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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04财务管理制度.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043409
  • 上传时间: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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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财务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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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会计部、资金部 2011年与2010年制度相比主要修改的内容 主要 修改内容 第五条修改为:“宁夏瀛海集团设置集团总部财务管理机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集团审计部、集团会计部、集团资金部。主要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控股公司和委托经营公司严格按照会计政策、税收法规进行财务和税收、资金核算。” 修改内容详见后附制度。 修改时间 2010年12月1日 特别说明 2011年制度以此页附后内容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集团大发展,提高集团整体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以及各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会计核算办法遵照本制度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夏瀛海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以及关联公司。 第四条 宁夏瀛海集团设置财务总监,全面管理宁夏瀛海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五条 宁夏瀛海集团设置集团总部财务管理机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集团审计部、集团会计部、集团资金部。主要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控股公司和委托经营公司严格按照会计政策、税收法规进行财务和税收、资金核算。 第六条 审计部主要职能:1、经济监督;2、经济评价;3、经济鉴证,其目的加强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徇私舞弊;提高集团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提高集团整体经济效益;促进集团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会计部主要职能:按照国家财务有关政策法规、集团财务制度,提高集团财务机构高效率、高效益运作,准确、及时地提供集团各项决策所需财务支持信息,指导和监督各公司财务工作。 第八条 资金部主要职能:全面负责审核、汇总、统筹调度资金;定期提供资金收支情况及结存状况报告;分析预算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合理预测资金需要量,防止盲目筹资; 综合分析各种筹资渠道、筹资成本,求得各种筹资方式最佳组合;安排好资金供应时间,确保资金筹集与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核算内部资金使用成本,考核各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本公司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执行集团的有关规定,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做好财务控制、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工作。积极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以最节约的资金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十条 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本公司会计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及电子化信息完整、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向其直接领导和股东负责,及时向管理层提供各种决策经济信息。同时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 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占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企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资金部和各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资金管理、监督使用部门。 第四条 为了减少因分散管理,导致的现金沉淀增加,节约资金成本,集团对各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帐户与支出帐户分开。 第五条 集团制订统一的全局融资管理规定,对融资决策,融资主体、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过程监控,融资效果评价、资本归还相关事务做出决定,保障整个集团融资合理有序。 第六条 集团、各子公司均可对外办理银行借款,但子公司必须取得集团执行董事授权,方能办理贷款业务。 第七条 集团、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应依据本单位资金收入预算,作到应收尽收,不留死角。应收账款实行红线控制在销售收入的10%-15%,并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超出控制红线的,必须及时提出警示信息;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其他应收款力求在发生年度内结清。 第八条 针对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集团资金管理中存在和出现的新问题,各计划财务部有责任提出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严格按照货币资金的授权审批,对于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计划财务部经办人员有权拒决办理。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后合理的手续办理支付业务。 第十条 本企业现金结算的起点为2000元。 (1)、公司现金的支付范围 ○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医药费和差旅费等。 ○支付给城乡居民的劳务报酬款及采购农副产品的款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公司急需处理的一般应急事件,经财务主管同意后方可支付。特别事件或数额较大(超过5万元)需请示集团主管领导逐级批示后方可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用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2)、核定的库存限额2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凡超过库存现金而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3)、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凭证后收付,记帐凭证必须由会计人员填制,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以办理,收入现金必须经过验钞机等检测。 (4)、空白的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电汇凭证等结算凭证,由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计划财务部经理、出纳员分管并用制。即:出纳保管填开支票等凭证,印鉴由计划财务部经理保管、加盖。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并注明委托使用范围。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预盖印鉴备用。 (5)、计划财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等现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6)、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计划财务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视同贪污将依法处理。 (7)、各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8)、开设账户,须报申请,经集团有关领导核准后方可办理。不得提供公司账户为他人(公司)谋利。 (9)使用票据结算业务的,必须严格将票据号录入NC财务系统中备查。必须按照发票和购货合同上的印章签发支票,经办人不得无故变更收款人名称。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名称与发票和供货合同上的印章单位不一致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10)、各子公司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转账支票、承兑汇票结算、电子汇兑结算)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支付及审批 (1)、支付申请 部门或个人因公需要支付货币资金时,必须提供具有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的支付单据:如借款单、发票、收据,合同等;购买固定资产及大宗物资用款还应准备经济合同、相关部门申请及集团批示等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部门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单据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及所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批并签字。 