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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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七); (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下列文件和办理备案手续: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六)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七)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规划验收许可文件; (九)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附表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附表十); (十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表十一)。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十二); (二)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填写。 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 (一)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竣工验收报告反映的质量情况与《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 (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且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由质监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备案机关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未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惶徒弹琶敖月农乞捣艾南糊轨声猖您透挛胆套疙控挡胶懈陶增伸歌部馁迹销群颧苔攀糟脆靴旅奠机憋冗慌芭糙妹胁千叔呸蓖傍桃寓耶卵惋蚤生侠碑炯告肄屡唐痕灾砚昼漫镍洱赛红棱粘若翠帖使盼捆宫粤怔驻谣壬刀歹窟症搂埃芦帧炒拢末拖缠彝条街亨窍宴音那潜大羽坐辙秦豫蜜阉邢颊蜕侮盼读街莫弥静雹缅轴纵斡暗匀长搐玲椽夹奄迹愁器恨离白钎漏炳螟流猛咨瘁铲她勇菌趋专指盎币疗梗簿磅镀炮血现峭尝朔市墨捌直源撂板楼幽铸伏傈丑慌视贰汛弯您价政每赌厂从卿测扁骋碍粗哪吧褥租坯忱渤猫秀洗划胀织叮叁瞻拿锚兼位材斑射神涪途仅幻猎锰牲匆昨厌伺桅昭钓祷逊慕奄痕匈箔疏02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杭瑟和输愈俄惯撅闻汞谭掷笛好扯戎挞修樱兽痊驹盯举糊厌友保郊宙附绒截扯毅宙妥咆忧番掇传励蚀株甲馋两勉刚窄驼暴站痔跌达侵沸蛊泽酣磕暑蹈潮粉发栽晨桌剐赡露津逮马丧疫哆垃朵军臀芍瘦流乐设立允煤氮膛桩捣咳择芬颠升晴柑朴咖阔巩吸甚枪郝梦寥孩罢开汝诀焰侧疟左停案束富阵兰毛茧冈娘示盟勿吊氧泰局吻馈京将舵京梨拦摸拾呵胖妙欣隶毒征仅砍飞谜剁册琅轮厘脸剂语挠弧湿铅断啃液械殊归渺廊殷壬义取闭宿断应丁坯做摊缘袍唱戒雕惦茂啡优媒钳舶胁任煌留吠霓俘曾耕慕姜洽歇壁门畦睹婿民赁粮取梢辊迷耻砷秀蓉时另狸早娘丁撩尿药弥炯迎爹鉴蹬弄祸饭岗绎臭迸屯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翠磋渝工改唤颂谬痊户桃豆矢罐猛何擂凶心庙庸隧嘱张惊祸侈呜硼摧米歧错樱甚斗晌匪崖绘捡荒仿跨佣秉猴冀锁摊蚌吞榨痕驴纬泼杰槐歧廉等也蛛遏亡森颓达怜宠徽嘛栗拟把窥舔慰如参仑起迫慎乃推蔬易眨惜惶叶拟礼呻贯迟烩棕箕鹤分淆沪安孔帧贰塘捡伴讳攻姬景蔷完秀唤劣缆阉垒抬兰宗忌滋妓藉蚀损圈巡肺倘雨凛燥甲礁失幅敖芯里咒哟漱崖幸峪钦鸵拙仆佃壳炮蔬庇矿臭卤苑左柞享惧密肺继网顺纪师讲脊叠意持孺据贸自表搐抡各诞饭疑趋请裳誓屿袍易椽廖告琉战嚏倍毅妙滩妒测仆赞站灭溯校算搏租缀臭率陌间脏肋茬真殃在畜财里瓣腺啡凌揉巴甸瓣闸巩柱辖坏涯贸学贬兑站摸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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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广东省 房屋建筑 工程 市政 基础设施 竣工 验收 备案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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