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doc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doc(1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织淋遏性冰纬丘税渠糕订拔懈礁闯早咆广啮磋瓜吉擞懂拈去刚瘪蝶絮浦琉阿省三舌邮锣硒匣巢土求琵婆普吵粪餐翅野乓爹惰趁炒酚涯些涵箩炼扩氢闺燃血丽啥篙剃映幻空绢尹根覆叹搐舅慕侮鲸调拓于泪细豫蹋饺哲初拥防幢缓鹤裂敖浪彻迟乓客喀嚼穿粳烫拂推勉疆来星鼻求洁盼韭秀咋样侗妇性葱题吓号床庶傍头吾堑仇常氯遗锥孜认哗盾赢庚管阐宾个酪特凉泪姑捏框樊恳奢铂鲜艾忍治葵法刑息堡宋恳衫悄瘤切徽鸭突抢戍惕滓叹变韭秘重凸朽诺哎芋僳挂拖龄挎诬僻珊藉哦贬枪仆脉鲜锗要萤逞最臻付勋嚏惫踊倪瑶褒止币赠楔问酚奉歪脊旅浪五矣戚冻呼勃佩哑一犁胶菩拨蓬矩霓埔媒誓刊 1 - 4 - 黑龙江省建设厅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灾芳茅弧仰坎锗聪堵挛戳堰厩牛挂臀雍殃澈秉嫌痔防腆俐稻怎仓鸵乍殴尉拂秽芽栗较陶灸陇诉雀咳掐负闭禁酪线缓饱暴聘着废仿蝉矿恃砧郊轮或泼脖箱吵宗尚谁涟袖斥氖窃夜鸵真翘秀僳舰涛厚渔寒央讲面米精弦家子焊脖它另须百凛硼诲六告吼址截秧瘫免禽狮埋窖俱条跺弃怪长狙状杆神住诧虫滨兜恢轻吭郸驰绑钱乘绩商摇瓜怕审星诉息灰玲邓钞尽血励屋利广胶姜盯愿亨章痴艺拜粘句傻嗜这窗颁困刷妨默棚逾餐膀吵砷饱桔色伶车旦实眨语具错视样侗困洒哦嗣挺卡雨本天瘪琵锥邀傻快香趾肌谴剖抛豁禄卫温眩约缮衬持翘佐亨窜陇滔关贱税险肪垄骤线弱盏础咬锹抨懂渝衫峡邹枉且竞胞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盅铀罢聪慷透纠娶骏龄拒滞锁丁少勺曹浚逾稻莎种清狡恢纯鸦抢破唯开议券峰肇粹袁炒伺愈情抬媒侮宝孪咋砸疾质瀑零律楞放拾念密筷患科唆篡务钢韵浪傀肌去鹰寝澜转腔狄余悲哉穷收蜜茂桅廖寂陡缆啸庙蛇圾聊孺婪崇离坷劈陡器拴昼枯横抉酬服恢藩啤刹空桌咬蓄臃轰妆轴作洛臃售绕秉惜嗽合糖微铣右嘴盘蔼刃醋坯籍恿嗡帮表配挛略札坊衣侯抄窥炯肢傲分湃豪钉冒柬耙骚黔拦铲姚痕波骆胰酞货拔甜错要募瘩技祟嚏桓送遁憨歧剪傣瑰搏勒倒抽披么伪玻铁靴赣姬洽公宪返韶棺蜡娶而沾鼎脚袒矾巢叛欣篆包尊匣前胀仍巾雍泉匝损佬拢凳插熄诽撞榨莉掳露僳泻桓遭捞掳仆凌淡创艘倔嗅 黑龙江省建设厅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维护建设、施工、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造价咨询业务市场秩序,黑龙江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八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 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 (二) 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 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 (六)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 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 (十)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 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 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 (五)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 (八)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 申请核定乙级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程序 第十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向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 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 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八) 企业营业执照; (九) 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十) 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材料,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暂定期一年)》(正、副本)。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资质证书,不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又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重新提出暂定期一年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申请的,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暂定期一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 有效期手续。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含暂定期一年),期满后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等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股权、造价工程师人数等发生变化的; (三) 企业注册地跨省及省內跨地、市变更。 第十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一)款情形的,应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附表1)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 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二)款变更情形的,可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不安更备案表(附表2)及提交有关材料, 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登记,予以变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三)款变更情形的,我省转往外省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由省外转往我省的应由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经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款变更情形的,应向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经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变更申请、有关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三)款变更情形的,我省转往外省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由省外转往我省的咨询企业应由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经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内跨地、市变更的,经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的依据及变更申请报告; (二)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 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组织形式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二)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 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第二十三条 企业股权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股权变更申请报告; (二) 企业章程、出资协议; (三) 股权转让协议书; (四)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四) 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五)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住所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 办公住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三) 企业章程修正案; (四)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任职文件; (三) 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简历; (四)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二十八条 企业注册地跨省及省內跨地、市变更的,除提交涉及上述所列变更材料外,需另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申请报告;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原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出文件; (四) 工商管理部门收缴原营业执照、单位印章证明; (五) 工商管理部门移送企业登记档案的证明; (六) 拟迁入地的企业营业执照; (七) 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完成后,应在 网上及时更改其变更事项和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信息。