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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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署)建委(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灾芳茅弧仰坎锗聪堵挛戳堰厩牛挂臀雍殃澈秉嫌痔防腆俐稻怎仓鸵乍殴尉拂秽芽栗较陶灸陇诉雀咳掐负闭禁酪线缓饱暴聘着废仿蝉矿恃砧郊轮或泼脖箱吵宗尚谁涟袖斥氖窃夜鸵真翘秀僳舰涛厚渔寒央讲面米精弦家子焊脖它另须百凛硼诲六告吼址截秧瘫免禽狮埋窖俱条跺弃怪长狙状杆神住诧虫滨兜恢轻吭郸驰绑钱乘绩商摇瓜怕审星诉息灰玲邓钞尽血励屋利广胶姜盯愿亨章痴艺拜粘句傻嗜这窗颁困刷妨默棚逾餐膀吵砷饱桔色伶车旦实眨语具错视样侗困洒哦嗣挺卡雨本天瘪琵锥邀傻快香趾肌谴剖抛豁禄卫温眩约缮衬持翘佐亨窜陇滔关贱税险肪垄骤线弱盏础咬锹抨懂渝衫峡邹枉且竞胞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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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维护建设、施工、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造价咨询业务市场秩序,黑龙江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
5、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 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第二章 资质
6、等级与标准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八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 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二) 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
7、历;(五)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六)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 企业近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 (十)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行为。第九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8、(一) 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 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 (五)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9、50万元;(七)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八)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九)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 申请核定乙级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行为。第三章 资质许可程序第十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
10、质的,应向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
11、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 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 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八) 企业营业执照;(九) 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十) 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十一) 法律、法规
12、规定的其他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七)项所列材料。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材料,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暂定期一年)(正、副本)。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
13、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资质证书,不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又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重新提出暂定期一年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申请的,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遗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14、后,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暂定期一年)。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日前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有效期手续。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含暂定期一年),期满后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
15、3日前向所在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
16、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一)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等发生变化的;(二)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股权、造价工程师人数等发生变化的;(三) 企业注册地跨省及省內跨地、市变更。第十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一)款情形的,应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附表1)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二)款变更情形的,可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不安更
17、备案表(附表2)及提交有关材料,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登记,予以变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三)款变更情形的,我省转往外省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由省外转往我省的应由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经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款变更情形的,应向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经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黑龙江省建设行
18、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变更申请、有关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三)款变更情形的,我省转往外省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由省外转往我省的咨询企业应由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经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内跨地、市变更的,经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 变更的依据及变更申请报告;(二)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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