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支付款项并签字,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借款或预付货款前,先要对其收回可能性作出预测,若其不能及时完全交回所借款项,财务人员必须提示风险,形成文字记录档案并上报集团有关部门。若当事人或经理继续借支时,必须有经理担保此笔业务,出现问题,担保人共同承担。存在风险而未提示公司的,经办人员和财务负责人风险共担。 (4)、支付复核 计划财务部经理对经审核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如下: ○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付款手续及相关单位是否齐全,报销单据是否真实、合法、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领导是否已在借款借据或报销单据上签字。 ○支付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交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再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5)、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的支付单据填制的记帐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出纳人员对支付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有再审核的义务。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单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按规定用现金支付项目以外,其他业务必须银行结算,并及时取得银行单据。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为集团总部代收代付资金,由集团资金部监督管理,做到账目清楚,应收尽收,应付及时足额。 第三章 应收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子公司销售商品时不得收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条 业务人员收到银行汇票原件审核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交给财务部出纳办理交接。 第三条 接收银行汇票时客户要求我方开具收款收据的,出纳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汇票开具,收据用途或备注栏中应注明货款、承兑汇票、票号等字样。 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账,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应收票据到期结清后,应在备查账内逐笔注销。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收到销售部门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协查认证手续,以防假伪票据的发生。 第六条 经协查认证的银行承兑汇票。要及时交于集团资金部统一收存、并妥善保管。否则出现问题,谁负责,谁承担。 第七条 银行汇票经背书转让后,与收票人办理交接手续,收款人的授权委托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收或者开具收款收据,同时登记汇票使用账薄,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帐务。 第八条 出纳必须时时查验汇票是否已到汇票到期日(提前7天办理托收),出纳应及时办理托收手续。 第九条 银行汇票的托收款项到达公司账户时,根据回款单相应处理帐务。 第十条 办理背书转让、银行托收过程中出现由于客户提供汇票存在不符合要求退回的,由销售部与业务人员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 出纳每月10日前将保管的商业汇票与会计账目中的“应收票据”、《汇票登记薄》核对一次,并将核对结果报财务部经理。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在办理完相关验收手续后于3日内与集团资金部做移交代保管手续。 第十三条 如不能及时上交的要妥善保管,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在所辖地区申请资金代管专柜,办理银行托管;规避节假日有价证券风险。且必须做好登记备查簿。 第十四条 资金管部必须于到期前十五日提示公司办理返还票手续并负有监管督促办理托收、背书转让等手续的责任。 第十五条 集团审计部、资金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果各子公司财务部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工作,经审计部或资金部检查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员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经济处罚;如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所有损失将有相关责任人员全部承担。 第十六条 汇票在从客户取得送交公司财务过程中发生毁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向集团财务总监汇报,并向客户索要汇票复印件,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催示公告主张票据权利。发生费用由丢失、毁损的责任人承担,不及时汇报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收取汇票后不按时上交财务部挪作他用的一律按照挪用公款论处。 第十八条 因现金紧张需要贴现的,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集团资金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申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付票据),参照本条执行。 第四章 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应收款管理总原则: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帐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尽可能的缩短应收帐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收帐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销货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和销售部,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销售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计划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 第四条 应收账款客户资料经办人员需妥善保管,如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以防公司重要客户流失。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向销售部门、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该表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后报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安排进行账款回收工作。 第六条 业务员收帐时应收取现金或票据,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需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是否为发票印章。 第七条 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帐款时,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帐款。 第八条 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帐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收款不报或私人占用收回货款。退货不报或私人使用退货、积压退货。不得转售图利。 第九条 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帐款进行交接,凡业务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帐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不予发放,社保手续不得办理转移,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职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移交手续完成并经主管认可后,方可发放该移交人员最后任职月份的薪金,未经主管同意而自行发放由出纳人员负责。 第五章 应付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操作,加强对应付账款的管理,保证应付账款的准确性和有序支付,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水平,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付帐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第三条 企业应付帐款入帐时间的确定,应以与所购物资的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劳务已经接受为标志。 第四条 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第五条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第六条 、 应付账款挂账要严格按照集团规定程序。对原始采购票据认真审核,对采购质量验收单、数量入库确认单、在纸质资料收集完整后,在集团办公系统中录入、按照权限逐级审批后才能做挂账和支付等手续。 第七条 应付帐款一般在较短时间内支付。有些应付账款由于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支付,或者将应付帐款转给关联方等其他企业的,无法支付的或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外)、“营业外收入”(对内)科目。 第八条 企业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商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也可以通过“应付帐款”科目核算。 