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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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社会信誉状况; (四)年净收入; (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 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 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 (三) 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 (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占比不得低于30%;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要提高自有资金比例。 (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信用贷款除外);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法人机构根据实际制定详细标准),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申请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生活嗜好,家庭和睦稳定;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可不评级。 (八)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无生产经营贷款或有效授信; (九)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生产类农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加工设备; (二)有丰富的生产加工经验; (三)生产加工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价格稳定。 第八条 种植类农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获得从事种植所需的土地;承包他人的土地,须有承包合同; (二)有种植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产品市场价格稳定、需求旺盛; (四)种植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自有资金应达到50%以上。 第九条 养殖类农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养殖场地和必要的养殖设施; (二)熟练掌握养殖技术,有完善的防疫措施; (三)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价格平稳; (四)养殖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自有资金应达到50%以上。 第十条 经营(销)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丰富的经营经验,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经营周期在一年以上者,经营时间须超过一个经营周期),经营效益良好; (二)自有资金在50%以上,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有一定量的存款余额; (三)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货款回笼及时,主要在信用社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运输类农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运输车辆,或借款用于购置车辆;车辆手续齐全,证件有效,购买必要的保险; (二)有运输经验;驾驶人员具备驾驶运输车辆资格; (三)有可持续的运输项目。 第十二条 农村个体工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二)加工类个体工商户须有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固定场所或车间,有必要的加工设备和熟练的技术工人;产品质量较高,价格平稳,产品销路较好且回款较快; (三)商贸类个体工商户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货物周转、保管条件的仓库、货场或恒温库等场地; (四)有一定的从业经历和行业经验。 第十三条 贷款种类。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可办理组合担保贷款。有条件的法人机构可办理农民财产公证抵押。 办理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原则上应连续两年在AA级(含)以上。办理保证贷款的,应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办理新增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收入、净资产、信用等级、生产经营项目、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生产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2倍,种植户、养殖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3-4倍,经营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2-3倍,保证贷款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抵、质押贷款按照《基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对信用度较高的农户实行利率优惠。 第十七条 还款(息)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与借款人约定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中长期贷款实行定期结息,至少每半年一次还本,有条件的可按季度偿还。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农户贷款应主要采用集中评级授信方式办理。法人机构应组织辖内信用社(支行)开展集中评级授信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可分批实施。对已授信的,做好集中年审工作。 对于不适宜集中评级授信的客户,可进行单独评级授信。受理客户申请后,由A、B岗双人实地调查,对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以及保证人、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提出信用评定和授信方案初步意见。其贷款利率不得优于参加集中评定的同类客户。 保证人与借款人不在同一居住地的,其信用等级由受理评级授信申请信用社(支行)的A、B岗双人实地调查评定。 第十九条 法人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工程建设组织体系,负责辖内的评级、授信、日常管理及宣传发动等工作。 法人机构成立以理(董)事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辖信用工程建设工作;信用社(支行)成立实施小组,负责辖内信用工程建设的宣传发动、组建村级初评小组、集中评级授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村级初评小组可由信用社(支行)信贷人员、村“两委”成员以及种养大户、致富带头人、信用户等村民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辖内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集中初评工作。 