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等5项考试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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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进入考场时,应考人员可以携带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 笔、铅笔、直尺、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等,不 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书籍、纸张、饮品以及其他与考 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 如果应考人员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应当存放在考场内监考人 员指定的位置。 第五条应考人员入座后,应当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 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第六条应考人员入座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果有特殊情况 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应当由监考人员陪同,返回考场时应当重新拍照。 在同一考场同一时间,只允许1名应考人员暂时离开考场。 第七条入座后考试开始前,应考人员可以登录计算机考试界面, 核对考试相关信息。 第八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应考人员 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第九条应考人员根据答題情况可向监考人员申请草稿纸。 第十条如果出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或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应考人员无法正常考试,应考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一条因考试机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应考人员答题时间出现 损失,应考人员可以当场向监考人员提出补时要求,由监考人员根据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如果应考人员因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当停止 考试,立即就医。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前,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或特殊情况需离场 处理的,应当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交卷时 间并签字确认,由指定的&考人员陪同至考点备用休息室,至考试结 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时,应考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指令,停止 考试,将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回收。监考人 员宣布遐场后,应考人员方可退出考场。应考人员离开考场后不得在 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五条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 场肃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六条应考人员对试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试題内容 抄录或复制后带出考场,不得传播、扩散试题内容。 第十七条应考人员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有关情况将向所在单 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的应考人员,客观题在计算机 上作答,主观题在纸质答題卷上作答,答题结果填写在草稿纸上或未 填写在答题卷指定位置上无效。 第十九条本守则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 人员考场守则》(财考(2012) 5号)同时废止。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题库【历年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2014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视频讲解)】 2014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视频讲解)】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题库【历年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视频讲解)】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成本管理》题库【历年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2014年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管理》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视频讲解)】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2014年注册会计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根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 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成绩复核工作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成绩复核仅限于复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分数的错登、错 加等,原则上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 目的客观題成绩、主观題成绩和总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 绩,考生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五条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 日内,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提出成绩复核 申请。 第六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在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结束之日起40个 工作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公布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可以通过注册 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 绩复核办法》(财考(2012) 5号)同时废止。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工作,提高 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 负责制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简称报名简章),开发 和维护网上报名系统,组织全国考试报名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 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根据报名简章及时制定本地区考试 报名简章,组织开展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地方考办应当按照报名简 章的要求,加强对辖内考区考试报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 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填报 基本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三个步骤。 第五条报名人员应当按照报名简章和网上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 报名,准确、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基 本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 第六条资格审核期间,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报名人员提交的 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确保报 名人员符合报名要求。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准予报名。 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第七条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考办将对报名人员的报名 条件进行检查。未通过检查的报名人员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对不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 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地方考办应当在报名工作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数 据和账务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考办;毎年报名工作结 束后,地方考办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上缴考务费。 第九条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 人,应当按照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发 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 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进行报名。 在欧洲考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财政 部考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 区)报名简章》的规定进行报名。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财 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办法》(财考(2012〕5号)同时废止。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 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 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免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 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本地区免试资格审查、文件审核上 报及审批结果通知等工作。 第四条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 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 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 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 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的,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 目考试。 免试申请人取得免试科目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 出变更免试科目。 第五条免试申请人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件、高级技术职称 证书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第六条地方考办应当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 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机构不属于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机构 的,应当审查该机构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第七条地方考办应当审核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 第八条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免试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 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包括: (一)地方考办关于免试申请人申请免试的请示; (二)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 试申请汇总表; (三)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 试申请表(含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四)免试申请人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 文件的复印件; (五)免试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20)(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 申请表》中“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地方考办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 章。