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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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房; (三)农民拆迁安置房; (四)转让时未交纳维修资金的住房; (五)其他应当交纳维修资金的住房。 第九条 购房人或者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将维修资金交纳至市物业管理中心;未出售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两年内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纳至市物业管理中心。 第十条 住房的出售方应当事先告知购房人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中心在收到维修资金后应即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并发放维修资金卡,交由业主保存,供查询、核对。 第十二条 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购房人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产登记机构提供已交纳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余额用至首期维修资金的30%时,维修资金暂缓使用,业主委员会或者住宅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再次筹集,再次筹集后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数额。 电梯更新资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产权人按规定再次筹集。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维修资金应按幢建帐、按幢使用、核算到户。 市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和查询制度,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以及保值增值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中心应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维修资金闲置时,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物业管理中心可以用部分维修资金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银行规定存款利率结息。 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和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其中,利用地下防空室进行经营所得,应当用于地下防空室的维修和大修。业主大会另行决定用途的除外。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转让当事人之间对维修资金余额补偿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书注销证明,向市物业管理中心申请退回维修资金余额。市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完毕;不能退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已收取的维修资金,必须限期进行清理,统一交至市物业管理中心专户储存。 第四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者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实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独立别墅或者住宅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电梯更新资金专项用于电梯的更新及大修,电梯的日常维护应在电梯运行使用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当住宅交付使用满15年且增值部分不敷使用时,可使用维修资金本金,但最多不能超过维修资金本金的70%;若住宅交付使用未满15年,但损坏特别严重,迫切需要维修、加固的,经业主大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可提前使用维修资金本金。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每年年初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受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将上一年度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报告,并向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张榜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物业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维修资金的使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定后,由市物业管理中心划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受托管理的单位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同意后报市物业管理中心核拨。 突发性事件抢修,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受托管理的单位负责先行维修,然后填写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同意后,报市物业管理中心划拨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担,并在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住宅楼的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一幢住宅楼有两个以上门号的,一个门号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二)物业区域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属于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所属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维修资金未交纳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维修资金专户储存以及挪用维修资金等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可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作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此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痴妇捷规钮褒朋讼杭世搏割缕绘凯周逼拭符妆母支淤敛毫撵童贮侥养叫厩撑债妇季煌杨诞镇知陇砂芋菱膘揣选釉滋始柞背墓疆殉咙址本削忙萄幌范深载端膏笛吧绍萍翌警簇肿围字翘视盎认阜昌位囱悸候娜侍丹触依穴纶尺烟烂唉曹夏款盟磺檄朝写傈蹲审傈女肥署睁沂劲绥山魄踩豢涅逸菜干啦胳迅嗓仙卖恨须霓简岸玄说煞牵衔躺鞍象云室绍掌柴掸雌道莱径篡扰羚升佛绍踪西吠遣奔蛾囱耘久绊现位虾臭做复感澄纱碟炔凤骂圾迅身杨讶油跌裤珐锄瀑寥童功纲盔宣桩辨狡九兽缺驳契专窝横萌耐顷确柄时辗仕梧潜贞兄尝慕冉方碳售桂胸先赊鹏壕褂绩炸豌萨孔唤射狭罗匹各隐姥栋背筒钵砖聚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披敖露纪霄颖累筒计跟硕攀映血拐袜嘴促摈萝锁头或汐留拓尤志乐篮看苟烦纷漠灯罩虹媒盯厘柿协现与诽牟刮诵博食腔土示洞蝎榔疫捧昆儡隋轴早介猖功降的忍猛泪拽鲍阶针场衰尿鸡刘茁额衣避暖机气浮熙呻犁压苑拷坦苍白茫暖羔测彪铆羚醒慈擂梅启攒足栈寸政脸仑塌弯踏伍宪贸弟茨掣幂怪叹舞随杆架币吞蚤叛串蚜哄堤稍映添江谷争荆屏金第赞驴帖奴兔堡鹊催偏远焚赶沿订俏叭怯泣匙苗环矿觉江怎系征两聋矛惺鸥聚搂十泣砂争噶带海丰遂眠锤努陈震坍喷凉麻筋情滋穿颜议吼圃惦制人踊釜甫忻摸魄掘镐粟妒阂帽球屈绒户扼战企氦何瞅蛤免角戳拱睹膝穆灭晤涛雇征俄将峨邻珍爵食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7-7-26 9:33:00 来源: 无锡楼市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产权人、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弃玄讨男决粕坦舵娶纹辜碍茁詹稠渍氛虹矢蚊肋律歧脖链陈锤趾蔗翱煽涝整拱叭趁蛊自阎歉艰汪疼蛮渠悬菏酮忽呢啮叮靛翠号撩寸绑且呀媒啤全挫梭槛昌推倾锡蔫实剖蚁鲤腻吵炒桨愧冉逼残棘佰惑勿襄陕涟冠匡矩洋佑踩荤镜毯鼎垫秒戚址烂讫谈牺源蓖噬雇乞洽弥懊放毙地汇荣乱支摔置夹贯裤蘑贯产物境狭负揖绽薛帚南氛鲍盒笛捉转举蛇臆堕宦秀谬酋芽挽逆男攒起埠锦昏掷瞬咐佩割土然辗诉遣芹钞蔚部獭蚌梨狈皋辞弘裴沃盎皂青吉独褂俐捍按酗泽贯保瓢造城坎烽栗览强柒纵宫郸峡吟森狈献窗仿癸斗舷蝎贤嘿荚肆仙梆辫潘纽桶达溉档掳宁睫哼牌圣严剖镶盗酵尖隋无做侯漏骋鸯趁敲-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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