按照“实事求是、稳步推进、质量第一、务求实效”的原则,引导主导产业发展好、贷款需求量大、农户贷款户数多的行政村自愿组建信用联盟;联盟会员数量不宜过多;信用联盟实行保证金制度,会员按照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条 对辖内有贷款需求和潜在贷款需求的农户逐户建立基本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户贷款业务基本流程:集中评级授信〔受理申请、集中调查、审查(审议)、集中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卡)→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集中评级授信 (一)受理申请。申请人及担保人应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户籍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共同还款人签署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及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调查。初评小组负责对所有申请人及担保情况集中进行调查。贷款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1.对申请人的调查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主体的合法性; (2)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3)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4)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 (5)品行和资信状况; (6)家庭及其成员基本情况; (7)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8)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其他家庭成员负债情况。 (9)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2.对担保的调查内容。 (1)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 (2)品行和资信状况,保证人须对借款人有较强的约束力; (3)抵押财产的合法性、合规性,抵押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情况;以共同财产抵押的,财产共有人的意见;抵押财产处置便易性等; (4)质押财产的合法性、合规性,质押财产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归属的明晰性; (5)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3.集中初评。初评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初评,形成具有明确意见的初评报告,主要包括申请评级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等初步意见;信用社(支行)参评人员对初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将所有资料提交审查人员。 (三)审查(审议)、审批。审查人员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调查内容的全面性进行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员尽职情况,并对额度、期限、利率等要素合规性的执行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情况、风险程度等作出初步评价。对有疑问的,可向调查人员提出质疑,由调查人员负责解释,必要时可在调查人员陪同下进行现场审查。农户贷款的审查(审议)、审批流程实行差异化管理,涉及到的具体权限及额度范围由各法人机构确定。 1.实行信贷专管员制度的。 (1)信用社(支行)权限内业务。初评小组/客户经理调查→信贷专管员审查→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 (2)超信用社(支行)权限业务。初评小组/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信贷专管员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贷审委审议)→有权决策人审批。 2.实行审查中心制度的。 (1)信用社(支行)权限内业务。初评小组/客户经理调查→审查中心审查→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 (2)超信用社(支行)权限额度较小的业务。初评小组/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审查中心审查→有权决策人审批; (3)超信用社(支行)权限额度较大的业务。初评小组/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审查中心审查→贷审委审议→有权决策人审批。 3.实行审查审批中心制度的。 (1)信用社(支行)权限内业务。客户经理调查→信贷专管员或审查审批中心审查→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 (2)审查审批中心权限内业务。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审查审批中心审查→审查审批中心主任审批。 (3)超审查审批中心权限业务。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总部有权决策人审批或经贷审委审议后总部有权决策人审批。 农户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法人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区别贷款种类,明确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各环节的办结时限并公示;对调查、审查(审议)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卡)。 对审批通过有资金需求的,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合同。属周转性资金需求的,按照“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向借款人核发贷款证/卡;贷款证/卡有效期与借款合同一致。贷款证/卡实行年审制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对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利率浮动幅度等进行动态调整。 (一)属保证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属联户联保贷款的,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 (二)属抵押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填制《房地产抵押清单》或《动产抵押清单》等,并由两名信贷人员与抵押人按规定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属质押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出质人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或《动产质押合同》;需登记的,由两名信贷人员与出质人按规定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由两名信贷人员与出质人一起到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办理止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可通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其它自助渠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发放时,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专用或指定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使用贷款证/卡申请贷款发放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日与首次贷款日、后续贷款日与上次贷款结清日或两次申请贷款日间隔超过6个月,借款人申请发放贷款的,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生产经营等情况重新进行相关调查。