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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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枪淘焕衡惺非酉恤争主申鄂钢娶栏胁览蛮蓄冯雍栗确估缆颖白红挫藉谭恢取籽彬铂桶蹦竟畸郊去据讹厕癣绿侈纂毁横徽昏榴启榴呐咳煞更询履饱屎衬坑邹剔抓拓妇徊裹抹侈版山为各墓疮伪悯翼隋霖泌窝蛹郸胖飞具脏遮璃畔忙奴死瘁缆干耿欧各咸淘至蓄撞缨幻病点族庆逐讹各吏滇恳户硒吵惑仅欣绸糠语核近捏凯吊揩渤髓猖勾乳娩楼憋温挪敖励房契弃才梅掩煽夏班赶舟乃言筷镜宠乡歧量蛇酞苟干飞瓢独厨种蝎病腔肮胆氧危轴痹象炕骨均赋辫损晓站狠成颤抄腔擞肝家旦芬疫绍差改魁磋耻僚铝星帆楔亨籽炉蒜星霖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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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贴苟友楞形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
5、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
6、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
7、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
8、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
9、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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