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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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 附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附表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3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四)“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五)“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5、11行栏按实际发生数填写。 (六)第1栏“全部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全部计税销售额和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人本期适用出口免税和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 “本月数”=《附列资料(一)》《附表(一)》第7栏第7列第6行﹢《附表(一)》第1012行栏第7列,加上+《附列资料(五)》《附表(五)》第4列最后一行合计数,加上+《附列资料(六)》《附表(六)》第32行栏和+《附表(六)》第5第4行栏合计数。 分支机构预缴销售额不在本栏反映。 (七)第2栏“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在境内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分支机构预缴销售额)、全部出口货物、劳务与跨境及服务按照规定视同内销适用征税政策的销售额。包括:即征即退计税的销售额,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等;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 “本月数”=《附列资料(一)》《附表(一)》第7栏第7列第6行和+第1012行之和栏第7列。 (八)第3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项税额,包括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照规定适用征税政策的销项税额纳税人出口视同内销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 “本月数”=《附列资料附表(一)》(第67行栏第12列。) (九)第4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 “本月数”=《附列资料附表(二)》 第10行“税额”列。 (十)第5栏“上期留抵税额”,为纳税人前一申报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 (十一)第6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 “本月数”=《附表(二)》 第20行“税额”列+《附表(六)》 第11行+《附表(六)》 第12行。 (十二)第7栏“留抵税额调整额”:填写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需调整的留抵税额。 本栏 “本月数”=《附表(六)》 第15行+《附表(七)》 第14栏。 本栏 “本月数”=《附列资料附表(二)》 第20行“税额”列+《附表(六)》 第11行第3列+《附列资料附表(六)》 第12行第4第3列。 (十二)第7栏“留抵税额调整额”:填写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需调整的留抵税额数。 本栏 “本月数”=《附列资料附表(六)》 第1615行行第3列+《附列资料附表(七)》 第12第14行栏。 (十三)第8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四)第9栏“实际抵扣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可以申请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五)第10栏“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六)第11栏“期末留抵税额”,填写纳税人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七)第12栏“按简易计税办法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 本栏 “本月数”=《附列资料附表(一)》 第10第12行第12列+《附列资料附表(十一)》 第3行第710列合计数+《附列资料(十一)》第6行第10列。 (十八)第1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 本栏“本月数”=《附列资料附表(三)》 合计栏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1、2、3、4行之和。 (十九)第14栏“实际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缴纳的增值税的合计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第15栏“本期可抵减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本月数”=《附列资料附表(八)》 第1012行栏。 (二十一)第16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境内计税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当期境内计税应税销售情况,包含包括即征即退项目、适用征税政策的销售情况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视同内销销售情况,,不包含包括免税项目销售情况,、也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项目情况。 经批准采用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纳税人,本表包含包括其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不在本表反映。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本期开具除除上述三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9列“合计”“小计”:按照表中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9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计税(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数。 6.第10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按税法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九)(本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表)》第5列对应各行栏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7.第11列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按税法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栏次=第9列对应各行栏次-第10列对应各行栏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2列 “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栏次=第11列÷(100%+对应行次栏次税率)×对应行次栏次税率 (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栏次=第11列÷(100%+对应行次栏次征收率)×对应行次栏次征收率 没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本列各栏次=第8列对应栏次。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6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根据不同税率分别填写。,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8至11行“二、简易计税方法”: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根据不同征收率分别填写,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第6行“小计”:“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合计数。 3.第7至9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0行“小计”:“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合计数。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纳税人,本部分包括其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与第3栏之和。本栏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发票或者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和其他扣税凭证。该本栏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发票或者核定扣除”: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情况,以及执行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的进项税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栏“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填写本期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额。“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9. 第11栏“其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反映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第10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11.第11栏“其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反映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本栏“税额”列是第11栏的其中数。 (三)第13至19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不包括出口免税项目和纳税人因检查、评估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1.第13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2. 第14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等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第18栏“非应税项目用”:反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本栏包括分支机构汇总到总机构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栏应大于或等于《附表(十一)》“二、其他项目”第3至6列合计数。 8.第20栏“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合计”: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为第13栏至第19栏之和。 (四)第21至2728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2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第21至24栏均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第23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第22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23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4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4.第2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经比对不符或尚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6.第26栏“待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取得但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数。等于第24栏与第25栏之和。 75.第28栏“其中:用于出口不允许抵扣”,填写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记入出口库存账的不允许抵扣额。 6.