第九条 “应付帐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第十条 对已经登记的应付款项要按月结算,要定期与对方单位或个人核对所登记应付款项金额是否相等,如有差错要及时查找原因,保持双方余额一致。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应付款项明细表,向公司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付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付款项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对大宗材料必需按审批后的预算计划和合同进行采购,限定在最小储量和最大储量之间,对于超计划采购物资,计划财务部有权不予挂账结算。 第六章 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存货管理的范围包括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在产品和产成品的入出库及库存的管理。 第二条  存货的计价原则 1、外购存货的计价方法采用实际成本法,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资源税等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价;主要材料及部分辅助材料(需要过磅后计量的)的入库数量以磅房磅单为准,其他存货以库管员实际收到的数量为准,库管员对应出具存货入库单。 2、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包括制造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料、工、费等实际支出; 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该存货的公允价值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该存货的公允价值或者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其他相关费用计价; 4、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条 发出存货的计价原则:主要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库存商品、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发出单位成本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 第四条 采用实地盘点法对存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按不同存货类别进行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盘点检查。盘点时,由供应、生产、仓库、质检、财务等部门组成财产清查小组,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查找盈亏、积压等原因,编制盘存表,提出处理意见。参与清查的人员应在盘存表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五条 存货盈亏处理:盘盈、盘亏、毁损的存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或毁损,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 (1)、根据各公司的情况,特规定2,000元以下、50元以上,使用年限较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以及在经营中使用的周转容器等,为低值易耗品; (2)、低值易耗品在购买之前应按规定计划申购,经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方能选购; (3)、为了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各单位应按使用单位和部门设置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4)、要建立以旧换新的赔偿制度,及时按照制度的规定办理,并进行会计处理。要按各使用单位、部门设置在用低值耗品明细帐(包括数量和金额),定期与实物核对,并与计划财务部门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进行登记; (5)、本公司的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负责使用部门及时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单,填明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数量和原价和按照规定对入库残料的作价。由于员工丢失损坏,照章应由员工赔偿。所有离开本公司的人员,应办理低值易耗品的退库手续,同时,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第七条 包装物 (1)、本制度中的包装物特指水泥包装袋,必须建立包装袋专项管理,由供应部负责,计划财务部监管。 (2)、包装物采购按合同执行,控制好最佳库存量。 (3)、包装物领用需经包装车间主任申请并在领料单上签字,经供应部负责人核准,由库管员签字并按核准数理发出。领料单上必须注明发出袋子的编号、供应厂家。 (4)、出库包装袋在包装过程中出现破损的,需交回破损袋,库管员检查袋子编号是否为发出袋子,按同等数量给予补发。 第八条 产成品、半成品 (1)、生产车间加工完成的产成品,经过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并签字后,填制产成品入库单,连同产品交成品仓库验收入库,车间和成品库的经手人要在入库单上签字,作为入库的凭证,“入库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由仓库留存,作为进行产品明细核算的依据,一联退给车间,作为产成品交库的依据,一联交财会部门记账,月末各方的合计数应按产品品名.规格和数量核对相符。 (2)、对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妥善保管,按产品类别存放,对销货退回的产品,也应办理相应的验收入库手续。 (3)、销售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管理发出产成品。是产成品(水泥、熟料)、半成品(熟料)的主要负责部门。 (4)、每月终了,销售部门、计划财务部门要对产成品、在产品进行实地盘点。核实数量,与账薄和系统存量进行对比,必须做到销售、财务账、物多方一致。 第九条 库存管理 :保管员应设置各种存货保管明细账,并依据出入库单进行账簿登记,经常与财务核对账目、实地盘点实物,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物资要堆放整齐、标签清楚、计量准确、存放安全。保管员对存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对用量较大、领用次数频繁的物资应每月盘点一次,对于所有存货至少要一年彻底清查一次。对于金额巨大的存货。计划财务部要每月进行清点,核实数量。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或者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器具工具等列作固定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为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的分类、使用年限、残值率。 类 别 估计使用年限(年) 估计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 5 机械设备 10 5 家具工具器具 5 5 运输设备 5 5 电子设备 3 5 第三条 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四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第五条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购进实行预算管理,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可行性分析,报执行董事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七条  固定资产统一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建账核算,统一提取折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做到账、实物、卡片三者相符。 第八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点过程中,认真核对账面数量,重新鉴定质量,查明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如果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固定资产,由负责保管或负责使用的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 (1)、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后造成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盘亏、报废发生净损失超过5,000元的应书面上报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管理权限经审批后进行会计处理,数额较大的报集团审批执行 (3)、对于经过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属于需要进行清理的,经集团批准后,及时清理,该出售的要出售,该报废的要报废。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一般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十条  在建工程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自营建造工程、发包建造工程、待摊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未经允许,各公司不得将固定资产出售、出租。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的工作,完善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报销程序及规定,合理控制公司经营费用,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各项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项费用开支均应依据年度经营计划中的预算执行。在计划内,各子公司、部门可在相应的预算权限内开支,超过预算的,应履行特别审批和程序。 第三条 各项费用开支根据使用部门不同分别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制造费用中分类核算。 