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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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加快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月十日附 件: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日常监督管理第三章投诉举报与受理第四章案件查处、协办与督办第五章案件报告第六章信息报送与公告第七章绩效考核评价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
5、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农资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清理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管理。农业行政和执法部门不得参与农资经营。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资产品登记(
6、审定)和有关许可的管理工作,强化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返 回第二章 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识假辨假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大力培育农资连锁经营大户。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建
7、立农资信用体系。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督:(一)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连续2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二)连续2次抽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二条 积极推行台帐记录、票证索取制度。指导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加强生产经营人员培训,鼓励采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农资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不断提高农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应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资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事故原因并评估损失。返 回第三章投诉举报与
8、受理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窗口、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未经投诉举报人允许,不得泄露其有关信息。返 回第四章案件查处、协办与督办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依法及时查处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认为需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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