第2729栏“其中:其他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允许抵扣额,如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三)(应纳税额减征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适用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填写,未发生适用减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行由由发生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安置失业人员就业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四)第2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和其他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五)第3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和其他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六)第4行由发生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征增值税税额的情况。(三)“减征项目名称”:纳税人发生按税法规定应纳税额减征项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项目代码、项目名称等填写。 (四七)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余额“。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六)》(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申报明细)第5列对应行次。 (五八)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六九)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的增值税税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十七)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的增值税税额。 本列各行次栏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栏次,且本列各行次合计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0栏“应纳税额”和+“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2栏本月数合计数。 (十一八)第5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四)(即征即退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未发生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 (四)第1栏“(一)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五)第2栏“按简易办法方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含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六)第3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七)第4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八)第5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本月数”列按上期申报表第11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列填写;本栏“本年累计”列不填报。 (九)第6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十)第7栏“留抵税额调整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因各种原因需调整的留抵税额。反映纳税检查决定书、纳税评估报告书需在本期调减的即征即退留抵税额及经批准欠税抵减的即征即退留抵税额。 (十一)第8栏 “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列”: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月累计列”不填报 (十二)第9栏“实际抵扣税额”: “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三)第10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四)第11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不填报。 (十五)第12栏“简易计税办法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十六)第1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 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分摊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应纳税额”与第12栏“简易计税方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应纳税额”与第12栏“简易计税方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第10栏与第21第12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七)第1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八)第15栏“本期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计算的可退增值税额。“本月数”填报当期应可退税额,“本年累计”填报全年累计应可退税额。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五)(境内免税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填写,未发生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不包括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出口免税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不在此表反映。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免税项目名称、名称代码”:纳税人发生按税法规定免税项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项目代码、项目名称等填写。指纳税人发生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填写免税项目代码和具体名称,名称和代码表详见( )。不包括出口免税(免抵退)明细。 (四)第1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反映本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项目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价税合计填报此栏。 (五)第2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反映本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项目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三种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六)第3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反映本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项目未开具发票的情况。 (七)第4列“销售额合计”:按照表中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八)第5列“免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反映本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项目实行差额计算,可实际扣除情况。按税法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据实填报;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九)第6列“免税项目扣除后销售额”: 按照表中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十)第7列“减免税额”:填写本期适用免税政策项目实际减免的增值税额。 (十一)“合计“栏第5列等于《附表(九)》第7行第5列。反映本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项目实行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情况。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9栏“一、出口销售”:分别反映纳税人本期出口销售额及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销项(应纳)税额,本栏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1.第1栏“出口销售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销售额及销项(应纳)税额,包括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2.第2栏“(一)出口退(免)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货物劳务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销售额。其中出口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包括本期出口且收齐单证和本期出口未收齐单证的销售额,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本期适用零税率并按照财务规定计提的销售收入。 第2栏的“销售额”应计入主表第1栏“全部销售额”中。 3.第3栏“其中:零税率应税服务”:反映纳税人本期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销售额,为本期适用零税率并按照财务规定计提的销售收入。 4.第4栏“(二)出口适用免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办法的销售额,包括本期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免税,以及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免税的销售额。 对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免税的,应先红字冲减原退(免)税销售,若出口货物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再按规定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第4栏“销售额”应计入主表第1栏“全部销售额”中。 5.第5栏“其中: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办法的销售额,包括本期发生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以及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免税。 对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如申报后按规定本期申报免税的,应同时红字冲减原退(免)税销售。 6.第6栏“(三)出口适用征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办法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包括本期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征税,以及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税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征税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跨境应税服务“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销项(应纳)税额”应等于“销售额”×适用税率。 对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税申报的,应同时红字冲减原退(免)税或免税销售,若出口货物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7.第7栏“其中:零税率应税服务”:反映纳税人本期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办法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 (三)第10至14栏“二、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分别反映本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政策征退税率之差需按规定转成本的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需按规定调整的进项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政策需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栏按同期退(免)税申报和免税申报数填列。 对因适用政策变化需对前期已申报的进项税额转出转回进项税额的,以及外贸企业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的税额需转回的,本期应在此用红字冲减。 1.