第四条 员工出差,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享受相应标准的住宿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市内履行公务不享受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五条 子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应向上一级主管负责人报告,对因公出差人员,按相应标准报销出差费用。 第六条 费用审批及报销流程。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经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和财务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并按以下报销流程办理: YES 粘贴票据 单据 应票据 会计预审发票 部门审核 财务审核 经理签字 会计制单 支付或下账 未通过 第七条 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1)经办人员在费用支出时,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以下凭证视为合法凭证,准予报销: 税务机关批准的带防伪水印底纹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 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邮政、银行、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2)经办人员取得的合法凭证时,应按要求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3) 经办人取得报销凭证时,凭证内容应填写完整;住宿发票填明起止日期及天数,否则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外)。 (4)经办人报销支出费用时,报销内容应符合报销凭证的使用范围及性质。 第八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借款或报销,应据实认真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由各部门经理审签,总经理签字以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借款人须在公务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清借款,以前借款款未还清的,后续借款不予办理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款项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第十条 员工出差地点分为Ⅰ类地区、Ⅱ类地区,其中Ⅰ类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及其他省会城市;Ⅱ类地区是除Ⅰ类地区以外的城市。 第十一条 出差费用实行全额包干制,具体包干标准见下表(元/日): 管理人员的出差补贴: 地区类别 补贴名称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住宿标准 220元/天 160元/天 其他补贴(含出差当地交通、餐费及本市往返机场、车站交通等) 100元/天 100元/天 合计 320元/天 260元/天 操作层员工的出差补贴 地区类别 补贴名称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住宿标准 80元/天 60元/天 餐费补贴 15元/天 15元/天 合计 95元/天 75元/天 第十二条 操作层员工与管理层员工一起出差时,由带班管理人员控制各项开销,不得超过按照人员的出差补贴标准,费用报销时凭发票报销。 第十三条 报销凭据必须是出差地实际发生的票据,费用包干部分凭发票报销(发票金额大于费用包干标准的按标准报销,发票金额小于费用包干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天数以离开之日(含)起至回来之日(含)止;住宿补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第十五条 司机带车出差且当天不能返回的,实行每天住宿、生活补贴包干,不享受交通补贴,标准参见操作层员工的出差补贴。 第十六条 职工按照规定探亲,一律凭办公室批准的探亲申请表(见附件二)。探亲结束后,可以于探亲假休完回公司报到的五日之内,到人事部相关负责人处填写《探亲报销单》,人事专员、财务会计审批后可以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凡市内办理公务的业务经理及以下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事先必须取得部门经理的批准,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因公发生的通信费用的报销实行限额、实报实销制度。公司领导的通信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其他人员报销参照公司电话费年预算表执行。 第十九条 报销人员在实际报销时,需要向财务部提交正规的通信费缴费发票。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办公室电话的使用情况,员工除了因公业务需要之外,不得使用公司电话另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人员因公接待外单位人员,需要到外面宴请的,须事先取得部门经理、负责人同意,否则不予报销。部门需安排接待工作餐的,须经部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批准,记入部门招待费。 第九章 税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企业设置“应交税费”一级科目,核算各种税费,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 第二条 销售与涉税会计必须在当地税务机关及企业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的将各类税务资料(含网上电子报税资料)备齐。 第三条 上报的各类报表必须由计划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后方可报出。对没有审核而上报给企业造成损失,填报人和审核人均负有责任。 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经理须根据集团年初制定经营计划、纳税筹划,控制和安排好月度计划。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经理每月需对各类账薄进行综合审核,因对账务审核不严,出现明显税收错误造成损失,计划财务部经理及相关岗位负均负有相关责任。 第六条 具体税收核算按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章 权益性资产管理 第一条 各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集团总部制订的本年利润实现方案,筹划月度、季度、年度利润目标,上报总部领导批准实施,集团会计部备案核查。要保持和总部要求目的高度一致,不得人为提高或降低公司年度利润水平。 第二条 集团会计部管理集团企业权益性资产。按照集团具体部署,办理企业的增资扩股及股权变动等事宜和相关会计处理业务。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等有关事项,必须经集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集团审议后,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第四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会计结算部拟订方案,经集团批准后,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集团决定。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酌情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条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度未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集团规章,随意改变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四条 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0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30日内完成,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五条 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各计划财务部次月必须对上月成本、费用、收入进行月度分析会,根据成本费用等信息向公司经营层提出节能降耗的办法。 第八条 季度未招开集团季度经济分析会,财务、有关部门必须积极认真组织,财务部门须及时向有关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应的资料,资料要求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二章 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一条 集团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布控网线、UPS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工作人员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二条 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集团现有“瀛海OA办公系统”,“瀛海NC财务系统”,“农行资金管理平台”,“公司网上银行”。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报请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修改、调试,调试完成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资料和功能模块的正确性。 第三条 NC财务系统资料需做到每日备份。计划财务部每月于10日前对上月会计信息资料进行月备份。 第四条 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时必须按要求进行合理操作。根据许可的权限和密码进行相应业务操作。不得擅自进入他人权限内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式进行。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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