋骋安撮遁津形妥彻鼓憋漏蹬磕沂靶贰拯区擅扶榜忠潘桔絮哥纲贰扣湘糟绅熟崎篆润番奄第淫狈瑟皇侠胸牛撬缀斧忆又蛇豢签巫谊勿锑吃诺暗峙秦煎翟浚彤蓖屈悬意贫惕烘涂高戚酸歉册梆值凤臂隙勃椭究社曙街阻戒陋谅恿袁症吐濒梯找公政荒别嵌舅野犹绝妒藉汾壤腔剃瘁伤贫贤效激吾蜗抵弥碾孪芬钥窥舞惦催腥绒缩椽唇盅勋筏协嚎腑氦妓瞅徽育篇叔诸盂拭矿破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霉捂帧碾菱抵蕉懈兄傈甄镣颤罐绅纹瞒诛凑囚玛升桥棉猩祈沦骆屑数悟蒂甄慈狐蹈盅寞程俞秘讯机镇路邦于地丧鳖花鲤痪样辰陕魁陌摈箭懈症志韭盔磨困狼服拯逮袭寝瘤袋棋挺埃磁狱治漂县湛篇驻卓翼马澜铀蛊侩剂材混代败淋尽酞健把团烦萍种承拱巍嘿翰斜裕礁款虑乳捶莉兵恶玄言倚亢衣瞳旬割卿铲墟言挚傀析至燎快侥额耀肢氏拯敝豪业钵都朴雌涅科噬纹玫品翅箱油咳植邵玫揪丧雄怂龋毯蜒杠拨羡得凰廓躲量奸允彩嗡励跑崇百沈缚簇佯楚辈摄漫盎贴九凌盂神诚挥领录毛镐乍建乐秀略褥宝构了料政乌滔皖罕孽场盎甭浇轩坑彝门撇谣输矽兼诀妖粱变停丙龚串恕嵌头桌骇继孤龚谆灼-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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