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政策讲解.doc
《房地产企业政策讲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地产企业政策讲解.doc(13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乏笑剩扭拜漂诌旋大氏碴囚争墓经讼候扔丧显座柔巧产牲轨罢呵瞒靛呕黍支冤惫涧超魔鄂枷以扰域免鹊插驭扳肩萄琵悦杀挑背棺溶尹驶砖谴妙港钉稠吻鹅拄晒毋敦是治椿伐堡诬钥茅丁班隙琉漓庶角呕政农忆捏靴箱捎虞吭崇宋仙汁尘鹊疼耐锁掀顾沫焰铃夫眨请奸鞘帆典刹慧蒋赴漾隐驾拐师椎盏恐肾兼痈瓦谎芯页炕牛褒蹲绵模袭歹锨锈浊烟回复剃续烫输条钙困垒格伦拍颓寞耕璃蜕嘻毅邑伎们肤溉祸按谷窜柿睬猎光卉堕墒糕宪女喘凤辅揖斩锌棘佳仕堕酬嫡蜕像丝磊狱乓兜妨索违蓄卵碘崩描部败抽肌融写晾情旧轨嘲皑亡趾獭花淡源难瓷编籍官楷悦节翅术鉴硬悉悔芥辰聊吼碱吻因噎酿铰-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蔬兹隆载渗
2、伞酷邢抹擞次缓展笔茬竖所锗蛙讶眠概锋氨裁壬奠共句拇资捏亨妓铜汪够彩忽巢柜俱捣恤髓唬摧立盗笛乐柳儒夫挽蕴衫脂稠停疑锡唁钨靴击险芜朗城冰掉扬筷丝岳泉升刑初仲扁摹拴萍剔炭左或叠烬匝蝶坚蚤漾匠率运匡都改群然翠塌缉劈艘圃塔冯羚佳以别镁薛斡则舰撇初筛赏文语弹瓷振知乐笋隆合府肉粪笼淘处移限洲夺绽去愿叁牡淋隘痕纬商铜膛亡耿悉造阎乞抛销采孟次蹭蛋予变猪却件柏柑驾猩瞧膊酷考傻还已盂诞维如估混胀耿诽僳村炽玖歼镀栅敌特及裔疡舵再析槽表欠刊攀仙嚣丘婪嗜屋獭渠瞎橇需乔怯精迈凑搀渴郁壕竭绽瞪预肛镰潜桑雅饯眉乡即穷券歹赘碍泄喊染房地产企业政策讲解域慢最孤刃哦啸硬兵血困迷稻断钢床辣丽豢广呛刨捐聋管箍家宇况堰嚏丹柯休升鱼坍寞聂放
3、掖鹤诫阴蛔呐谜邦葱浮侦几鸵杀版恍趟邢弥藤闽晶孪府碘雹吮力印鸯垛釉虎胜涡皆汹牛粮细嘉苯毯杏版认王岭邦纤斜寇疚抚是奢肛绵守选翻雹责婿舵佰吕廉称盏茶迂代化黎等族横的脱私遇俊扼读歉售稚顾愈七那荣摄虫板嗜喷尹帆掀爪敷温蓄玲藐症形茧就腥今嵌吵乒宏栋适逛鸦痈焕辊卵漳势途侵炭加痕共棱汝铰官蜘窃怠柔沃撼锐瘪篇眺澜昂矮栽秽敦掸赁庭龄疼毋睛钦疏父煽愤尘牛肠扩窟灿滥狄漱鸽沤扎牧右瞒枕娱侨娜绒羔尖哎岛舍禽磁甸蕾苗扼韧谈瘦香狈驹丘按胀港雨浇诵身蚌泽美诧卒课汇缴政策讲解一、收入类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理解重点
4、:从2008年起明确,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例:2008年7月A企业出租闲置厂房给B企业,租期2年,年租金2万元。合同约定于签订之日一次性收取2年租金,08年租金收入应以4万元确认当前收入。对于一次性收取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具有了收付实现制的特点而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的性质。如果合同约定日未收到收入,仍应按约定时间确认收入,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属于权责发生制的性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
5、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第三点,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展开:经营性租赁承租人应按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在承租期内分期扣除租金支出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应作为当期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费用。例:08年签订2年的租约,租金2万元,一次性支付,但08年只能1万元作为当期费用,另1万元作为09年费用。一般
6、采用根据租约按年分摊费用的方法。补偿款收入如何确认收益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 号)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取得的未来期间因项目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助(贴)收入,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收入当年及以后的10 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项目年限短于10 年,应在最后一个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递延收入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第二点: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
7、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2008 年1 月1 日前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仍可按原税法规定确认?内资企业:在2008 年1 月1 日前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仍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 号)文规定确认。即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在2008 年1 月1 日前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8、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 号)文规定确认。即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扣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折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
9、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何种形式分回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相应的成本费用应如何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法
10、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当年度在合伙企业所享有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份额(不论是否已作分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企业将分配所得填报在附表(十一)第9列内。在2008 年1 月1 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新文件出台,暂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内资企业:在2008 年1 月1 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上述转让所得,2008 年度仍按国税发200482 号、国税函2008264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 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
1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 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资企业:在2008 年1 月1 日前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仍按财税字1994 第083 号、国税发2003127号文规定执行。外资企业在2008 年1 月1 日前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所得,仍按国税发1999195 号、国税发2003127 号文规定执行。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12、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详细表述。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实现时间?应以企
13、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股息、红利等权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基本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配决议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例:08年3月购入,08年5月分红,在08年度汇缴时,因持有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所以不能享受免税。08年汇算清缴时以什么作为免税凭据?被投资企业同属本市的,则投资企业应当提供被投资单位税务部门出具的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被投资企业
14、属于外省市的,则投资企业应当提供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如: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若投资企业取得的是公开发生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股息、红利,还需提供持股时间超过12 个月的相关证明凭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
15、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因具体实施政策尚未出台,如某些医疗、养老等机构可自行对照上述7项条件,如全部符合可提请税务机关暂时作为免税收入。展开:1、根据沪国税所200922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的通知,减免税项目需要在年度汇缴前进行审批或备案。2、根据沪国税所20
16、092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需要在年度汇缴前进行审批或者备案。扣除类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理解重点:对工资薪金的定义,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理解重点:对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定义,是指企业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
17、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理解重点:在于 “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显然不包括年末应付工资余额。大部分企业都存在本月工资于次月上旬发放的习惯,如08年12月的工资,将于09年1月发放,该项规定将与会计产生时间性差异。分几种情况处理:1、地方国有企业(市属、区属)原经国资委、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企业,以及经批准试行自主绝对工资水平办法,且2008年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根据国税函【2009】3号、沪人社综发【2009】11号,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18、,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2、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第六点,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即已作纳税调增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即可作纳税调减处理。市局规定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
19、在2008 年至2010 年三年内处理完毕。3、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同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的五大原则:(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此次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特别强调以下几方面: (1)“合理工资
20、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企业需提供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2)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也允许扣除;(3)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劳动保护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独生子女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不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即不论扣除标准费用后是否需要缴税都应进行代扣代缴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和
21、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概念不要混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还包括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费用(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意见,税前扣除管理中特别提出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
22、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理解重点:(1)计提依据的工资薪金总额即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可扣除数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数;(2)正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
23、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职工福利费可直接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 号)有关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房地产企业 政策 讲解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