第10栏“(一)免退税”: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政策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的情况,“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等于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第11栏“(二)免抵退税”: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进项税额调整情况。 “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等于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本期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额也在此反映。 3.第12栏“(三)出口免税”: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免税项目应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 (四)第14至17栏“三、留抵税额调整(应退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政策及其他政策的应退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需按规定调整留抵的应退税额,扣除企业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暂扣税款除外),其中应退税额依据上期税务机关审批通过数,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依据上期实际入库或扣回数。 1.第14栏“(一)免退税”:反映上期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情况。“留抵税额调整(应退税额)”等于上期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出口应退税额-上期追回入库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对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后按规定对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应冲减《附表(二)》第28栏“用于出口不允许抵扣”。 2.第15栏“(二)免抵退税”:反映本期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情况。“留抵税额调整(应退税额)”等于上期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出口应退税额-上期追回入库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对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后按规定对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应按纳税检查或纳税评估等不同产生来源,分别在《附列资料(七)》第6栏或第7栏反映;本栏数应计入主表第7栏“留抵税额调整额”。 3.第16栏“(三)其他”:反映本期纳税人适用其他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情况,如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等。“留抵税额调整(应退税额)”等于上期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应退税额-上期追回入库或扣回退税款的税额。对追回或扣回退税款后按规定对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应冲减《附表(二)》第29栏“其他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4.第17栏“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六)》(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明细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9栏“一、出口销售”:分别反映纳税人本期出口销售额及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销项(应纳)税额,本栏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1.第1栏“出口销售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销售额及销项(应纳)税额,包括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2.第2栏“(一)出口退(免)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货物劳务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销售额。其中出口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包括本期出口且收齐单证和本期出口未收齐单证的销售额,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本期适用零税率并按照财务规定计提的销售收入。 第2栏的“销售额”应计入主表第1栏“全部销售额”中。 3.第3栏“其中:零税率应税服务”:反映纳税人本期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销售额,为本期适用零税率并按照财务规定计提的销售收入。 4.第4栏“(二)出口适用免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办法的销售额,包括本期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免税,以及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免税的销售额。 对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免税的,应先红字冲减原退(免)税销售,若出口货物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再按规定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第4栏“销售额”应计入主表第1栏“全部销售额”中。 5.第5栏“其中: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办法的销售额,包括本期发生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以及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免税。 对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如申报后按规定本期申报免税的,应同时红字冲减原退(免)税销售。 6.第6栏“(三)出口适用征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办法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包括本期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征税,以及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税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征税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跨境应税服务“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销项(应纳)税额”应等于“销售额”×适用税率。 对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税申报的,应同时红字冲减原退(免)税或免税销售,若出口货物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7.第7栏“其中:零税率应税服务”:反映纳税人本期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办法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 8.第8栏“按规定取消的出口退(免)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出口或视同出口按规定取消出口退(免)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 (三)第10至14栏“二、进项税额转出”:分别反映本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政策征退税率之差需按规定转成本的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需按规定调整的进项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政策需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栏按同期退(免)税申报和免税申报数填列。 对因适用政策变化需对前期已申报的进项税额转出转回进项税额的,以及外贸企业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的税额需转回的,本期应在此用红字冲减。 1.第10栏“(一)免退税”: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政策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的情况。其中“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退税率之差”等于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项目进项转出额”不需填写,“合计”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2.第11栏“(二)免抵退税”: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进项税额调整情况。其中“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退税率之差”等于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本期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额也在此反映。“免税项目进项转出额”不需填写。“合计”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数应计入主表第6栏“进项税额转出”。 3.第12栏“(三)出口免税”: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况。“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退税率之差”不需填写,“免税项目进项转出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免税项目应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合计”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数应计入主表第6栏“进项税额转出”。 (四)第14至17栏“三、应退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政策及其他政策的应退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需按规定调整留抵的应退税额(此列以负数填列),本栏按上期税务机关审批通过数填列。 1.第14栏“(一)免退税”:反映本期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情况。其中“应退税额”反映上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应退税额调减额”反映本期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暂扣税款除外),对调减后按规定对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应冲减《附表(二)》第28栏“用于出口不允许抵扣”;“合计”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2.第15栏“(二)免抵退税”:反映本期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情况。其中“应退税额”反映上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应退税额调减额”反映本期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暂扣税款除外),对调减后按规定对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应按纳税检查或纳税评估等不同产生来源,分别在《附列资料(七)》第6栏或第7栏反映;“合计”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数应计入主表第7栏“留抵税额调整额”。 3.第16栏“(三)其他”:反映本期纳税人适用其他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情况,如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等。其中“应退税额”反映本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应退税额调减额”反映本期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暂扣税款除外),对调减后按规定对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应冲减《附表(二)》第28栏“用于出口不允许抵扣”;“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4.第17栏“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7栏“一、出口销售”:分别反映出口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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