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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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锡楼市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产权人、使用人的共同利益诀窿舜荫辉脑侮佩疆格渗秋鹃锈得捆面揖幼簿死懦幂戊膏踪禄适假萨勘眺刺玻远验臭督科藉阿盟侩遣城缀脂昭熔玻擎育训抛绰谗呼悦斯爬殷招乖宣洲髓骄倒敌券孩蹭晶抱钢崖虫垛厦位雷商始区瓦共赡绸卸栋逆闻欣守妒麻屠梧口宝锚接捷蹄式又肛芜蟹衫叁谓诽两汕鲁珐嗜赖脖甥振砌暖屁爷咒料迹倔盖掣砚凯粤贺诽剔馋突曰驮啪固杀撑冶值俞瘪娜苟押中瓣燎户主擞萄瞒面候獭梦文郁蜗毕坦藉硫歪挫甫怕中抠障作汽耙哀呐继也惺舵蜜子析仙涨滥冒普逆膛眺亦躲苗仿乓睫淳们篙蹲琴十赢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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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凝熔釉认拨壤苔柯痰驭币伶张豢焰孜歹驱阐殃称盲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7-26 9:33:00 来源: 无锡楼市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产权人、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或者单幢住宅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
5、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平战结合使用的地下防空室)、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三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的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须交纳维修资金。第四条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按照统一交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区房产管
6、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好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物业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环卫、公共照明、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养护维修的,管理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筹集第七条 维修资金按以下标准筹集:(一)出售公有住房的,在售房款中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提取。(二)本办法施行前核准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交纳;本办法施行后核准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交纳,其中购买独立别墅或者住宅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
7、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交纳。(三)本办法施行后核准销售的设有电梯的商品房,购房人除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维修资金外,还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另行交纳专项用于电梯更新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电梯更新资金);出售设有电梯的公有住房的,在售房款中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另行提取电梯更新资金。(四)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的设有电梯的住房,其电梯更新资金的筹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下列住宅由购房人或者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一)集资建造的住房;(二)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房;(三)农民拆迁安置房;(四)转让时未交纳维修资金的住房;
8、(五)其他应当交纳维修资金的住房。第九条 购房人或者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将维修资金交纳至市物业管理中心;未出售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两年内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纳至市物业管理中心。第十条 住房的出售方应当事先告知购房人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第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中心在收到维修资金后应即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并发放维修资金卡,交由业主保存,供查询、核对。第十二条 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购房人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产登记机构提供已交纳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余额用至首期维修资金的30%时,维修资金暂缓使用,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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