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审计室工作制度和职责(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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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审计室工作制度和职责(第一部分讨论稿) 目录 1、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穗十二院党委[2009]13号) 2、医院院务公开实施方案(穗十二院党委[2009]9号) 3、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暂行办法(穗十二院 [2007]43号) 4、医院行业作风建设管理制度(穗十二院 [2004]10号) 5、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穗十二院 [2010]14号) 6、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办法 7、医院党员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8、医院管理人员保持廉洁的暂行规定 9、医院医德医风档案管理制度 10、医院行业作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 11、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2、医院精神文明和行业文明作风建设自查制度 13、医院精神文明和行业文明作风建设分析会制度 14、医院五个一制度工作流程 15、医院阳光用药电子监察工作制度(待修订) 16、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工作职责 1、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穗十二院党委[2009]13号)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院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党委书记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各自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对所属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科室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在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科室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 院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㈠ 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㈢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要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㈣ 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全院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官僚主义问题的产生。 ㈤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㈥ 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研究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㈦ 重视纪检工作,支持纪检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纪检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八条 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㈠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㈡ 领导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㈢ 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 ㈣ 对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医院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干扰和阻力,支持纪检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㈤ 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廉洁从政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 第九条 院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㈠ 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㈡ 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分管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实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至少向院党政一把手报告一次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㈢ 对涉及分管科室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对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要及时向院党委汇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㈣ 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参加分管科室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科室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 ㈤ 廉洁自律,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㈥ 院纪委书记的职责是协助院党委抓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制定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调查了解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院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落实院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的指示和意见;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思想和作风建设。 第十条 各党支部、各科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㈠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定期检查和分析本支部、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把本支部、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科室的落实。 ㈡ 贯彻上级机关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支部、本科室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 ㈢ 对本支部、本科室党员、干部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抓好本支部、本科室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㈣ 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科室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科务公开。 ㈤ 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本支部、本支部、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科室领导廉洁行政从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㈥ 凡因疏于教育、管理、失察而导致本支部、本科室发生不正之风及下属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领导班子、科室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对领导班子、科室领导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档案。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及有关的重要材料归档。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及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定期向院党委报告。要将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中央《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央《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分别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㈠ 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㈡ 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㈢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㈣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法规,弄虚作假或骗取名利的; ㈤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办案人、检举控告人、提供证据人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 ㈥ 对家庭成员、亲属、亲戚朋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 ㈦ 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分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 ㈧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㈨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样,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政纪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院党委、纪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采取自评、群众评议和组织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㈠ 自评。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对本单位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工作总结,并对照责任内容进行自评,报送院纪委。 ㈡ 群众评议。按上级规定组织群众对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各科室每年底要接受本科室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评议。 ㈢ 组织检查评议。院纪委每年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对照责任内容对科室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㈠ 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是:38981231;举报信箱设在门诊部大厅。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记录举报电话和定期收集举报情况。 ㈡ 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压制群众的检举、控告。 ㈢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对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鼓励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㈠ 各级领导干部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及述廉报告,要如实报告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 ㈡ 对各科室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主要领导要作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负的责任书面向院纪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医院院务公开实施方案 (穗十二院党委[2009]9号) 一、指导思想 围绕医院的中心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民主协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行院务公开要坚持民主集中、实事求是、稳定有序、注重实效和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民主办院、依法治院”的理念。把职工和患者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问题实行公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深化医院改革,促进医院发展,为医院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和组织保证。 二、组织领导 把推行院务公开制度作为一件大事,列入医院重要工作日程,医院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工会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办事公开制度监督小组等负责督办检查。 (一)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成员,分工如下: 组 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院长、纪委书记 成 员:分管副院长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院务公开的领导、策划、协调、沟通工作,对院务公开方案、公开形式、公开内容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按照分工负责制,对分管系统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推进负领导责任。其中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执行人,纪委书记是院务公开的第一监督人,工会主席职责是院务公开的第一协调人。 (二)院务公开管理小组及成员,分工如下: 院务公开管理办公室设在工会 组长:工会负责人 成员:人事科、院办、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科教信息科、后勤设备科、职业卫生管理科负责人 院务公开管理小组职责:负责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反馈、考核和评价;负责院务公开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统计、报告,负责对本方案的修订;组织相关部门、小组成员及时完成院务公开内容的落实。 (三)院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成员,分工如下: 组 长:纪委书记 成 员:纪检办、审计室、物价办公室负责人及各部门支部书记 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职责:负责对重大事项公开前的预审,及时对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运用多种形式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三、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医院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1、医院重大决策事项: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部管理、改革、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技术引进、人才引进方案。 2、医院教学、科技、管理、服务方面的重要事项: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管理任务及完成情况;医疗、教学、科技、管理、服务方面的改革方案及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及处理;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事项:劳动用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医院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职工提薪晋级工资调整、奖金津贴分配办法及奖罚与福利情况;职工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基金缴纳实施情况;职工招聘、评优选先办法和结果;年度医院人员变动情况;职工住房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公派留学、出国进修访问及出国人员选派条件、办法、程序和结果等。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事项:通讯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及干部廉洁自律执行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办法及测评结果。 5、干部和职工代表管理事项:医院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竞聘过程、结果;干部考核过程、结果;干部奖罚办法及组织处理情况;领导干部离任经济审计结果;职工代表比例结构等情况。 6、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奖罚事项:职称评聘政策、条件、指标、程序、结果;职工奖罚办法和执行情况。 7、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 劳动就业、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女职工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民主管理等情况。 8、业务招待费使用事项:医院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9、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招投标事项:医院基建项目计划的立项及招投标执行、监督情况。 10、大宗物资采购及仪器设备报废处理事项:医院设备仪器采购项目、数量、供应商、中标价,以及仪器设备报废处理情况。 (二)对患者公开的主要内容 1、利用门诊大厅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建立公开栏公布药品价格、定价依据,医疗检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 2、在门诊、住院大厅醒目处以及各检查科室建立公开栏,介绍就医、检查、住院程序及其相关具体要求。 3、在门诊大厅、住院部悬挂有关标牌,设置意见箱,定期给患者发送征求意见表,召开医患沟通座谈会,接受患者和家属对医务人员的监督。 四、院务公开的形式 1、职代会。职代会是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凡是医院重大决策事项、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福利费使用情况、奖金津贴分配方案、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医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财务、审计工作报告,在职代会上公开。 2、党政纪工领导联席会。对涉及医院秘密的有关重大事项,在党政纪工联席会上公开,适当时在“职代会”上公开。 3、院周会或全院职工大会。对涉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或改革举措等重大事项及时通过院周会或全院职工大会公开。 4、网站。医院网站是院务公开的重要途径。 5、院务公开栏。对职工应该了解和掌握的医院重大问题和政策性、临时性、突发性问题,以及需要职工了解的其他日常情况,在院务公开栏上公开。 6、其他院务公开形式。通过内部报刊(简讯)、电子显示屏、宣传板报、墙报、黑板报、橱窗、公示栏等形式随时公开。 五、监督保障措施 为了将院务公开落到实处,推行院务公开制度监督小组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下监督保障措施: (一)建立一支社会监督员和内部监督员队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和内部监督员座谈会。 (二)在单位内部建立举报箱。 (三)向社会各界、服务对象、出院患者发送征求意见 (四)院务公开监督小组和内部监督员,对落实情况检查督促。 (五)建立院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办事不公、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患者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干部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完善住院费用清单制和门诊收费查询、重大项目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患者签字等制度。 六、加强考核 建立院务公开责任制,每年对院务公开情况进行1-2次自查,自查结果由医院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病人及病人家属代表、社会监督员代表、社区代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干部的任用、晋升、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实行责任追究。 该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3、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暂行办法 (穗十二院 [2007]4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加强社会捐赠财物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济组织、其他团体、自然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的捐赠资助,在接受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1)自愿无偿、符合公益目的;(2)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病人的合法权益;(3)不得附加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4)不得和医院的采购商品(服务)行为挂钩;(5)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6)不得影响职业卫生执法和临床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7)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医院的名义进行,捐赠资助的财产物资由医院财务或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职能、业务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资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并经院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同时纳入医院财务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管理,不得设置小金库和帐外财产,逃避财务监督,不得私自接受后隐匿不交据为己有。 第四条 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五条 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由纪检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提出是否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遇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时期或匿名捐赠资助的情况,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七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务或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向资助方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现金或实物收据)。财务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的性质分别核算:属于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记入医院“专用基金”科目,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属于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记入医院“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第八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设备、耗材等实物资产,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办理入库验收手续,登记明细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如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尊重捐资者的意愿,严格按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盈利性业务活动。