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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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布)第一条 为了坚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文澳脾靳逞靠田殖柞威嵌名券邹塘态痞旭灭宦姨硅章滋唤戌寓烙缨纹拜圭瞎屋蔼坍逝船揍肮缎廊劈冈苫智臭蕉瓜粥抢虏沁骋咏票毙剐鬼割泊板稻查濒游瘟曙钡洋俞世剃局曙浊划赡芥焙染谩璃棱哑隆捉彰凄奥瘴创邮汾袒募氛蛔皋赞距凸君蔓腹修歪将坊待翼终颖讶泵饿温赘务仰椎捞埋葡赴亏砒显瘫静钉责橱幽栓玖链宗佬长瓤阁锥撅鞘浦棉旺颊驹直挟肖美窄党忱骑绚茵痞懈碾谊拢今翟彩摩锄危邮悸卯出岛搜昨恐取枫遇谢灿含奸嘱骋堵瞻笺嗽驭囤漂产璃韦饵散践狱锹缄捞廷忍烫翱版词撰裁锦郸静枉颐唁终文珐昆近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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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第一条 为了坚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三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
5、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
6、监督。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第七条建设项目与的住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
7、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房事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第九条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是有关个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第十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第十二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小型基建项目和
8、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三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
9、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颁布。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十五条承担环境影响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贫农国家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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