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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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洲的内容。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 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l、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2、综合办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取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没施的维护管理。 3、矿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办公科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没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6、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没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没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矿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健康监护规定。 1、凡进入我矿上岗的新员工,综合办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矿上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力资源部及时凋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7、安全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8、安全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9,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10、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监部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11,安全科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矿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 由矿会议研究决定。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矿机关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上报申请,劳资科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劳资科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劳资科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矿委会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矿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劳资科,劳资科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分管矿长审批后交采购员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 由材料主管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交采购员采购,保证正常生产经常所需。 10、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劳资科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凭上岗通知单, 由劳资科材料主管审批后发放,其他职工在劳保用品使用期满后由材料主管审批发放,使用期未满一半的,补交新品价值100%款项后领用,使用期满一半不到使用期限的补交新品价值50%款项后发放。属特殊情况损坏的由调度室在领用 单上签注意见后由劳资科材料主管审批发放,使用期满但未交回旧品的,需按原品购入价值的30%交纳款项后,方可领用新品。 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劳资科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领,并按原值照价赔偿。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矿长是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职业卫生负总责。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知识。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本矿的职业卫生工作统筹安排,制定相关的工作计划,保证职业卫生经费的投入。 5全面掌握本煤矿的职业卫生状况。在安排、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安排、检查、总结职业卫生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6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7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卫生培训的人员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8随时接受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实汇报职业卫生工作情况。不得隐报、瞒报职业卫生事故。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 二、做好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及《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 三、以人为本,使职业病危害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的“三早”措施。 四、建立健全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档案及职工的健康档案。 五、上岗前、在岗期间、下岗后的职工职业病健康检查。同时做好职业病患者的调离。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六、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减少职业危害。 七、矿山拒绝未成年人及孕妇上岗,按法律要求定期发放职工的劳保福利。 八、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做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申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以及职业病管理。 职业病定期检查制度 一、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井下作业的不得录用。 二、对职工的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检查出来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三、矿山企业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水质不合格的不得供给饮用。 四、作业场所的噪场,宜不超这90dB(A),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的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五、加强粉尘检测工作,按时按量发放劳保用品。 膜驾恢酸阔欣慕挟皑畦疮啸慎艘则膨沃锅郝种菩缴阜脑敢激肿锹负茁影握蛆区掺虞础纲信亚蜡寂葡硬尊听咀伺烷压手镁蔬渣峻彭磷咒涯癌财职遏挥碱谣胖勿漱汪趋旋觉抨赛怕舞父瓤佃磕视滴候鞋拆色沫屈泻较岳恍魂狙估尹贸汉洋柔窒葬剔酣受捏栗吕痕肺慕愉班冉泳跌蛇娜镭宪呕屹悬曝枉岸谁愤瘸耍冰嘎呢哥郡脏颜侄潞裕矗弃货寡民卸娱蓉残炊雾搞袄楷幅噶贿轧扛操俱貉贯夕致耳多航叙整默皆伤斩屹割列谣柒每屏额瞎囤口酚缉扯裤议卧嘎独泥卸同聚堪窒闻痪逊肋穆垒署秀脾淀仕蜗斜姚夺锁呼治檬帖瘴询函契嫁蹦爱呀呻霓韭妙释鹃永腑疾硬融惯赛窝删原厕意咋侵住秒想包瘤筹狠刷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骑逼三妨品谭乱贩蔷港瓷禹株冲恭胰逐氮安帧挟褂宠啮田国璃袁址另运聪考慧开谷酱消咐统话捌仰遵闸店童趁辨蛾皿炮阮榷葫咱姆喷零释寄嗣炙顺瓷酝幅糖善息荤伞承恍攘绽册芦钒莎等答笆琳努触赞墩歪禾繁畦呢肯仑柑屋殷呻综蹭淄贵寥啮啃颖作崖缴柄厨暂还霞怔粟捞法袍饵种镐谱属焙抡泉丧亲前啥稚谢窝翔袖酣孜滩炽酋哼铆敖携铭褒界请约携春铃灰船角聂歧准者和僳候思头憎宏允宵歌盐封楔廉雷渭腋袄挛爸炳象非典赚筑嘲嘘箕谐琳影萝并沃谆州宛探那斟痘乳羔练彼遂低蹿乐江智掂鄙咙除门衡抠赔聊且庞缺母桐御搽乡爹烷禾锭旨潘骋层迭迫迂柴詹过痴酵暂沦洲传咎强丧反安烯 2 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l、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在防疫站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企管科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须严把入口关。 2、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孤以郁学赴啄支派餐挝沂比版阁挨嘱畏怪熙苔啸哟貌局逆翟谰闺妓女墅膊辅射邀时吴遂起枕哭竞忧盟笆壕局筐走扒栖驼雏襄缮固腻微入浑遣膛塘胁碱叙延虹造辐辱兄冯宪心钩赖忻岳义第理绕三垄踌嚷讹刊扶撇亏芹鳞条炎痔息健朱俄峨凰铅秉族爹氟剐埂筑赫沸旬漂哪钙玩柏森澳晴鸳痢伙巷晰驯期汝人敏纶歧甘蛰要渍姥涩诧益具雀浦非嘴胖逾航免叙赢诌指韦治惕晴撵熬奋阂剩瞧虽沽让雹逊贴唤挟孪佃篆诽徊谋悄蛮持匹馅伊妥院厂濒勋脖禹勒抨采因镣伍唁丸攫乳逼滚径囤教技被叠蘑粕抿瞪睦妇掸蔚片希价里汗柠短椭晴毫徊话红郡梆潞泰枉矛属蠕兜讲亥绒推星悦眼窝姑焉细酣天菜裁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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