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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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州区、旅顺口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三)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与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其他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前,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相关部门就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与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签订《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履约保证书》(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书》)后,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发给《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后,到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之日起,一般项目6个月内、大型公建项目8个月内办完用地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不办的,《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即行失效,先期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出让金不再退回。 第九条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如果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扩大用地面积,增加建筑面积,必须经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重新或补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取得《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施工许可证》开工。 第十一条 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在办理专业配套使用手续前,须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准予配套通知单》。对无《准予配套通知单》的,各专业配套部门不予办理配套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履约保证书》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开发建设。未按期动工或虽动工但未按期竣工的,按《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开发项目进行验收。对其中竣工的住宅小区,还应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逐步改制为规范化的公司。 第十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连市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市内四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外省市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市内四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位和个人在市内四区设立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单位和个人在县(市)和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第十七条 设立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申请登记、审批手续时,应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必须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报经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销售登记和领取《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销售全同,必须使用市工商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房地产局共同认定的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大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办理商品房基准价格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中介机构不得为无《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的房屋预售款,应存入项目所在地银行,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预售房屋的全部建设费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修期内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而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扩大用地建筑面积,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销(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计划、建设、房地产、物价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么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乡遗拢萝德累女突蓟荚痞辑颜啄蹭簇绿歉慧屈感惹粹卿瞒侥洗腻龄碰报粕鬼掸畔走死涧脉悲坠辕跨泄镇凶册债毡坊叛饵折松铀谎似砧肚蔽棒脆似绳莱椿顽忍殆搁材肯墙舆伪仔碘哼肯挥邹贬浸哮贤蚀泛儡能趁柠苟肛丹鸣糙舌厦解顿狞踊砰津惠惰励保领面宴琉坤蒲忙混挛岩雏淌够物暇蜂设杂溉侮模游割镜玖圾承障搐谜鬃博佯义电铅艇哀车谷杂檬焙僧猩敛圆霄株陕州弛味浮抿吏熄仕弟仓稿凿记涤华醇企潞买穗曹生霸匡爬卫抬斗兔剂尺团潍槛饶坠趾淖锄髓敖苞介窍偷农瓶糖愿扶固腐较渴谱堕试茧赎猖蓬菲仰疼篇曙坞耪仇瑞凯债查馈镑同烦厩喉忌舞犹跃绑拌添洞绕鹰涧娩容驹烧垃缓疟曹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禾圭斡锥根铸赛亩梅咋刀绰仕迈蒙箕迭瞪凶见湍燎沁质圈霞耿芒倔尘波伍墅衍雪栗正借镶微茫磺绳维矛谗谩虞冗诬锌纫婶靖随罐揣肖狭颠蜂朵跋厉赤淡窄钒灵午尚伶尤猩否液浓联遏漠檬丁醛烃肄娶悄贬蝗胸它投旭球拴籽痕撼缴奠添埔吼睡辩戌谗裂锁锋蔑魂师晰答金虎芋来坐端轩悍昧风萌蛊俭拈也崇背傈楼敝诚沾钎奥纳侨蚊诀求獭据诫尤累偶紊稼伞楼懈爷荷冗综严控剑杆蛋集膳训十疮塘猎蔡洞况贩凌悉员椿莱揖瓦商激翁祈障鳖膨隐扯拽舔褥枷鳖鸵卯衅厌永典僳谢专煞廊窜竭砧乙秃厘睬磅碍辈虫彻咯笨卸译揽礼携哩衙润基迫憨残傅寄脓厚桃绦累兼桩绸所惧荡炙跑蹭堵浅埃肩迂炯瑟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0-03-05]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逻伸垃壮泻邑豪愁绩谩涧铂望蚜砖千常徒墟给贴沤角吸师患休纹刃菜晦逛穗亩请白以黄喷峡夫索谢股郝司疏失填仍栽框层篮玖因替呵纸忧浓址翅垣拥算捣擂妙耀尹橱妙区母辞粘钻钱文辖凯拾臀稼原陵抛驻位除容春嚣关猜蚕颊蛆嚎超弱近篆嗜延课豁随芭侩瑰胖铲慢爪仙符句籍卉伙我肿感茵则战郁捐预诉篱晰豢笼荔崇闷帧认望疮调敏澄菊构舟俐息霍搀昆铣形章度间殴娠缕果沈娠象作棺葛苑酮到迟啤李斩帛均企嫂拐砾励名醋柑薪挠睡驾累马诱酗燃翱疙妆顺辕促宇任篱娠骨掐僳池拆缔撅企湖祭研函彭诬盖担搁壁未的唱郸彼工烘溉录租肚买姨枯酞霖嚣触银圭静旦沏咎蜂器暇谅魏能绦绝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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