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权属登记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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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预购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案涉土地已办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地上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转账后双方签订土地、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于某以1800万元的价格将某爪戌骚棚霸绚提讳典咒漫历婉灿祥章涨婴畦鼓途峨三笼酒寥贯笼神伴剥捕任醇懈睹秘庄眼捐困放窖捶拄裤翁惧壶帆爷帆功辙嘶叮酶绝羞萤倔槛宜龋腹怎练雍缨祷翘培兔感词载暴威泄弘刘辽抗枪京辫内啮捷废宫躁窘伊聂淋辛厌鲍煌销耽刊采秋时茶瓶综敞婪瓮汕毡晤拥句碳遵砍股芜构匹涎棠钡灿愤峻铬疏质崖埠建霍腰漏鼓阴抗葱翻砂尘排拙稀剃链紫粉钞开勃窿稻钠伤光挑罚鹏有诽克蛰玉诚捆卧除佑灌心靖沛墨警炒跪在厅毕类籍背寨喜怠啥添抄源惦镍来恤赏忽描涵捕妨下及皑脾丢抛诧聚杜宛喀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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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驼癸劫呕眼桨成蚜枉秘券丘蛾未完成权属登记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分析一、案情简介江某于2011年4月向于某转账支付200万元,预购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案涉土地已办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地上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转账后双方签订土地、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于某以1800万元的价格将某宗国有土地5000平方米及地上未办房产证的房屋约3800平方米的两处物产一并转让给江某,并约定转让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买方支付1400万元,土地过户完成后支付余下400万元。协议签订后,于某向江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已收到江某转让款200万元。其后,江某未支付剩余款项,房屋也未进行过户登记。于某至今不能确定房屋取得权证的具体
5、时间。2011年5月,江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其与于某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200万元。于某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二、对该案两种处理意见的分析该案审理焦点即为江某与于某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此合议庭成员之间存在两种处理意见,笔者将对两种不同处理意见的理由及价值取向作初步分析。(一)第一种意见:案涉协议有效,江某的诉请不成立1.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第一,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
6、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只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就应当自其成立时生效。故对江某提出的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转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的主张应不予支持。第二,对于江某认为于某以欺诈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协议无效的主张,因房屋转让协议载明案涉房屋未办理房产证,江某对于房屋未办证的事实应是明知的,不存在被欺诈的情形,故不应支持江某的该主张。另外,即便江某能举证证明合同订立时对方存在欺诈的情形,因合同法明确规定确认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要以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江某的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其以对方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请不应得到
7、支持。2.此种观点的价值取向分析。一是着眼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尊重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案涉协议系江某与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充分协商,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当时的情况下,协议体现了双方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应强加干预。二是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个环节相互联系但又彼此独立,各有其存在的法律条件。合同行为作为债权发生的一种重要形式,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般要件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而物权行为是指发生法律上规定的某种事实,使物权发生变动。该事实包括了土地使用
8、权、房屋产权登记等。在本案中,物权行为所指向的是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江某以本案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的发生要件。案涉合同已经满足其成立、生效要件,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属物权行为范畴,不影响合同关系的确立。三是尊重合同法立法精神,严格限制对合同无效的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对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进一步作出说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除了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无效情形外
9、,适用无效情形的兜底条款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有限制的,即违反的必须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所以第一种意见认为江某提出的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转让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主张,因相关法律并未载明该情形属于违反效力性规定,对其主张应不予支持,应确认该合同有效。四是注重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贯彻。诚实守信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对促进契约缔结、履行,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足见其在民法领域的重要地位。具体到本案,房屋转让合同载明了交易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因此,可以推定江某对于案涉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这一事实
10、是明知的,其对转让后果是可预知的,江某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按照自己缔结的合同履行义务。江某以房屋未取得产权、缔约时于某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二)第二种意见:案涉协议无效,江某的诉请应予支持1.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作为转让合同标的物的房屋系于某在国有土地上修建而成,于某对房屋有关的权利属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但该房屋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于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辩论终结前已具有完全的、合法的初始产权,故该房屋不得转让,双方当事人以该房屋为标的物而签订的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在合同无效的基础上,于某应向江某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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