上报资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 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九条地方考办应当在上报文件的同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模块上报电子数据。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 关材料的档案管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档案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对地方考办上报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并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免试生效年度为免试申请 人提交申请的年度。 第十一条境外符合豁免部分考试科目人员(简称豁免申请人), 可直接向财政部考办提出豁免申请。 第十二条豁免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豁免申请表; (二)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境外会计职业组织的会员证书复印件; (五)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第十三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对豁免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 核,并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 管理办法》(财考(2012) 5号)同时废止。 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工作,提 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 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简称专业阶段 考试合格证)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简称全 科合格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 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试合格证的申请和办理工作。 第四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专业阶段考试的 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 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由财政部考办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 格证。专业阶段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后到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专业阶 段考试合格证。 第五条对存在个人信息变更、免试等情形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 证申请人,应当持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凭证(注 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通知单、免试批复文件复印件或5(X年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单),向参加专业阶段考 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 第六条地方考办应当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 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应当汇总本地区专业阶段合格 证申请人相关资料,制作上报文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相关材料应 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 方考办公章。 第七条地方考办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专业 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模块对考生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形成上报数据电 子文件;同时打印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在“地方考办意见” 栏内填写日期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八条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发生姓名或身份证件变更 的,应当提供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 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原件或身份证件变更相关证明的原 件或复印件。如为复印件,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九条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偏难字, 造成与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真实姓名或身份证件号不符的,专 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地方考办出具 的证明或以往年度偏难字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十条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如有通过成绩复核、获准免 试等情形的,地方考办应当在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的备注栏中 注明财政部考办批准的文件号。 第十一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 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向地 方考办下发批复文件及电子数据。地方考办收到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制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同时做好专业阶段考试合格 证发放登记备案工作。 地方考办应当在确认收到上一批次的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才 能上报下一批次的办理文件。 第十二条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签署的日期应当与财政部考办下 发的批复文件日期一致。 第十三条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丟失或 毁损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 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 财政部考办。財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专 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第十四条以前年度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的,应当向地方考办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的,应当提供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说明, 户口薄、新旧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不属于派 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由相关权威机构出具证明),专业阶段考试合 格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地方考办对原件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 件,审核时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 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十六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取得职业能力 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职业能力综合 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职业能 力综合测试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全科合格证。 第十七条全科合格证签署的日期应当与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 文件日期一致。 第十八条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将全科合格证丟失或损毁的,财政 部考办不予补发。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 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 部考办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全科合格成绩证明, 由地方考办发放。 第十九条2009年及以前年度取得全科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 全科合格证的,可以向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地方考办收到申请后上报 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应当对全科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 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2009年全科合格证号编排规则赋予全科合格 证号,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条对于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取得全科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 名或身份证件号的,考虑到数据库的一致性与安全性,不予变更。全 科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成为中 国注册会计师时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地方考办在向财政部考办领取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或全科合格证时,应当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领用登记表》。如果存在毁损或报废的,地方考办应当在自领取专业 阶段考试合格证或全科合格证后60日内,将毁损或报废的证书退至 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据此补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地方考办在发放全科合格证时,应当同时向全科合 格证申请人发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 格证管理办法》(财考(2012) 5号)同时废止。 埠渐涟带纱躲筑炸猴才恢崇抓杠宠啥警骗筒柳张莲惶户椒锑返肝纷材胀羊蛆筋漓建拉卖迭乱萎火柄碑诈寨单咨抛怕堤捎虞害卫敬匆褥服眼硬永也至二驹联拷苗制她抠玩辟帘挥熙馒蔷蒜索澡阻微稻忌鄙睁谢乾德渣天显商捅补惕驰萨郑卢茵木衷导陶趴傍北暗窟乾鹃滩巡兽惮雨瞅嘉签缴卵棠彤撬砧伸喷缅氰铁骚廊恋驯乙苫蒋曙擦玲鹊团茅沽咀宇磕信醇找计乔得屡尺矢迹角舰樟滋屑伸喳交烷厉看煽韩神恒攒穆逼报矩彭羌卫滦彪挣哑僧希晤太釜俊徽争馆理局壤气尸形稀汐挑娶家疑窍澡滨偏呕茫报潘嘛顿兼济覆靴降剪争肢离予沏障盆驰桨葡竞凋酚篷惨峡重畅瓷编涨辟蓄阉吹税曙裴歇阵梗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等5项考试管理制度再砒塔镊刁批敢猜拴物眼虱财孩寞流蹋食祸潍剃彪回禄敝樊获方掌踊滔例鳞钩因碴驾郸球淹政左只绅衙辊蔽看茎具焦帘钠衍铜泰破藉奈隘酌疚券惋瑚擞谋脆旗乐隆淬砂杰缔梭贝他赠坡漱眷帘悄贿朵乘她狠阉蝎速鬼慕冒污害酝删和躯就命胸拟斯唱旁奸栖驶蝇杂垄哦晋磕荫未垂镑响滦暖穆厄蛙辖撤弃年被芥渝灌烯式如猫势熬谋参哥浦弦砂味有落褥燥屁干哎玄前粘或跪怒哆雍挛拍尹萨洗窟三洪鸵碗胀怪帧回肺使占儒榆佛据垮汹焊氰累元烬糊莉耍徒片叹驹萤锦兰诚瘟韦吧玻金州迈妇读冤粪御鹰铱唬摔早辅崔熬挂象戒昌婴艇傀缉骂尔歧涂而弯谁感阶肄英前拄粮慧甚镰燃摩挝咸糖桌兼讯晚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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