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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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关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向农民或相关单位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以上三项费用只有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要当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入账呢?应这些问题确实困惑不少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企业的财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笔者在此就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应对策略,供有关人员进行参考。(一)涉税风险分析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涉到以下税收风险。1、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处理。从税收执
5、法的实践来看,有个别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给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农户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获得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户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获得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如何不要缴纳,企业进行代扣就会使企业多交税;如果要交纳,企业没有进行代扣,企业就漏税了,就会有税务处罚的风险。因此,必须要找到政策和法律依据,论证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弄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第二条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
7、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579号和国税函发国税函发1997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对青岛地方税务局和辽宁地方税务局做出的批复,从法律执行的效率来讲,只针对青岛和辽宁有效,对全国没有执行效力。但是,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执行,因此,可以认定该两个文件在全国基本上可以有效力的。而且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文件已经宣布国税函发199787号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
8、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的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国税函1998428号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深圳市地税务局作的批复,只对深圳有效,
9、在全国没有执行力。而财税200545号文件对全国有执行力。因此,被拆迁人或被搬迁人按有关标准取得拆迁补偿款或政策性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拆迁问题,拆迁补偿款在实践中有时包括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款基于以上政策法律依据分析,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农民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免个人所得税。2、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营业税风险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到底要不要缴纳营业税?如果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没有申报缴纳,则是漏税行为;如果不要缴纳,企业申报缴纳,则企业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关于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有些地方税务局认为要缴
10、纳营业税。其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该文件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基于此文件,农户是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承包人,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国税函发1997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做的批复,文件中没有抄送给各省税务局,在法律上对全国没有执行力,只对辽宁有执行力。再说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文件已经宣布国税函发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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