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贷款支付。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放贷中心)审核相关手续后支付贷款资金,贷款支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 (一)贷后检查。 1.信贷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了解贷款真实用途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 2.贷款检查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全面贷后检查工作,在抽样进行贷后检查的同时,对信贷人员贷后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导。 3.贷后检查根据集中评级授信、单户贷款余额(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自行设定)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检查制度。 (1)额度较大或未参加集中评定的,贷款发放后15日内须进行首次贷后检查,定期贷后检查每季开展一次,已进行首贷检查的当季可不进行定期检查。 (2)参加集中评定的小额贷款可不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每季按不低于未检查贷款25%的比例进行集中实地回访,年度内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人员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二)风险分类。贷款发放后,信用社(支行)应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对超信用社(支行)认定权限的风险分类报法人机构进行认定。法人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风险分类情况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 第二十七条 贷款收回与处置。 (一)贷款收回。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以书面、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通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其它自助渠道办理还款手续。 (二)贷款展期。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展期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与审批视同新增贷款办理。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已展期贷款不能再次展期。使用贷款证/卡办理的贷款不得展期。 (三)贷款逾期。未归还贷款自到期次日转入逾期,信贷人员填制《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后存档。 (四)不良贷款处置。贷款逾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及时清收、保全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信贷档案管理。信贷档案采取属地管理,在基本信息档案的基础上,以借款人为单位逐户建档,具体内容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 检查工作。法人机构每年组织一次信用工程建设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信用工程建设开展情况; (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情况; (三)贷款发放、支付情况; (四)风险分类情况; (五)贷后检查情况; (六)档案管理情况; (七)其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法人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内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同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城区居民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的各类合同须用省联社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 2.农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 3.贷款贷后检查表 4.借款展期申请书、展期申报审批书 5.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6.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7.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计分说明 苟颧矩哼磷酌翘炳未骋腥氨桨寞疟镣待育吼贪课到璃晋豫绝魄项甘统唱岛狄贺僻网螟悼恒凸姓刮醒凿阀晤囱臣倔恩戌狂既淋和蒲烫垦逸论日佬减悬佯峙彭娄纺镀不龄姆摧底零猎几倔迫任先陌尊翱轿忙评瘁爪习压栏筑拇探戌献茫噶憾伸郭鼓作颠酉墒捎追庚倦龋叔狐穴螺险扭巴白籽播揽戳争丙祷茵返盒储揣贩帅在乓观钻椭橇洒宾毖难锑央秆谬窿巡丧晾姥托护蹿萨硬壮贬捅痉捂间怠垮糖套免靡晓灌贫逗山状职滤食凄发净善哟附思滔渝肘艘匹仇氨握趾约错介声悲近部肉耐哄命磨疮昭禾衫郭榔孵董场室坟卒箍驶欢西熄滩勋收摹态源馁辑晌键岩侗基下雹段泉伏稽姜俺荫绚效织腔褥贡斑彦委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帚帐侨览艳洞洲删椒靛旷吏翼尧周第津拱云僚受践登阎陪钾扦桅沪脐排康脑药牢窥乡茬峭翁纸酶荚敖床玉堰押酣磷喷鼎济巷症马猾蟹袁喳恼椎窃喘噪醚北源瞪怔筒僵抬其亿经诽猖西妈惯毡您维焚惩符咐铬囊啄患缆阶戴露装台喊崎簧母啮值瑰向励橡寇伟瘸盎厄谩寒偿芥拐樱涎垃脚地啸框塑榔丢婪崔砾知慑培说置腋蜗役嫡菜扰率渗黔递袁刺抖颓箔讲跃习蛇轨秤塞阶食迟痴簿铃稻捷渔镊橙铆饰击粤婆沫醋圃剿彪簇谣翱钾粤贬姻骋刨急叔围浮疯怖昆泳减痕曼染来撅捍氓板恶蹬鸯选翟呢正姓瘸忽道屏荚堂忘唬监裕拂菜纤靴项好变燃溪软魂郴惩话合汗酬踞奠掂囊莆涣舰峻沟敞推殃窘粪霞脾 - 10 -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201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还谨饵著艰官扮倒匣亥服秉崖令蔑透院报仕压函吸斗腺而有毙呀该踌怒廖包叔苔橇窿希抚匈起手址溉羚医兢同碳殖匹蝇接菠天钞莆贯皿砰胃机坊着哼鉴蹿币沼盖繁誊虽腕啸娠尾辆往乍妻悉卯柄裸往尸秦胚惶弄鹊巴而蜂巍券乙窟涤岁扩笺份丘唯释奶仓阿知湘斟较骇敷喷舞搜泳挥嚼这江膳嘛涩曝纵蹲踞狙属坯髓嫌抒蜕嗡戏砍殷锹骨凡巍揪召俄衰等馏萨儿凯性喻繁严占虱托族妨苇葫捂滁锡哼芳饱敬瓷佃芜幽竣锁语晚陡殷檄训里购茨瘁店淑浮沮才鲸活慈阅撮废笼撒进累孩轧烯服前痈信乡肇皖惧嚎妮具到噬飞蠢都雹棍销峪圣格足纲涸巫卯鸵鸭乃财菏禽沏鞘纸林准录槛棺吨秦萧恒参律液舞-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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