协议对捐赠资助财产有限定用途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果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资者的同意。 第十条 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和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捐赠资助的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津贴和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我院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和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的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的开展。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实属于不易储存、运输或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资者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所取得的收入仍然用于原资助项目或医疗公益非营利性事业。 第十二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医院收支结余,转入医疗事业基金管理。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财务和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资者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结存、管理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结果。对捐资者的查询,应当如实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捐赠资助财产的接受、使用、管理属于院务公开内容,财务部门必须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执行、完成、结存情况资料要进行归档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物资、资金收支结存情况统一在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十六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或者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非公益的营利性活动、未征得捐资人同意擅自改变财产用途、允许捐资人直接为部门和个人的各种活动提供资金支付的部门和个人,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医院行业作风建设管理制度 (穗十二院 [2004]10号) 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明确责任,确保我院行业作风建设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推动我院行业作风建设上新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行业作风建设管理机构,实行“一岗双责”制 1、成立行业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院长及有关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全院的行风建设领导工作。 2、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制定本院行业作风建设的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3、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行业作风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一起研究部署、一起监督检查、一起考核落实。 4、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院长一手抓医院管理、一手抓医德医风的“一岗双责”制,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规范医疗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 5、在院长的领导下,实行科主任、科长“一岗双责”制度,把科室医德医风管理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和科主任、科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 6、医院行风建设日常工作由行风建设办公室负责。 二、深入开展行业作风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实效性。 1、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 2、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医务人员依法从医责任意识和廉洁诚信服务意识。 三、加强监督检查 1、严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贯彻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执行省、市收费标准,实行“住院一日清单”、“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门诊费用清单”制度,向市民公开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2、推行“四告知”制度,把《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制度汇编》印发给每个职工,告知收受“红包”将受到严肃查处;悬挂标语牌,告知医务人员和患者“不收红包是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不送红包是对医务人员的爱护”;给住院患者发出《公开信》,告知患者不要向工作人员送“红包”;聘请社会监督员,告知协助监督红包问题。健全拒收红包登记制度。 3、推行“五个一”制度,致住院患者一封公开信、发放一份征求意见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病人座谈会、送上一份医疗服务指南、寄上一张病人追踪回访卡。 4、实行医德医风承诺制度,全院职工向医院签订拒收“红包”、回扣承诺书。医院向社会公开为市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承诺书。 5、向社会公开医院投诉电话,设置举报信箱,接受市民的监督。 四、奖惩 1、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凡没有完成行业作风建设管理任务,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反行业作风有关规章事件的科室,当年不能评为先进科室,分管领导和科室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档案,医德医风考核结果与奖金、奖惩、晋升、聘用等挂钩。 3、科室和工作人员如违反“八条卫生行业纪律”、《广东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的行业纪律以及《广州市卫生系统医药器械购销“十不准”规定》,违反本院行业作风建设的规章制度中的任何一项,将依照医德医风建设的奖惩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5、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穗十二院 [2010]14号)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卫生厅《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及市卫生局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 组织领导 ㈠ 成立医德考评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党务、纪检、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监督和审核医院医德考评工作。 组 长:古立诚 李斯明 副组长:李卫平 刘移民 涂云忠 于 锋 成 员:周晓彤 王 敏 刘淑兰 卢舟舟 张 慧 谷宏勤 潘 静 何健民 巴怡平 赵 勇 ㈡ 以一级科室为单位成立医德考评小组,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㈢ 医德考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三、考评范围 全院在职的医师、护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行政后勤工作人员。 四、考评的主要内容及评分 ㈠ 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分)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㈡ 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5分)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㈢ 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5分) 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㈣ 遵纪守法,廉洁行医(25分)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接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㈤ 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5分) 1、严格执行治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㈥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㈦ 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 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按卫生部要求,医院将医德考评内容作为医务人员集体服务承诺,向患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考评的主要方法 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每年考评一次。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的医德档案管理,考评结果记入医务人员个人的医德档案。全院医务人员的医德档案由纪检监察室统一管理。 考评工作分三个步骤: ㈠ 自我评价。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㈡ 科室评价。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一级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的医德表现进行评价,并写出评价意见。 ㈢ 单位评价。由院医德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意见,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对每个人进行评价,做出医德考评结果并填写综合评语。考评结果要在医院内进行公示。 六、医德考评结果及其应用 ㈠ 医德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1、优秀等次:95分以上人员为优秀等次(一般在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2、良好等次:85分以上及得分在95分以上未进入优秀等次的。 3、一般等次:60-84分。 4、较差等次:59分以下,或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⑴ 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⑵ 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⑶ 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计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⑷ 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⑸ 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⑹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⑺ 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⑻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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