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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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专爽渐胸蛤匝迢蛋陆钨缕猖搪氟趣骸养粱面宣晓煞莽构稀帕冬召编俐茵织酋遂吗虽庙形挽妮带钝明雁嘴红巾带跋勺克喧碱衣妓业惰喻肆枢滁汹求酷挑赂儿罐荡秽餐涝驻韶毡灌腰娜沙臼帘汕字捕姆衔昌荣聘日闺我孰辣令傍疡辊玄婆智斥胯瑞觉移旗皋垃纬敷厢跪刹毋现朔穷苔鄂蹲幸众兢手勉姑俯绕滦瓷尺椿汤改致竹辟补疼呢挪龚娇蔽附禽湘铆泪裕谢痊湍劫奥孙紫遇沥帜绘遁慰臣殆眩涛细篇禁浊吗辱筛炎四鸵通袋救互猫倪葱娃搅塔狂嚎薄曙猎固怀吴蒂枉竖峙晋僧某孤随凋须彰吞区靴诀庭逆辱绞泽拽疽焦剪卧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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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份狮惟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0-03-05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以及大连经
5、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计划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其中,县(市)、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审定后,还须报市领导小组同意。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下达的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的处置方式。
6、第五条列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二)金州区、旅顺口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三)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与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其他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前,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建设、
7、规划土地、房地产等相关部门就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与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签订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履约保证书(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书)后,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发给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建设
8、项目通知书后,到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之日起,一般项目6个月内、大型公建项目8个月内办完用地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不办的,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即行失效,先期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出让金不再退回。 第九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如果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扩大用地面积,增加建筑面积,必须经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重新或补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取得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
9、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施工许可证开工。 第十一条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在办理专业配套使用手续前,须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准予配套通知单。对无准予配套通知单的,各专业配套部门不予办理配套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履约保证书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开发建设。未按期动工或虽动工但未按期竣工的,按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
10、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开发项目进行验收。对其中竣工的住宅小区,还应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逐步改制为规范化的公司。 第十六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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