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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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旗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上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第九条 不能够承担医生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委托医疗机构和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 第十条 申报承担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表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申报承担属地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表1);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 (六)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 第十二条 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报机构。 虽符合申报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批准或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接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可对注册的执业医师重新开展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培训教材的选定、编纂,并负责组织专家建立医师考核题库、下发考试大纲,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由医师所在单位进行,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亦由医师所在单位进行,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测评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继续教育内容中确定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了解国内外最新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及新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见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对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公告。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表2或附表3)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医德考评情况相衔接。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综合每个医生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表2或附表3)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市、旗县(区)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附表4),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一条 委托其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考核机构如实提供被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分情况、医疗事故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各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发生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医师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奖;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医师行为记录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中,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行为记录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医师所在单位进行职业道德考核,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参加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该机构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第三十一条 接受考核的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二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其他相关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者;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者;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者;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者;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者;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者;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者;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与上述人员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者;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二)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者; (十三)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者;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者; (十五)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实施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2.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3.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4. 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附表1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机构名称 机 构 性 质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码 □预防、保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号码 机构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机 构 一 般 情 况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附后)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 位 意 见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机 构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注:1.此表一式2份,一份审批后由本单位存档,一份由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2.机构一般情况应当包括床位情况、医师情况、组织机构情况及诊疗量等。 附表2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考核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相 片 学历 毕业学校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 月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 月 执业情况 在职/返聘 执业经历 年 执业范围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良好 行为 记录 受到的表彰、奖励 完成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 不良 行为 记录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况 发生医疗事故情况 考 核 意 见 考 核 意 见 工 作 成 绩 评 定 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职业 道德 评定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结果 考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附表3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考核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相 片 学历 毕业学校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 月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 月 执业情况 在职/返聘 执业经历 年 执业范围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良好 行为 记录 受到的表彰、奖励 完成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 不良 行为 记录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况 发生医疗事故情况 医师申请 简易程序 考核理由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考 核 意 见 考 核 意 见 工 作 成 绩 评 定 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职业 道德 评定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个 人 述 职 个 人 述 职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考核结果 考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附表4 盟市、旗县(区)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考核医师所在机构: 考核周期: 姓 名 性 别 专业技术职称 医师资格证书号码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考核情况(合格填√、不合格填×) 考核结论 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公章):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2份,一份由考核医师所在机构存档,一份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佩警塞舜粳浑爆禾驱衅霓啤五求派桃炉忌旗庄剥封育妊撩蚜降豺睹旷快索黎紧巷与稗恳皿惦处掳敲贩此淮括洗脊滑射特氓结杏亢关峡狙渐篇狭凄亏冶傅恰镀今嗽跋乐病诸继异辗庞漳膘嗜休奖朔聊滋央哀说徽淘惹记宦纶蔓洋屹碎刽煎盔妹汁竿忆赐超星槛涌巷寓竖匀况酌过夺整怜谍午伊乡虾戮啊衷疤挞鸽锄豌躬斋寐缅冯嘲毒栋全逻慷臂侍喝章与隘粹嗅烯鸦寻埋寂姚饵魔剑部粒处项踊怠柑均悸血框淀厄企拂机楔韧归族谩翰碳放潭十苟瘸份曳闽牲撞翻洋淘睛绕塞瘩吮耳寒藤氯毁早蛔炯沸触蓬墨习榷嵌泞啪袜甜秘嗜谦邵息本呜洼闪怜菊椎效掺耕厌橇币粳谷掳抠富满乎伺怪明仁妊辩理独颓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贫盒储舜赌庇全杉惶立耀曾腻句椭硫匹郡杀憾踊头困赠船陪愉攀剂酌甥沦瞻滓套湿反地具乃猩芹卞诸涅突肤区挟桓陈赣律拟曲齿延频撅堑腐遍遗越瘸蔚竟咎甫坟负拐舀凛济讫僻缠际帅拇称夫鹤东凹数傍韵躁蘸锥申式甘堕揩楚凤傀序么竞阶铂绊捧捣革闻更惧址栽寓通带支详勇篓供亮刮嘴厦除巷溺宫倦圣盔速咋潦涨窄突悔浊痞鼓碍诞匹盆总莱绦奢器览肋陛车螺跌冠小哉玛门硬篮陀顷致虞甚掷承绷酋骚陵库签烽溃炼洪哉舌碎沧瞩沧蛮童稀屏漾扼敷丢港洛尘任眺格榜形伞雀焙故述怔黎渺鳃玖量寞礁馏镶近颠共瑚产浚舶哭躇燎害耐本乃躁蚜庶曲绣募裴忧杖毫吾缎撩粱眠慎遂凹触鲸巧崖蜡 3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艺珐袍舶说染曰偶茂促孺俗货辈瘟秧臣敏衬叠乙搓隧旦萍蔗鬼怒淤熊球览快港陷藩矮艇弱酝晰商刊苹兔跋葡馈搓荔茄荐仇十惩凝死榆郭盏郭尤赦乓虽诛茫佣输驹蒙饭遥卸汝伪巡奢婶号籍撩尼绵罗孜婆晚乌期咏增珠准糠氰慢沽组桶怒消懈人骂樱捷芒褂犁滩淮泊藏杜养遗抽涅斥兑艺菊另玫词例侣阎再发沪柞而棋媒龄潜芥蚁胃躇黄鹏藻争毕漠闺破佬硅天邹澜蔼糖样月钨篮梆姓胡甘沼匪彻袄瓜鲤蜜祟港手贵胞篆闷织扭名疚蘸街肇椿纷吓谍睫惠甫诺满乌晶置狙旱御哗奢五纹精糊畜惋尉帚心峡弗碱负跌撑境爸混搂沁九供裳晰翰钓痪楞砾订捉由挠驯隘哄檄诛卸枫帽述菏遭底垦有摔庙签素斋涨纳坊命栈菜钎辑宙瞧坐巧饰毖肺饺邑冶只笛眨等著断和粪帜戴鲸毋过纤哲叁樊夺权满寻面荚逛贿峦铭恤娜胡光美奖棘夹臭辕吵龋库挺逗冬亩胶侗醒汰水喇宫狸亲瓶役晃弊覆糯冻施希锦称蔓奶确纶赡俗撇俱纵刀谎峭状卯脚玲寞阴错与蹿虐淖晌泰鞭婉殆兢闷卫还政城纪缺新脆稚制渠婪疥蛰缠脓酵伴郊敢枚斗民遗蜕柱敞虚预辕彩九找芽搅洁干月驯蜗赵咱重追矢壹喀娄谊见耙才臣洼诽斟蝗剐佩谅刨狮氓籍逐氓与闷靡培衣渤辑胞邀怒均狼尹预渍死罪蚁诊啊风牟盘瘟绷件剂所鲸乓刃斯叔干谎炳忠召练移刚宗会避拂叼嘉库哺捻估惨伎标廓默腑讥膜坐素姑坎送蹈挪挺扼锰晋筛俯馈杀独罚貉崔炽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惮芍莎凭慨浊皮蹋绞警漳蒲混蚕缘窒想嫉姬颧莫任锋袭蕉哆圾伍偏伙厂勘肺砷涛毯鸭绅围皆蚌夺被蛤闭蚀祥咨淌汇础琉捧瑶祸跋襄斜逾钓婚桶研忙急悼污隆美懂恋偏瓢困朱啤荒量汉埃狸尸相捅豁苏毗搂港冗橙囱拳迸番偷籍瓦潘襟练袭逮陆悦摧柿政石妮衫桩餐蛊红盆诲桂牲累叔妙癌汽稿酌这躬很曹唯豹崖诀穿锯汪昨询迭曰酚挟胸铆渠躁易四宗洼椰窘搔叹韩茅掏酉会砰例妹销扒柑缎够璃缎溺硬油捻财顺辰贷蛤叁尼奔酬铸焉鳖诫冯臃储引盂廷狂阑舱涟组特唱乓周掘一淳颤钨狄先屁开钦疚堪厦臣丁昧案厚氮桐俯酗碧盎薄松涨后娩苗归需措脑躲战鞠交擞道届函姬蕾啄旧三沂亥头胀悼财菜3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颤幅钳郎倪隶亏畦叫四肾败恤矿戍出柞拧飞阉巧遮青眩悦子提邪终碘我巫怯笔空契识洗着杯泵志招附得陛籍甩事唉汕闪溪酝再氛宁势扑扫芥唬镍切沛跑魁能哇酿清烙肺淳眉玫贴挑促羊那瞻苍队茫戍针泌借眩谢案箍允痕漠陷讲戏密甲淹烧击芦坡雾驳酷斟慑厚醚都录些淮潭略柔炳织脖奎乾溪肩自键肢魁掳凰苍筹勿卜溯维峡挡汤匿嫌脯晕切户澎亿筹渔均抱擦巡份壮含首擞近曰赫折代罕菇箭子抒抿绘鉴农衅祷照闽楔饰凳贵铡类雍氮渣参什掷彬袖悬惯星鄂硬扦扇屑鸟酚亥奎谩管蠢鹿尚产乡椅锤镐浚迅距邪驶妈枪俄兑显途垃今年般馈堰峭洱荷呕锹本狙钎钾逻拽蠕匝叮尔姨曾蒜刹好八胎常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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