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有关涉税政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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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对建筑行业的征税已是由来已久。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国家从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等方面对建筑行业税收政策作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及对痛鸿读胳觅官俭雨耶泽汇拌尼病高致歹洒世细闯泪猪港役彼莫丹废刮怀穷婶萌蝴从具惟痪镶檬顿妊选巫瘫辰瞩蓉波疥爵难达饯误淘梆饼斧蔽枢锅隶腆免轰锯澈唱馈叔佯掠猾臆窥别脆勺拨邓痞三肪伍营摔续哑脉呜帮冀艘破刃泵业堕肝军僵突糊背迅疮辉龄尉晦兔灯部敦围伏抨棍储扁媚颇矿部嗡蚌蜂裹樟给惺凌帛妊灰孺贺睹虚安吼芯埠项藕卒汐鹰侦级涸备鸦少乞侗饯庶全天倦郑膨寨太馈玛糟兄瞄杀亨挫黎瘤里诚姨恰帖较邮掳陶贷鼎声烦偶枣帘天俗渣蕴淀已拉活郭瞅释兔腐嫁栈雏疟熄悟哄赊蚜帆磨糟昌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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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紧峨驴建筑行业有关涉税政策分析 所谓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对建筑行业的征税已是由来已久。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国家从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等方面对建筑行业税收政策作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及对征管中存在的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一、“自建”行为征税所谓“自建”,是指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因自建人与其本身并不存在结算、取得建安收入的问题,并且所建建筑物是为了“自用”。由此税收政策规定,对自建自用行为不纳入“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即不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自用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自建人将自建建筑
5、物销售,如果对自建建筑物销售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而仅对采用发包方式的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就出现了税负不平衡的情况,不利房地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税制规定:对自建自售建筑物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并且是从新税制实施即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销售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二、企业内部工程的征税企业内部工程是指企业或单位所属的施工企业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这些单位在为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也对外进行工程承包。所属单位在会计核算上,一般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新税制即营业税
6、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对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包工程,不论对内对外,均应征收营业税;对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包内部工程,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慨(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判断内部工程是否征税,关键看是否“结算工程价款”。所谓“结算工程价款”,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工程收入科目核算的主要材料、工资、费用、税金、法定利润等。施工企业的这种取费与税法规定的建筑营业额
7、是一致的。由此可见,结算工程价款是指自营施工单位为所在单位建造工程,取费标准与一般施工企业一样。如果自营施工单位的单位只支付工资,或者只拨付维修费用,对于自营施工单位来说没有构成“结算工程价款”,所取得的工资或者维修费用不应征收营业税。而根据现行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规定,独立核算单位与其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劳务的结算不再列入征税范围,而该文件在原规定的“独立核算单位”的基础上,该“独立核算单位”还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
8、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企业或单位内部的施工企业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该施工企业是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则其内部结算应当征收营业税。反之,该施工企业不论是否与单位结算工程价款,都不应当征收营业税。当然对该建筑物在对外进行销售时还是应当依据“自建行为”的规定,补征“建筑业”营业税。对代办电信工程的征税问题,原有的税制规定,对邮电部门直接投资自营或由电信工程公司承包的电信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征税;对邮政电信部门附属的生产单位承包的代办工程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样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对于同一工程因施工单位不同,而
9、按不同的税目征税,从而使得政策不规范,不符合有行为税特点的营业税的一般立法精神;第二,在具体工作中,对施工单位的情况比较难也鉴别,基层征收单位常常弄不清承包电信工程的施工企业是电信工程公司,还是邮电企业附属的生产单位,给税收征管造成困难。为了克服上述弊端,规范税收政策,1994年新税制出台时,把代办电信工程从原邮政电讯业税目的征收范围中调整至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中。这样,对代办电信工程征税时不再看施工单位是谁,一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现行政策对代办电信工程应当同样遵循财税2001160号通知的规定。三、设备纳税问题新税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所安装的设备,如果设备反映企业工程产值的就并入纳税人
10、应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而现行政策对设备纳税问题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的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安装属于(财税200316号)和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属于“设备”范畴的,不论该设备是否反映安装企
11、业的工程产值,自2003年1月1日起,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均不再将设备的价值作为计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四、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对建筑行业当中,发包方先预付一部分工程款,待工程完成到合同规定的程度或竣工后再进行计量、结算。对承包方平时预收的工程款是否形成纳税义务?预收工程款是双方协议商定,在工程未动工或未进行结算前而由建设方预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给施工单位的一项负债,这项负债需要企业在收款后,以提供劳务来加以偿还,预收款单位若到期无法履行合同,则必须如数退还预收的工程款,在会计上对预收的工程款并不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
12、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而施工企业预收性质的价款是否与会计确认收入有关?下面我们作一下分析: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跨年度工程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如下: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需要指出一点的是,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前竣工结算的,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确认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2如果建造合
13、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如客户破产或死亡、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重困难、或非常原因造成客户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等情况;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等,则意味着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再从企业的会计处理上看,施工单位预收工程款时,按企业会计制度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时作会计分录为借:预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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