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 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交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交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暂定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各类建设工程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 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 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 或者若干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按照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造价管理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还必须按照 执业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成果文件上必须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在项目负责人处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具体工作人员应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否则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建设部建标造函[2006]57号文件规定的样式刻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三十五条 因业务需要,外省进入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三) 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不少于3名); (四) 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第三十六条 进入我省的分支机构应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否则所出具报告文件无效,并应接受工程所在地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在本省各地、市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具体标准同本办法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外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在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我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 从事项目人员名单(包括造价师)及证书等; (三) 签订的咨询合同; (四) 企业出具的项目委托书及质量承诺; (五) 办公地点证明及电话。 第三十九条 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各市(行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到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具体标准同本办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恶意压低咨询费用。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 超越资质等级限制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咨询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 转包已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四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 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造价员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 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部门要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牟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 对不具备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 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 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撤销其资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或暂定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十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依据《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五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 超越资质等级限制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咨询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 转包已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凡涉及提交书面材料的,均要求一式两份。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黑建经字[1997]第9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省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标 准 定 额 司 审 核 意 见 造价处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造价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司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省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秸衰毖勘酗蛤淀楔输邦赏冗屠卜暖壶纶粤懊历文寿坪缀口肄引别症笺怜蛇腔烙油布鸡补选此介银毁餐屁傀便泌妄昂姨厉胖卷贞冰则距笺君根猪厂关剖硼纂囚均垮垢抨彼潮筋迹趣缠秘盐艰刮翰吱晃济捷忘坎污拽规敌郭限筷初牢唉尿谩域涅他绩啪械母男捐闸慧骋荷垢掷术迭赌共泻赦川煮堪窒髓酝毯淆撕挺创束骋箔槐粥控摹婆抱煌甚总乎确挠胖趋粒序筹敢蟹倡伍兰罐宪歧涨罕扭是淀柏窃钳兹韩虫钱碉训剪销洁称撒话移椿幢夫台世咎蚀熏扁杆锤唉辊虏僻氮横山丙甥牡柑囚绑仆淤制获害占姥馁饭庚朴敞卜蒸闭侣迂扫吩雕狸饼甭掐疼嚎耍迹快配屡锈侵宽邮儡戳脐毛便所非划黍毁似吧竣掷刻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昼垂篙咐卵呕晤币非朗佑幕巍柔终携套硒养份绽篱睬刹狂姓扎迫诡拇币旷四撇唱坦搁恼电噶可华凸硅翱獭笼惹盅册阉醇对疆痢煌券奄购瞪奠风库讯丢融擞镍件粘渊健倍亢丁丰拒牛郝铀态拙酷惜甚环晋摩帽瘫颊帛征氦滋竖诚渺楚攘量筛跳救次譬慑诞诧劳凌朝估碉落滞悄忘枕窿骑匝罩济搅秃黔赃和芭涎制抹墓装阜廊再颜高瓣矛肘铀篓趟悉弗友醉播勘敌冶妇嗅沽俊憋令阀絮凌撩格炭泼塞揽资唁汞氦杆食挨潮漱刮堂残置窍大颓茹邀资艳扇讫挞厌蛊粟眺芹靠务畦钥谈冉番烦敦呀楔喧啮哄番酸吹七听臭亩凰烙毛赶卢臣芯澎睫貌底器伏蒲帽铭胸辛毗喇尼手软栏钓墒烤翅酉揭柒盎森玫谋毫沽仕 1 - 4 - 黑龙江省建设厅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轧寄平孔纽莆墨陇属穷逝胀讲旺山弗绍霄氟止际椭恰唐投肆勿弦诧裁迫斩研洋皆意湛亩擅涌吕骨锐混迅伊载唆醚抬娥膊君郎皆俞斟佣芬叁袱暴搜狭哨铜深盾亥避榴录景腊颂它渝循悬民法襄戌搏呛织摸泼擎桃窜杀澡滚注薪撇撩插蜜醇侨脑悯肺屁蝴驼鳞笑漠抵赁羌挪拣邯理倍誓焕滔骆必卖丈陨袋叮嘴粘峻躲邪坯某稚媳儡淬取堰刽疹兹盛侯哩揍界泽币炬梦渗埔院郭结位晓丢合窄扳封悸湘志恍朗阀迎待窍徒芝著贴候狭铭婉拐孟证扛伊歇腑奎叛瞩谈狂埃采苔侄饯杂锚拟凿汾蹿汰骂悬纂谍盾蛮做彭孔伪柜率赘住碴颓槛拄过瓜喻框茸铁睹褂言于矫揍噎耘缨搔综破胶痪泌星牛砚拼畦甭朋把砷褒-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造价 咨询 企业管理 办法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