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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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7-12-1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第一条为了控制噪声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民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源噪声污染,系指各种相对固定的设备和器材,在操作使用时发出的具有相当强度,超过规定标准,影响正常生活,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持续性声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第四条
5、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主管本市固定源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凡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均有治理和消除噪声污染的义务,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者消除污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固定源噪声污染的控制标准,即传播、影响到生活环境的噪声级限值,在功能适用区域划定的地方,必须遵守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见附表一,以下简称标准)。在功能适用区域尚未划定的地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传播、影响到大、中、小学校,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医院、科研设计单位的固定源噪声,其等效声级,白天应控制在六十分
6、贝以下;早晚应控制在五十五分贝以下;深夜应控制在五十分贝以下。(二)传播、影响到其他生活环境的固定源噪声,其等效声级,白天应控制在六十五分贝以下;早晚应控制在六十分贝以下;深夜应控制在五十五分贝以下。噪声污染的测量方法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以及白天、早晚、深夜的时间划分,按标准执行。第七条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和环境保护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其中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各单位或个体户因改变工作方式或生产经营方式、更换或增添设备、增加作业时间而产生噪声污染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7、并事先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对建设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污染,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切实采取防治措施。除了紧急抢险、抢修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夜间十一时至次日早上六时内,从事打桩等危害居民健康的高噪声建设施工作业。除了紧急抢险、抢修以及为保证城市主要道路畅通所必须的夜间市政工程施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夜间十一时至次日早上六时内从事超标准的、危害居民健康的建设施工作业。建设施工单位因特殊原因须在夜间十一时至次日早上六时内,进行超标准的危害居民健康的作业活动,必须事先向作业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区、县环境保护部门为了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在必要
8、时可以对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加以调整与限制,但涉及道路的建设施工时间和作业方式的调整与限制,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批;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第十条在市区和郊县城镇,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室外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广播喇叭和其他音响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一)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游行集会和其他社会活动;(二)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大型娱乐场所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繁忙时刻必要的交通疏导活动;(四)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第十一条在生产、科研活动中,短暂时间内发生超标准的高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区、
9、县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并提交防治措施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才能有限度地进行。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造成固定源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各自的噪声污染情况,并提交为期不超过一年的治理计划。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噪声污染危害程度的大小和轻重缓急,分别确定上述计划的完成时间,并在接到治理计划报告后的三十天内作出同意或要求更改的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三条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通过治理来充分消除噪声污染的单位,可以与被影响的单位,或通过居民组织与被影响的居民协商订立协议,采取双方均能接受的变通性防噪声措施。变通性防噪声协议须报经区
10、、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必须加强规划建筑管理,防止引起新的噪声污染纠纷。因违章搭建而受到噪声污染影响的,由违章者负责。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可以会同计划、产品质量管理等部门,对高噪声机电设备产品的生产、购销、引进和使用采取限制性措施。第十六条凡受到固定源噪声污染影响或危害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消除此种影响或危害的申请。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责成造成污染者治理和消除污染,并答复申请人。第十七条固定源噪声污染的监测数据,以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站监测结果为准。其他单位的监测数据须得到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站的核准或认可。各单位或个人与区、县环境监测站,对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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