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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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系统化、专业化、制度化,持续完善有中国人寿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有效提升各类人员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是向培训对象传授相关的知识、理论;培训是向培训对象进行相关业务技能的训练。教育培训是对公司各职级、各类别人员实施的应知应会的知识、理论的学习和应具备的技能、能力的训练。 第三条 教育培训的对象分为员工、销售人员和讲师。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销售人员是指在个险、团险、银保、电销等渠道直接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包括销售人员和销售主管;讲师是指承担培训授课和教材课件开发等任务的人员,包括专职讲师和兼职讲师。 第四条 教育培训分为制式培训和非制式培训两大类。 制式培训是指公司统一规划并向各类人员提供的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培训,是各类人员必须定期有序地接受的、循序渐进的阶梯式培训。 非制式培训是指公司根据各专业部门、各销售渠道特点,提供的灵活的、有针对性的、重在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能的特色化培训。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公司教育培训的重大事项进行全面的商定审议。 第七条 总公司教育培训部负责全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负责执行总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和制度,传承总公司教育培训任务,并开展本辖区内的各项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地市分公司培训部负责承担各类训练任务,并开展本辖区内的各项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 县区支公司销售支持与训练岗负责承接销售人员制式培训的衔接训练,组织落实非制式培训专题。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教育培训部门人员编制要求配备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专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公司教育培训部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管理,培训资源的整合,制式培训和非制式培训的组织实施。 各级公司销售部门和各专业部门在本级公司教育培训部统一规划下,提出本系列教育培训需求,并协助教育培训部门实施非制式培训。 第三章 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公司各类人员教育培训的刚性、强制性的规定,全方位辐射到各类人员不同的成长阶段、不同的专业岗位,要求全系统人员必须参加所在职级和岗位规定内容的培训。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制度包括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销售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和专、兼职讲师管理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人员职业生涯规划和岗位关键能力模型来确定员工教育培训内容。 根据各销售渠道提供的销售人员管理办法来确定销售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根据专、兼职讲师工作职责和提升需要确定讲师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各类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实行培训学分制管理,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后,由各级公司教育培训部门记入国寿e学系统中的个人教育培训档案,作为上岗、转岗、晋升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各类人员人均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6学时。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制度由总公司教育培训部统一制定,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应执行总公司教育培训制度。 第四章 培训教材 第十八条 培训教材是根据公司人才发展及职业素质培养要求,按照一定的教学目标,遵循相应的教学规律所编写并经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供全系统教育培训使用的、负载着知识信息的材料。 第十九条 培训教材按内容分为销售类、管理类、师范类和专业类教材,按形式分为文字性教材和多媒体教材。文字性教材为系列丛书,是制定教学大纲及实施课件开发的基本依据,由总公司统一编写、统一下发。多媒体教材是以图像和声音表达教学内容的形声化教材,包括教学视频、教育音频等。 第二十条 分公司依据总公司统一下发的文字性教材内容,开发讲师用于授课的配套课件。标准的课件内容包括幻灯片、讲师手册、学员手册、案例、课程评估等。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按照总公司统一下发的标准课件模板,开发针对各专业部门与各销售渠道特点,重在提高其特定专业素质和技能的特色化系列课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理论基础、具有长期性、延续性且教学成效明显的培训课件,经总公司教育培训部评估,经教材审查组审核并报请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统一纳入公司文字性教材编写计划,由总公司统一实施开发。 第二十三条 各类培训教材须由教育培训部统一提交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下发使用。 第五章 讲师队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讲师队伍由专职讲师、兼职讲师和外部讲师组成。 第二十五条 专职讲师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专职讲师岗位从事培训授课、课件开发、教材编写、培训需求调研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兼职讲师是指经公司聘任,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承担相关培训授课、教材及课件开发等任务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讲师数量应满足公司培训工作需要,原则上根据培训课程内容和培训任务量来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讲师由各级公司教育培训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专职讲师中的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由总公司负责认定并组织相关考试,预备讲师任职资格由省级分公司负责认定并组织相关考试。 第二十九条 总公司组织系统助理讲师晋级培训、讲师晋级培训、高级讲师晋级培训、高级讲师在岗培训、讲师授课资格授权培训和其他应由总公司组织的各级各类讲师培训;省级分公司组织所辖范围预备讲师在岗培训、助理讲师在岗培训、讲师在岗培训、专职讲师岗前培训和助理讲师晋级培训,在总公司统一安排下组织本辖区讲师授课资格授权培训。 讲师须参加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组织的讲师授课资格授权培训,并获得授权资格后方能讲授该门课程。 第六章 培训基地 第三十条 培训基地是各级公司为系统内各类人员提供培训服务而专门设立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在全系统规划建设若干保险研修院,负责承担总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任务、所辖区域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和全系统特定类别人员的培训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分公司按照总公司统一制定的省级培训中心和城区培训职场建设标准要求,建设辖区内省级培训中心和城区培训职场,以满足本辖区内各类教育培训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各类培训班。 第七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培训组织实施流程包括四个环节:确定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评估培训效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司根据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相应层级和类别人员的教育培训。 总公司教育培训部负责组织实施总部员工、分公司班子成员、系统高级销售主管的制式培训;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除分公司班子成员之外所有员工制式培训,辖区内初中级销售主管和中高级销售人员制式培训;地市公司培训部负责组织实施初级销售人员制式培训、新人育成培训和初级主管育成培训。 各部门协助本级公司教育培训部门组织实施本系列非制式培训。 第三十六条 采取集中面授与网络教学相结合、公司内部培训与外派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组织实施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建立教育培训情况登记制度,通过国寿e学系统对各级各类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逐步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教育培训档案实行统一编号、分级管理。 第八章 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国寿e学系统是公司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覆盖教育培训的所有工作内容,是全系统人员学习和培训管理的基础平台。 第三十九条 国寿e学系统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和开发,各级公司负责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条 各级公司应使用国寿e学系统来开展在线学习、在线考试及各项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章 培训经费 第四十一条 教育培训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和专款专用,由各级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司应切实保障教育培训经费的足额投入,优先安排教育培训配套资源。每年财务部门应在公司年度非人员经营管理费用预算中明确本级教育培训经费预算金额,并下达教育培训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严格按照教育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和审批流程要求,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教育培训经费,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培训效果。 第四十四条 实行教育培训奖励制度,公司对通过本岗位相关专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考试费酌情报销政策。 第四十五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参加由公司出资的教育培训项目,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签订培训协议书。 第十章 培训统计 第四十六条 教育培训统计内容包括各级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计划,各类培训的参训人数统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统计,考试情况统计,培训机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讲师、培训基地、教材课件培训资源基本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总公司教育培训部每年组织对全系统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统计,凡国寿e学系统中可以提取的工作情况,均以国寿e学中提取的统计数据为基础获得统计结果,其它工作情况使用手工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总公司教育培训部备案。 第十一章 工作考核 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教育培训部每年对各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以年度教育培训职能指标考核细则形式下发。各省级分公司每年要对辖区内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裁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制度指引》(国寿人险发〔2009〕341号)同时废止。 ---------------------------------------------------------精品 文档---------------------------------------------------------------------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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