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对企业所得税影响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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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同,都是综合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算依据,实行比例税率。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最大,现择要分析。 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和其他所得。确定应税所得,从收入方面看,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影响应税收入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
5、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长期投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除前已述及的外,这里重点分析三个问题。 1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与流转税的视同销售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流转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视同销售,大部分项目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流转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如中间产品、自建行为征税等;三是流转税不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部分视同销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定的方法,部分与税法要求一致(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部分
6、与税法要求不一致(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规定的方法与税法要求已经一致。 2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两种。涉及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发生变动,准则要求将变动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对此尚无明确的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长期投权投资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收益的确认方法与税法要求不同,主要是涉及补税和被投资企业亏损弥补的处理不同;二是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收益的金额确定与税法要求不同;三是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与税法规定不尽
7、一致。按该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但税法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该种情形允许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对以现金投资产生该种差额无明确征税规定。 3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资产相关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情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确认为递延收益。
8、而按税法规定,政府补助如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则一般都应计入实际收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 大部分准则都会影响到成本费用,现重点分析以下几项: 1资产计量。有关资产的各项准则都详细规定了资产的初始确认计量方法,从计量属性看,较多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尤其是大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新准则的一大突破。企业所得税的资产管理大都基于历史成本计量,因而在初始计量时就产生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存货计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而税法中还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3固定资产折旧。企业会计准则
9、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税法对企业计提折旧有范围限制。 4无形资产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税法对此未作出区分。该准则还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而税法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不仅规定了摊销方法,而且规定了摊销年限。 5投资房地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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